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族通婚
异族通婚(英文:Interracial marriage)是指不同民族或种族个体间的婚姻,有混血儿的一系列现象。異族通婚的成因有很多,而大規模的異族通婚則成為種族混合,往往對社會和文化,帶來有一定重要的影響,是人類學、社會學和政治學其中一個研究課題。
历史上, 美国和南非都曾经立法禁止异族通婚。1967年,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裁决弗吉尼亚州以及美国其它16州的反异族通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1][2]至此,异族通婚在美国全国合法化。
参見
参考资料
- ^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5) (英语).
- ^ Loving v. Virginia.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9-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15)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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