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概念、术语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11月22日) |
人民團體是中文的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是指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則是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界定的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區分為三: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中華民國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的《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類;人民團體有發起人、章程和會員,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和登記註冊後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機構;人民團體應向內政部社會司登記立案,並公開資訊於內政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名冊查詢[1]。
1948年12月21日,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新的《社會部組織法》,原勞動部業務併入社會部。社會部內設人民團體司。2013年7月23日內政部社會司改組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
狹義的人民團體特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單位中的八個人民團體和群眾性團體組織:全總、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台聯、青聯、工商聯,屬中共黨委的黨群口。
廣義的人民團體還包括經中國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中國作協、中國文聯所屬10個文藝家協會、中國記協、中國對外友協、外交學會、貿促會、全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政研會、歐美同學會、黃埔同學會、中華職教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七個條文提及人民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條文規定了人民團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範疇。通說是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主要團體
-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免於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
-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行使法定職能)
-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全國青聯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統戰部,故其編制納入共青團中央系統管理〕,行使法定職能)
-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
- 其他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免於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
參考文獻
- ^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內政部. [2013-1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25).
- ^ 布成良. 论人民团体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属性和内容. 中國社會科學網. [2020-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9).
- ^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 中國文藝網. [2020-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