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為投票過程中,將圈選後的選票亮示其他人的行為。

一般選民亮票是不合道德的行為,有涉嫌影響他人投票意願的可能,各國法律常明文禁止秘密投票時故意的亮票行為,例如中華民國臺灣)具體制訂在《妨害投票罪》中。但亮票後的選票投入票匭後仍屬有效。

案例

在臺灣,另有稱作技術性亮票的行為,通過一些謊稱為「不小心」的行為來亮票以逃避法律責任(如攤開選票刻意吹氣),使選票亮出而達到目的。在立法院立法委員投票時常有所聞,甚至成為部分政黨黨團正式的命令,是一種以廢除黨職為要脅控制黨員的手段。[1]

參考來源

  1. ^ 立院正副院長選舉 國民黨團要求藍委亮票防跑票. 中央社. 2024-01-31 [2024-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