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以“破坏即封禁”为导向的研究

最新留言:10年前由Wolffy chan在话题“破坏”的定义研究内发布

“破坏”的定义研究

究竟对于维基百科来说,何谓“破坏项目正常运转”,欢迎大家讨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5:22 (UTC)回复

个人理解此讨论的出发点是,“应当封禁”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构成对项目运转的破坏”。--达师218372 2012年1月21日 (六) 15:39 (UTC)回复

请分列您认为有可能破坏项目的行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5:53 (UTC)回复
即将展开方针版的完整方案讨论,敬请关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2年2月1日 (三) 11:42 (UTC)回复

维基百科封禁方针的讨论

历经大半年时间的尝试,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维基用户所推崇的封禁管理方式及其实施讨论已经陷入泥沼之中。我经过仔细阅读后,觉得该讨论有太多不可行之处,所以就这一问题制作了一套方案,希望大家能参与讨论。

我的计划是,约经过一个半月的讨论后,进入投票阶段,使新方法进入维基百科的方针之中。希望各位能给予支持。

具体修改将会暂存于维基百科:以“破坏即封禁”为导向的研究--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3:18 (UTC)回复

根据下面的意见,我将会对方案作适度修改后再放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20日 (二) 15:36 (UTC)回复

操作模式

以下是我的建议--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3:18 (UTC)回复

“破坏即封禁”的核心意义

封禁一个用户,其唯一目的应该是阻止该用户破坏维基百科项目。何谓破坏,中文的博大精深导致这个词有着多重含义,众人的人生经验又对此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在此,我们只需讨论,何谓“破坏”,如何级别的破坏应该导致封禁,即可锁定目标。如需增加破坏封禁理由,则需社群公开讨论后达成共识再加入。

而未有定义为破坏以外的任何操作,或未有达至封禁级别的破坏,任何维基人均不应对标的账户予以封禁。

封禁程序的执行步骤

  • 出现下述破坏情况时,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层级三及以上的警告,若对象账户依然执行警告标的的操作,依次递增至最高级警告。最高级警告无效后,管理员可以对其实施封禁。
  • 封禁执行后,被封禁帐号操作者可以其它账号登陆或IP登陆的方式,在专有页面上申诉。申诉过程中,被封禁帐号操作者可以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讨论区发布链接至申诉讨论的链接,但不可以在互助客栈及附属版面展开申诉应答。
  • 申诉讨论由非封禁操作管理员2人以上参与,一般用户亦可参与,针对该帐号是否存在破坏行为进行讨论。

XXX--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3:18 (UTC)回复

“出现下述破坏情况时,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层级三及以上的警告,若对象账户依然执行警告标的的操作,依次递增至最高级警告。最高级警告无效后,管理员可以对其实施封禁。”封禁只能由管理员执行,但警告部分不应限缩为管理员的权力。 How about“出现下述破坏情况时,发现的编辑者可以对其进行层级三及以上的警告,若对象账户依然执行警告标的的操作,依次递增至最高级警告。最高级警告无效后,管理员可以对其实施封禁。”? --Reke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3:31 (UTC)回复

这个可以。-2012年3月10日 (六) 08:27 (UTC)
  • “封禁执行后,被封禁帐号操作者可以其它账号登陆或IP登陆的方式”,这岂不是成了变相支持使用傀儡?要是这被支持,恐怕以后各种大闹天宫将层出不穷。乌拉跨氪 2012年3月10日 (六) 04:34 (UTC)回复
话说,这个不是已经成为“惯例”了?即使是我不作说明。或者你有什么好的申述方法建议欢迎提出。--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8:27 (UTC)回复
就是在该用户的讨论页提出并进行讨论,这才是规范。那些“惯例”都是某些扰乱者弄出来的。如果封禁后马上就可以建立傀儡,并且还是名正言顺的,那还做申诉干什么,用这个傀儡就好了嘛。乌拉跨氪 2012年3月10日 (六) 08:32 (UTC)回复
问题是,用户页申诉实际上不会有人看。--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9:57 (UTC)回复
怎么个“没人看”?最近更改里有相应连接,若存在较大争议,也可以在互助客栈做连接至其讨论页。乌拉跨氪 2012年3月10日 (六) 10:04 (UTC)回复
都被封了怎么做链接,还有就是最近更改没几个人看。要不做个公开邮箱每天查信,不然就直接让IP用户申诉去,既然不让另外注册帐号的话。--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15:58 (UTC)回复
我不赞成用任何形式的分身进行申诉,对封禁规则本事无益。可由其他用户及管理员做连接,可以在互助客栈或页面顶部跑马灯做告示。乌拉跨氪 2012年3月10日 (六) 16:02 (UTC)回复
感觉unblock-zh处理比用户对话页申诉来得快。Liangent (留言) 2012年3月10日 (六) 16:03 (UTC)回复

互助客栈告示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申诉怎么投放,才可以让封禁用户能够满意之余又不会造成客栈满版的浪费时间讨论。unblock-zh的渠道模式能细说一下吗?--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1日 (日) 07:58 (UTC)回复

层级警告规定,大可不必。按现时《封禁方针》规定及惯例,都是由发现人按程度轻重发不同警告,再提案《破坏》。总之,管理员封禁前都要查核用户提否已收到适切警告。申诉,本人建议多用被禁者讨论页。稍简化早前“Wikipedia:封禁申请/草案/上诉”讨论所得结果,兹列于下︰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有关之结果如为封禁,提倡时限长于半个月(审批禁)或七日(速禁),其余建议编辑禁制即可。不服,双方均可于施禁后申诉,理由均需合理(由处理用户决定)。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或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并说明理据及执行封禁的用户,该用户不得作为上诉裁决者。除非申诉理由涉及隐私,否则如采用邮件列表上诉,经知会有关用户后管理员可将申诉原文公开。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待定)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如果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裁决小组(待定)组成之后应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同时,裁决小组成员需严格遵守隐私政策,确保不将内容公开,或与第三者讨论。
  4. 裁决讨论过程中,宜尽量采用公开讨论方式(于维基上讨论),除非涉及隐私且经封禁申诉邮件列表者,则例外,但必须于讨论后,留存日志,唯不公开,作日后有需要时参考。
  5. 执行结论。如通过邮件列表申诉,可将有关已经删减隐私资讯的内容通过电邮发送予申诉的另一方,以回应该方提问。
  6. 有结论后,如不服可再上诉。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其后,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须避嫌。
  7. 如果用户多次提出无理或不合理申诉,或滥用程序,管理员或裁决者不接受申请同时,可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电邮功能、驳回日后所有上诉等,以防止再被滥用。

欢迎比较两个方案。以上。--J.Wong 2012年3月11日 (日) 11:36 (UTC)回复

另外,本人打算暂缓引入资深用户相助的建议,及其相关细节,凡“裁决小组”均代之以“第三方管理员”,以便方针草案可以更快落实执行。落实半年以后,再交社群评估是否引入资深用户相助。未知诸位意下如何?--J.Wong 2012年3月11日 (日) 13:52 (UTC)回复

上面这个模式就是为了否定你的这段话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2日 (一) 04:23 (UTC)回复

因为歪楼所以补充一下,互助客栈告示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申诉怎么投放,才可以让封禁用户能够满意之余又不会造成客栈满版的浪费时间讨论。unblock-zh的渠道模式能细说一下吗?--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2日 (一) 04:25 (UTC)回复

君,本人想讲,阁下方案与敝方案并无优劣之分,更无相抵。本人列之于此,只为让社群有多一个选择。如果阁下愿意,本人亦希望知悉敝方案有何问题使君如此抗拒。究竟何处仍不可行。诚然,如果上面换上“第二位管理员”,与现行制度分别就只差在要两位管理员共同处理。愿共识得成。邮件列表,本人估计,与现时应大同小异。--J.Wong 2012年3月12日 (一) 14:16 (UTC)回复

两个月前已经告知你你的方法不可行,请勿再在这里重复宣扬。--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2日 (一) 14:27 (UTC)回复
“申诉怎么投放,才可以让封禁用户能够满意之余又不会造成客栈满版的浪费时间讨论”嗯,不可能。首先申诉除非成功,不然怎么摆都不会让被封禁者满意;其次,体制外的陈情一定会找人多的地方,除非维基百科对账号申请做成实名制的事前审核,不然现在能洗互助客栈的,到时候还是能洗。--Reke留言2012年3月13日 (二) 18:03 (UTC)回复
我现在只是希望申诉的过程能让人满意,结果是否满意不应在考虑之列。现在这段讨论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用疏而不是堵的方法去减轻被封帐号用户的负面情绪,以及降低洗版的机会。或者多种形式的申诉告示是否会对这个有帮助?--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4日 (三) 02:59 (UTC)回复
这就是问题所在。申诉人对过程的满意度其实大多受结果牵连,几乎难以独立考量。所以我觉得考虑程序正义是否存在即可,若存在,该堵还是得堵。--Reke留言2012年3月14日 (三) 10:40 (UTC)回复
Reke君所言甚是。Edouardlicn君︰本人并非要重复。若有好方案,本人亦不介意放弃所持。既然阁下如此抗拒,本人亦希望细听阁下方案,好等在下取舍其中。恕在下直言,方向大家都认同,都认为现行封禁制度要改善,不过难度就在制定细节。请君多述细节。--J.Wong 2012年3月14日 (三) 15:45 (UTC)回复
谢囧王君好意,也请你自己回去看着你自己的烂摊子思考。--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5日 (四) 02:44 (UTC)回复

@reke:现在的问题是,似乎没人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先前我咨询的“unblock-zh的渠道”似乎连管理员等懂得版务的人都一直回避无法回答。这样的参与讨论方式不免让人失望。--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5日 (四) 02:44 (UTC)回复

破坏具体操作定义及起始警告层级

下面将讨论具体有哪些操作是为破坏,以及起始等级。--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3:18 (UTC)回复

如果要来5级的话,现在的警告模板不够用,比如说现在一些警告模板没有4im级别-Mys 721tx(留言) 2012年3月10日 (六) 09:02 (UTC)回复

3RR

层级3起跳--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8:30 (UTC)回复

无意义的广告信息

层级5起跳--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10日 (六) 08:30 (UTC)回复

反复创建删除条目

可是会有这种人么……--铁铁的火大了抓兔子啦,抓兔子啦…… 2012年3月10日 (六) 08:34 (UTC)回复

另外,如果真的要定这个,建议依据正式方针封禁方针所定准则制定。--J.Wong 2012年3月11日 (日) 11:46 (UTC)回复


你指同一个被删条目还是多个??????? Wolffy !!!环校跑去 2013年11月10日 (日) 09: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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