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为投票过程中,将圈选后的选票亮示其他人的行为。

一般选民亮票是不合道德的行为,有涉嫌影响他人投票意愿的可能,各国法律常明文禁止秘密投票时故意的亮票行为,例如中华民国台湾)具体制订在《妨害投票罪》中。但亮票后的选票投入票匦后仍属有效。

案例

在台湾,另有称作技术性亮票的行为,通过一些谎称为“不小心”的行为来亮票以逃避法律责任(如摊开选票刻意吹气),使选票亮出而达到目的。在立法院立法委员投票时常有所闻,甚至成为部分政党党团正式的命令,是一种以废除党职为要胁控制党员的手段。[1]

参考来源

  1. ^ 立院正副院長選舉 國民黨團要求藍委亮票防跑票. 中央社. 2024-01-31 [2024-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