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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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又稱司法院院會,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1],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副院長代理主席。司法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司法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關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
-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司法院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必要時司法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組成官員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司法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司法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
根據《司法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司法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司法院會議。
- 民事廳廳長
- 刑事廳廳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司法行政廳廳長
-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
- 秘書處處長
- 資訊處處長
- 公共關係處處長
- 參事室主任參事
- 人事處處長
- 會計處處長
- 統計處處長
- 政風處處長
- 發言人室發言人
- 其他經司法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相關官員
議事方式
司法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
参考文献
- ^ 司法院組織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