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方姓国中生奸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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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姓名

请不要任意公布受害者姓名,是违反相关法律的。ffaarr (talk) 2010年10月18日 (一) 00:41 (UTC)回复

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删除

方姓国中生奸杀案条目中,历次修订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许姓少年)的姓名,这违反台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1项第4款:“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应该要提出修订版本删除。但根据维基百科的使用条款,维基百科适用美国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针或指引能删除这类“违反当地法律”的内容当地是否有类似法律支持删除此类内容?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回复

我刚刚用英文留言问了基金会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维护员(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没有什么想法,详见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回复
万分感谢!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回复
我有疑问: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那白晓燕案列出全名该怎么解释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回复
我认为只要可靠来源有写就可以列出,别说白了,刘依洁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回复
说到这个,条目中好像没有来源说小灯泡的本名叫刘依洁,还有她的出生年月日,还有她妈妈的姓名?维基一写,全大中华地区都按图索骥搜寻得到了。另外我认为维基是否规定没关系,这件事应从严处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条目撰写当时未成年,还是不要写出其全名比较好,来源内容写出来,条目内文不要照搬;若来源标题直接就写出来则照登(因为不应窜改来源标题),条目内文一样不要照搬。除非他们的家人主动表示可以把全名写进维基百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受个别地域的法律影响,而是基于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可靠来源,否则维基百科内早已存在的大量人类行为、色情演员条目,都因为违反保守地区/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删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回复
  • 我想指出一件事。楼上有部分维基人认为,依照台湾儿少法,我们应该隐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湾还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处理法,其中第83条亦规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关记事。而且,依照台湾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五种人不能在媒体公开: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恶性传染病人(例如SARS)4.艾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骚扰案的被害人。那么,这是否代表着我们需要自我审查所有罪案条目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重点是加入内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要有来源),不是凭空捏造的。结论:事情很简单。1.假设你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来源--->不要加进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来源媒体--->放心加进去,因为维基媒体基金会是登记在美国,所以维基百科受美国法律管。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对话贡献)于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请诸位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明确有: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于保护隐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为成为他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处理他们的条目时,应把此等考量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维基百科编者决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参与和延长此等加害。如果,在条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许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但,是不是有违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特别是针对该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请着重考量这方面的内容在维基百科条目中公开是否合适?--🎂🎂㊗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回复
    补充,方针中的姓名隐私更为明确地指出,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该人的姓名是否违背了该方针。--🎂🎂㊗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回复
  • (*)提醒:楼上几位引用的是生者传记方针,但有争议的条目却是犯罪案件,这一点必须厘清。简单说,如果将本案中的嫌犯与被害人单独写成条目,既不符合关注度需求,也违反了生者传记方针,所以删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删除条目都可以;但本条目是一桩犯罪案件,有争议的部分在于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发地的台湾法律,我们仅隐藏被害人姓名,但却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错的,因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楼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晓燕案,她受害死亡时未满18岁,按照楼上逻辑推演,我们也该隐藏白晓燕的姓名,而且我们还得自我回头审查所有未成年人条目。我刚刚简单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时未满18岁,若按照台湾法律,我们也该隐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里的嫌犯作案时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国大陆是否有类似法律,如果有,我们也必须比照办理(隐藏)。重点是,“拿生者传记条目方针来评价罪案条目”这件事的本身难道不奇怪吗?没有人发现这是两回事?(这条目的主题不是人,而是犯罪,纵使这罪案条目中的被害人与嫌犯都还活着。)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拟出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以免又继续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回复
在下可没有说要隐藏白晓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的)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但是没人回答在下),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晓燕若活到现在,已经是少妇了,哪里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认为应该隐藏白晓燕的全名,但应该隐藏编撰条目当时未成年的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体不正是人吗?再说知道他们的全名对了解整桩犯罪有何益处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我不是在回答阁下的问题。我是说若按照台湾的法律,白晓燕的名字也应该隐去,不过法不朔既往。隐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够在事件后重新开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编者没有自我审查的义务,编者只有举证可靠来源的义务(证明自己的编辑不是胡乱编造)。另外举例,近期沸沸扬扬的林奕含自杀事件,根据她父母说法,林女在未成年时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机关至目前为止根本没有任何证实或定论,而维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条目,我觉得后者的法律诉讼风险远比本条目高得多很多,因为本条目已有判决公文,但后者仍在调查阶段。请注意我的离题重点,如果我们要隐藏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的姓名,则不可能只有本条目需要隐藏,我们得一视同仁的自我审查条目;另外,等到过了几年,当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时就可以公布吗?这又是一个问题,对此我觉得社群应该做通盘考量(虽然我认为新闻媒体都公布了我们为何要隐藏),因为以后必然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条目。最后,本条目的主题是犯罪,不是人;人物传记的主题-->人,人体医学条目的主题-->医学,马拉松的主题-->运动项目,不是人。以此类推,罪案条目的主题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传记方针来罪案条目,就变得不对头。结论: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谈不上有无利益,反之隐藏亦同。问题在于维基百科有没有必要“这么做”(自我审查条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回复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的确谈不上有无利益,但对相关未成年人则是有害,所以这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回复
既如此,则应订下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回复
想请这位阁下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其中明确有,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何谈没有方针规范关于罪案中涉及到独立的个人之内容?--🎂🎂㊗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回复
如果,阁下想说,在犯罪的有关条目中,有些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些人的内容不属于生者了,所以……那么,还请阁下认真查阅关于已逝者的条目之内容,确有尽管本方针专门适用于生者,但有关离世人物的资料仍必须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和指引,须迅速清除有问题的内容是正确的行为。添加或恢复任何内容的编者始终都应承担举证之责,这不仅适用于来源的可查证性,还适用于所有的内容方针和指引一句,还请编撰涉及到有关人物的内容时,格外小心,以免违背关于人物的相关方针与指引吧。--🎂🎂㊗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回复
阁下才需认真详阅方针,断章取义可不行。生者传记方针的扩大适用是指有问题的内容,本条目的争议在于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隐藏,前面已经讨论这么一大串,请先读完,谢谢。维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国加州并无禁止揭露或强制隐藏的法律,换句话说,编者不论是隐藏或揭露,严格来说都没有错。(生者传记方针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条目,只是阁下引用错了)所以,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需不需要自我审查,隐藏这些未成年人姓名(严格来说应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读学校等个人资料),而非强制的必须这么做。另外,我已经说了两次编者要负举证义务,阁下还有疑问吗?--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回复
(~)补充:这事真的没那么复杂。举例:你主动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帮忙的人就错了?美国加州有规定不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犯法了?总之,我不反感喜欢做做自我审查的人,但这事(自我审查)还真不是强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回复
参考《生者传记方针》,结论︰一、一如上列所援条文,即“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生者传记方针》不只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其余条目如有包含生者传记内容亦受《生者传记方针》所规范;二、《生者传记方针》提到,“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维基百科条目上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应负责任地去考量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影响”,所以此类记事条目亦应该考虑当事人,无论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单纯参与,在已足够令读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为前提下,谨慎考虑是否公开姓名,终究“……主角……有着足够的关注度,但却又并非人尽皆知……编辑者应有所克制,只应写入与主角关注度相关的资料,同时忽略掉与主角关注度无关的资讯”,在该类条目之中,姓名并非必须资讯。如若公开会令当事人往后难以面对,有深切影响则应该姑隐其名,以符合《生者传记方针》。--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回复
阁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扩张解释方针,那么请先将生者传记方针页面加入您的解释,并交付社群讨论,不要仅针对单一条目解释,请将解释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针。另外,由于生者不可能永远未成年,如果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但维基人撰写条目时当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隐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条例不尽相同,本条目是台湾罪案,台湾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资讯都必须隐去,但按照支持隐藏一方所言,仅隐藏被害者姓名,其实也是错的。相关法令楼上都有提及,阁下可至维基文库查找。总之,中文维基要自我审查我不反对,但前提是方针或指引里阐明了必须这么做。目前支持方采用的是扩张解释生者传记方针,但请问诸位在发表前有无细细思考相关问题。拜托了,不要初一条目A支持,十五条目B就反对,例如我楼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们隐藏了本条目被害人姓名,那么周岩案呢?是否应该更名为周姓女学生案?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嫌犯)现在都已经成年,案发时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回复
注意,每个条目彼此都是独立考量,请勿相互串联,如果,您举出的那个条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针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应该一并修正(凡涉及到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位具体自然人,其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方针与指引才对)。再者,生者方针的序言明确有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美国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为何您会认为这是在自我审查,这里的方针也有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其中也明确有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违反其他维基方针与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观点),或维基百科服务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会遭到移除。还请您仔细查阅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上。--🎂🎂㊗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回复
阁下之言错得离谱。如果每个页面和或条目都需分开考量的话,那么我们为何要有方针与指引?方针与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们所有编者,并使得维基百科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我说白了,未来必定还有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者的条目出现,如果下个条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么我们就不隐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华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维基百科也有,那么非华人就不隐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传记方针几次,阁下没有注意到吗?其要求的是:“不违反美国法律”,所以要求隐藏姓名,不是自我审查是什么?方针与指引根本没要求我们自我回避这些。我再说一次,我不反对自我审查,甚至将一些政治敏感条目隐藏我也不反对,前提是方针里头指明来这里的维基人必须这么做。说到这里,我真不明白阁下到底在纠结什么?生者传记方针你引用的,为何自己不先确认?--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回复
  • 鉴于WMF的法律咨询回复和建议,我的意见是:当维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时,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该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隐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回复
  • 每篇文章情况不一,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不过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传记方针》条文立注,方便日后再遇类似争议时,指引相关讨论。--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回复
    • 大恶者好为人师!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到现在没有一个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们仅隐藏被害者姓名,那么嫌犯(加害者)就不须隐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们无法面面俱到,因此阁下说的“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是否该再审酌审酌,因为你不是神。订下方针与指引是画出底线,如果中文维基要隐藏或公开未成年人姓名,我认为都可以,但不要个案判断,这是最坏的。请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将来维基人的困扰,如同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一样。--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回复
      亲爱的User:Tb095811zhwiki阁下,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这句话明显有失偏颇,现今,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以及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总览有着诸多的项目规范条目内容,何谈没有单独关于案件类条目的方针与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论据,以使讨论的条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为,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争议内容的编者需要提供证明。您想在条目中呈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还请您拿出十足的证据,以恢复内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亲属以及加害人愿意公布隐私的授权书之类)。--🎂🎂㊗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回复
    • 阁下要通例,不如就说说允许及禁止各有何理据啦,立场如此极端很难讨论,不如阁下选定是允许抑或禁止。现时《生者传记方针》是要求编者谨慎处理。所以阁下到底是想降低,还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方姓国中生奸杀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11日 (六) 06: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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