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三国时期蜀汉法律

蜀汉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根据《三国志·蜀书·伊籍传》记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有两卷[1],但其内容已不可考。《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用刑严峻。

乱世重宽容,弛世用重典。三国志》中批评刘焉、刘璋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肃”,〈法正传〉更清楚指出,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

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先秦的法家商鞅韩非,以及前汉的新儒家董仲舒。诸葛亮主张治国应并用,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著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著重教化为本。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将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

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经过这样的“法治革新”运动,蜀汉政权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吏治也逐渐清明。

  1. ^ 1992年《三国志辞典》第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