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交通标志

日本交通标志的设立,基本上是由两大机构负责。一是基于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由各都道府县下设的各个公安委员会所设立;又或基于《道路法》由该路段的道路管理机构(国土交通省、各都道府县又或NEXCO)所设置。日本的交通标志大致分为两大类:正式标志本標識)及辅助标志補助標識)。当中在“正式标志”之上再细分4类:资讯性标志案内標識)、警告性标志警戒標識)、强制性标志規制標識)及指示性标志指示標識)。

不同管理者竖立的交通标志例子。照片前方的“道路收窄”及“慢驶”是由该路段的道路管理机构所设置;后方的“不准大型货车驶入”“最高时速30公里”等标志则由公安委员会所设置。两个机构设置的标志由两支不同的柱所竖立。

概要

标志大小

 
“停车”(330)及“前方有行人横路处”(407)例子,[1]

日本相关道路法规,对交通标志的大小有所规定。在一般速度限制在时速6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标志会比标准规定放大2倍;在时速10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更会被放大2.5倍,以保持标志在高速经过时的可阅性。

从来,在日本的所有道路上使用的交通标志标准,都是基于《有关交通标志、划线及道路标示的指令》道路標識、区画線及び道路標示に関する命令(下称‘标志令’)”所规定。但在地方分权的概念之下,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各都道府县的道路及各市町村的道路上使用的交通标志的大小,都改为概据作为该路段的道路管理机构的各级自治体的条例所订明。该段法律具体内容,亦即《道路法》第45条的修订内容如下:外部参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法第45条第3项 在各都道府县的道路又或各市町村的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之中,因应内阁府令・国土交通省令而订明的大小尺寸,无论之前的规定如何,如今都须因应同项的内阁府令・国土交通省令的规定而作出酌情,改为由该当都道府县的道路又或市町村的道路的道路管理机构,亦即道路所在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来订明。

藉着上述的法规修订,诸如金泽市等曾因景观上的观点而表达出希望设置较小型的交通标志的方针,但因违反了当初的《标识令》而一直不被认可(《标识令》别表第二备考一(二)1及(五)2)。结果藉着这次修订,该市向内阁府以“标志特区”的名义来申请,终在2006年3月获得国会认可[2],成为了地方的交通标志的大小首次由各地方自己决定,而不必遵守国家法规的先例。

标志物料

板面物料
板面物料一般使用厚度2毫米的铝合金板,但亦有‘普通钢板’、‘防锈处理钢板’、‘合成树脂板’、‘蜂窝状夹板’、‘聚乙烯夹板’及‘亚克力板’等物料制作的板面。
支柱物料
支柱物料一般使用钢柱或铝合金制的支柱,但亦有‘钢管’、‘H型钢’、‘锥型钢柱’、‘不锈钢柱柱’等物料制作的支柱。
反光物料
 
东京昭和通上野段的路牌,其物料能于夜晚反射来车及周遭光线,使驾驶者能清晰阅读路牌。
当初的标志曾采用镜片封入式的玻璃珠涂面作反光物料,但随着比前述物料的反光率高约4倍(以白色来比较)的物料成功开发后,用于交通标志上的反光物料则开始陆续更换成新的反光物料。最近更开发了反光率比原物料高出30倍(以白色来比较)的棱型镜片封入式涂面,其高效能的反光性能连只有仅微的光线也能反射,有效地提升了夜间又或能见度下降时交通标志的可阅性。

标志颜色

在交通标志上采用的颜色均严格遵从日本产业规格(JIS),称为“JIS安全色”[3]。这种JIS安全色除交通标志外,一般日本国内的紧急出口等安全标志都有被大量采用[4]。于标志上使用的红色、绿色、蓝色和黄色等,在JIS安全色中的孟塞尔颜色系统值如下:[3](系统値旁括号内的RGB值是根据标准引导用图案符号[4]的GIF版档案中所使用的相等颜色值)。红色:7.5R4/15 (251, 28, 42)、绿色:10G4/10 (1, 115, 86)、蓝色:2.5PB3.5/10 (11, 73, 157)、黄色:2.5Y8/14 (255, 217, 0)。

标志字体

日本高速公路的资讯性标志曾长期使用通称“公团文字”的原创字体,后于2010年决定废止。[5]

汉字及日语假名的字体(以首都高速道路为例)
在【首都高速道路】上使用的标志,原则上都使用“Morisawa新黑体M”字体。但在一般道路上的目的地资讯性标志上,白色标志上会使用“NAR D”;蓝色标志的则会使用“NAR DB”的字体。
罗马字母及数字的字体(以首都高速道路为例)
基本上使用“Vialog Medium”字体。但在【高速神奈川1号横羽线】路线标志上的“K1”,当中的“1”字是特制字体;在【高速埼玉】各路线标志上的“S”字则使用上“RotisSemiSans Extra Bold”75号字体。

标志种类

以下的说明内容乃2012年4月公布资料,括号内是该个标志的编号,“专属道”指汽车专属道路。

正式标志

资讯性标志

指一些在地名及道路交汇处等向驾驶者提供目的地资讯的标志。这些标志一般由国土交通省管辖的道路管理机构(国土交通省、东日本高速道路中日本高速道路西日本高速道路、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等)所设置,基本上来说在一般道路上的标志是蓝底白字,在专属道上的标志是绿底白字。最近在一些东西走向的高速道路上,因应日落时的背光而引致可阅性下降的因素,开始采用文字及图案部分改作透明,以让太阳光透射的应对背光设计的标志。

  • 市町村 (101)・都府县 (102):在各市町村及都府县边界设置,用以告知前方将进入该市町村及都府县的名称(包括该个都府县及市町村的徽号)。
  • 入口方向 (103):在一般道路上指示专属道入口(IC)的方向。
  • 入口预告 (104):在一般道路上指示专属道入口(IC)的方向及距离。
  • 方向、指向及距离 (105):在一般道路的道路交汇处前,指示各方向的国道、都道府县道号码及主要地点之间的尚余距离。
  • 方向及距离 (106):在一般道路上指示沿着该行车方向的道路前进,到达指定国道、都道府县道号码及主要地点的尚余距离。在专属道上则会指示与接下两个出口(只限高速公路)或主要地点的尚余距离。
  • 方向及车道 (107):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指示正使用车道的方向及车道的种类(走行车道、超车车道、上坡车道等)。
  • 方向及指向预告 (108)・方向及指向 (108-2)・方向、指向及道路通称预告 (108-3)・方向、指向及道路通称 (108-4):在一般道路的道路交汇处前(预告标志设于较前位置,并在标志下方标示尚余距离),以图案表示前方道路交汇处形状,并附以箭咀及各条国道・都道府县道号码、指示出各主要地点。在前方的道路交汇处左右走向的道路如有通称的话,其通称将会显示 (108-3・4)。在专属道上 (108-2)则主要以指示下一个出口各支路的位置及前往的主要地点等。
  • 出口预告 (109):在高速公路上约在下一个出口(IC)・交汇处(JCT)的2公里前,指示下一个出口・交汇处的名称及尚余距离。
  • 方向及出口预告 (110)・方向、车道及出口预告 (111)・方向及出口 (112):在专属道上下一个出口前方(高速公路则在约1公里前及约500米前;都市高速道路则约700米前及在出口处 (112))设置,指示若在下一个出口离开将可前往的主要地点及与出口处的尚余距离。如遇上车道减少的话 (111),标志将会设于该车道的上方,以一个向下箭咀形式指示出该车道将会是直接前往出口处的车道。
  • 出口 (113):在专属道上出口处的分歧处设置,指示该个出口的名称及位置。
  • 著名地点 (114)・主要地点 (114-2):在著名及主要地点(河流・湖泊・车站・公园等)设置,指示其名称。若该个地点就在旁的话,会以箭咀附上尚余距离。
  • 收费广场 (115):在收费道路的主线收费广场前设置,指示收费广场的设立及尚余距离。
  • 服务区预告 (116)・服务区 (116-2):在专属道上的服务区或停泊区前(停泊区的预告标志设于约1公里前及约500米前;服务区则再多一个标志于约2公里前)设置,指示该区名称及区内设备(以图案表示)及尚余距离。
  • 紧急电话 (116-2):在专属道上的紧急电话前,或在其上方指示紧急电话所在。
  • 避车处 (116-3):在一般道路上的避车处前设置,指示避车处的所在。
  • 紧急停车带 (116-4):在专属道上的紧急停车带前,或在其上方指示紧急停车带的所在。
  • 停车场 (117):在一般道路上的停车场前,又或在专属道上的进入服务区‧停泊区的分歧处的分离带上设置,指示停车场或区域的所在。要注意的是在一般道路上使用的“停车场”标志其实与强制性标志中的“可以泊车”使用同一个标志。
  • 上坡车道 (117-2):在上坡车道前(预告标志设于较前位置,并标示尚余距离)设置,指示上坡车道的所在。
  • 国道号码 (118)・都道府县道路号码 (118-2):在一般国道・都道府县道路上设置,指示行走中的道路的国道・都道府县道路号码。此外,在十字路口设置的号码标志除号码外更会指示指向及配上颜色(国道为红色、主要地方道路为绿色、其他都道府县道路为黄色)以资识别。
  • 超逾总重量限制指定道路 (118-3):在超逾总重量限制指定道路上设置,指示出此道路为超逾总重量限制指定道路。
  • 超逾高度限制指定道路 (118-4):在超逾高度限制指定道路上设置,指示出此道路为超逾高度限制指定道路。
  • 道路通称 (119)[6]:在一般道路的道路交汇处上,又或在拥有通称的道路上设置,指示出其通称。或者在都市高速道路上设置,指示正行走中的道路的通称。
  • 绕道 (120):在不准驶入的地点前(预告标志设于较前位置)设置,指示绕道的方向又或附近地图。
  • 升降机 (121)・电动扶梯 (122)・斜道 (123)・巴士站 (124)・路面车站 (125)・公共厕所 (126):在各样的设施前设置,指示其所在。若该个地点就在旁的话,会以箭咀附上尚余距离。

警告性标志

指一些作事前警告的交通标志。这些标志由国土交通省管辖的相关道路管理机构所设置,通常使用黄色底色配上黑色标记的菱形标志。尺寸为其中一边长约45厘米。

  • 道路交汇处 (201):在道路交汇处前设置,提醒前方有如图所示形状的十字路口。
  • 回旋处 (201-2):在回旋处前设置,提醒前方有回旋处。
  • 急弯 (202)・直角弯 (203)・背向急弯 (204)・背向直角弯 (205)・连续急弯 (206):在弯位前设置,提醒前方有如图所示的弯位。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因应特殊弯位而设的标志。
  • 铁路平交道 (207)・学校幼稚园托儿所等 (208)・交通灯 (208-2):在各样的设施前设置,提醒前方有如图所示的设施存在。
    • “铁路平交道”标志曾经使用一台蒸汽火车头的图案,但自1986年陆续更改为使用电气化火车的图案。但截至2011年为止,仍然有某些平交道继续使用旧式蒸汽火车头图案的标志,主要以非电气化铁路区间比较多。部分非电气化路线的平交道,会使用新式电气化火车的图案,但省去集电弓的版本。
    • 并非所有设有交通灯的道路交汇处的前方都一定设有“交通灯”标志,此标志多数设于一些急弯、隧道、坡道等视线受阻的路段。有时也会在“交通灯”标志下加上尚余距离(如‘前方100米’)的辅助标志。
  • 容易打滑 (209)・有下堕石块危险 (209-2)・路面不平 (209-3)・道路汇合 (210)・车道减少 (211)・道路收窄 (212)・双向行车 (212-2)・陡峭上坡道 (212の3)・陡峭下坡道 (212-4)・道路工程进行中 (213)・注意侧风 (214)・有动物跳出危险 (214-2):在各特别路段前设置,提醒前方有如图所示的障碍又或道路环境的变化。
    • “道路工程进行中”标志是提醒前方有道路工程进行中,曾经只使用绘上一个锄头的图案。
    • “有下堕石块危险”标志设有从道路左侧或从道路右侧下堕石块的版本。但标志中图案显示为悬崖的一边并不一定和真实一样。
    • “陡峭上坡道/下坡道”标志中,显示坡道倾斜度的百分比,是指每前进100米的就上升/下降多少米。例如“5%”即表示每前进100米坡道就上升/下降5米。
    • “有动物跳出危险”标志中原则上只会绘画鹿只的图案,但实际上除鹿只外,还有狐狸猴子箭猪等因应不同地方会出现的物种而作出的不同版本。[7]
  • 其他危险 (215):遇上没有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警告性标志的情况,则会在有发生危险机会的路段前设置此标志及一个辅助标志,提醒前方有辅助标志上提及的危险发生。若该危险显而易见的话,则可能未必会附有辅助标志。基本上是使用“!”图案,但也有其他不同类型的图案版本。

强制性标志

指一些禁止或规范某些行动的标志。这些标志由警察厅管辖下的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设置,标志多数呈圆形,禁制事项以红边蓝字;规范事项以蓝底白字标示。这类圆形标志的直径规定为50厘米,红色边框的厚度为8厘米,如当中有红色对角线的话则必须呈45度及厚度4厘米。有时候会伴随着辅助标志一并使用,以表示部分车种又或时间等详细限制。

  • 不准驶入 (301):在不准驶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驶入。
  • 不准车辆驶入 (302):在不准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车辆驶入。
  • 禁止进入 (303):在单程路的出口或禁止进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以标志面向的方向)禁止车辆进入。
    • 为确保从多个方向都能阅读,本标志有时或会向横延伸作筒状形式竖立。
  • 不准摩托车以外的车辆驶入 (304)・不准大型货车等驶入 (305)・不准超逾指定最大载货量的货车等驶入 (305-2)・不准大型客车等驶入 (306)・不准摩托车、电动单车驶入 (307)・不准单车以外轻型车辆驶入 (308)・不准单车驶入 (309)・不准车辆驶入(汽车及摩托车) (310):在不准驶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如图所示的车辆类型驶入。随着日本法律再细分中中型车辆,“不准大型货车驶入”和“不准大型客车驶入”等的现存标志都改成了“不准大型货车驶入”和“不准大型客车驶入”的写法。这样一来,这些标志的禁止对象就包括了中型货车及中型客车(不论标志上的车辆图案、限制最大载货量的车辆种类以及载货量如何等都适用)。
  • 禁止二人同乘摩托车 (310-2):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禁止二人同乘大型摩托车及普通摩托车。
    • 此标志曾于1978年废除,但自从2005年4月起驶经高速公路及专属道的大型摩托车及普通摩托车对二人同乘的解禁而重新使用。
  • 除指定方向外不准驶入 (311):在交汇处前方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指定方向以外的行车方向。
  • 禁止车辆横过 (312):在指定地点设置,表示禁止车辆横过(如因前往道路右侧的地方而切入对面车道横过等情况)。
  • 禁止掉头 (313):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禁止车辆掉头(U-Turn)。
  • 禁止从右边超越前车 (314)・禁止超车 (314-2):在指定范围设置,表示禁止因超越前车而超出道路中线。属辅助标志的“禁止超车” (314-2)则表示即使超车不会超出道路中线,仍然禁止超越前车。
    • (314)没附有“禁止超车”的辅助标志则没有“禁止超车”的含意。
  • 禁止停车 (315):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除因交通挤塞或短暂停车等非不得已的原因外,禁止一切在这段道路上的停车及停车。通常在标志上方,又或附以辅助标志来表示本标志生效时间。
  • 禁止停车 (316)・停车留空 (317):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除标明的例外情况外,不准一切停车。通常在标志上方,又或附以辅助标志来表示本标志生效时间。如果标志以辅助标志形式一并表示“停车留空” (317)的话,即表示如停车后右方留空的空间少于标志所示的阔度的话,即停车亦属违例。
  • 时间限制停车范围 (318):在停车范围设置,表示在指定时间带内,停车在指定地点内(停车收费码表、停车票等形式的街上停车位)的停车是被允许。
  • 不准危险品车辆驶入 (319):在不准载有危险品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载有危险品(火药类、爆炸物、剧毒物等)的车辆驶入。这种限制多数出现于海底‧水底隧道又或较长的陆上隧道[8]
  • 重量限制 (320)・高度限制 (321)・阔度限制 (322):在不准此类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不准超逾指定重量 (320)高度 (321)阔度 (322)的车辆驶入。
    • 此标志对车辆的各样限制同时适用于载客车辆及载货车辆。
  • 最高速度 (323)・特定种类车辆的最高速度 (323-2):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对车辆(或根据伴随的辅助标志来指明对特定车种的限制 (323-2))的最高速度实施限制(如速度限制高于当局对电动单车实施的法定最高速度,则须继续遵守法定最高速度)。
    • “最高速度”曾附以“高・中速车”的辅助标志出现,但现在已所余无几,几近停用。
  • 最低速度 (324):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除因交通挤塞或短暂停车等非不得已的原因外,对车辆(或根据伴随的辅助标志来指明对特定车种的限制)的最低速度实施限制。
  • 汽车专用 (325)・单车专用 (325-2)・单车及行人专用 (325-3)・行人专用 (325-4):在各种专用道路的入口处设置,表示这段道路只限指定车辆又或只限行人专用。
    • “单车及行人专用”大多设置于人行道上,这样一来一般的单车亦可于人行道上通过。
  • 单程路 (326)・单车单程路 (326-2):在指定地点、范围设置,表示对车辆(或根据伴随的辅助标志规定,指明轻型车辆除外或者单程路的生效时间等)的行车方向作出指明。
  • 车辆驶入分类 (327)・特定类型车辆驶入分类 (327-2)・附牵引物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分类[9] (327-3)・专用车道 (327-4)・一般单车专用车道 (327-4-2)・巴士等优先车道 (327-5)・附牵引物车辆的优先车道[9](327-6):在多线车道的道路上设置于指定范围,表示某车道让特定车种优先使用 (327・327-2・327-3・327-6),又或某车道只供特定车种使用 (327-4・327-4-2),又或指定必须让巴士优先使用的车道 (327-5)
  • 车道行车方向分类 (327-7):在道路交汇处前设置,表示通过道路交汇处后该车道的指定行车方向。
  • 电动单车的右转方法(两段式右转)(327-8)・电动单车的右转方法(正常右转)(327-9):在道路交汇处前又或在交汇处内设置,指定在交汇处内电动单车的右转方法(又或规定以某种右转方法)。
  • 纵向停车(S位) (327-10)・横向停车(L位) (327-11)・斜向停车 (327-12):表示必须在路旁或分离带的侧边,依据标志所示的方向停车。
    • 此标志曾于1963年废除,但从2008年8月1日起被重新使用。
  • 必须响号 (328)・响号范围 (328-2):在指定地点设置,提醒此处必须响号。若伴随辅助标志“区間”(范围)又或“警笛区間”(响号范围) (328-2)的话,则表示在此范围内但凡经过一些视线所阻部分必须响号提醒。
  • 慢驶 (329)・前方道路优先 (329-2):在指定地点设置,表示此处必须慢驶。若伴随辅助标志“前方道路优先 (329-2)的话,则表示因前方道路拥有优先路权,因此必须慢驶。
    • 现时规定此标志的形状必须是倒三角形(▽),但在日本昭和时代(1926年至1989年)期间曾有一段时间以一个圆形标志内的直列文字表示。
  • 停车 (330):在指定地点设置,表示必须在停车线前(又或交通灯前)暂作停车。
    • 曾有伴随着辅助标志“前方道路优先 (330-2),以表示因前方道路拥有优先路权而必须暂作停车的版本,但此版本已于2008年被废除,一律统一为现时的停车 (330)版本。
  • 行人止步 (331):在禁止进入的路段入口设置,表示这段道路禁止行人通过。
  • 禁止行人横过 (332):在指定地点或范围设置,表示禁止行人横过这段道路。
    • 本标志一般都会在道路两侧分别竖立。

指示性标志

指一些许可、命令又或行人过路处等道路上的设施。这些标志由警察厅管辖的公安委员会所设置,多数为蓝底白色图案的四角形标志,而每边长度为60厘米。

  • 可并行 (401)・可于轨道范围内通过 (402)・可泊车 (403)・可停车 (404):在许可的地方或范围设置,表示这段道路容许如图所示的形式通过 (401・402)、泊车 (403)或停车 (404)
  • 附有高龄驾驶者等徽章的车辆可泊车 (402-2)・附有高龄驾驶者等徽章的车辆可停车 (403-2):在许可的地方或范围设置,表示这段道路容许附有高龄驾驶者等徽章的车辆泊车 (402-2)或停车 (403-2)
  • 优先路权 (405):在指定范围等设置,表示正行驶的道路有优先路权。
  • 道路中线 (406):在路面上不设中线的道路中央上设置,指出箭咀下即为道路中线。
  • 停车线 (406-2):在冬季时或会因积雪而导致停车线被遮蔽的交汇处前设置,表示停车线就在标志竖立的位置。
  • 行人过路处 (407)・单车过路处 (407-2)・行人及单车过路处 (407-3):在行人行人过路处及单车过路处前又或上方设置,表示行人过路处及单车过路处所在。
  • 安全岛 (408):在路中的安全岛又或路面电车的路上停车站设置,表示安全岛的所在
  • 规则预告 (409):在强制性标志生效前的一定距离前设置,表示前方将要实行的规则、其规则内容及尚余距离又或绕道资讯等。

辅助标志

指一些辅助正式标志的标志,多数是一个呈长方形,以白底黑字(包括货车及巴士图案)或红箭咀的方式出现。这种辅助标志如伴随资讯性标志时长度为80厘米;伴随警告性标志时长度为40厘米;伴随强规性・指示性标志是长度为60厘米(一部分都道府县才采用40厘米)。若须同时使用汉字平假名的话,则平假名会略为缩小迁就。

  • 尚余距离・范围 (501):作资讯性・警告性・强制性・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该些标志生效的尚余距离及范围(如“前方100米”“此处起50米内”“市内所有地方”等)。
  • 星期・时间 (502):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该些标志生效日及时间(如“星期日及假日除外”“8时至20时”等)。
  • 车辆种类 (503):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对该些标志有效的车种。如“大型等”(或以“大型・大特・特定中型”又或货车及巴士的图案形式出现)就包括大型车辆、指定中型车辆及大型特殊车辆;“大貨等”(或以“大貨・大特・特定中貨”又或货车图案形式出现)就包括大型货车、指定中型货车及大型特殊车辆;“標章車専用”则包括附有高龄驾驶者徽章的车辆。
    • 留意自2012年起“轻型车辆”、“单车”的单独图案又或混合图案的使用几近绝迹。
  • 停车留空 (504):作强制性标志中“停车留空” (317)的辅助 ,表示右边须要留出的空间的阔度。
  • 泊车时间限制 (504-2):作强制性标志中的“时间限制泊车范围” (318)的辅助,表示只可泊车至停车收费码表或停车票所示时间为止。
  • 开始 (505):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该些标志开始生效的地点。有以(向右箭咀)或以文字“ここから(由此开始)”的版本。
  • 范围内 (506)・地带内 (506-2):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该些标志生效的范围及地带。有以左右方向的箭咀版本或以文字“区域内(地带内)”。自1992年的修订后,大部分的“区間内(范围内)”都被省掉[10]
  • 终止 (507):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的辅助,表示该些标志终止生效的地点。有以(向左箭咀)或以文字“ここまで(到此为止)”的版本,又或者呈圆形的标志内以白底蓝色幼框加上一条几乎接近垂直的蓝色粗线来表示。但近年的标志都以文字版本的“ここまで(到此为止)”比较多。
  • 通学路段 (508):作警告性标志中的“学校、幼稚园、托儿所 (208)”的辅助。有时还会伴随一些各自治体独自的标志一并使用。
  • 禁止超车 (508-2):作强制性标志中的“禁止超车 (314)”的辅助。
  • 前方道路优先 (509):作强制制标志中的“前方道路优先 (329-2)”及“前方道路优先・停车 (330)”的辅助。
  • 注意平交道 (509-2)・注意侧风 (509-3)・注意动物 (509-4):作该警告性标志的辅助。
  • 注意 (509-5):作警告性标志中的“其他危险”的辅助。
  • 注意事项 (510):作警告性标志的辅助。
  • 规则理由 (510-2):作强制性及指示性标志中的“规则预告”的辅助。
  • 方向 (511)・地名 (512)・起点 (513)・终点 (514):作资讯性标志的辅助。

历史

请参照资讯性标志式样的变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及道路标志历史(变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网站。(※皆为日语网站)
  • 1899年6月 - 警视厅通传了制札制文令,适用范围仅东京府
  • 1922年11月9日 - 实行《有关于道路警告标志及道路方向标志事宜》[11],此为道路标志(当时称作‘道路方向标、道路警戒标’)系统的雏型。
  • 1942年5月13日 - 实行《道路标志令》,废除《有关于道路警告标志及道路方向标志事宜》[12]。在此之前,所在当时的警戒标及方向标以外的道路标志因各府县不同而有不同的位置、形状及颜色。实施《道路标志令》后由各地警察署适宜地设置并进行了统一[13]
  • 1950年3月31日 - 修订《道路标志令》[14],日本的道路标志基础基本完成。当时的“方向及尚余距离”等的资讯性标志,是采用白底配以红箭咀及黑色文字,与现时的标准截然不同。
  • 1960年5月10日 - 增加了资讯性标志中“国道号码”[15]
  • 1960年12月20日 - 实行《标志令》(有关交通标志、划线及道路标示的指令),废除《道路标志令》[16]
  • 1962年1月30日 - 在资讯性标志内增加了“方向及走向”、“街路名称”。伴随“方向及走向”的增加,首次引入蓝底白色箭咀及文字的版本。但当时的箭咀形状与现时不同,罗马字也采用了当时的白色路牌字型[17]
  • 1963年7月14日 - 实施了交通标志的大模模修订,同时新设了高速公路等的标志[18]。大部分的交通标志自此变成现行的款式。
  • 1971年12月1日 - 资讯性标志大幅更改设计,亦同时增加了“都道府县道路号码”标志。而“方向及尚余距离”及“方向及指向”等部分标志则从本来的白色底色,统一至以蓝色为底色写上白色文字的款式,同时亦废除了在资讯性标志上加上罗马字的做法[19]
  • 1970年代 - 把资讯性标志的较深蓝色的底色改成现时较为夺目一点的鲜蓝色。
  • 1978年7月30日 - 冲绳县的车辆行车方向改为与日本全国统一的左方行车(当地称‘7.30’日),部分标志因此而改在道路左边竖立。
  • 1986年10月25日 - 再次在资讯性标志上加上罗马字[20],而且资讯性标志及辅助标志上的字型也从过往的手写式改为印刷式字体。日语采用NAR字体[21];而英数字等则采用Helvetica字体。
  • 1992年11月1日 - 在指示性标志里新增“行人过路处”及“单车过路处”,以及导入了车辆种类标志(如货车、巴士等图案)、“开始”及“终止”等的文字标志(“由此开始”及“到此为止”)[22]。除某部分的都道府县外,同日开始亦实施了辅助标志的大型化。
  • 1997年10月30日 - 在强制性标志里新增“特定类型车辆驶入分类”、“附牵引物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分类”及“附牵引物车辆的优先车道”[23]
  • 1998年4月1日 - 在资讯性标志里新增“超逾重量限制指定道路”标志[24]
  • 2000年11月15日 - 在资讯性标志里新增“升降机”、“电动扶梯”、“斜道”、“巴士站”、“路面车站”、“公共厕所”[25]
  • 2008年8月1日 - 废除强制性标志里的“前方道路优先・停车”(统一改为“停车”),及新增了“纵向泊车”、“横向泊车”、“斜向泊车”及在辅助标志里新增“泊车时间限制”。另外,修改在高速公路等以外道路上用以标示尚余距离的“千米”符号,由“Km”改为“km”(即开首的K字改为小写字母);以及修改用以提示与前方交通灯尚余距离的辅助标志,由“○m”改为“この先○m”(前方○米)[26]
  • 2010年4月19日 - 在指示性标志里新增“附有高龄驾驶者等徽章的车辆可泊车”、“附有高龄驾驶者等徽章的车辆可停车”以及在辅助标志中的“车辆种类”中加设“標章車専用”(附有高龄驾驶者徽章的车辆)[27]
  • 2010年12月17日 - 在强制性标志里新增“一般单车专用车道”[28]
  • 2011年9月12日 - 在强制性标志里新增“单车单程路”[29]

其他

  • 在驾驶学校学习时一般都会派发的教程《交通的教则》及《明白了!学懂交通课本》中,并没有记载上述“市町村”、“都府县”、“著名地点”、“主要地点”、“超逾重量限制指定道路”、“超逾高度限制指定道路”、“起点”、“终点”等部分标志。

相关条目

参考

  1. ^ 两个标志皆属正式标志
  2. ^ 金沢市役所 都市整備局 景観政策課 道路標識特区. [2013-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3. ^ 3.0 3.1 株式会社Seiko Advance‘有关于JIS安全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1年12月6日读取)
  4. ^ 4.0 4.1 交通生态环境・移动性财团 | 无障碍推动事业 > 标准引导用图案符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1年12月6日读取)
  5. ^ ([//web.archive.org/web/20201101131745/http://www.hido.or.jp/14gyousei_backnumber/2010data/1103/1103hyoushiki-henkou.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財団法人道路新産業開発機構 道路行政セミナー3月号「より視認し易い高速道路案内標識を目指した標識レイアウトの変更について」(PDF)]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1年9月18日阅览
  6. ^ 在1986年前本标志称作“街路名称”。
  7. ^ “昭和61年11月1日建设省道政发第95号(致北海道开发局长・冲绳综合事务局长・各地方建设局长・各都道府县知事・各指定市长・日本道路公团总裁・首都高速道路公团理事长・阪神高速道路公团理事长・本州四国连接桥公团总裁・各地方道路公社理事长的道路局长通达)”图-4。
  8. ^ 指长逾3公里的海底・水底隧道又或长逾5公里的陆上隧道。
  9. ^ 9.0 9.1 因“牵”字并非日本的常用汉字,所以日语中会以假名“けん”来代替。
  10. ^ 但伴随着强制性标志“响号范围”、“禁止行人横过”的“范围内”标志则继续沿用。(因如果“响号范围”没有了“范围内”伴随的话驾驶者或会误读成“必须响号”的意思)。
  11. ^ 1922年11月9日內務省令第27號. [2013年12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12日). 
  12. ^ 1942年5月13日内务省令第24号
  13. ^ ‘东京朝日新闻’
  14. ^ 1950年3月31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15. ^ 1960年5月10日总理府令・建设省令第1号
  16. ^ 1960年12月17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3号
  17. ^ 1962年1月30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18. ^ 1963年7月13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2号。当时曾由美国作过短暂性统治的琉球(即现今冲绳县)则于1967年10月27日作出修订《有关交通标志、划线及道路标示的规则第138号》其一其二其三。因当时的琉球采用右方行车,所以部分的标志设于道路右边。
  19. ^ 1971年11月30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20. ^ 1986年10月25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21. ^ 虽然国土交通局省道路局方面从没有严谨地通过必须在交通标志上使用“NAR”字体,但按过去曾于各地进行过的可阅性测试等结果,认定了该字体为预设字体。但当中仍有部分例外,例如在东京都品川区竖立的交通标志上,采用了“GONA”字体,部分的辅助标志也使用“NAR”以外的字体。
  22. ^ 1992年6月8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23. ^ 1997年8月19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24. ^ 1998年3月24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1号
  25. ^ 2000年11月15日总理府・建设省令第4号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年1月24日,.
  26. ^ 2008年6月30日內閣府・國土交通省令第2號. [2013年12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4月1日). 
  27. ^ 2009年12月18日内阁府・国土交通省令第3号
  28. ^ 2010年12月17日内阁府・国土交通省令第3号
  29. ^ 2011年9月12日内阁府・国土交通省令第2号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