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雪糕

禮記雪糕Lai Kei Ice Cream)是澳門一間老字號的冰室和雪糕品牌,於1933年由鄺禮敬先生創辦。起初以手推車沿路擺賣雪糕,後期從手推車路邊攤遷入店鋪內,直到1960年代遷往望德聖母堂水坑尾街附近一段荷蘭園大馬路商鋪經營至今[1]2019年入選「澳門特色老店」。

禮記雪糕飲冰專家

歷史

  • 1933年,禮記雪糕正式創辦,初期以手推車沿路擺賣雪糕經營。
  • 1960年代,遷往望德聖母堂水坑尾街附近一段荷蘭園大馬路商鋪現址經營。[2]
  • 1970-1980年代,禮記雪糕創辦人不僅研發出紅豆雪條、雪糕磚及雪糕三文治等產品,而其創辦人更親自設計「孖辮妹」商標作為該雪糕品牌的標誌。[1]
  • 目前,禮記雪糕由第三代傳承人鄺永燦先生經營,店內外充滿懷舊樸素風格,具介紹該店是澳門碩果僅存的冰室之一。[1]
  • 2019年2月,禮記雪糕被列入首批「澳門特色老店」評定名單。[3]

著名產品

  • 紅豆雪條
  • 雪糕磚
  • 雪糕三文治
  • 雪糕杯
  • 雪糕飲品

相關事件

禮記餅家告禮記雪糕案

2022年3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一宗關於商標——「禮記Lai Kei」註冊申請上訴案作出裁決。判決指出禮記雪糕商標由禮記 Lai Kei及一名女孩的圖像組成」,並為享有聲譽的商標,故此確認拒絕「相似」商標註冊的決定。又指,持有「禮記Lai Kei及一名女孩的圖像組成」這商標的店鋪(即:「禮記雪糕」)被「澳門特色老店評定委員會」評定為「澳門特色老店」,「屬澳門歷史悠久的店鋪及具有特色的商標,而享有聲譽的商標會增加消費者對相似的商標產生混淆的風險,因為馳名商標會為消費者留下更持久的記憶」。[4]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於2022年3月7日公佈該案件。[5]

案情指,甲 (禮記餅家) 為兩項主要由「禮記餅家」四個中文字組成的商標的持有人,用以標示第30號及第29號的產品/服務類別,有效期分別至2025年7月7日及2026年8月31日。2018年11月30日,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申請註冊四項商標,用以標示第29號、第30號、第32號及第35號的產品/服務類別,上述商標由「禮記」兩個中文字及「LAI KEI」組成。2020年3月13日,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根據第97/99/M號法令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1款a項及第9條第1款c項規定,拒絕上述四項商標的註冊申請。2020年5月4日,甲針對上述決定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初級法院在上述案件傳喚對立利害關係人乙 (禮記雪糕)。乙持有一項商標,用以標示第30號的產品/服務類別,該商標主要由「禮記」兩個中文字、「Lai Kei」及一名女孩的圖像組成,有效期至2026年5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 (禮記餅家) 上訴理由成立,批准甲商標註冊的請求。

乙 (禮記雪糕) 一方不服,針對上述判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其後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成立,認為乙 (禮記雪糕) 的商標屬強商標,享有聲譽並屬馳名商標,廢止初級法院的裁決,確認當時經濟局拒絕商標註冊的決定。甲 (澳門禮記餅家) 不服中級法院裁決,指出該裁判因「遺漏審理」而存有無效的瑕疵,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廢止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維持初級法院之判決。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之裁判並不存有任何「遺漏審理」的無效瑕疵。另一方面,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的規定,商標的「法律作用」是讓消費者識別某一產品或服務的來源,以區分在市場上生產或投放的另一產品或服務,商標應被理解為產品及服務在競爭中的獨特標記。因此,某一商標不可與之前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相似的程度不能使中等消費者產生混淆。甲申請註冊之商標與乙持有之商標所涉及產品或服務完全相同,兩者具有相同的文字表述「LAI KEI」及「禮記」。合議庭續指,乙的店鋪被「澳門特色老店評定委員會」評定為「澳門特色老店」,屬澳門歷史悠久的店鋪及具有特色的商標,而享有聲譽的商標會增加消費者對相似的商標產生混淆的風險,因為馳名商標會為消費者留下更持久的記憶。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禮記餅家一方 (甲方) 上訴敗訴。[5]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澳門特色老店 - 禮記雪糕. 澳門特色老店. [2022-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2. ^ 禮記雪糕 - 歷史. 禮記雪糕. [2022-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3. ^ 首批“澳門特色老店”評定名單. 澳門特色老店. 2019-02-14 [2022-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4. ^ 「禮記LAI KEI」商標註冊惹爭議 終院:「禮記雪糕」商標享有聲譽 不應有相似商標. 論盡媒體. 2022-03-07. 
  5. ^ 5.0 5.1 因與享有聲譽的商標相似 終院確認拒絕商標註冊的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2-03-07.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