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宪法

未经法典化的宪法渊源,内容散见于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中

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是宪法的一种形态,其中政府的基本准则是采取习惯风俗判决先例和各式各样的规章法律行为的形式[1]。透过阅读司法机构、政府委员会法学者的评论,才得以理解宪法。在这种宪政体制,所有这些元素可透过被法院民意代表官僚机构所承认,而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并得以限制其权力。

不成文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力强和应变能力广的优点。政府遭遇的新环境与形势可以透过先例或习惯的方式来解决[1]。不像成文宪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来建立宪法性法律英语constitutional law,且其天生也不会比其他的立法还要来得优越。具备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缺乏一个特定的时机,用来慎重决定其政府的原则。而是得以依据整个历史洪流中所产生的政治与社会力量来演化[2]

然而,一个显著的缺点是,对于习俗或习惯的不同理解,可能会造成对组成政府的基本规定产生争议[1],可能会导致国家陷入不稳定。但是一般来说,当视整体为一个系统的时候,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间的差异其实不大。一段时间之后,任何成文宪法都会被覆盖以补充立法与惯例[1]

现例

下列的国家被认为具有不成文宪法:

  •   以色列 :在1948年10月2日的独立宣言承诺了一部宪法,但由于无法协调议会中的分歧,尚未订出完整的成文宪法。然而有的是几部以色列基本法
  •   新西兰 :参见纽西兰宪法
  •   瑞典 :然而有的是几部瑞典基本法
  •   英国/  英格兰 :没有任何一份明确的文件可以被称为“宪法”。由于政治制度随时间演化,而非由于革命等的事件而倏地改变,它是不断地由议会法案和法院判决来界定(参见英国宪法)。英国至今最像宪法的宪法性法典是1707年的联合条约(Treaty of Union),但这往往只于苏格兰的法律和学术讨论中被引述,而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则较不受重视。也因为英国具备不成文宪法,意味著至今已立下很多法案,例如1998年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1998年人权法案英语Human Rights Act 1998(Human Rights Act)。

不成文的因素

  •   加拿大 :尽管存有加拿大宪法[3],宪政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仍是不成文。加拿大宪法的前言宣称宪法是要“在原则上与英国类似”,而英国属于不成文宪法[3]。这部宪法适用于联邦与的层级[4],虽然只要是在其负责的专属区域,各自皆有权利修改或颁布自身的宪法。

往例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Johari, J.C (2006) New Comparative Government, Lotus Press, New Delhi, p167-169
  2. ^ Prabir Kumar De (2011) Comparative Politics, Dorling Kindersley, p59
  3. ^ 3.0 3.1 Constitution A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2012-03-25
  4. ^ Ontario (Attorney General) v. OPSEU, [1987] 2 S.C.R. 2. [201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