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
法令依据
- 卫星广播电视法(请参阅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定义
-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条第3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经营者)︰指直接向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设备,提供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之事业。”
主管机关
业者名单
- 1999年11月22日,号称台湾第一家合法直播卫星电视业者的太平洋卫视正式开播。2001年6月30日,太平洋卫视结束营业。
- 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之统计数字,至2010年8月底,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共计9家公司。
- 本国业者5家:太空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星际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弘开数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先进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侑玮卫星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业者4家:新加坡商全球广播商业新闻电视台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特纳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英属开曼群岛商艾科思达亚洲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彭博新闻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资料: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_content_sn=2025&is_history=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