斛律武都

斛律武都(544年—572年8月17日),太安郡狄那縣(今山西省晉中市壽陽縣)人,敕勒族,北齊左丞相、咸陽王斛律光長子,北齊駙馬、官員。

生平

天保四年(553年),斛律金卸任肆州刺史,被徵召為太師返回晉陽,齊文宣帝高洋親臨斛律金的私人住所,陳設酒宴尋歡作樂,高洋十分欣喜,對斛律金說:「您立有大功,輔助高氏開創基業,父子兩代忠誠為國,我應當和您家結為婚姻,讓您家永遠都做高氏的屏障。」高洋因此下詔斛律武都出任通直散騎侍郎、娶義寧公主,拜駙馬都尉。結婚成禮當天,高洋和皇太后婁昭君親臨斛律金家,皇后李祖娥、太子高殷和諸王都跟隨而來,以顯示對斛律金的親近優待[1][2][3]

斛律武都很快升任散騎常侍,加安東將軍儀同三司,封興勢侯,出任使持節、都督西兗州諸軍事、西兗州刺史,很快轉任持節、梁州諸軍事、梁州刺史,又加開府儀同三司,另外封永安縣開國侯,被徵召回京擔任侍中左衛大將軍食幹清河郡。之後斛律武都外任使持節、都督兗州諸軍事、驃騎大將軍、兗州刺史,很快加特進,又任太子太保,仍為兗州刺史[4]。斛律武都性子貪婪暴虐,任官並沒有政績,只做搜刮財貨的事,侵奪百姓。武平年間,斛律武都外任兗州刺史,經過朝歌縣時,縣令縣丞及屬下搜刮了數千匹絹送上。斛律武都到了黎陽郡,命令部下暗示黎陽郡太守石曜及屬下縣官送禮。石曜手持一束絹對斛律武都說:「這是我老石用織機紡的,姑且送給您。您一路到此而來所取財物都出自官吏和百姓,官吏和百姓的物品,一絲一毫也不敢胡亂侵犯。」斛律武都知道石曜是個清正純粹的儒者,只是笑也不責罰他[5][6]

武平三年(572年),斛律光被殺,七月廿三日(572年8月17日),斛律武都在兗州被朝廷的使者處斬,時年虛歲廿九[4]。斛律武都的弟弟斛律世雄斛律恆伽都被賜死[7][8][9]。斛律武都的兒子斛律鍾因為年僅數歲,免於一死,北齊滅亡後,北周追贈斛律武都為使持節上開府、儀同大將軍、懷平邵三州刺史[10]。建德六年歲次丁酉八月壬寅朔十九日庚申(577年9月17日),斛律武都和妻子義寧公主合葬於鄴城西北十里[4]

家庭

祖父

父親

  • 斛律光,北齊左丞相、咸陽王,贈上柱國、崇國公[4]

兄弟姐妹

參考資料

  1. ^ 《北齊書·卷十七·列傳第九》:四年,解州,以太師還晉陽。車駕復幸其第,六宮及諸王盡從,置酒作樂,極夜方罷。帝忻甚,詔金第二子豐樂為武衛大將軍,因謂金曰:「公元勛佐命,父子忠誠,朕當結以婚姻,永為蕃衛。」仍詔金孫武都尚義寧公主。成禮之日,帝從皇太后幸金宅,皇后、太子及諸王等皆從,其見親待如此。
  2. ^ 《北史·卷五十四·列傳第四十二》:天保三年,就除太師。四年,解州,以太師還晉陽。車駕幸其第,六宮及諸王盡從,置酒極夜方罷。帝欣甚,詔金第二子豐樂為武衛大將軍,賜帛五千匹。謂曰:「公元勛佐命,父子忠誠,朕當結以婚姻,永為藩衛。」仍詔金孫武都尚義寧公主,成禮之日,帝從皇太后幸金宅,皇后、太子、諸王皆從。其見待如此。
  3. ^ 《資治通鑑·卷一百六十五》:丁巳,齊主登碣石山,臨滄海,遂如晉陽。以肆州刺史斛律金為太師,乃還晉陽,拜其子豐樂為武衛大將軍,命其孫武都尚義寧公主,寵待之厚,群臣莫及。
  4. ^ 4.0 4.1 4.2 4.3 4.4 退之 尹柯宇, 《北齐<斛律武都墓志>小考》, 《書法》 (第04期), 2024年, (第04期): 39–43 
  5. ^ 《北齊書·卷四十四·列傳第三十六》:武平中黎陽郡守,值斛律武都出為兗州刺史,武都即丞相咸陽王世子,皇后之兄,性甚貪暴。先過衛縣,令丞以下聚斂絹數千匹以遺之。及至黎陽,令左右諷動曜及郡治下縣官。曜手持一縑而謂武都曰:「此是老石機抒,聊以奉贈。自此來並須出於吏民,吏民之物,一毫不敢輒犯。」武都亦知曜清素純儒,笑而不責。
  6. ^ 《北史·卷八十一·列傳第六十九》:武平中,為黎陽郡守。時丞相咸陽王世子斛律武都出為兗州刺史,性貪暴。先過衛縣,令丞以下,斂絹數千疋遺之。至黎陽,令左右諷動曜及縣官。曜手持一絹謂武都曰:「此是老石機杼,聊以奉贈。自此以外,並須出於吏人。吏人之物,一毫不敢輒犯。」武都亦知曜清素純儒,笑而不責。
  7. ^ 《北齊書·卷十七·列傳第九》:光有四子。長子武都,歷位特進、太子太保、開府儀同三司、梁兗二州刺史。所在並無政績,唯事聚斂,侵漁百姓。光死,遣使於州斬之。次須達,中護軍、開府儀同三司,先光卒。次世雄,開府儀同三司。次恆伽,假儀同三司。並賜死。
  8. ^ 《北史·卷五十四·列傳第四十二》:長子武都,位特進、開府儀同三司、梁兗二州刺史,所在唯事聚歛。光死,遣使於州斬之。
  9. ^ 《資治通鑑·卷第一百七十一》:齊主遣使就州斬斛律武都,又遣中領軍賀拔伏恩乘驛捕斛律羨,仍以洛州行台僕射中山獨孤永業代羨,與大將軍鮮于桃枝發定州騎卒續進。
  10. ^ 羅新,葉煒著. 《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 北京市: 中華書局. 2004: 465–468. ISBN 7-101-04320-8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