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杰荣
孔杰荣(英语:Jerome Alan Cohen,1930年7月1日—),音译杰罗姆·艾伦·柯恩,是美国著名的中国及东亚法律专家。他是前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暨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同时也是外交关系协会兼任资深研究员、宝维斯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
孔杰荣 Jerome Alan Cohe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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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美国纽泽西州伊丽莎白市 | 1930年7月1日
国籍 | 美国 |
教育程度 | 耶鲁大学法学博士 (1955) |
母校 | 耶鲁大学耶鲁法学院 |
知名于 | 中国及东亚法律专家 维权人士 |
头衔 |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 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
生平
孔杰荣于1930年出生在美国纽泽西州,父亲是一个地方政府检察官。1947年进入耶鲁大学就读。1951年以Phi Beta Kappa学生联谊社成员身份毕业后,他接受福布莱特计划的资助到法国研究国际关系。一年后,回到耶鲁大学继续攻读学位,并于1955年获得法学博士。在耶鲁期间,他曾担任《耶鲁法律杂志》的主编。1955至1956年,他先后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及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的手下当书记官。
1959年,孔杰荣到柏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里任教。期间,洛克菲勒基金会请他代为征求一位能接受四年赞助,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由于一直没有适合的候选人出现,于是孔决定毛遂自荐。他开始学习中文,但是在当时美国人不准进入中国的情况之下,他只好到香港,在那里访问从中国大陆逃出来的难民,请教一些有关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后来他根据这些访问记录完成了他的第一本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1943-1963》。
1964年,孔被聘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他在那里前后待了17年,创立了学校的东亚法律研究会。这段期间,他不时主张与中国实现关系正常化。1972年,孔杰荣以美国科学家联盟访问团团员的身份,终于进入中国大陆,并见到了中国总理周恩来。1977年,他陪同参议员泰德·甘迺迪到北京,会见了邓小平[1]。
1972年,孔成为第一批访问北韩的美国学者之一。1973年8月,他曾协助拯救被绑架的金大中。金后来在1997年成为大韩民国总统,并于2000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1]。
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孔杰荣稀有的中国法律专业使他成为抢手的人物。1980年他获得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可让他在中国生活且发展所长,于是他向哈佛大学请了年假,到北京向商务官员教授美国的合同法。次年,当假期即将结束时,他决定留在中国并进入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工作。
1989年六四事件爆发,宝维斯关闭了其香港办公室,孔杰荣也回到美国并在1990年受聘为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担任宝维斯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顾问。后来他在纽约大学成立了亚美法研究所,致力于促进整个亚洲的法治发展。
人权工作
孔杰荣在一生中对提倡人权一直努力不懈。除了关注中国的法律改革,在推动释放政治犯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2]。他也经常在《南华早报》的双周专栏里评论有关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人权问题。
与台湾的关系
孔杰荣在台湾的影响力相当大,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在哈佛大学深造时是他的学生[1][4],马的夫人周美青亦曾是他的人权事务研究助理[5]。1985年,孔在台湾政治犯吕秀莲被释放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吕在哈佛大学求学时亦是他的学生,后来成为中华民国副总统[1]。
此外,在1985年江南案发生后,他曾义务代表刘宜良(即江南)的遗孀到台湾出庭[1][6][7]。于诉讼的期间,他认为光是将凶手——也就竹联帮分子陈启礼等人——定罪是不够的;他认定中华民国政府必定直接参与了这次阴谋,且必须为之负责。后来证明他是对的,中华民国国防部情报局局长及其属下相关人等也被逮捕并判刑入狱。
2008年,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因贪污及洗钱案入狱,孔杰荣虽对陈及其的家人牵涉的金额感到“恶心”,但是他也认为此案也反映出台湾过渡中的法律体制之部分缺失——法院该在保证他不会逃跑的条件下释放他,也要保证他有适当的机会为自己辩护[5][8][9][10]。不过,马英九随后也公开澄清对陈水扁的司法羁押并无不当[1][11]。
2019年3月27日,孔杰荣出席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纪念台湾关系法40周年活动,提出:美国国务院对于台湾总统、副总统与行政院长只能过境美国不能正式造访,以及外交部长与国防部长造访美国不能接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等限制太严格也没有必要;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应该正名为“台湾经济文化办事处”。[12][13]
对美国人权的观点
2021年3月中美高层阿拉斯加会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以“黑人的命也是命”等为证据,斥责美国的人权纪录、制度性不平等。孔杰荣说,如果外国对美国人权的批评是基于事实,“我们必须学会接受和回应”,美国不应回避短处,“难道像中国那样钳制公众讨论和建议的做法会更好吗”[14]。
对港区国安法的观点
驳斥陈弘毅的社会契约论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陈弘毅在留学美国期间曾经师从孔杰荣,所以孔杰荣是陈弘毅的老师[15]。2020年7月4日,陈弘毅在香港电台节目《香港家书》的专访中称刚于7月1日生效的《港区国安法》可理解为中央政府为继续实施一国两制而提出新的“社会契约”,只要市民日后的言行不再跨越《港区国安法》条文设定的底线,便无须动用法例进行检控和判刑,一国两制可以重新上路[16],孔杰荣于翌日驳斥陈弘毅的“社会契约论”[17]。孔杰荣称每位法律系教授都应该知道契约要由双方自愿签订,《港区国安法》却是中共秘密起草,而且条文极为含糊,所以《港区国安法》绝不可能是契约,而是“无商量馀地的政治、社会勒令”(non-negotiable political and social diktat)[18],这无异于告诉香港人,只要跟从中央意思便安然无恙,甚至得到快乐。孔杰荣认为香港人最终会失去自由,再无发声权利[19]。
发文指香港司法体系渐近中国大陆
孔杰荣在2021年2月发文指《香港国安法》预设不准保释的条款[20],已被应用于香港本地的一般案件[21],而不再局限于国安法被告;孔杰荣指黎智英在其国安案被终审法院撤销保释翌日,网台D100主持人尹耀昇因无关国安法的洗黑钱案被提堂,香港裁判法院总裁判官苏惠德却援引黎智英国安案案例拒绝其保释申请[22],孔杰荣指这反映即使在无关国安法的一般香港案件中,被告也越来越难获得审前保释,变相使被告未被定罪前便要长期入狱还押,并认为香港司法体系正逐渐接近视审前保释视为特例[21]的中国大陆[20]。
家庭
著作
- 越南投资法规(Investment Law and Practice in Vietnam)。朗文,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朗文,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法(People's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Law)。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导论:1943-1963年(The Criminal Proces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49-63: An Introduction)。哈佛大学出版社,1968年。
注释与参考文献
- 资料来源
- ^ 1.0 1.1 1.2 1.3 1.4 1.5 1.6 (Kruger, 2009)
- ^ (Kruger, 2009; Chen, 2010)
- ^ 紐大教授照料 入住千呎公寓 「他在這裏像在家」. 香港苹果日报. 2012-05-21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8).
- ^ 林浩然、曾依璇. 馬英九當總統哈佛恩師孔傑榮驕傲但不意外. 大纪元. 2008-05-19 [201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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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駁陳弘毅社會契約論 老師孔傑榮:國安法秘密起草 是政治勒令. 立场新闻. 2020-07-05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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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 20.1 Jerome A. Cohen. The Long-Term Implications of the Jimmy Lai Bail Decision. The Diplomat. 2021-02-11 [202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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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傑斯保釋申請被拒 須還柙至5月再訊 控方引用黎智英案判詞反對保釋. 众新闻. 2021-02-10 [202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 参考文献
- Kruger, Pamela. China's Legal Lion (pdf). The Law School Magazine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0-11-30] (英语).[永久失效链接]
- Chen, Weihua. A legal aide for East and West. China Daily. 2010-07-06 [201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