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定理
簡介
演繹定理通常被視為元定理,也就是以元語言來描述的符號組合規則(也就是推理規則,如肯定前件)為基礎,配上邏輯公理(被認為"永遠為真"的一套合式公式)為前提去證明的某種規則,通常都有以下的形式:(以下 、 為任意合式公式)
視為元定理的例子請參見一階邏輯條目的演繹元定理。
但在某些邏輯系統中,演繹定理被定為基礎的推理規則。這種系統跟視為元定理的系統比較起來,推理的效力是等同的,所以在此並不贅述。
演繹的例子
證明 ((P→(Q→P))→R)→R:
- (P→(Q→P))→R 1. 假設
- P→(Q→P) 2. 公理 1
- R 3. 肯定前件 2,1
- ((P→(Q→P))→R)→R 4. 演繹自 1 到 3 QED
從使用演繹元定理的演繹轉換到公理化證明
在公理化版本的命題邏輯中,通常有着公理模式和推理規則(這裏的 P、Q 和 H 可以被替換為任何命題):
- 公理 1:P→(H→P)
- 公理 2:(H→(P→Q))→((H→P)→(H→Q))
- 推理規則肯定前件:從 P 和 P→Q 推出 Q
從這些公理和推理規則你可以快速的演繹出定理模式 P→P (參見命題演算)。選擇這些公理模式使你能夠容易的從它們推導出演繹定理。可以通過使用真值表驗證來證實它們為重言式,而肯定前件保持真理。
假如我們有了 Γ 與 H 證明 C,並且我們希望證實 Γ 證明 H→C。對於在演繹中的每個步驟 S:
- 如果這個步驟是在 Γ 中的前提(重複步驟)或一個公理,我們可以應用肯定前件於公理 1:S→(H→S),來得到 H→S。
- 如果這個步驟是 H 自身(假設步驟),我們應用這個定理模式來得到 H→H。
- 如果這個步驟是應用肯定前件於 A 和 A→S 的結果,我們首先確保它們已經被轉換成 H→A 和 H→(A→S),並接着採用公理 2:(H→(A→S))→((H→A)→(H→S)),並應用肯定前件來得到 (H→A)→(H→S),並接着再次應用來得到 H→S。
在這個證明的結束處我們有了所需要的 H→C,除了它現在只依賴於 Γ 而不再依賴於 H 之外。所以這個演繹步驟將消失,合併到是從 H 推導出的結論的前面步驟中。
為了最小化結果證明的複雜性,在轉換之前要進行某些預處理。實際上不依賴於 H 的任何步驟(除了結論)都應當被移動到假設步驟之前並去縮進一個層次。並且任何其他不必要步驟(不用來得到結論或可以被繞過的),比如不是結論的重複應當除去。
在轉換期間,在演繹開始處(緊接着 H→H 步驟之後)放置所有的對公理 1 的肯定前件應用可能是有用的。
在轉換肯定前件的時候,如果 A 在 H 的範圍之外,則必須應用公理 1:A→(H→A),和肯定前件來得到 H→A。類似的,如果 A→S 在 H 的範圍之外,應用公理 1:(A→S)→(H→(A→S)) 和肯定前件來得到 H→(A→S)。做這二者不是必須的,除非肯定前件步驟是結論,因為二者都在這個範圍之外,那麼肯定前件應當已經被移動到 H 之前並且因此也在這個範圍之外。
在Curry-Howard同構下,上述對演繹元定理的轉換過程類似於從lambda 演算項到組合子邏輯項的轉換過程,這裏的公理 1 對應於 K 組合子,而公理 2 對應於 S 組合子。注意 I 組合子對應於定理模式 P→P。
轉換的例子
要展示如何把自然演繹轉換成公理化形式的證明,我們應用它於重言式 Q→((Q→R)→R)。實際上,知道可以這麼做通常就足夠了。我們通常使用自然演繹形式來替代更長的公理化證明。
首先,我們寫使用自然演繹的證明:
- Q 1. 假設
- Q→R 2. 假設
- R 3. 肯定前件 1,2
- (Q→R)→R 4. 演繹自 2 到 3
- Q 1. 假設
- Q→((Q→R)→R) 5. 演繹自 1 到 4 QED
其次,我們轉換內層的演繹為公理化證明:
- (Q→R)→(Q→R) 1. 定理模式 (A→A)
- ((Q→R)→(Q→R))→(((Q→R)→Q)→((Q→R)→R)) 2. 公理 2
- ((Q→R)→Q)→((Q→R)→R) 3. 肯定前件 1,2
- Q→((Q→R)→Q) 4. 公理 1
- Q 5. 假設
- (Q→R)→Q 6. 肯定前件 5,4
- (Q→R)→R 7. 肯定前件 6,3
- Q→((Q→R)→R) 8. 演繹自 5 到 7 QED
第三,我們轉換外層的演繹為公理化證明:
- (Q→R)→(Q→R) 1. 定理模式 (A→A)
- ((Q→R)→(Q→R))→(((Q→R)→Q)→((Q→R)→R)) 2. 公理 2
- ((Q→R)→Q)→((Q→R)→R) 3. 肯定前件 1,2
- Q→((Q→R)→Q) 4. 公理 1
- [((Q→R)→Q)→((Q→R)→R)]→[Q→(((Q→R)→Q)→((Q→R)→R))] 5. 公理 1
- Q→(((Q→R)→Q)→((Q→R)→R)) 6. 肯定前件 3,5
- [Q→(((Q→R)→Q)→((Q→R)→R))]→([Q→((Q→R)→Q)]→[Q→((Q→R)→R))]) 7. 公理 2
- [Q→((Q→R)→Q)]→[Q→((Q→R)→R))] 8. 肯定前件 6,7
- Q→((Q→R)→R)) 9. 肯定前件 4,8 QED
這三個步驟可以簡潔的使用Curry-Howard同構表述為:
- 首先,在 lambda 演算中,函數 f = λa. λb. b a 有類型 q → (q → r) → r
- 其次,通過在 b 上的 lambda 除去,f = λa. s i (k a)
- 第三,通過在 a 上的 lambda 除去,f = s (k (s i)) k
參見
引用
- 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Logic by Vilnis Detlovs and Karlis Podniek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odnieks is a comprehensive tutorial. See Section 1.5.
外部連結
- 元數學證明探索者主頁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