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中華民國法律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中华民国为因应2019冠状病毒疾病,维护台湾人民健康,并因应其对台湾经济、社会之冲击所制定之条例[1][2],共有十九条[2][3][4]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特别条例
状态:已废止
施行日期2020年2月25日
修正次数3
最新修正2022年5月27日
废止日期2023年7月1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卫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特别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20年2月25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20年2月25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20年2月25日由总统蔡英文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20年2月25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相关法规传染病防治法

立法期程

  • 在初版条例当中,政府有编列新台币600亿预算因应疫情。
  • 2020年4月2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追加纾困特别预算1,500亿元新台币,总计纾困资金达2,100亿元[5]
  • 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预算原编列600亿元,连同追加预算3,599亿5,000万元,合计4,199亿5,000万元。为因应疫情最新发展,确有延长各项防治及纾困振兴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项,提高本条例所需经费上限至8,400亿元,得视疫情状况,分期编列特别预算;为因应疫情发展,修正第一项延长本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
  • 2022年6月7日,立法院台立院议字第1110702641号函说明二,立法院2022年5月27日第10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延长“严重特殊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间至2023年6月30日。
  • 2023年7月3日,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公告施行期间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当然废止。

参考资料

  1. ^ 温贵香. 林淑媛 , 编. 總統:面對疫情威脅 朝野展現台灣民主效率. 台北[市]. 中央社 CNA.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8150033). 
  2. ^ 2.0 2.1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务部全国法规数据库
  3.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www.cdc.gov.tw. [2020-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中文(繁体)). 
  4. ^ 2.16.886.101.20003.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2.16.886.101.20003. 2011-12-01 [2020-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4) (中文(台湾)). 
  5. ^ 政院感謝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2020-04-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5).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