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Wcam/著作权问题探讨
关于「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
来源:special:permalink/71652075#WP:NFCC#2和Template:Non-free historic image有关问题的说明
最近DRV有好几个提案(包括:一张摄影、一张报道中的摄影、一张视频中的截图等,以后都会存档在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都涉及了
- WP:NFCC#2:……倘若该使用在某种意义上会取代原始著作权介质所具有的市场作用……
- Template:Non-free_historic_image:……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
有很多编辑通过各种方式,专门就这两个问题发表了疑问。我感到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就社群而言,如果我们所有人(或至少是资深编辑)都能充分理解这个问题的话,社群在合理使用图像方面往后能少走很多弯路;就我个人而言,详细阐述的我的裁定理由(一如本人RfA时倡导和承诺的)、尽可能解答疑问,有利于增强各位对我的信任。我把自己这两天就这个问题研究出来的成果,跟各位汇报一下,期待能帮助加深各位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或哪怕至少有些启示。
- 问题1:什么叫“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
- 回答1:理解这个问题要将油画和油画里的人物、照片和照片里的建筑、视频和视频里的事件等相分开,合理使用这些作品的条目只能是油画、照片、视频的条目,不能是对应人物、建筑、事件的条目,下面举几个理解:
- (KirkLU虚构的例子):有一幅油画《刘德华划船图》,运用在 油画条目“《刘德华划船图》”中是允许的(条目评论的对象就是油画本身),运用在 人物条目“刘德华”中不行(评论的对象不是油画本身,而是人);
- (Wcam君提供的真实例子):油画《青年女歌手》图片,运用在 该油画的条目“青年女歌手”中可以(评论的对象就是油画本身),运用在条目“彭丽媛”(油画中的主人公)中不行(评论的对象不是油画本身,而是人)。
- (存废复核的其中一案[錨點失效]):该申请所涉是一幅照片《某社会事件现场图》 ,运用在照片的条目“《某社会事件现场图》”中可以(评论的对象就是照片本身),运用在这个社会事件本身的条目“某社会事件”中不行(评论的对象不是照片本身)。
- 问题2:什么叫“取代原始著作权介质所具有的市场作用”?
- 回答2:通俗来说就是,原作者利用图像来做什么,维基编辑也用这张图做性质相同或相似的事情,就是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市场作用:
- 以“一张摄影”的存废复核案为例,摄影师拍摄照片是期待报道、描述这个社会事件,维基编辑也用这张图在条目中描述这个社会事件,这就是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些潜在后果,比如,相对于在条目中给出本照片的外部链接,观看本照片的人不再必然需要进入摄影师的Facebook网站,也就合理预期有可能流失了一部分潜在的商业合作对象(当然这是各种潜在损失的一种,也是为什么“取代作用要被避免”)。
- 问题3:前面两者好像有因果联系?
- 回答3:没错!你很sharp-minded!你会发现2和1有因果联系,因为要避免“有取代作用”,所以要求“图像本身就是评论的主体”。具体来说:
- 以上,希望足够通俗易懂。--Kirk★ # 2021年1月9日 (六) 15:43 (UTC)
关于图片是否属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来源:special:permalink/71651942#关于政府公示中的人物照片版权
您好,希望向您请教,像是[1]这种市级干部任职前公示里的照片,能算c:Template:PD-PRC-exempt中“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一部分吗,感觉贴边,但在维基共享资源中没找到任何这样做的例子。这种照片相当高质量,如果是公有领域,能用于相关人物条目。
也顺便问,公立医院等机构中的人员公示照片,又是否能算作“行政”文件、被翻拍为公有领域(或摄影师决定的协议?)。个人感觉这似乎很难成立,并将面临诸多问题。--YFdyh000(留言) 2022年5月1日 (日) 07:23 (UTC)
- @YFdyh000:第二个我倾向认为不属于行政文件。第一个我不确定,但早年在Commons部分用户认为文件/公文中的「文」字仅仅指狭义上的文本而不包括图片,且有部分管理员认可这个说法,我不确定这种解释是否有法律依据。顺便ping@Teetrition:是否能提供更专业的观点?--Wcam(留言) 2022年5月1日 (日) 17:33 (UTC)
- @Wcam:这个问题也是我之前和我同专业的同学讨论的话题。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规定(下称“第五条”)是否包括图片,我总结两方观点如下:
- 【共识】官方文件引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使用)第三人的作品,除非官方与该第三人有关于著作权的协议将该第三人的作品置于公有领域,则该第三人的作品决不可能仅因第五条而属于公有领域。
- 【反对观点】理由主要有:
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英)It shall be a matter for legislation in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o determine the protection to be granted to official texts of a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legal nature, and to official translations of such texts.
(法)Il est réservé aux législations des pays de l’Union de déterminer la protection à accorder aux textes officiels d’ordre législatif, administratif ou judiciaire, ainsi qu’aux traductions officielles de ces textes.
- 根据公约第37条第1款第(c)项,在对不同语文文本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以法文本为准。依法文本“textes”的表述,采取狭义上的文本的解释更为合适。
- 即使按照国内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表述也暗示了采取狭义上的文本的解释的合理性,因为图片不会存在“译文”。
- 官方文件中的图片可以单独作为独立的作品,该图片可以看作是被官方文件“引用”了,故图片和文件的著作权状态应该分别讨论。官方文件整体不受保护不代表图片也不受保护。
- 正如前述《伯尔尼公约》所述,如何保护官方文件著作权依照其国内立法的规定。一国以本国立法排除其自身的作品的著作权尚可被理解和接受(毕竟一个自然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作品捐赠到公有领域;按这种理解,此时国家只不过是采用了立法这一非常特殊的方式将其自己的作品捐赠到公有领域),但如此也排除了同盟内外国官方作品中图片受保护的可能性,而正如公约中“textes”的用词,这一做法缺乏公约基础。
- 【赞成观点】理由主要有:
- 从法理上看,规定这些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主要在于促进其传播。某些官方文件的核心在于其中的图片,如果没有其中的图片则很难达到官方所要达到的目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所附的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 对“textes”作扩大解释,认为“文本”包括图片似乎也可以被接受。
-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应依其国内法的规定。第五条中的“文件”用词解释为包括图片不会超出公众的正常预期。将“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理解为文本的译文,再与前文“文件”所包括的“文本与图片”并列即可。另外,对日本法(在列举“法令”等作品类型外,用词是“もの”)、台湾地区的著作权规范(第9条第1项第1款)作出这种解释似乎都是合理的,对于美国法(用词是“work”)、澳门法(用词是“作品”),只要图片本身是官方所作,这种解释更是显然成立。而这些国家/地区(台湾地区除外)都属伯尔尼公约下的同盟。
- 网络资源
- 栗田隆:著作権法注釈:关西大学栗田隆教授对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不能成为著作权标的的作品)的解释,其中“国民による自由利用”(国民的自由使用)一章对于不受保护的判决中的图像,依据是否是第三者的作品分别讨论。按照其论述足以推断出“文件”及于“图片”。
- 另,维基共享资源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港澳特区区旗均使用了c:Template:PD-PRC-exempt,如果认为“文件”不包括图片,则这些文件的许可协议标签均需作修改。此时,香港区旗甚至似乎难以符合维基共享资源的收录条件。
- 我目前偏向于赞成的观点。但对于干部任前公示中的照片,由于拍摄者尚不可知,拍摄者与官方间有何协议也难以得知。如果著作权仍由摄影师持有,则根据前述我与我同学的共识,这些照片并不属于公有领域。由于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我倾向于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
- 为了讨论的时效性暂时草草总结如上,对于这个问题我以后还会持续关注。--Teetrition(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0:17 (UTC)
- @Teetrition:感谢全面详尽的解释! --Wcam(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4:27 (UTC)
- 感谢Teetrition的详细解释。
- 个人认为将“textes”扩大为包含图片是存疑的,但将中译本中的“文件”扩大解释则有可能、取决于可能会有的法律解释/判例。不知道是否允许正式译本被扩大解释为原件所不包含的范畴。
- 虽然这些照片的拍摄者不可知,但显然是统一格式和背景的标准照,如果是专门为此拍摄,我认为应当视作行政活动中捐赠版权到文件材料的一部分,而不是文件始终
合理引用有版权的个人作品。但是,中国大陆好像没有“美国政府作品”那样明确行政活动中的作品版权归属,且因为人像摄影中照片版权默认归属摄影师,以及上交标准照作为材料,抠去背景等情况存在,版权归属可能不明晰。 - 但是,构图特征不明显的标准照/证件照,又是否能算作“时事新闻”中的“图片新闻”而定为没有“独创性”而“不可版权”呢[2]。一篇文章称“它区别于大众照相服务的经营者所拍摄的证件照、标准照以及电脑照相之类的机械性拍照。这些照片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文字版图片版([1]任锡婧.广告制作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1(12):57-58.)。也有“xxx标准照”获版权的案例((2018)粤0306民初17772号,[3]),但该例更贴近广告用途的人像摄影作品。--YFdyh000(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6:04 (UTC)
- (1)确实存疑。
(2)即使“官方正式译文”不能被扩大解释,其前文的“……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的“文件”也能被扩大解释。正如前述【赞成观点】之第三点所述。
(3)关于是否有法律解释和判例,我未对此专门查找,有权解释我认为应该没有;对于判例,我个人认为不太可能存在。 - 正如您所说,这些图片“版权归属可能不明晰”,故此处不能直接认为该照片属于公有领域。
- (1)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中,“时事新闻”已被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2)公示照片的证件照与“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无关,本问题关键在于认定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无独创性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确实可以看到部分学者有关标准证件照不受保护的观点。但需要注意,某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要求高的同时为不属于摄影作品的照片提供了邻接权保护,这一邻接权通常同样可以控制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只是相较狭义著作权期限更短或其他限制更多;在独创性要求低的国家,标准证件照可能也会因为摄影师光线、角度选择等因素而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进而受到保护。对于中国大陆,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立法在文义上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接近大陆法系的高标准,但我国不存在保护非摄影作品的照片的邻接权规定,进而无法对这类照片有效保护,因而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降低标准(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3-124页)。因此除非有充分的判例支持(时间所限我未对此进行检索),对于证件照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Teetrition(留言) 2022年5月2日 (一) 17:17 (UTC)
- (1)确实存疑。
台湾官方回应:「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之授權範圍不包括「機關標誌」
来源:c:special:permalink/54738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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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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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電子郵件1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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