斛律武都

斛律武都(544年—572年8月17日),太安郡狄那县(今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人,敕勒族,北齐左丞相、咸阳王斛律光长子,北齐驸马、官员。

生平

天保四年(553年),斛律金卸任肆州刺史,被征召为太师返回晋阳,齐文宣帝高洋亲临斛律金的私人住所,陈设酒宴寻欢作乐,高洋十分欣喜,对斛律金说:“您立有大功,辅助高氏开创基业,父子两代忠诚为国,我应当和您家结为婚姻,让您家永远都做高氏的屏障。”高洋因此下诏斛律武都出任通直散骑侍郎、娶义宁公主,拜驸马都尉。结婚成礼当天,高洋和皇太后娄昭君亲临斛律金家,皇后李祖娥、太子高殷和诸王都跟随而来,以显示对斛律金的亲近优待[1][2][3]

斛律武都很快升任散骑常侍,加安东将军仪同三司,封兴势侯,出任使持节、都督西兖州诸军事、西兖州刺史,很快转任持节、梁州诸军事、梁州刺史,又加开府仪同三司,另外封永安县开国侯,被征召回京担任侍中左卫大将军食干清河郡。之后斛律武都外任使持节、都督兖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兖州刺史,很快加特进,又任太子太保,仍为兖州刺史[4]。斛律武都性子贪婪暴虐,任官并没有政绩,只做搜刮财货的事,侵夺百姓。武平年间,斛律武都外任兖州刺史,经过朝歌县时,县令县丞及属下搜刮了数千匹绢送上。斛律武都到了黎阳郡,命令部下暗示黎阳郡太守石曜及属下县官送礼。石曜手持一束绢对斛律武都说:“这是我老石用织机纺的,姑且送给您。您一路到此而来所取财物都出自官吏和百姓,官吏和百姓的物品,一丝一毫也不敢胡乱侵犯。”斛律武都知道石曜是个清正纯粹的儒者,只是笑也不责罚他[5][6]

武平三年(572年),斛律光被杀,七月廿三日(572年8月17日),斛律武都在兖州被朝廷的使者处斩,时年虚岁廿九[4]。斛律武都的弟弟斛律世雄斛律恒伽都被赐死[7][8][9]。斛律武都的儿子斛律锺因为年仅数岁,免于一死,北齐灭亡后,北周追赠斛律武都为使持节上开府、仪同大将军、怀平邵三州刺史[10]。建德六年岁次丁酉八月壬寅朔十九日庚申(577年9月17日),斛律武都和妻子义宁公主合葬于邺城西北十里[4]

家庭

祖父

父亲

  • 斛律光,北齐左丞相、咸阳王,赠上柱国、崇国公[4]

兄弟姐妹

参考资料

  1. ^ 《北齐书·卷十七·列传第九》:四年,解州,以太师还晋阳。车驾复幸其第,六宫及诸王尽从,置酒作乐,极夜方罢。帝忻甚,诏金第二子丰乐为武卫大将军,因谓金曰:“公元勋佐命,父子忠诚,朕当结以婚姻,永为蕃卫。”仍诏金孙武都尚义宁公主。成礼之日,帝从皇太后幸金宅,皇后、太子及诸王等皆从,其见亲待如此。
  2. ^ 《北史·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二》:天保三年,就除太师。四年,解州,以太师还晋阳。车驾幸其第,六宫及诸王尽从,置酒极夜方罢。帝欣甚,诏金第二子丰乐为武卫大将军,赐帛五千匹。谓曰:“公元勋佐命,父子忠诚,朕当结以婚姻,永为藩卫。”仍诏金孙武都尚义宁公主,成礼之日,帝从皇太后幸金宅,皇后、太子、诸王皆从。其见待如此。
  3. ^ 《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五》:丁巳,齐主登碣石山,临沧海,遂如晋阳。以肆州刺史斛律金为太师,乃还晋阳,拜其子丰乐为武卫大将军,命其孙武都尚义宁公主,宠待之厚,群臣莫及。
  4. ^ 4.0 4.1 4.2 4.3 4.4 退之 尹柯宇, 《北齐<斛律武都墓志>小考》, 《书法》 (第04期), 2024年, (第04期): 39–43 
  5. ^ 《北齐书·卷四十四·列传第三十六》:武平中黎阳郡守,值斛律武都出为兖州刺史,武都即丞相咸阳王世子,皇后之兄,性甚贪暴。先过卫县,令丞以下聚敛绢数千匹以遗之。及至黎阳,令左右讽动曜及郡治下县官。曜手持一缣而谓武都曰:“此是老石机抒,聊以奉赠。自此来并须出于吏民,吏民之物,一毫不敢辄犯。”武都亦知曜清素纯儒,笑而不责。
  6. ^ 《北史·卷八十一·列传第六十九》:武平中,为黎阳郡守。时丞相咸阳王世子斛律武都出为兖州刺史,性贪暴。先过卫县,令丞以下,敛绢数千疋遗之。至黎阳,令左右讽动曜及县官。曜手持一绢谓武都曰:“此是老石机杼,聊以奉赠。自此以外,并须出于吏人。吏人之物,一毫不敢辄犯。”武都亦知曜清素纯儒,笑而不责。
  7. ^ 《北齐书·卷十七·列传第九》:光有四子。长子武都,历位特进、太子太保、开府仪同三司、梁兖二州刺史。所在并无政绩,唯事聚敛,侵渔百姓。光死,遣使于州斩之。次须达,中护军、开府仪同三司,先光卒。次世雄,开府仪同三司。次恒伽,假仪同三司。并赐死。
  8. ^ 《北史·卷五十四·列传第四十二》:长子武都,位特进、开府仪同三司、梁兖二州刺史,所在唯事聚敛。光死,遣使于州斩之。
  9. ^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十一》:齐主遣使就州斩斛律武都,又遣中领军贺拔伏恩乘驿捕斛律羡,仍以洛州行台仆射中山独孤永业代羡,与大将军鲜于桃枝发定州骑卒续进。
  10. ^ 罗新,叶炜著. 《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 北京市: 中华书局. 2004: 465–468. ISBN 7-101-04320-8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