加拿大证据法令
《加拿大证据法令》[1](英语:Canada Evidence Act;法语:Loi sur la preuve au Canada)是加拿大国会的一项法令,于1893年首次通过,以规管联邦法律下的法律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由于证据法主要由普通法制定,因此该法令并不是全面的证据法。
加拿大证据法令 Canada Evidence Act(英文) Loi sur la preuve au Canada(法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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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及证据的法令 An Act respecting witnesses and evidence | |
引称 | R.S.C. 1985, c. C-5 |
制定机关 | 加拿大国会 |
批准日期 | 1985年 |
该法令适用于根据联邦法律进行的法律程序。因此,该法令适用于由国会设立的法院及行政机构,例如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及加拿大税务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以及这些法院向联邦上诉法院(Federal Court of Appeal)及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当省级法院根据联邦法律(特别是根据联邦法规《刑事法典》[2])聆讯和作出裁判时,该法令也适用于省级法院。
该法令不适用于省级法律规定的事项。对于省级法律规定的事项,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省级《证据法令》。当根据省级法律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适用省级《证据法令》,而不是联邦法令。《加拿大证据法令》收纳了省级证据法,以补充联邦法令的规定,特别是在关乎文件送达证明的法律中。[3]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加拿大证据法令》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