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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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2007年5月后的百科介绍移至此处,两大欢喜。喜欢旧的就去旧的,迷恋新的就另起炉灶。--winertai 2007年5月20日 (日) 09:43 (UTC)
建议改写
建议台湾民主纪念馆改写为台湾民主纪念馆改名事件、中正纪念堂改名事件、xxxxx改名风波诸如此类的条目,评论请见Talk:中正纪念堂#时事编辑潮--Hiaeoupyc 2007年5月24日 (四) 08:05 (UTC)
法律问题尚未解决
小弟个人毫不介意这个条目的编写或合并方式。然而若考虑到法律上的观点,“台湾民主纪念馆”是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存在。因为这个建筑物(不管它叫什么)是由一条正式通过的法律︰《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00029>所定义的,该法律目前尚未废止。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为了改名所做的方法,是从“行政命令”层级的《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来定义,因此这条“行政命令”毋需由立法机关同意即可施行。显而易见的,这两者是以不同方式来定义同一建筑与其周邻地域。
若两者不相冲突,彼此各行其是也就罢了。但照一般的法学基本概念,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法律的位阶自然高于命令。当然,人民观感不见得会以冷冰冰的法律来看待,因此小弟建议该条目增列出这项尚未解决的问题为佳。220.228.148.78 2007年8月8日 (三) 03:12 (UTC)
- 这个问题啊,在Talk:中正纪念堂和客栈、删除投票等很多场合已经讨论过了。在下当时就是试著用法律作资料来源,但争议没有平息,却引来“自行解释法律”、“违反中立性”的指责,最后只有大家都同意维基百科不是法院,不应该在正式的法院有判决前,就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注:这也许不是正式的名称)还是立法院的“法律”(或条例)、“台湾民主纪念馆”还是“中正纪念堂”才是正确的。不错,法律问题尚未解决,但解决法律问题不是维基百科的任务。--Computor 2007年8月9日 (四) 17:22 (UTC)
其实,当初不应该建立这个条目才对,应该在中正纪念堂下叙述就可以,然后是不是要更名,大家要战在那里战就好了,现在再建这个条目,战火延伸此处,如果不能将这两条改为侧重于机关的叙述,一定有一条是盲肠。
几个月前我对C兄的口气可能有点不好,当时我要指出的是,我们当然知道行政命令的层级低于法律,但该行政命令是否违反法律?违反的瑕疪是否导致该行政命令无效?得以主张该法律无效的人是谁?其他公众可否置喙?这都尚待研究。
台湾这里有些行政法学者的看法认为该命令是无效的,老实说,我也这么认为,问题就是,这都是我们的看法,而非司法机关的看法。更何况,在本件中,究竟是谁可以主张其权利受侵害?如果是中正纪念堂管理处,那人家都没讲话了(不管是什么原因),台湾民主纪念馆形式上也不能说无法存在。如果是立法院,我个人是不清楚立法院此时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或权力被侵害,但不管是用行政诉讼或是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总之,立法院也是要自己去行使其权利,不是我们在这里替他们讲话,万一立法院永远不去救济,造成台湾民主纪念馆实质上存在了,难道我们还要假装没这个机关吗?况且,目前赞成这个台湾民主纪念馆存在者,也不乏其人,若解释成目前是两机关并存也不是说不通,这又增加这个问题的困难度。
总之,现在的情况就是治丝益棼,本条删也不是,不删也不是,最好赶快有人去声请司法机关裁判或解释,早日结束这两条目前定位不明的情况。未命名 2007年8月10日 (五) 09:35 (UTC)
- 首先要说,盲肠并非真正没有用,而是在现代科技里面,还找不出他的用处。
- 已经有多次以上,未命名兄以中华民国法律观点见解来解释维基条目,我认为时间与适用性出现偏颇与偏差。第一,未兄始终未考虑到执政党“官方”的看法与立场。第二,维基并非司法机关,不能凡事拿法律条文来看待。第三,以此条目为例﹔我建议如果可以,未兄可以去看看现在的中正纪念堂,数机关组织共用的情形﹔很遗憾的告诉未命名兄,那么多机关里面,就是原本的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不复存在。第四,你所谓的救济,前提是立法院权力受损,但是你是否考量到,你已经未审先判的认为立法院在此事件中吃闷亏,最后,请你另一角度想过,行政院主导的“改制”,台北市政府在法令暧昧不明下的抗拒与不配合,是否也侵犯了行政院的中央行政权?我个人认为现在两条目并存的情形,应该没有任何不当。甚至在尔后,或民主纪念馆或中正纪念堂真正消失,此一时间历程的两百科条目并存的过程,也在完整呈现下,切勿删除其一。--winertai 2007年8月26日 (日) 01:32 (UTC)
- 咦,我的看法和你一样啊,当然结论不一样就对了,简之,这就好像真调会是否违宪并不妨碍真调会的条目可以存在,我向来的看法就是这样,之所以还是讨论到法律什么的,是在延续Talk:中正纪念堂的内容,因为有人想要用命令违反法律的说法将本条消灭,所以我才拿出那些救济啊、侵害啊的说法,来说明本争议中命令是否违反法律,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而亦与这个条目可否存在无关。
- 只不过结论上我是认为本条一开始应先不要建立,我前面也说了“如果不能将这两条改为侧重于机关的叙述”(此为我前文的前提),两个条目就先写在一条就好了。我们可以发现就算本条是在写机关,中正纪念堂那条还是用介绍建筑物的口吻介绍的,这边就有不统一的问题,如果不能统一的话,就先写在一起,反之若都是在叙述机关的话,两条当然没问题。而且原来两个写在一起的想法,是为了避免争议,并不是本质上的必然,这好比不少条目间也会视情况有分拆及合并的情形。总之,我的结论与二者孰为违法无关,是认为“在原来的那个时间点”先不要建立本条,不是认为本条现在要删,否则我也不用说“删也不是”了,有无注意到,我连现在把两条合并的建议都没有。未命名 2007年8月28日 (二) 09:4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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