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因縣升格後為因應原轄下山地鄉,所改制成的地方自治團體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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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改制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的問題(維護《憲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參政權[1],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為民選,並得由區民直接選舉「區民代表」組成「區民代表會」。

歷史緣由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3]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4]

分布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人口12,259人。目前各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5]

直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族語名稱 主要族群 通行語
  新北市 烏來區 Ulay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桃園市 復興區(尾安棧/大嵙崁) Pyasan/Takoham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臺中市 和平區(葉芯) Pasing 泰雅族 賽考利克泰雅語
  高雄市 那瑪夏區 Namasia 布農族卡那卡那富族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桃源區 Ngani 布農族拉阿魯哇族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茂林區 Teldreka 魯凱族 魯凱語

參考文獻

  1.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4-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2. ^ 曾盈瑜.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 中央社. 2014-01-14 [2020-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3. ^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4. ^ 4.0 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 內政部民政司. 2014-01-14 [2014-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5. ^ 林彥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時報. 2017-10-12 [201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3).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