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
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550 U.S.(2007)),是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妇女堕胎问题的重要案例,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见解,认为2003年经由美国总统小布希签署的联邦部份生产堕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合宪。
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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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2006年12月8日 判决:2007年4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首席检察官、申请人冈萨雷斯 诉 卡哈特等;首席检察官、申请人冈萨雷斯 诉 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 | ||||
诉讼记录号 | 05-380 05-1382 | ||||
辩论 | 口头辩论 | ||||
法庭判决 | |||||
答辩人未能说明该法律是不明确即无效的,或者会给妇女堕胎权增加过度负担。撤销第八、第九上诉法院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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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肯尼迪 联名: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艾利托 | ||||
协同意见 | 托马斯 联名:斯卡利亚 | ||||
不同意见 | 金斯堡 联名:斯蒂文斯、苏特、布雷耶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部份生产堕胎法 |
事实
针对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经由小布什签署的联邦“部份生产堕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 ban act),禁止采取intact D&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堕胎手术,遭三个地区法院宣告违宪,并有两个上诉法院亦宣告违宪。
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在5比4的情况下,认为该法并未对于妇女的堕胎权增加过度负担而合宪。
理由
仍承认Roe案与Casey案为有拘束力(controlling)的先例,但认为本案与Stenberg案不同,由于该案州法的争议,与本案联邦法争议相较,较为模糊(ambiguous)。由于州对于保持胎儿的生命,具有实质(substantial)利益,此可以作为合理的基础,对于整个怀孕期间进行立法,而非仅仅针对viability之后。
该法仅对intact D﹠E堕胎手术(一般称为半生产堕胎)进行限制,而不包含最通用的D﹠E程序,系在极度限缩(narrowly)的情况下所订定,并未对堕胎权施加过度负担,且系符合州对于保持胎儿的利益所订定。
法院认为,被告并未证明,国会缺乏“立法禁止堕胎”的权力。且设若医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国会仍有权力立法。
由于国会发现intact D﹠E在医学上是不必要的,因此无须订定保护孕妇的健康的例外,即便某些医疗团体认为是必要的。每当“医学上的不确定性”(medical uncertainty)出现,便要求例外规定,会对于医学专业的立法,施加过多的限制。但是法院仍保持著可能性,假如发生必须采取intact D ﹠E,以保护妇女健康的案件出现时,仍可对该法的合宪性进行挑战。
协同意见
目前关于堕胎的实务见解,并不具有宪法基础。应明白推翻罗诉韦德案案。
不同意见
多数意见忽视有关堕胎的先例,令人担忧,应从“personal autonomy and equal citizenship”的角度出发,而非隐私权,应从妇女自主的角度,决定其生命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