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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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程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条目胡椒牛肝菌,见Talk:胡椒牛肝菌最下面的说明,此条目于协调世界时2015年6月15日16:06提交同行评审,5分钟后(2015年6月15日16:10)便提名优良条目,但是,根据优良条目评选规则:“请不要对正在本页面进行投票的条目进行重复提名,也请不要将正在参加特色条目评选或同行评审的条目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所以这次提名程序应该是无效的,但主编不这么认为,见此,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是否考虑取消这条规则?--7(留言) 2015年6月30日 (二) 08:09 (UTC)
- 请给出你所说的同行评审(第二次),第一次为2014年的,结论不明,但与你所说的同行评审时间相差太远了吧。先维持通过结果。——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6月30日 (二) 09:13 (UTC)
- 第二次同行评审于此时提出。然后在6+把GA资格撤销后,K大跑去同行评审把它拿掉(原订是到7/15)--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6月30日 (二) 09:59 (UTC)
- 有明确规则支撑,已经推翻结果,不服请投诉。--7(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03:06 (UTC)
- @Koala0090:,请解释一下。另反对更改规则。——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1日 (三) 03:13 (UTC)
- 敢问楼上是凭什么撤销我的编辑?--7(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03:16 (UTC)
- 刚刚看到了这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1日 (三) 03:21 (UTC)
- 敢问楼上是凭什么撤销我的编辑?--7(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03:16 (UTC)
- (!)意见:这次既然有现行明确规则支撑,推翻结果亦属正当。然而“不要将正在参加同行评审的条目提名”这条规则我认为是可取消的,因为实在想不出这条规则有何意义,“不要将正在参加特色条目评选的条目提名”倒是应该保留。-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1日 (三) 03:17 (UTC)
- (:)回应@和平奋斗救地球:文辞造诣造成辨别上的偏差吧!--Engle跃【湛蓝天空带来无限宽容】 2015年7月1日 (三) 03:19 (UTC)
- “也请不要将正在参加特色条目评选或同行评审的条目提名,否则该提名视为无效”,看不出有其他可能的解释,不就是“提名时若正参与同行评审则无效”吗?-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1日 (三) 03:36 (UTC)
- (:)回应@和平奋斗救地球:文辞造诣造成辨别上的偏差吧!--Engle跃【湛蓝天空带来无限宽容】 2015年7月1日 (三) 03:19 (UTC)
@Jarodalien: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哈:如果现在再推优特评选,是否受“距离上次评选至少一个月”的限制?4Li 2015年7月1日 (三) 12:15 (UTC)
- (:)回应我当初没有注意到这条没有任何营养的规则,因为我再提交第二次同行评审时想到我在前一次提名时,根本无人理睬的状况,因此想借由提GA加快改进条目的速度,又不知道是否可以直接撤销同行评审的提名。如果要撤销请自便。另外个人建议撤废PR。Koala0090(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15:24 (UTC)
- (:)回应:另外我写作是希望为整个中文世界的知识传播尽一份心力,个人的荣誉并不是什么问题。我会希望提GA、FA或是DYK也都是为了希望能够改善条目,为了这种与品质无关的东西争吵,实在是没什么意义。中文维基已经政黑化了... Koala0090(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15:41 (UTC)
建议同行评审的时间改为30天
建议GA、FA和FL的评选对“重新评选”实施最低票数规定
建议同行评审的时间改为30天
建议GA、FA和FL的评选对“重新评选”实施最低票数规定
现在的DYK究竟怎么了?
这个也能过吗?现在DYK没人管吗?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4:51 (UTC)
- 那是怎么过的???请问一下User:Liangent,是否为阁下的机器人出问题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5 (UTC)
- 另外也希望谁能赶紧把该条目给撤下首页。-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6 (UTC)
- @Liangent:你的用户页怎么是双重重定向?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5:37 (UTC)
- 对不起,是我操作失误了。话说机械人都不来标记可以通过的提名,现在完全是手动标记。--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5年7月4日 (六) 05:54 (UTC)
现在的DYK究竟怎么了?
这个也能过吗?现在DYK没人管吗?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4:51 (UTC)
- 那是怎么过的???请问一下User:Liangent,是否为阁下的机器人出问题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5 (UTC)
- 另外也希望谁能赶紧把该条目给撤下首页。-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6 (UTC)
- @Liangent:你的用户页怎么是双重重定向?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5:37 (UTC)
- 对不起,是我操作失误了。话说机械人都不来标记可以通过的提名,现在完全是手动标记。--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5年7月4日 (六) 05:54 (UTC)
现在的DYK究竟怎么了?
这个也能过吗?现在DYK没人管吗?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4:51 (UTC)
- 那是怎么过的???请问一下User:Liangent,是否为阁下的机器人出问题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5 (UTC)
- 另外也希望谁能赶紧把该条目给撤下首页。-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和地质专题 于 2015年7月4日 (六) 04:56 (UTC)
- @Liangent:你的用户页怎么是双重重定向?4Li 2015年7月4日 (六) 05:37 (UTC)
- 对不起,是我操作失误了。话说机械人都不来标记可以通过的提名,现在完全是手动标记。--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5年7月4日 (六) 05:54 (UTC)
最后版本纪录
维基内外,均有纪录已删条目最后版本之处。不过,就在下观察所得,则似乎未尝符合本站版权协议所定,包括删除维基,及某用户之寻回服务,详情请参阅已删条目索取请求次段。的确,此等服务均出于善意,但似乎均有侵权之虞,署名权均为所剥夺。未知诸位有何看法。--J.Wong 2015年7月5日 (日) 08:07 (UTC)
- 观此页面,似已荒废,且愚以为此等请求自可于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侵权之虑由管理员定夺。至于维基之外,则鞭长莫及。某百科肆意侵权尚无可奈何,遑论他处。如有理解不当之处请斧正。4Li 2015年7月5日 (日) 11:08 (UTC)
- (○)保留功用不同。对于取回内容很有用。有些内容并不侵权,但却可能涉及其他违反删除方针之处,能够取回最终版本是对编者劳动的尊重。--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7月6日 (一) 05:09 (UTC)
- 依阁下所言,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仅供索回侵权页面,然否?4Li 2015年7月6日 (一) 07:28 (UTC)
- (○)保留功用不同。对于取回内容很有用。有些内容并不侵权,但却可能涉及其他违反删除方针之处,能够取回最终版本是对编者劳动的尊重。--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7月6日 (一) 05:09 (UTC)
- (!)意见,如果内容没有侵权,应容许用户取得被删除的最后版本,有助用户作为改善条目的根据,避免重建条目后,又被以相同原因反复删除。如果用户取回最后版本后另有他用,则如同现存条目被他人抄录后不按版权再次发布一样,都是维基百科实际上管不到的行为。至于他站的处理,同样不是维基百科能够处理的范围。确保维基百科的内容没有侵权已经足够,他站的侵权应由版权持有者自行处理。以上所指皆为条目,档案另议。--Thomas.Lu(留言) 2015年7月6日 (一) 05:40 (UTC)
User:新店客运这个用户名是否不恰当?
因为使用Google去搜寻“新店客运”的结果发现到有1家公司叫做新店客运,结果如下:来源搜索: "新店客運" —Google:网页、新闻、书籍、学术、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图片;Ecosia:网页、Google、新闻、图片;知网工具书,另外,Wikipedia:需要管理员注意的用户名太久没存档了,请帮忙存档一下.--林勇智 2015年7月5日 (日) 17:03 (UTC)
只要不是意图冒充那个对象(如假藉该名义搞破坏),这个名字是OK的。UY4Xe8VM5VYxaQQ(留言) 2015年7月8日 (三) 19:57 (UTC)
- 不是,使用者名称禁止使用公司之类团体的名称,因为怕变成他每次编辑都在为他的公司打广告--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7月11日 (六) 14:11 (UTC)
- (!)意见,这类以公司机构作为用户名是颇为常见,事实上这类用户大部分都在维基百科为其机构美化修饰,甚至一望而知在打广告。不过,就算限制这类用户名,这些机构仍然可用其他用户名或直接以IP,在百科做相同的事。--Thomas.Lu(留言) 2015年7月11日 (六) 18:12 (UTC)
- (!)意见,重点不再用户名,而是在他的行为。UY4Xe8VM5VYxaQQ(留言) 2015年7月11日 (六) 19:59 (UTC)
有关PR条目提名GAN和FAN争议
近来因FA及GA提名遇到一些问题,因此希望厘清一些疑问。
在下提名胡椒牛肝菌(编辑|讨论|历史|链接|监视|日志)为PR时,后因为突然想到前一次已进行PR且无人回复,没有注意到有一条“提报PR同时提报GA、FA,该提名无效。”的规定而提报GA。发现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产生漏洞,而遭到有心人士的恶意操作,因此以下列出几个状况,希望可以将方针修改得更明确、更友善。
- 首先,PR是否能够自行撤销? 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果有其他人提名PR,是否可以阻挡当事人进行GAN及FAN?
- 其次,提名无效和提名失败究竟可否混为一谈? 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我刻意使用不当方法使他人提名无效,是否可以阻挡他人进行评选?
- 最后,究竟PR不能同时参与GAN和FAN的这项规定有什么意义? 以往提PR,往往空转了一个月等不到任何意见,如果提了PR却又不能提GAN和FAN,根本就是变相强迫废除PR。反正GAN、FAN可以获得即时且精确的意见,提名失败了大不了之后提,也比被PR封锁30天要好。我一开始看到PR,以为这是维基学术化的现象,因为大部分的学术期刊都有这项机制,没想到却变成有心人士恶意操作的机制。
维基百科的规定繁复,连我加入8年都踩到地雷了,更何况是新手?希望可以藉著这次机会好好厘清PR的用意和地位,以及其制度下产生的严重漏洞和矛盾---Koala0090(留言) 2015年7月12日 (日) 15:00 (UTC)
- 这绝对是官僚主义的作风,不在乎共识、不考虑实际情况,只憧死板地按那些所谓“方针”办事。--Carrotkit~和平约章~维基布告板~条目DIY 2015年7月12日 (日) 15:03 (UTC)
- 个人认为所有提名均可以自行撤销。PR现在已经是架空状态,未有改革之前直接跳过吧。—AT 2015年7月12日 (日) 16:42 (UTC)
- 我也觉得任何提名都能自行撤销。但是PR不能与GAN和FAC同时提名我认为保留无妨;因为在能自行撤销的情况下,若真的觉得PR没啥用处,大可自己撤销,然后再提GAN、FAC,所以这个规则留著没什么关系。倒是第二个,提名无效到底算不算提名未通过我觉得应该讨论一下,因为未通过会使条目有一个月不能参选的限制。另外自行撤销我认为应该算是提名未通过而不是提名无效,不然提名者眼看条目可能过不了了就自行撤销,然后马上又再提名,如此不受一个月限制很是奇怪。--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7月12日 (日) 18:44 (UTC)
- 个人认为改为PR不挡FAN及GAN比较好,因为性质不太一样。此外,我也觉得任何提名都能自行撤销,但也要防止楼上所说的“过不了就自行撤销,然后马上又再提名”的现象。 -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学条目提升计划地质专题于 2015年7月13日 (一) 02:40 (UTC)
(:)回应:个人认同GAN及FAC“自行撤销算是提名未通过”的建议,但仍坚持“提名无效不等同提名未通过”以及“PR不应该绑住GAN及FAC”。
- 如前所述,若提名无效等同未通过,那么有心人士可以生出一个无效提名来阻挡GAC,这逻辑上真的狗屁不通。
- 倘若今天有有心人士偷偷在主编(其实不是很喜欢这个字,应该说“主要贡献者”比较符合维基精神)申请GAC之前提报PR,这是不违背目前方针的。然而由于许多人根本没有在关注PR,若等到评选完成之后当下,立刻跳出来说“评选无效,你应该自己去关注条目有没有申请PR。”今天老用户都栽了,我就不相信新用户不会被玩。---Koala0090(留言) 2015年7月13日 (一) 04:24 (UTC)
- 话说这种游戏维基规则的为不应被封禁吗?--Temp3600(留言) 2015年7月14日 (二) 08:50 (UTC)
- (!)意见(1)我个人认为基于善意,自行撤销PR并无不妥。(2)个人理解,PR与FA、GA冲突是因为PR是为了改善条目,既然条目正在改善中,就不应该进行申报。(3)若有人对意图申报FA、GA的词条申报PR,则因为他的申报优先,该行为引发的是“行为争议”,根据善意推定,应当协商是继续挂PR还是提报FA、GA。(4)若有人对已经申报GA或FA的条目申报PR,则根据善意推定,他可能没看到GA/FA,可以尝试表达“PR在GA/FA后,PR无效”的观点。(4)若有人故意在你申报GA/FA前挂PR,可以通过Wikipedia:游戏维基规则进行检举,或者通过Wikipedia:忽略所有规则主张你的行为善意而有效,无需对他人的恶意PR负责。(5)鉴于(2)的初衷,不建议删除该规定。对于恶意PR,通过讨论处理即可。直接声称“因PR而无效”而撤销GA/FA,可以主张为恶意行为,甚至可以主张为破坏。--GCMG(TALK) 2015年7月14日 (二) 12:31 (UTC)
提议加入规则
既然如此,规定PR、GAN、FAC可以自行撤销;及警告恶意PR会被封禁;不就行了嘛--Temp3600(留言) 2015年7月14日 (二) 17:49 (UTC)
- (:)回应,应当规定仅PR能够自行撤销,否则就如同Lion98所说的。后面“恶意PR会被封禁”可能要稍微注意一下,如果有人是善意提报PR要如何避免。另外@GCMG:由于PR实际上没有运作,仅会成为某些用户玩弄法条的工具,我还是觉得互绑不必要--Koala0090(留言) 2015年7月15日 (三) 07:27 (UTC)
- 我觉得不用特别立什么禁止恶意PR吧?何谓恶意?实际上好像也没发生过类似情况吧...(这次PR挡GAN的PR是阁下自己提的啊)--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7月15日 (三) 12:34 (UTC)
- @Liaon98:这个应是担心日后有人玩弄程序而设的。--Temp3600(留言) 2015年7月15日 (三) 17:10 (UTC)
- GAN、FAC自行撤销算作不通过,就像自行撤销管理员提名一样。如果是善意PR,应该会和主编先相讨,不会擅自单方面提出。PR有它的意义,是不知为何中文这边PR死了,才会发生直接在评选给意见的怪现象。--Temp3600(留言) 2015年7月15日 (三) 10:18 (UTC)
DYK支持理由为“符合标准”的有效性
建议将wp:AADD改为指引
理由:内文有理,我觉得应该要将它改为指引--路人甲(叮当呀,谁都喜欢你,小猫也自豪!) 2015年6月30日 (二) 01:19 (UTC)
- (?)疑问:改为指引是否就能将存废讨论中符合条件的投票视为无效票?若不能,改为指引又有何意义?--M940504(留言) 2015年7月1日 (三) 14:54 (UTC)
- (-)反对又来共识制?DYK的大钉子还不够痛吗?--Temp3600(留言) 2015年7月2日 (四) 07:48 (UTC)
- 这是啥意思?存废讨论本来就是共识制不是吗--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7月5日 (日) 20:38 (UTC)
- (-)反对个人认为没有达到共识的程度。但是作为一篇论述就很好啊。--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7月6日 (一) 05:16 (UTC)
- (-)反对,首先afd根本不是投票,投票多少不影响结果,关键要看给出的理由是否有说服力。因而无论wp:AADD是不是指引,afd中没有方针指引支持的观点都会自动被无视。其次此篇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在那一边也不是指引。--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7日 (二) 14:23 (UTC)
- (!)意见,虽然中文版的AFD,理应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但实际运作上,一句‘缺乏关注度’,只给‘WP:OR’作为理据仍很常见。如果在英文版的en:WP:AFD,可以见到没有针对条目精确提出理据的投票,确实会被忽略,所以英文版的AFD,大部分都会论及条目的问题点,能够点出问题所在,而且讨论都会三、四句以上,相比起中文版AFD为投票而粘贴“理据”,英文版就是真正的讨论。不过,采用WP:AADD对讨论作出规范,也不易达到客观标准,所以AFD结果如有争议,还得在DRV处理。 --Thomas.Lu(留言) 2015年7月11日 (六) 18:33 (UTC)
- 我记得以前en:User:DGG说afd准确率大约在3/4左右……--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3:14 (UTC)
任何被删除页面,只要存在之时触发了公开的防滥用过滤器,内容仍可被所有用户查看?
如题。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1657661 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1657671 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1658131 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423433 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632602 Special:滥用过滤器/examine/log/447620--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8日 (二) 02:11 (UTC)
- @Antigng:如果符合WP:OS可以申请Oversight,不符合的就没必要删除(非确认用户看不到)。另外回退员可以看到不公开的过滤器的过滤日志。--GZWDer(留言) 2015年7月28日 (二) 05:42 (UTC)
WP:NPP#如何巡查新页面中增加内容
如题,注意到最近有用户开始使用WP:AWB协助批量挂上专题模板。我觉得除了各位使用AWB批量在已建立的条目挂上专题模板外,在巡查新页面时,可以顺便挂上专题模板,不知道各位的看法为何? --Bowleerin(留言) 2015年7月26日 (日) 10:25 (UTC)
- 先要解决非巡查员、巡查豁免者所建大量未巡查讨论页的问题。--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7日 (一) 14:24 (UTC)
- 大多数巡查员都是挂模板走人。这种规章即使有也没法监督执行,至多靠自觉。--Zetifree(留言) 2015年7月29日 (三) 18:22 (UTC)
大家好,敝人最近在送审桃园捷运的GA时,许多参予评选者认为应待通车后才能参选(后来通车日期又传出可能延后,我认为通车前应可参选),经查察,维基百科目前未对此部分做成共识、方针。因此,本人提出二案修正案供大家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望各位维基人能踊跃参与讨论。----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18日 (六) 07:52 (UTC)
甲案
直接性点出是否可参评、参选。
乙案
根据分类提供不同的指引,如戏剧类未播映前不得参选、铁道类未通车前可参选。
- GA,FA只与条目编写质量有关,与现实情况无相关。就这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19日 (日) 10:13 (UTC)
- @cwek:问题是维基人会把他当成一项标准....。----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01:04 (UTC)
- 如果能翻到有关GA、FA要求描述事物必须对公开放(例如作品已公映,线路已投入使用等)的要求的话,再提这个问题,但显然,我翻了下,没发现这个要求?或者觉得不满的话,可以再投一次,有人以现实未投入使用的话,拉出来拉票,我也去凑个热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20日 (一) 06:52 (UTC)
- @cwek:基本上大家好像把他当做一个默契,所以我才觉得应该制度化来设定到底可不可以提名、获选。----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2:21 (UTC)
- 据我所知,无论在中文维基和英文维基都没有这种标准。WP:FUTURE是afd层面的东西,不是ga、fa层面的东西。--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3:11 (UTC)
- @Antigng:所以这样的票算不算无效票?----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4:33 (UTC)
- 投票不能代替讨论。--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5:18 (UTC)
- @Antigng:是指在GA或FA评选中,若使用这点做为理由(不论本提案是否达成共识),是否应计为无效票?----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5:56 (UTC)
- 投票不能代替讨论。--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5:18 (UTC)
- @Antigng:所以这样的票算不算无效票?----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4:33 (UTC)
- 据我所知,无论在中文维基和英文维基都没有这种标准。WP:FUTURE是afd层面的东西,不是ga、fa层面的东西。--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3:11 (UTC)
- @cwek:基本上大家好像把他当做一个默契,所以我才觉得应该制度化来设定到底可不可以提名、获选。----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2:21 (UTC)
- 如果能翻到有关GA、FA要求描述事物必须对公开放(例如作品已公映,线路已投入使用等)的要求的话,再提这个问题,但显然,我翻了下,没发现这个要求?或者觉得不满的话,可以再投一次,有人以现实未投入使用的话,拉出来拉票,我也去凑个热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7月20日 (一) 06:52 (UTC)
- @cwek:问题是维基人会把他当成一项标准....。----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01:04 (UTC)
- 个人观点:有大幅变动可能的条目都不支持参选GA、FA。--Kuailong™ 2015年7月20日 (一) 15:21 (UTC)
- @Kuailong:所以提出这个修改,就是希望以制度去决定到底要不要允许其参选及获选。----Aotfs2013 (留言) 2015年7月20日 (一) 15:56 (UTC)
- en:Wikipedia:Good_article_nominations#Media_and_drama1:PLEASE DO NOT NOMINATE ARTICLES ON FILMS THAT HAVE NOT YET BEEN RELEASED; AS DETAILS WITHIN THE ARTICLE MAY CHANGE, THEY WILL BE FAILED.。每每看到有人字里行间表现出似乎对英文维基标准多么了解就觉得好笑。--7(留言) 2015年7月21日 (二) 09:34 (UTC)
- 难道不是要求条目内容稳定吗?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7月29日 (三) 16:43 (UTC)
- 对,英文版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为要求条目内容稳定,他们应该是认为未播映的电影内容有变数。--黄居士(留言) 2015年7月30日 (四) 14:26 (UTC)
- 难道不是要求条目内容稳定吗?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7月29日 (三) 16:43 (UTC)
建议将“兰维一”,“鸡奸”加入MediaWiki:Titleblacklist
如题,防止影武者破坏。--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8日 (二) 00:57 (UTC)
- 去元维基改,那样可以防范全域破坏。--Liuxinyu970226(留言) 2015年7月28日 (二) 05:02 (UTC)
- 既然是滥用多重账户制造的破坏,限制IP用户及新用户使用这类命名已经足够。--Thomas.Lu(留言) 2015年7月30日 (四) 16:20 (UTC)
条目名称“先到先得”是否已经不合时宜?
如题,条目名称“先到先得”是否已经不合时宜?--MCJamesHK (讨论 · 贡献 · 统计 · 寄信) 2015年7月26日 (日) 09:16 (UTC)
- 请解释,为甚么已不合时宜?钢琴小子 留言 贡献 2015年7月27日 (一) 11:31 (UTC)
总是合适宜的,大不了合并之后再移动一下。--Antigng(留言) 2015年7月27日 (一) 14:25 (UTC)
- 其实,“最常用名称”、“名从主人”向来比“先到先得”优先。(见wp:命名常规#命名冲突)——♠白布¤飘扬§§ 2015年7月30日 (四) 09:30 (UTC)
- 先到先得原本就是几种命名原则中顺位较为次要的辅助原则,但在偶尔遇到几个命名版本都一样正确/一样广用或一样少用的情况时,保留这原则还是有其必要。--泅水大象™ 讦谯☎ 2015年7月30日 (四) 10:02 (UTC)
- “先到先得”在不抵触惯用命名的情况下适用,但不是绝对的优先。例如没有中文名的外国人物译音,最常被媒体采用的,都可作为条目名称,但不是保证永久采用,一旦当事人公布了其中文名称,则条目应跟随当事人命名,即是“名从主人”原则。
此外,特别的情况下,繁简体的命名,也应跟随命名主体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单位应采用官方的“简体字”,而“中华民国”及其属下部门则使用其所称的“正体字”,避免不必要的争论。--Thomas.Lu(留言) 2015年7月30日 (四) 16:4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