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對現今中華民國政府的代稱

台灣當局(英語:Taiwan Authorities[1][2]/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也稱為台灣方面台灣有關方面[3]:208,簡稱台當局[4][5],意為統治台灣地區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的涉台用語之一[a]。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以稱呼現今實際統治台澎金馬中華民國政府,同時禁止使用「台灣政府」一詞[b]。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國政府、國際組織也使用該名稱[6][7][8],以表明統治台灣的政治實體並非「政府」[9]。停用該詞,則意義相反[1][2]

根據一個中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宣稱自1949年其政府成立以來,已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唯一的中國政府,否認1949年遷至台灣以來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10][11]:47,故使用台灣當局一詞。該詞可擴張使用,例如「台灣當局領導人」、「台灣當局有關部門」等。

相對的,中華民國政府主張自身為獨立主權國家,亦以中國當局大陸當局中共當局北京當局等代稱來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以國民黨反動派政府、國民黨反動統治集團之類貶稱,指代自1927年4月蔣中正南京另立國民政府起、至1949年渡江戰役解放軍攻占南京期間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反動」一詞,給予負面定義。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兩岸分治起,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互不承認。中華民國方面以中共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將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為「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10]。此外,或定義為死亡政權、割據政權、非法政府[11]:42。以蔣介石集團[9]國民黨當局、國民黨統治集團、台灣當局[10]等代稱中華民國政府,直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四憲法通過後停止使用「國民黨反動派」一詞。

1987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官方文件中[c]將「中華民國」之類的正式稱謂視為「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a]新華社[b]相關規定,對1949年之後遷往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不得直接稱呼其名稱。

國台辦在回應香港部分歷史教材把以往的「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改為「中國國民黨遷台」[12]時表示「1949年國民黨政權…退居台灣島,從此喪失了代表全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13]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作者,依「台灣當局」一詞和馬英九政府時期兩岸官員「定期會晤、互稱官銜」,認為兩岸政府「在一定行政層級、在一定領域範圍內『默認』對方公權力的『合法性』」[11]:47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政治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指出,即便不認為「台灣為一個主權國家」,通常也不會視為非法政權或地方政府,而是視為「事實上的政府」[11]:46—47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國政府或使用「台灣當局」一類詞語。如美國政府1979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在《台灣關係法》中稱呼其為「台灣治理當局」[14]。2022年3月28日,美國參議院通過《美國競爭法》,要求美國國務院與其它政府機構,停止以過時的「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來稱呼台灣民選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國立政治大學東亞所名譽教授丁樹范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表示,「『台灣當局』用法改變,這部分不會是拜登政府優先要處理的。如果不稱呼『台灣當局』,在媒體上、記者會要有什麼樣的新說法,又不能講台灣政府,一講台灣政府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跳腳[1]。」同年9月14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台灣政策法》,其中102條中小項,「結束將台灣政府稱為『台灣當局』的過時做法[15]。」[2]

俄羅斯聯邦的《俄羅斯聯邦與台灣關係條例》也有類似規定。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本文以「中國台灣當局」稱呼中華民國政府[16][17]

備註

  1. ^ 1.0 1.1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2016年3月修訂)》一、涉及台灣官方機構及其官員稱謂的用語 1.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2. ^ 2.0 2.1 《新華社新聞信息報道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49、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50、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
  3. ^ 文件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發出的《新聞出版署關於轉發外交部〈關於國內出版物出現台灣偽稱問題〉來函的通知[3]:47—48

注釋

  1. ^ 1.0 1.1 1.2 記者:黃春梅. 責編:許書婷、申鏵,網編:瑞哲 , 編. 美参院通过美国竞争法案 要求停用过时的"台湾当局". 自由亞洲電台網站. 2022-03-27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6) (簡體中文). 
  2. ^ 2.0 2.1 2.2 梢虢、嘉鼎任. 《台湾政策法案》:是什么,从哪来,到哪去. 復旦發展研究院網站,來源:復旦中美友好互信合作計劃. 2022-09-19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6) (簡體中文). 
  3. ^ 3.0 3.1 蔡玫. 《论涉台用语的编辑问题》. 中國出版 (北京市: 中國新聞出版傳媒集團). 2016, (2016年第12期): 47—49. ISSN 1002-4166 (簡體中文). 
  4. ^ 外交部正告台當局!
  5. ^ 台當局發布一項禁令:對等反制大陸?國台辦回應
  6. ^ Australia Gov. Australia-Taiwan relationship.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 AUS. [2021-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08). 
  7. ^ Legalisation of documents from Taiwan for use in the Netherlands. Information from the Dutch government in one place, worldwide. Netherlandsworldwide.nl. [2021-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1). 
  8. ^ Yu-long Ling. The TRA's Declaratory Definition of Taiwan's Sovereignty. 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2015, (22, SPECIAL ISSUE II): 277–282 [2021-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8). 
  9. ^ 9.0 9.1 驻北马其顿大使张佐发表《台湾从来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署名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北馬其頓共和國大使館網站. 2022-06-14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3) (簡體中文). 第二,聯大第2758號決議在國際法上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若其中的「中國」不包括台灣,則無需驅逐「蔣介石的代表」。當時蔣介石集團聲稱其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上述措辭表明[……]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辦公室官方法律意見強調,「聯合國認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沒有獨立地位」,「台灣當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 
  10. ^ 10.0 10.1 10.2 一个中国原则. 中國政府網. 摘自《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 [2023-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7) (簡體中文). 一、一個中國的事實和法理基礎[……]國民黨統治集團退踞台灣以來,雖然其政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稱,但它早已完全無權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一個中國原則的產生和基本涵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當天即向各國政府宣布:「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隨後又致電聯合國,聲明:國民黨當局「已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完全無權代表中國。外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與台灣當局斷絕或不建立外交關係,是新中國與外國建交的原則。[……] 
  11. ^ 11.0 11.1 11.2 11.3 王英津. 《论“国家—政府”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 台灣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2015, (2015年第6期): 41—55 [2023-01-27]. ISSN 1006-668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9) (簡體中文). 第四,「一個國家, 兩個政府體系」是兩岸是兩岸統一前的事實狀態。自1949年以來[……]雖然兩個互不隸屬的對立政權均否認對方的合法性,僅互稱對方政權為「當局」,[10]但「當局」的稱謂卻含有不否定對方政權存在的意蘊,實質上暗含着承認對方政權為各自管轄地區「事實當局」的意味。而且,2008年以來,兩岸以「兩會」名義簽署了20多項協議,大陸國台辦和台灣陸委會的負責人定期會晤、互稱官銜,這些均表明雙方已經開始在一定行政層級、在一定領域範圍內「默認」對方公權力的「合法性」了 。[11]基於上述原因[……] 
  12. ^ 跟隨中共史觀 港小學課本刪除中華民國政府字句. 中央社. [2021-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6). 
  13. ^ 中国国台办否认中华民国存在 台湾朝野齐声表示无法接受. VOA. [2021-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6). 
  14. ^ 陳鴻瑜. 台灣法律地位之演變(1973-2005) (PDF) (報告). 臺北縣: 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9. 2008年7月20日 [2021年5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年10月17日). 對於台灣的定義是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款:「台灣一詞:包括台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從而可知,台灣關係法所規範的台灣只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並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 
  15. ^ 熊輝. 美国会参议院通过《台湾政策法》. 美中時報,來源:美國國會網. 2022-09-17 [2023-01-26] (簡體中文). 1、美國對台政策 101、政策聲明。[……]102、台灣政府的待遇 [……](2)結束將台灣政府稱為「台灣當局」的過時做法。 
  16. ^ 南海仲裁不認台灣是國家 「中國台灣當局」出現12次. 自由時報. 2016-07-13 [2016-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3). 
  17. ^ 台灣拒絕承認南海裁決,派軍艦巡航爭議海域. 紐約時報中文網 國際縱覽. 2016-07-14 [2017-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8) (中文).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