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三国时期蜀汉法律

蜀汉刘备定都成都以后,就着手制定典律。根据《三國志·蜀書·伊籍传》记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有兩卷[1],但其内容已不可考。《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蜀国用刑严峻。

亂世重寬容,弛世用重典。三國志》中批評劉焉、劉璋父子治蜀,「德政不舉,威刑不肅」,〈法正傳〉更清楚指出,劉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為亂者,十戶而八。

為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諸葛亮的法治哲學主要來自於先秦的法家商鞅韓非,以及前漢的新儒家董仲舒。諸葛亮主張治國應並用,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將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

為勸戒及訓勵蜀國官員將士,制定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執行條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為準則。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

  1. ^ 1992年《三國志辭典》第5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