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
概念、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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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是中文的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是指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则是属于《人民团体法》所规范、界定的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区分为三:职业团体、社会团体 、政治团体。
中华民国
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的《人民团体法》,将人民团体分为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三类;人民团体有发起人、章程和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和登记注册后设立;人民团体为独立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人民团体应向内政部社会司登记立案,并公开资讯于内政部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名册查询[1]。
194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新的《社会部组织法》,原劳动部业务并入社会部。社会部内设人民团体司。2013年7月23日内政部社会司改组为内政部合作及人民团体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狭义的人民团体特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单位中的八个人民团体和群众性团体组织:全总、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属中共党委的党群口。
广义的人民团体还包括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作协、中国文联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中国记协、中国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全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政研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七个条文提及人民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条文规定了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范畴。通说是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团体
-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行使法定职能)
-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青联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统战部,故其编制纳入共青团中央系统管理〕,行使法定职能)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
- 其他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参考文献
- ^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内政部. [2013-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25).
- ^ 布成良. 论人民团体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属性和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0-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9).
-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2020年度部门预算. 中国文艺网. [2020-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