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又异写作[1],是东亚传统度量衡中的质量单位,起源于中国,再传到日本朝鲜半岛越南马来半岛等地。又称司马斤。现时多为传统市场惯用。

单位制东亚传统度量衡
物理量名称质量
符号
单位换算
1 相当于
   中国   16
   10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   0.5 kg
   日本
   韩国
   台湾
   泰国
   
   0.6 kg
   越南   0.6045 kg
   香港   0.60478982 kg
   马来西亚   0.60479 kg
单位换算(英制
1 imp 相当于
   香港
   马来西亚
   新加坡
   
   1+1/3 lb
汉语名称
汉语
越南语名称
越南语 cân
朝鲜语名称
谚文
汉字
日语名称
汉字
马来语名称
马来语 kati
满语名称
满文 ᡤᡳᠩᡤᡝᠨ
穆麟德转写ginggen

起源

中国古代有个官职叫“司马”,司马主要掌管军事,其中因为粮秣管理需要秤重,于是“司马”就和重量单位扯上关系。中国自周代开始有重量单位:斤、、分,也称为“司马斤”、“司马两”等,计量的工具叫做“司马”,这一标准也叫“司马平制标识”。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成语“半斤八两”就是这么来的。

质量

不同时代、地区的斤实际质量有所变动,但与其他尺贯法单位的质量比例维持不变。一斤等于十六两,一斤等于百分一,亦即十六或一百二十分之一晚清时开始英文通常根据马来语写成cattykan[2]

古代的斤

清朝之前

中国各地、各行业都有各自的斤、两重量标准,并不统一,故经常造成混乱。

清朝

清朝采用营造尺库平两。1斤约为596.816克,合16两,即一两约为37.301克。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制律吕正义》以及《御制数理精蕴》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划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条》,形成营造尺、库平两的标准化。

现代的斤

如今斤分为根据国际单位制的“公斤”(1公斤等于1000克)和民间使用的“市斤”(或根据地区而称为“<地区>+斤”,如在台湾使用的“台斤”,日本过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简称“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据地区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常见的包括中国大陆、金门和马祖地区的500克,台湾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东南亚的约605克。

现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习惯,与公制有如下换算:

中国大陆地区

1912年-1915年

北洋政府继续沿用清朝营造尺库平制的制度,即1斤约为596.816克。

1915年-1930年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除了原本的营造尺库平制继续沿用外,还额外并行万国权度通制(即国际单位制)。

1930年-1959年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6两为1斤(即1两等于31.25克)。

国民革命之后,取代北洋政府的国民政府市用制取代营造尺库平制,营造尺库平制走入历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

“市用制长度以公尺三分之一为市尺(简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为市斤(简作斤),容量以公升为市升(简作升),一斤分为十六两,一千五百尺定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为一亩,其馀均以十进。”

该法第六条规定:

“两: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斤)。 ”

这次度衡量改制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大多采用公制与市用制并行,市制后方用括号括起对应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 “口粮(每人每天):军队系统小米1斤8两(750克)”;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每人每天“油5钱(15.625克)”,其中的斤、两的定义都符合上述法规。

1959年至今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0两为1斤(即1两等于50克)。而中药计量仍袭旧制不变(即1斤为605克,而16两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3]

台湾及金门、马祖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称台斤,所谓的台斤,其实就是清朝时全国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袭自己的习惯,继续使用旧有的度量衡。当中国大陆也不再使用清朝的旧制时,台湾使用的旧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为所谓的“台制”了。 1台斤为600克,等于16台两,1台两等于37.5克。

中华民国金门马祖地区至今仍实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规定:1市斤为500 公克,等于16市两,1 市两为31.25 公克。[4]

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

据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条,一斤为113常衡(即3斤等如4)。现时香港法律规定一斤等于一百分之一或者十六两,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样,新加坡法律规定一斤为113常衡,等于十六两,即0.6048 公斤[6]马来西亚因同是前英国殖民地,有相同的规定。

 
香港菜市场宣传牌,标出公制单位、中国传统质量度衡量和英制单位的转换比例式,当中:
1 司马斤 = 605 克

日本

日本,1斤等于600克,但几乎不用。例外情况是现时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块面包日语食パン食パン)计价的斤,据日本面包公平交易协议会日语公正取引協議会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竞争规约日语公正競争規約,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称为1.5斤。[7]

越南

越南目前使用称之为“cân ta”:1司马斤cân ta) = 0.6046千克 = 604.6

参考文献

  1. ^ 《旧唐书·文宗纪》:“烧灰煎盐,每石灰得盐一十二觔一两。”;《葛长庚·金丹赋》:药材觔两。○按前汉货殖传本作斤,从斤为正。
  2. ^ 莫文畅. 唐字音英語. 20世纪初. 
  3. ^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2015-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6). 
  4. ^ 金门媳妇. 一斤16兩、半斤8兩. 金门县金门日报社. 2004-09-03 [2022-07-12] (中文(台湾)). 
  5. ^ 度量衡條例.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6. ^ 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CHAPTER 349) Third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es. [2010-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0). 
  7. ^ 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包装食パンの斤表示の義務化. www.pan-koutorikyo.jp. [2018-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 

参阅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