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一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最高法律,用以規範其法律體系的基礎架構
(重定向自憲法

憲法(英語: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憲制文件等,是國家根本法[1]:2669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實體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2] 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國家政治實體地區[a]自治地区[b]聯邦制國家聯邦州[c]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3]。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4]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和非法人協會。建立國際組織條約也是其憲法,因為它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成文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權利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西漢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但中國古代的封建帝國普遍沒有憲法,直到中華民國建立後才有了第一部現代憲法,即《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民主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公民。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序言部分。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5],共有444條,分為22章[6][7],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8]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9]

詞源

西方世界中,「憲法」一詞,乃源於拉丁文的「Constituio」一詞,其本指組織、結構或組成之意思。[10]中文的「憲法」一詞,最早是出現在中國古代典籍國語》的「夫守而二心,姦之大者也。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一句內。[11]不過,以現代憲法的概念言之,中文的「憲法」二字的使用,乃從日文翻譯而來。德文的「Verfassung」,則是具有整體掌握而設立之意思。[12]孫中山在為學者吳宗慈的憲法史著作所撰寫之序中認為:「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13]他亦認為:「所謂憲法者,就是將政權分幾部分,各司其事。」[14]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15]

起源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政治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宪法相牴觸,否则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16]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只有国家才享有主权。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独立国家联合体,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国家的授权,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而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7]。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到18世紀美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8];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依照憲法的修改難易程度,其可以被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這一分類,是學者戴雪於1885年在其所出版之《英憲精義》中的分類。而它後由學者普萊士(英語:J. Bryce)所發揚。剛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不依照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憲法的特徵,是憲法的修改程序與修改機關,同普通法相同。一般而言,不成文憲法,均屬於柔性憲法。[19][20]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字義性憲法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注释

  1.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2.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3.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4.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辭海編輯委員會 (编).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ISBN 75326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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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517077-1.
  4. ^ R (HS2 Action Alliance Ltd)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nsport [2014] UKSC 3,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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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Sarkar, Siuli.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PHI Learning Pvt. Ltd. : 363 [2015-04-02]. ISBN 978-81-203-3979-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4). 
  7. ^ Kashyap, Subhash. Our Constitution-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 Law.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 3. ISBN 978-81-237-0734-1. 
  8. ^ Constitution of India. Ministry of Law and Justice of India. July 2008 [2008-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3). 
  9. ^ 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2010-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2). 
  10. ^ 董保城、法治斌. 《憲法新論》 9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3. ISBN 9786263691971 (中文). 
  11. ^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國語集解》 1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2: 頁444. ISBN 7101026001 (中文). 
  12. ^ 許育典. 《憲法》 14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3. ISBN 9786263692022 (中文). 
  13. ^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孫中山全集》 2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6: 卷5,頁319. ISBN 7101050603 (中文). 
  14. ^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中山大學歷史系孫中山研究室合編. 《孫中山全集》 2版. 北京: 中華書局. 2006: 卷5,頁486. ISBN 7101050603 (中文). 
  15. ^ 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16. ^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17. ^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57–. ISBN 978-7-5086-0351-3. 
  18. ^ 鼎文書局; 編者:胡劭安. 法律常識 3版. 鼎文書局. 10 March 2014: 136–. ISBN 978-957-454-845-3. 
  19. ^ 呂炳寬、項程華、楊智傑.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 8版. 臺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3: 頁9. ISBN 9786263662773 (中文). 
  20. ^ 許育典. 《憲法》 14版. 臺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24: 頁13. ISBN 9786263692022 (中文). 

參考資料

Verfassungsgeschich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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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fassungstexte

Sekundärlitera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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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ter Häberle: Verfassung als öffentlicher Prozeß. 3. Auflage,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98, ISBN 3-428-08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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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tschriften

  • Peter Häberle (Hrsg.): Jahrbuch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der Gegenwart. Mohr Siebeck, Tübingen (auch deutsch).
  • Brun-Otto Bryde et al. (Hrsg.): Verfassung und Recht in Übersee. Law and politics in Africa, Asia and Latin America. Nomos, Baden-Baden (auch deut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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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