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
德國法學家
卡尔·阿尔弗雷德·鲁道夫·拉伦茨(德語:Karl Alfred Rudolf 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 |
---|---|
出生 | 1903年4月23日 普鲁士王国莱茵省韦瑟尔 |
逝世 | 1993年1月24日 德國巴伐利亚州奥尔兴 | (89歲)
墓地 | 格勒本采尔 |
母校 | 马尔堡大学、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 |
机构 | 基尔大学、慕尼黑大学 |
政党 | 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勞工黨 (1937年5月1日- 1945年10月10日,党员编号5041008) |
配偶 | 伊姆加德·拉伦茨(Irmgard Larenz,婚前姓Müller) |
荣誉
|
生平
卡尔·拉伦茨1903年出生於韦瑟尔,父親是擔任高等行政法院評議員的卡尔·拉伦茨,母親為爱达·拉伦茨(Ida Larenz,婚前姓Pagenstecher)。中學就讀波森的新维德维尔纳·海森堡文理中学以及施馬根多夫的Heinrich v. Kleist-Realgymnasium。
1921年中學畢業後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於马尔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及哥廷根大学。
1926年11月,卡尔·拉伦茨在哥廷根大學發表論文《黑格爾的歸責學說與客觀歸責概念》,獲得法學博士學位,並在哥廷根大學繼續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後任教於基尔大学。
1933年成爲基爾大學教授後,發表了推進纳粹主义的基爾學派將納粹正當化的著作(德文版)。在納粹德國時被封為「桂冠法學家」(Kronjurist),並且是受納粹德國官方肯定的基爾學派成員之一。[1]因此,戰後被禁止教授法哲學與法理學等法律形上學,只被允許教授民法。
卡尔·拉伦茨二戰後繼續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於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學方法論》(Methoden lehreder Rechtswissenschaft)。1993年卒于慕尼黑附近的奥尔兴。
主要著作
- 《新法学總论》,1935。
- 《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
-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60。
- 《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
參考文獻
- ^ 黃瑞明,納粹時期的拉倫茲:德國法學界的一頁黑暗史,台大法學論叢,2003年
外部連結
- 法理學經典導讀系列演講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台灣法理學會、台灣法學會與台大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共同提供)
- 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