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
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550 U.S.(2007)),是近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婦女墮胎問題的重要案例,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見解,認為2003年經由美國總統小布希簽署的聯邦部份生產墮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合憲。
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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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06年12月8日 判決:2007年4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首席檢察官、申請人岡薩雷斯 訴 卡哈特等;首席檢察官、申請人岡薩雷斯 訴 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 | ||||
訴訟記錄號 | 05-380 05-1382 | ||||
辯論 | 口頭辯論 | ||||
法庭判決 | |||||
答辯人未能說明該法律是不明確即無效的,或者會給婦女墮胎權增加過度負擔。撤銷第八、第九上訴法院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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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肯尼迪 聯名:羅伯茨、斯卡利亞、托馬斯、艾利托 | ||||
協同意見 | 托馬斯 聯名:斯卡利亞 | ||||
不同意見 | 金斯堡 聯名:斯蒂文斯、蘇特、布雷耶 |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部份生產墮胎法 |
事實
針對2003年美國國會通過,並經由小布什簽署的聯邦「部份生產墮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禁止採取intact D&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墮胎手術,遭三個地區法院宣告違憲,並有兩個上訴法院亦宣告違憲。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在5比4的情況下,認為該法並未對於婦女的墮胎權增加過度負擔而合憲。
理由
仍承認Roe案與Casey案為有拘束力(controlling)的先例,但認為本案與Stenberg案不同,由於該案州法的爭議,與本案聯邦法爭議相較,較為模糊(ambiguous)。由於州對於保持胎兒的生命,具有實質(substantial)利益,此可以作為合理的基礎,對於整個懷孕期間進行立法,而非僅僅針對viability之後。
該法僅對intact D﹠E墮胎手術(一般稱為半生產墮胎)進行限制,而不包含最通用的D﹠E程序,係在極度限縮(narrowly)的情況下所訂定,並未對墮胎權施加過度負擔,且係符合州對於保持胎兒的利益所訂定。
法院認為,被告並未證明,國會缺乏「立法禁止墮胎」的權力。且設若醫學界並未達成共識,國會仍有權力立法。
由於國會發現intact D﹠E在醫學上是不必要的,因此無須訂定保護孕婦的健康的例外,即便某些醫療團體認為是必要的。每當「醫學上的不確定性」(medical uncertainty)出現,便要求例外規定,會對於醫學專業的立法,施加過多的限制。但是法院仍保持著可能性,假如發生必須採取intact D ﹠E,以保護婦女健康的案件出現時,仍可對該法的合憲性進行挑戰。
協同意見
目前關於墮胎的實務見解,並不具有憲法基礎。應明白推翻羅訴韋德案案。
不同意見
多數意見忽視有關墮胎的先例,令人擔憂,應從「personal autonomy and equal citizenship」的角度出發,而非隱私權,應從婦女自主的角度,決定其生命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