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
斤,旧时又异写作觔[1],是东亚传统度量衡中的质量单位,起源于中国,再传到日本、朝鲜半岛、越南、马来半岛等地。又称司马斤。现时多为传统市场惯用。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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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 | 东亚传统度量衡 |
物理量名称 | 质量 |
符号 | 斤 |
单位换算 | |
1 斤 | 相当于 |
中国 | 16 两 10 两(中国大陆) |
中国大陆 | kg 0.5 |
日本 韩国 台湾 泰国 | 0.6 kg |
越南 | 0.6045 kg |
香港 | 78982 kg 0.604 |
马来西亚 | 79 kg 0.604 |
单位换算(英制) | |
1 imp 斤 | 相当于 |
香港 马来西亚 新加坡 | 1+1/3 lb |
斤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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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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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语名称 | |||||||||||||||||||
越南语 | cân | ||||||||||||||||||
朝鲜语名称 | |||||||||||||||||||
谚文 | 근 | ||||||||||||||||||
汉字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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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汉字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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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语名称 | |||||||||||||||||||
马来语 | kati | ||||||||||||||||||
满语名称 | |||||||||||||||||||
满文 | ᡤᡳᠩᡤᡝᠨ | ||||||||||||||||||
穆麟德转写 | ginggen |
起源
中国古代有个官职叫“司马”,司马主要掌管军事,其中因为粮秣管理需要秤重,于是“司马”就和重量单位扯上关系。中国自周代开始有重量单位:斤、两、钱、分,也称为“司马斤”、“司马两”等,计量的工具叫做“司马秤”,这一标准也叫“司马平制标识”。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成语“半斤八两”就是这么来的。
质量
不同时代、地区的斤实际质量有所变动,但与其他尺贯法单位的质量比例维持不变。一斤等于十六两,一斤等于百分一担,亦即十六两或一百二十分之一石。晚清时开始英文通常根据马来语写成catty或kan[2]。
古代的斤
清朝之前
中国各地、各行业都有各自的斤、两重量标准,并不统一,故经常造成混乱。
清朝
清朝采用营造尺、库平两。1斤约为596.816克,合16两,即一两约为37.301克。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制律吕正义》以及《御制数理精蕴》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划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条》,形成营造尺、库平两的标准化。
现代的斤
如今斤分为根据国际单位制的“公斤”(1公斤等于1000克)和民间使用的“市斤”(或根据地区而称为“<地区>+斤”,如在台湾使用的“台斤”,日本过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简称“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据地区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常见的包括中国大陆、金门和马祖地区的500克,台湾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东南亚的约605克。
现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习惯,与公制有如下换算:
中国大陆地区
1912年-1915年
北洋政府继续沿用清朝营造尺库平制的制度,即1斤约为596.816克。
1915年-1930年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除了原本的营造尺库平制继续沿用外,还额外并行万国权度通制(即国际单位制)。
1930年-1959年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6两为1斤(即1两等于31.25克)。
国民革命之后,取代北洋政府的国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营造尺库平制,营造尺库平制走入历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
- “市用制长度以公尺三分之一为市尺(简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为市斤(简作斤),容量以公升为市升(简作升),一斤分为十六两,一千五百尺定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为一亩,其馀均以十进。”
该法第六条规定:
- “两: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斤)。 ”
这次度衡量改制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大多采用公制与市用制并行,市制后方用括号括起对应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 “口粮(每人每天):军队系统小米1斤8两(750克)”;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每人每天“油5钱(15.625克)”,其中的斤、两的定义都符合上述法规。
1959年至今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0两为1斤(即1两等于50克)。而中药计量仍袭旧制不变(即1斤为605克,而16两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3]
台湾及金门、马祖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称台斤,所谓的台斤,其实就是清朝时全国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袭自己的习惯,继续使用旧有的度量衡。当中国大陆也不再使用清朝的旧制时,台湾使用的旧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为所谓的“台制”了。 1台斤为600克,等于16台两,1台两等于37.5克。
中华民国金门、马祖地区至今仍实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规定:1市斤为500 公克,等于16市两,1 市两为31.25 公克。[4]
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
据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条,一斤为11⁄3常衡磅(即3斤等如4磅)。现时香港法律规定一斤等于一百分之一担或者十六两,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样,新加坡法律规定一斤为11⁄3常衡磅,等于十六两,即0.6048 公斤[6]。马来西亚因同是前英国殖民地,有相同的规定。
日本
在日本,1斤等于600克,但几乎不用。例外情况是现时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块面包(食パン)计价的斤,据日本面包公平交易协议会(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竞争规约,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称为1.5斤。[7]
越南
参考文献
- ^ 《旧唐书·文宗纪》:“烧灰煎盐,每石灰得盐一十二觔一两。”;《葛长庚·金丹赋》:药材觔两。○按前汉货殖传本作斤,从斤为正。
- ^ 莫文畅. 唐字音英語. 20世纪初.
- ^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2015-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6).
- ^ 金门媳妇. 一斤16兩、半斤8兩. 金门县金门日报社. 2004-09-03 [2022-07-12] (中文(台湾)).
- ^ 度量衡條例.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 ^ 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CHAPTER 349) Third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es. [2010-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0).
- ^ 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包装食パンの斤表示の義務化. www.pan-koutorikyo.jp. [2018-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