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
斤,舊時又異寫作觔[1],是東亞傳統度量衡中的質量單位,起源於中國,再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馬來半島等地。又稱司馬斤。現時多為傳統市場慣用。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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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制 | 東亞傳統度量衡 |
物理量名稱 | 質量 |
符號 | 斤 |
單位換算 | |
1 斤 | 相當於 |
中國 | 16 兩 10 兩(中國大陸) |
中國大陸 | kg 0.5 |
日本 韓國 台灣 泰國 | 0.6 kg |
越南 | 0.6045 kg |
香港 | 78982 kg 0.604 |
馬來西亞 | 79 kg 0.604 |
單位換算(英制) | |
1 imp 斤 | 相當於 |
香港 馬來西亞 新加坡 | 1+1/3 lb |
斤 | |||||||||||||||||||
漢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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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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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語名稱 | |||||||||||||||||||
越南語 | cân | ||||||||||||||||||
韓語名稱 | |||||||||||||||||||
諺文 | 근 | ||||||||||||||||||
漢字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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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名稱 | |||||||||||||||||||
漢字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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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語名稱 | |||||||||||||||||||
馬來語 | kati | ||||||||||||||||||
滿語名稱 | |||||||||||||||||||
滿文 | ᡤᡳᠩᡤᡝᠨ | ||||||||||||||||||
穆麟德轉寫 | ginggen |
起源
中國古代有個官職叫「司馬」,司馬主要掌管軍事,其中因為糧秣管理需要秤重,於是「司馬」就和重量單位扯上關係。中國自周代開始有重量單位:斤、兩、錢、分,也稱為「司馬斤」、「司馬兩」等,計量的工具叫做「司馬秤」,這一標準也叫「司馬平制標識」。一司馬斤等於十六司馬兩,成語「半斤八兩」就是這麼來的。
質量
不同時代、地區的斤實際質量有所變動,但與其他尺貫法單位的質量比例維持不變。一斤等於十六兩,一斤等於百分一擔,亦即十六兩或一百二十分之一石。晚清時開始英文通常根據馬來語寫成catty或kan[2]。
古代的斤
清朝之前
中國各地、各行業都有各自的斤、兩重量標準,並不統一,故經常造成混亂。
清朝
清朝採用營造尺、庫平兩。1斤約為596.816克,合16兩,即一兩約為37.301克。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製律呂正義》以及《御製數理精蘊》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劃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條》,形成營造尺、庫平兩的標準化。
現代的斤
如今斤分為根據國際單位製的「公斤」(1公斤等於1000克)和民間使用的「市斤」(或根據地區而稱為「<地區>+斤」,如在台灣使用的「台斤」,日本過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簡稱「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據地區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較常見的包括中國大陸、金門和馬祖地區的500克,台灣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東南亞的約605克。
現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習慣,與公制有如下換算:
中國大陸地區
1912年-1915年
北洋政府繼續沿用清朝營造尺庫平制的制度,即1斤約為596.816克。
1915年-1930年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佈《權度法》,規定除了原本的營造尺庫平制繼續沿用外,還額外並行萬國權度通制(即國際單位制)。
1930年-1959年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6兩為1斤(即1兩等於31.25克)。
國民革命之後,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營造尺庫平制,營造尺庫平制走入歷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第五條所規定:
- 「市用制長度以米三分之一為市尺(簡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簡作斤),容量以公升為市升(簡作升),一斤分為十六兩,一千五百尺定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為一畝,其餘均以十進。」
該法第六條規定:
- 「兩:等於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錢(0.0625斤)。 」
這次度衡量改制後,這一歷史時期的文獻大多採用公制與市用制並行,市制後方用括號括起對應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晉綏邊區行政公署頒發的供給標準: 「口糧(每人每天):軍隊系統小米1斤8兩(750克)」;1945年1月新四軍浙東遊擊縱隊司令部規定的供給標準:每人每天「油5錢(15.625克)」,其中的斤、兩的定義都符合上述法規。
1959年至今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0兩為1斤(即1兩等於50克)。而中藥計量仍襲舊制不變(即1斤為605克,而16兩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兩為一斤,因為折算麻煩,應當一律改為十兩為一斤。」[3]
台灣及金門、馬祖地區
中華民國台灣稱台斤,所謂的台斤,其實就是清朝時全國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襲自己的習慣,繼續使用舊有的度量衡。當中國大陸也不再使用清朝的舊制時,台灣使用的舊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為所謂的「台制」了。 1台斤為600克,等於16台兩,1台兩等於37.5克。
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至今仍實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規定:1市斤為500 公克,等於16市兩,1 市兩為31.25 公克。[4]
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
據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為11⁄3常衡磅(即3斤等如4磅)。現時香港法律規定一斤等於一百分之一擔或者十六兩,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樣,新加坡法律規定一斤為11⁄3常衡磅,等於十六兩,即0.6048 公斤[6]。馬來西亞因同是前英國殖民地,有相同的規定。
日本
在日本,1斤等於600克,但幾乎不用。例外情況是現時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塊麵包(食パン)計價的斤,據日本麵包公平交易協議會(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競爭規約,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稱為1.5斤。[7]
越南
參考文獻
- ^ 《舊唐書·文宗紀》:「燒灰煎鹽,每石灰得鹽一十二觔一兩。」;《葛長庚·金丹賦》:藥材觔兩。○按前漢貨殖傳本作斤,從斤爲正。
- ^ 莫文暢. 唐字音英語. 20世紀初.
- ^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2015-0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6).
- ^ 金門媳婦. 一斤16兩、半斤8兩.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 2004-09-03 [2022-07-12] (中文(臺灣)).
-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 ^ 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CHAPTER 349) Third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es. [2010-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 ^ 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包装食パンの斤表示の義務化. www.pan-koutorikyo.jp. [2018-08-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