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典範條目評選/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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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FA重審提出新的處理方式
各位編輯好,近日查閱了過去的方針發現許多編輯針對FA候選提出了一些建言,在此敝人觀察了數個月的FA候選情形,發現有部分用戶因不滿條目狀態引發編輯戰並提出重審,最終該條目在結束評選前一分鐘才壓線完成保留FA資格。為了避免用戶因偏激情緒編輯維基百科影響條目素質,敝人在此提出重審的標準,希望各位編輯可以參考並做出相關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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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2:53 (UTC)
- 首先,要解決問題,應該做的是吸引更多人來參與評選,而非修訂規則來遷就。其次,針對性惡意重審等同POINT,可以考慮封禁,無需改動規定。最重要的是,參與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您草擬的新規定將無法讓一些有問題的FAGA撤銷,現規定實行的初衷就是要將一些有問題的條目更容易地撤銷掉。—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8:31 (UTC)
- 針對閣下提的問題深信其他編輯亦有相同的疑問,敝人在此統一回答。重選期為了讓編輯可以更快速的判別條目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資格,所以才採用了這樣的規範,同時為了防止惡意的提出重審,採用了相對多數決的方式搭配基本大於等於反對票4票的門檻較為公正,也使得這些條目不會因為門檻8票過高而被扼殺。當然閣下提出可舉報WP:POINT,但是如果是針對單一個案的部分是難以舉證,除非是大量提報重審才會被制止。另外閣下可以留意新條文有明訂絕對票大於反對票者至少4票即保留典範條目資格,這也就意味著該投票必須要有支持票才可以做相對應的處置,如果沒有支持票的話,達4反對票便可撤銷相對應的資格。另外,申請延長重選期的部分亦有明定申請以一次為限,而申請延長重選期的條件則是雖然絕對票為8,但不符合票數等於總票數24的三分之一,基本上若是要像閣下所提「將一些有問題的條目更容易地撤銷掉」,基本上是不會有延長重選期的發生,而此條文亦會保障到其他因為重選而需要改善編輯狀態的條目。--🍫|📖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07 (UTC)
- 達4反對票可不容易啊。更不用說當有支持票出現的時候。您可以看一下歷來重審,有多少次有4票反對。—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22 (UTC)
-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在舊有規定之下以1反對票提出之後,若有支持票但未達8票亦會撤銷資格,這樣的狀況會被認為是反對票凌駕於支持票,反而呈現出票票不等值的狀況,更何況重選期的提名人亦有撤銷權,倘若提出撤銷撤銷重選後,對於同樣投下反對票的人亦不公平。--🍫|📖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39 (UTC)
- 換個說法:「一篇新條目提名FA,7支持對1反對,您認為這是通過了嗎?」。我想答案是不通過吧?本來制度上,支持和反對票就不是等值,就算您提名一篇新條目,反對票也必須要低過某一水平才會通過,仍然有您所謂的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出現,所以沒有凌駕不凌駕的問題。現制度與其說是重審、撤銷云云,更準確的說法是重新評核,情況如同您提名一篇新條目至FA一樣,並無分別,通過標準都是相同的,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反之,您的新建議讓這種對等失衡,一旦通過,FA地位千秋萬世的機會急增。以前,就是因為採用類同機制,導致大量有問題的FA多次重審後均未能成功撤銷才改行了現制度,不可能亦不應該走回頭路。最後說道撤銷權的問題,雖然很少,但是撤銷提名條目至FA的情況也是有吧。—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56 (UTC)
- 非常感謝閣下突顯條目的不合理的地方,這也堅定此次提案的改革立場。這樣的改革不會使得FA條目留名千史,反而會讓部分值得留存的條目可以獲得妥當的保障。基於閣下所提出的「一篇新條目提名FA,7支持對1反對,您認為這是通過了嗎?」係基於8票門檻之上,而此次的改革並未基於新評選所做出改變。為了讓編輯能優先的處理重選,特地將重選期更改為單週便是為了讓整個流程可以更快速的跑完,也能讓條目可以獲得適當的調整與安排。維基百科的資源必須要獲得平等的運用,這也是為什麼新的提案要採取相對多數決,這就是充分的展現出新的提案可以保障條目,讓不當的重選阻絕在外。我們必須解決長期以來令人詬病的問題,像這樣的困難從過去到現在都一直存在,我們當然不會走回頭路,但我們應該珍惜先前不斷透過討論而得來不易的成果,並在既有基礎上尋求新的解決方案,改善現有的制度,使得問題可以獲得充分的解決。--🍫|📖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24 (UTC)
- 「這樣的改革不會使得FA條目留名千史,反而會讓部分值得留存的條目可以獲得妥當的保障。」怎樣做到?看完整段,我仍然看不到新建議比現制度要好的地方,4票反對的問題仍然存在。假設,沒有惡意重審的問題,我認為制度已經相當完善,改動空間不大,因此我們需要做的不是改變FA制度,而是解決惡意重審的問題。不是嗎?—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58 (UTC)
- 面對惡意重審的問題,我相信提高反對票的門檻以及修繕相關的標準會是一個選擇,我所提出的建議也只會是一個考量,整個維基百科的編輯本來就會有許多不同意見和想法,但是在經過民主討論後,我相信就會有更合適的解決方案,畢竟這攸關的是未來典範條目的標準與維基百科更健全的發展。制度上的改變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法,但是在過去的方法無法扼止惡意重審的問題,那我們就要改善這個制度,使他更健全。閣下提及4票的問題,敝人深信在改革整個制度過後會更踴躍的討論,維持現狀不會是好的選擇,這將會是一個新的方向也會是一個進步價值。--🍫|📖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1:23 (UTC)
- 維持現狀不是好選擇,改變也不一定就是好。您提出的方案,跟以前弊病更大的舊制度相比,相差不大,就算遏止了惡意重審,卻讓舊問題故態復萌的話,那也是無用。—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2:09 (UTC)
- 敝人很想知道閣下是否有其他的意見與想法,我們不願走回頭路也不願意維持現狀,那麼勢必要有新的解決方案出來,才能促使整個制度更佳的健全與完善。我們出發的立場都是在想著如何解決問題,不妨提出其他的方案供其他編輯參考,這樣我們的討論才會有進展。敝人必須重申,制度上的改變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法,在經過民主討論後,我相信就會有更合適的解決方案,畢竟這攸關的是未來典範條目的標準與維基百科更健全的發展。--🍫|📖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20 (UTC)
- 維持現狀不是好選擇,改變也不一定就是好。您提出的方案,跟以前弊病更大的舊制度相比,相差不大,就算遏止了惡意重審,卻讓舊問題故態復萌的話,那也是無用。—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2:09 (UTC)
- 面對惡意重審的問題,我相信提高反對票的門檻以及修繕相關的標準會是一個選擇,我所提出的建議也只會是一個考量,整個維基百科的編輯本來就會有許多不同意見和想法,但是在經過民主討論後,我相信就會有更合適的解決方案,畢竟這攸關的是未來典範條目的標準與維基百科更健全的發展。制度上的改變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方法,但是在過去的方法無法扼止惡意重審的問題,那我們就要改善這個制度,使他更健全。閣下提及4票的問題,敝人深信在改革整個制度過後會更踴躍的討論,維持現狀不會是好的選擇,這將會是一個新的方向也會是一個進步價值。--🍫|📖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1:23 (UTC)
- 「這樣的改革不會使得FA條目留名千史,反而會讓部分值得留存的條目可以獲得妥當的保障。」怎樣做到?看完整段,我仍然看不到新建議比現制度要好的地方,4票反對的問題仍然存在。假設,沒有惡意重審的問題,我認為制度已經相當完善,改動空間不大,因此我們需要做的不是改變FA制度,而是解決惡意重審的問題。不是嗎?—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58 (UTC)
- 非常感謝閣下突顯條目的不合理的地方,這也堅定此次提案的改革立場。這樣的改革不會使得FA條目留名千史,反而會讓部分值得留存的條目可以獲得妥當的保障。基於閣下所提出的「一篇新條目提名FA,7支持對1反對,您認為這是通過了嗎?」係基於8票門檻之上,而此次的改革並未基於新評選所做出改變。為了讓編輯能優先的處理重選,特地將重選期更改為單週便是為了讓整個流程可以更快速的跑完,也能讓條目可以獲得適當的調整與安排。維基百科的資源必須要獲得平等的運用,這也是為什麼新的提案要採取相對多數決,這就是充分的展現出新的提案可以保障條目,讓不當的重選阻絕在外。我們必須解決長期以來令人詬病的問題,像這樣的困難從過去到現在都一直存在,我們當然不會走回頭路,但我們應該珍惜先前不斷透過討論而得來不易的成果,並在既有基礎上尋求新的解決方案,改善現有的制度,使得問題可以獲得充分的解決。--🍫|📖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0:24 (UTC)
- 換個說法:「一篇新條目提名FA,7支持對1反對,您認為這是通過了嗎?」。我想答案是不通過吧?本來制度上,支持和反對票就不是等值,就算您提名一篇新條目,反對票也必須要低過某一水平才會通過,仍然有您所謂的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出現,所以沒有凌駕不凌駕的問題。現制度與其說是重審、撤銷云云,更準確的說法是重新評核,情況如同您提名一篇新條目至FA一樣,並無分別,通過標準都是相同的,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反之,您的新建議讓這種對等失衡,一旦通過,FA地位千秋萬世的機會急增。以前,就是因為採用類同機制,導致大量有問題的FA多次重審後均未能成功撤銷才改行了現制度,不可能亦不應該走回頭路。最後說道撤銷權的問題,雖然很少,但是撤銷提名條目至FA的情況也是有吧。—AT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56 (UTC)
-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在舊有規定之下以1反對票提出之後,若有支持票但未達8票亦會撤銷資格,這樣的狀況會被認為是反對票凌駕於支持票,反而呈現出票票不等值的狀況,更何況重選期的提名人亦有撤銷權,倘若提出撤銷撤銷重選後,對於同樣投下反對票的人亦不公平。--🍫|📖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09:39 (UTC)
- 個人覺得「惡意重審」這件敘述本身就違背善意推定,用這樣的思考理路去修訂維基的方針不甚妥當。--Reke(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6:07 (UTC)
- 抱歉,執行移動評選的看完也想(-)反對一張,這樣根本還要去區隔7天和14天的差別,列表就得分時間處理了,若再改這種時間性規則恐怕參與投票率就先降低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7年12月30日 (六) 16:52 (UTC)
- 容敝人提醒,目前尚在討論階段還沒有投票,因此這部分還需要凝聚大家的共識,想出更好的解決方案。--🍫|📖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14 (UTC)
- 不反對或不支持,但是的確要正視可能的惡意重審行為,完全可以利用參與度不足的缺陷,隨便講一個認為不足的,或者不滿意的FA提重審,如果沒有足夠的投票認為保留的話就可以撤銷了。所以重審是需要區別對待,初審時判斷是滿足要求,所以要數支持票,而重審時判斷是不滿足要求,所以要求數反對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2月31日 (日) 01:45 (UTC)
- 敝人認為重審是需要區別對待,但是在現行的情況下該如何區隔還是需要各位編輯一起努力去討論出改革的方向,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必會面臨所有的困難,因此必須透過不斷的討論才會凝聚共識。--🍫|📖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14 (UTC)
- WP:AGF是一個建立友善維基的環境所必須要的基本原則,「惡意重審」的事情是的確有發生過,容敝人提醒,先前的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便發生這樣的問題,因此修了這些條文就如同修法律相同,是為了營造更良好的環境並減少極端值的發生,希望Reke君可以理解提案的因素。--🍫|📖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3:14 (UTC)
- 根本原因是在於濫提典範條目重審的擾亂行為,不過現有規則仍未能解決此問題。--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7年12月31日 (日) 04:11 (UTC)
- 真的是擾亂的可舉報ID,針對擾亂者做處理,不是把規則改成正常的重審也變得十分困難。這個提案有點因噎廢食,弄錯了問題根源。再說,我去看了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並不覺得該提報係「惡意」。以維基百科的運作,任何人本來就可以用自己對條目的要求檢視條目是否合乎規則。提報者在討論過程中的失控表現,跟此一提報是否為惡意提報本不相關。如果新的規則是要阻擋這類重審成案而制定,恕本人強烈反對。--Reke(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6:27 (UTC)
- (:)回應@Reke:敝人同意閣下所言:「任何人本來就可以用自己對條目的要求檢視條目是否合乎規則。」,但在這個前提之下必須要符合WP:BATTLEGROUND。我們是解決問題的編輯,面對問題必須要克服困難,一一解決。但在發生問題後,我們必須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當然我提的是制度上的改變,有些人會同意也有些人反對,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必須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凝聚各位的共識,找出解決的方案。我同意可以依據WP:POINT及WP:GAME舉報用戶,我也同意舉報裡由必須WP:ASF,但是現階段的問題是同意與反對的比重並不均衡,我們不願走回頭路也不願意維持現狀,那麼勢必要有新的解決方案出來,才能促使整個制度更佳的健全與完善。--🍫|📖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5:04 (UTC)
- 「現階段的問題是同意與反對的比重並不均衡」在這裡可能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不一定是社群共識。當大家共識認為真的有這個問題,恐怕才輪得上「勢必要有新的解決方案出來」。強調一下,就我個人看過重審提案的理由,並不認為有違反WP:BATTLEGROUND。儘管用提報重審的方式希望引入社群力量判別條目標準並不是個最好的方案,但也不是搗蛋式的舉動。在這串討論中很明顯有比例不低的涉入者都在說一件事:我們認為在撤消優良/典範條目這件事情上,反對要比支持花更多力氣才是均衡的,畢竟一個條目內容在被挑戰比維護容易時,還能保留這個榮銜,才是真正可貴的條目。如果你真正認為這是個民主的討論,請不要預設「制度一定有問題、非改不可,只能提改善的方案」的想法。我不知道其他參與者如何,但我還在等待一個能說服我應該要在重審時傾向保護條目維持原有榮譽,不管它是否正遭受到惡意攻擊的理由。(是的,雖然你是針對你心中的惡意攻擊在提案,但這種修正效果是及於所有的提報狀況,換言之正常的提案也會被制度的修改提升難度,即使它可能根本不該遭受這樣的待遇)--Reke(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22:32 (UTC)
- (:)回應@Reke:敝人同意閣下所言:「任何人本來就可以用自己對條目的要求檢視條目是否合乎規則。」,但在這個前提之下必須要符合WP:BATTLEGROUND。我們是解決問題的編輯,面對問題必須要克服困難,一一解決。但在發生問題後,我們必須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當然我提的是制度上的改變,有些人會同意也有些人反對,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必須透過民主討論的方式,凝聚各位的共識,找出解決的方案。我同意可以依據WP:POINT及WP:GAME舉報用戶,我也同意舉報裡由必須WP:ASF,但是現階段的問題是同意與反對的比重並不均衡,我們不願走回頭路也不願意維持現狀,那麼勢必要有新的解決方案出來,才能促使整個制度更佳的健全與完善。--🍫|📖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5:04 (UTC)
- (-)反對,以前類似的提案是提過的,但最後並沒有通過。實際上,真金不怕火鍊,真符合要求的條目根本不會害怕按照與最初評選時的標準評一次。實際上,像User:Lovewiki123321這種幾乎只進行惡意投票的用戶還沒被封禁的時候,也沒有因爲他的行爲再定新的規則。--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31日 (日) 07:12 (UTC)
- (:)回應@Panzer VI-II:我同意閣下針對制度所言:「真金不怕火鍊」,但這必須是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若閣下查閱Wikipedia_talk:典範條目評選,便可發現這個問題不斷被提出質疑,當然許多編輯各執不同立場,並沒有一致的結果。這次提案確實某部分是因為擾亂者做處理,但準確來說,制度確實是有問題才會被反覆提出討論。在此,我必須重申,我們必須要經過詳細的討論,凝聚所有的共識並找出新的解決方案。我相信,在經歷無數的討論後,就會找出新的解決方案。--🍫|📖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4:57 (UTC)
- (-)反對其實本人認為Reke君的說法很合理,其實為何善意推定會獲社群普遍接受?善意推定又為何成為正式指引?你們想過善意推定背後的意義嗎?本人認為今次修改和本人的言行有關,包含主觀意識,而且「在經過民主討論後,我相信就會有更合適的解決方案」,這裏不是民主試驗場,而且卡達指修改是為防止「惡意重審」,本身「惡意重審」這件敘述本身就違背善意推定,而且本身就有以違反WP:POINT和WP:GAME為由去永封「惡意重審」的用戶的先例,何必畫蛇添足呢?—MCC214(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1:55 (UTC)
- 建議閣下發表言論之前先確認閣下使用的說詞是否正確,在此有幾個事項必須向閣下表明:
- 真的是擾亂的可舉報ID,針對擾亂者做處理,不是把規則改成正常的重審也變得十分困難。這個提案有點因噎廢食,弄錯了問題根源。再說,我去看了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並不覺得該提報係「惡意」。以維基百科的運作,任何人本來就可以用自己對條目的要求檢視條目是否合乎規則。提報者在討論過程中的失控表現,跟此一提報是否為惡意提報本不相關。如果新的規則是要阻擋這類重審成案而制定,恕本人強烈反對。--Reke(留言) 2017年12月31日 (日) 06:27 (UTC)
- 不是民主試驗場,這部分指的是Wikipedia:投票不能代替討論,本人的原詞為「在經過民主討論後,我相信就會有更合適的解決方案」,主體是討論而非投票,上面在之前就已針對Z7504君表明相關立場,還請閣下清楚相關言詞的意涵。
- 在此,我必須重申先前針對AT君的回應:「閣下提出可舉報WP:POINT,但是如果是針對單一個案的部分是難以舉證,除非是大量提報重審才會被制止。」,新條文的部分就針對單一個案的部分進行設計,也可以彌補缺失。
- 針對閣下所提出的善意推定,在此我同意Tenbeens君所言:「個人覺得不是什麼事情皆須善意推定,應考量到會有用戶在編輯戰爆發時不顧對方意見,直接提出典範條目重審,這是明顯的為詮釋觀點而擾亂」
- 在此還煩請閣下瞭解提案的目的與立場,還請閣下不要對號入座。--🍫|📖留言 2018年1月2日 (二) 12:07 (UTC)
- 我想問Tenbeens君和卡達君,「應考量到會有用戶在編輯戰爆發時不顧對方意見,直接提出典範條目重審,這是明顯的為詮釋觀點而擾亂」的「有用戶」是甚麼意思呢?「先前的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便發生這樣的問題」又是甚麼呢?其實一望而知是本人做的,而你們所提出的新條文其實就和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有關,包含主觀意識,如果是這樣的話,本人恕不會支持,因為你們所提出的新條文正正就是為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而修改,提出的時機太過巧合,亦引起其他用戶的懷疑,正如Reke君所説「新的規則是要阻擋這類重審成案而制定」,即是針對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並就此提出新條文,不好意思,完全不能認同你們的看法。—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05:40 (UTC)
- (:)回應@MCC214:並沒有要求閣下認同,更不用懷疑,這件事的確有涉指閣下。隨著時間遞進、經驗的累積,以所謂「新手不諳規則」為由的辯解亦會逐漸失去說服力。閣下這三個月以來最終未與其他用戶產生共識而一意孤行,以既有認知與成見曲解規則,甚至為詮釋觀點而擾亂。僅因「格式和其他風季條目」不同就要提刪,說白點就是這格式不是閣下想看的,所以才去提刪不是嗎?事後直接放棄追求共識?還刪投票?--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09:39 (UTC)
- (:)回應@Tenbeens:刪投票?我想你並沒有看過這裏吧[1],你看過這裏才說本人是否故意刪投票吧。—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09:48 (UTC)
- (:)回應@MCC214:恕薇子不知原委,在此道歉。另外,閣下應對重審討論進行動態追蹤,並合理解讀討論內容,而非對相關討論內容置之不理或誤解。還有,不是自己覺得這格式和其他條目不統一,而以不合自己的胃口為由來提刪,並強迫大家對此條目討論出共識。事實是,在該次重審討論中亦無產生任何共識。--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08 (UTC)
- (:)回應@Tenbeens:說到底就是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所遺留的問題,雖然非原創研究方針訂明編者可以在無既定譯名下使用原創譯名。但是正如卡達君在裏面所說的「PAGASA的華語譯名屬非官方譯名,如果有更進一步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事實是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由始至終都未有達成共識,相關「原創譯名」使用與否的討論仍在進行中,試問就此提出典範條目重審有何不妥?—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29 (UTC)
- (:)回應@MCC214:的確不妥。原來是默認既有的認知即「原創譯名可被接受」,現在討論進行中,共識仍未產生,閣下即開始刪除原創譯名(尤其該條目的主編又是劉嘉,他的翻譯編輯方式向來如此,即使是颶風條目亦不例外),這樣不是為詮釋觀點而擾亂?--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36 (UTC)
- (:)回應@Tenbeens:其實在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當中,卡達君提及「PAGASA的華語譯名屬非官方譯名,如果有更進一步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和Weather Synchronize君提及「熱帶低氣壓南度 (2017年)就是這個情況,我不知「南度」是誰給的譯名,內文甚至沒有PAGASA命名該熱帶低氣壓為「Nando」的來源,以「南度」為命名是無法服眾。」,亦證明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由始至終都未有達成共識,而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正好裏面就有以菲律賓原創譯名混雜國際命名的格式,所以......—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47 (UTC)
- 菲律賓譯名在該討論中排第二位,但英文名呢?--M.Chan 2018年1月3日 (三) 10:57 (UTC)
- 英文名好像未見有提及,但你表示「中文維基百科憑甚麼要放英文名稱而不放菲律賓華語譯名」。—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1:07 (UTC)
- (:)回應@MCC214:那是卡達覺得如果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是建議性質的言論,其他如Weather Synchronize則表示如有來源則能服眾,不是他們都覺得未受(抑或未確定)官方認可的華語譯名就該以閣下的這種方式解決!--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54 (UTC)
- (:)回應@Tenbeens:但卡達君亦有提及「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58 (UTC)
- (:)回應@MCC214:剛說了,那是建議性質的言論,他根本就不是說未受(抑或未確定)官方認可的華語譯名就該以閣下的這種方式解決,不然他就不會投保留票及在這裡提出新的FA重審處理方式了。--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1:01 (UTC)
- 關於此部分的討論與方針的修正無明顯關聯,建議MCC214君及Tenbeens君在討論時應留意是否與原討論有關連。另外,建議在討論的時候應保持理性及冷靜,否則這樣的討論將沒有任何的意義。--🍫|📖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00:50 (UTC)
- (:)回應@MCC214:剛說了,那是建議性質的言論,他根本就不是說未受(抑或未確定)官方認可的華語譯名就該以閣下的這種方式解決,不然他就不會投保留票及在這裡提出新的FA重審處理方式了。--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1:01 (UTC)
- (:)回應@Tenbeens:但卡達君亦有提及「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58 (UTC)
- (:)回應@Tenbeens:其實在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當中,卡達君提及「PAGASA的華語譯名屬非官方譯名,如果有更進一步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和Weather Synchronize君提及「熱帶低氣壓南度 (2017年)就是這個情況,我不知「南度」是誰給的譯名,內文甚至沒有PAGASA命名該熱帶低氣壓為「Nando」的來源,以「南度」為命名是無法服眾。」,亦證明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由始至終都未有達成共識,而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正好裏面就有以菲律賓原創譯名混雜國際命名的格式,所以......—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47 (UTC)
- (:)回應@MCC214:的確不妥。原來是默認既有的認知即「原創譯名可被接受」,現在討論進行中,共識仍未產生,閣下即開始刪除原創譯名(尤其該條目的主編又是劉嘉,他的翻譯編輯方式向來如此,即使是颶風條目亦不例外),這樣不是為詮釋觀點而擾亂?--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36 (UTC)
- (:)回應@Tenbeens:說到底就是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所遺留的問題,雖然非原創研究方針訂明編者可以在無既定譯名下使用原創譯名。但是正如卡達君在裏面所說的「PAGASA的華語譯名屬非官方譯名,如果有更進一步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再者,以菲律賓譯名做為條目名稱一樣具有關注度問題,敝人有留意部分編輯先前為其他菲律賓命名的氣旋進行華語譯名的來源,但相關名稱並沒有受到廣泛的運用亦未受到官方的認可或是做為其他研究用途,這部分必須先解決。」,事實是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由始至終都未有達成共識,相關「原創譯名」使用與否的討論仍在進行中,試問就此提出典範條目重審有何不妥?—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10:29 (UTC)
- (:)回應@MCC214:恕薇子不知原委,在此道歉。另外,閣下應對重審討論進行動態追蹤,並合理解讀討論內容,而非對相關討論內容置之不理或誤解。還有,不是自己覺得這格式和其他條目不統一,而以不合自己的胃口為由來提刪,並強迫大家對此條目討論出共識。事實是,在該次重審討論中亦無產生任何共識。--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月3日 (三) 10:08 (UTC)
- 我想問Tenbeens君和卡達君,「應考量到會有用戶在編輯戰爆發時不顧對方意見,直接提出典範條目重審,這是明顯的為詮釋觀點而擾亂」的「有用戶」是甚麼意思呢?「先前的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便發生這樣的問題」又是甚麼呢?其實一望而知是本人做的,而你們所提出的新條文其實就和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有關,包含主觀意識,如果是這樣的話,本人恕不會支持,因為你們所提出的新條文正正就是為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而修改,提出的時機太過巧合,亦引起其他用戶的懷疑,正如Reke君所説「新的規則是要阻擋這類重審成案而制定」,即是針對本人當時就2002年太平洋颱風季提出典範條目重審的言行並就此提出新條文,不好意思,完全不能認同你們的看法。—MCC214(留言) 2018年1月3日 (三) 05:40 (UTC)
(反縮排) 另外有關於關於菲律賓譯名的討論,我深信我的話語非常的明確是指「PAGASA的華語譯名屬非官方譯名,如果有更進一步有官方所認可的華語譯名會更加理想。」,此言係屬建議性質,該討論最終未達成社群共識,若閣下有相關建議應保持理性並有禮貌的在社群討論頁提出,我相信會有很多編輯樂意就此事進行沿伸討論。--🍫|📖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00:55 (UTC)
- 該討論已過7天無新討論,此討論結果為未通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1月12日 (五) 03:24 (UTC)
典範條目的評選是否先要其為優良條目?
基於這裡討論的結果需要轉交至方針,故先提前結束討論。--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0日 (五) 16:14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最近動員令,雖說本人因故沒在條目編輯上作出貢獻,但也常流連於DYK和GA的評選中,其中看到有一位同仁對於FA的看法是「優中選優」。那麼,我的問題是,FA是否都是從GA中選出,若是,則FA的標準也可以加入一條「在提名前,該條目為優良條目。」的門檻以明確?--Tazkeung(CommentHERE) 2018年7月31日 (二) 06:12 (UTC)
- 不是,FA事前不需要成為GA,雖然個人覺得現在的制度確有點奇怪…… --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7月31日 (二) 06:20 (UTC)
- 如果我們充分信任社群的話,不需要限制條目必須是GA才能參選FAN。姑且信任吧。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6日 (一) 07:23 (UTC)
- (?)疑問@Inufuusen、Sanmosa、Cdip150、Tazkeung:這一點想不通到底能不能,就是「如果某A提個條目去FAC,但另外一個某B說這個FAC的條目其實連GA品質都不到,應提GAR」,但另外一個礙於卡到問題的是「如果某個條目參選一個評選,則不應參選其他的評選」。也就是說,「如果某個條目參選一個FA,則不應參選GA/FL或者進行PR」。所以如果在FAC完後如未通過仍在GA,也是至少要30天後才能提GAR。如果對於這種規則有疑慮需要提出修改,變成說「提FAC時可以同時提GAR,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的話,那應該要轉交方針看待。最後這問題並非第一次有人提過了,所以如果需要改規則,建議改轉交方針,不知有無其他問題? 至於上面所述的(*)提醒下,並沒有提到說提名FA以前必須一定是GA資格--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9日 (四) 03:35 (UTC)
- 「另外一個某B說這個FAC的條目其實連GA品質都不到,應提GAR」這個情況其實等於比較明確的反對意見。未必就是程序性的要求。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3:38 (UTC)
- @Z7504:這種情況先走GAR,GAR也過不了何來FAC?如果FAC進行中,則GAR期間暫停FAC。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9日 (四) 03:41 (UTC)
- @Sanmosa、Inufuusen:那也就是說在某條目是GA情況下提FAC,提FAC時中途可以同時提GAR,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這應該要寫在FA規則吧? 但未見FA規則有特別提到,所以才需要問問看是否轉方針詢問--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9日 (四) 03:44 (UTC)
- 我好像明白一點了。極端例子就是:一個條目可不可以同時進行FAC和GAR?我認為可以。可不可能FAC通過同時GAR落選?我認為雖然在社群正常的情況下不會有(目前主要是DYKC比較混亂,隨便投票的現象比較多),萬一真的發生了,確實很奇怪:條目是FA,但不是GA。那就再做FAR或者GAC就行了。除了相信社群還有什麼辦法呢?也就是說我認為沒有必要把「條目已經是GA」作為參選FA的先決條件。如果GAC/GAR都是兒戲的話,維基百科社群不要也罷。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3:50 (UTC)
- 改寫GA和FA規則就好(反正是資訊頁)。另@Z7504、Inufuusen:我的提議是:FAC期間如GAR落選,FAC中止。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9日 (四) 03:52 (UTC)
- FA的投票期間是14天,GA的投票期間只有7天,如果要提議FAC中途GAR落選,FAC視同中止且30天內不得提FA和GA的話,會(+)支持,不知道這樣新增說明如何?--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9日 (四) 03:57 (UTC)
- FAC中途提GAR會變成兩個程序並行,且至少會有一個程序被白費掉(因為如果GAR通過的話,FAC必定會被白費,反之GAR不通過的就是GAR被白費),這樣的話還不如直接把GAC/R和FAC/R全部合併,以一個程序同時決定升降級還實際。--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28 (UTC)
- 確實可能有並行的問題,但並不認為會有一個被白費掉。任何評審都是有意義的,只要做好。(現在做得不太好。)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4:47 (UTC)
- FAC中途提GAR會變成兩個程序並行,且至少會有一個程序被白費掉(因為如果GAR通過的話,FAC必定會被白費,反之GAR不通過的就是GAR被白費),這樣的話還不如直接把GAC/R和FAC/R全部合併,以一個程序同時決定升降級還實際。--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28 (UTC)
- @Cdip150:這個提議在17年的討論是無共識的,所以不太適合吧?--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9日 (四) 04:41 (UTC)
- 不建議提出合併FA和GA評選到的動議。不是說我反對這種想法,而是說這種提案改變太大了,本著實用主義的看法也應該反對這樣的提案。我自己也有時候會提一些激進的觀點,但我知道沒有操作性:)漸進,保證每個改變都有清晰的理由並且改變的效果得到切實的驗證。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9日 (四) 04:45 (UTC)
- FAC中途提GAR其實我不太反對(再誇張點:反之甚至GAR中途改FAC我也不反對),但始終會產生額外的步驟並不太好。我總是覺得如果FAC中途GAR的話,心裏不禁就彈出一個疑問:為何不一開始就GAR呢??當一個GA確實不再合格卻又提FAC的話,評選者要跑兩次評選給同一個意見(先在FAC給noFA附一個理由,然後等到GAR被提出後又要到GAR給noGA再寫同一個理由),這不是很白費嗎?--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57 (UTC)
- (…)吐槽+ 囧rz...:「反之甚至GAR中途改FAC」在執行移動評選還尚未看過呢...--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9日 (四) 05:00 (UTC)
- 你永遠不知道社群會變成什麼樣,不好說會發生什麼事。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10日 (五) 04:12 (UTC)
- 對於現在主要需要的問題是「提FAC/FLC時可以同時提GAR(也可提GAR時可以同時提FAC/FLC),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是否可行增加這一句?--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0日 (五) 04:36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對「DYK、GA、FA」投票規則之添加避嫌規定
如同。看到部分推薦投票不存在避險規定,如:
對此,本人表示,建議:
- 於/創立符合標準的選票,並添加常識性規則等;
- 使用刪除線刪除推薦者本人的支持票;
- 或,將符合名額下限提高一個(本人不推薦)。
-- だ*ぜ 謹此敬上
- 第二點不太懂?是不是指提高通過人數標準?——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3日 (五) 00:36 (UTC)
- 沒錯,如果算主編或舉薦者自身票數,那麼就要將其門欄提高相應票數;不過程序麻煩,本人不推薦,只是多一個選擇罷了。
- —— だ*ぜ 謹此敬上
留言 𓋹簽名 2018年8月3日 (五) 11:50 (UTC)
- DYK投票本身就不能投自己主編的條目,無法相題並論。—AT 2018年8月3日 (五) 03:54 (UTC)
- 估計是想參考DYK主編不自薦的原則,推廣到GA、FA中?——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3日 (五) 07:16 (UTC)
- 應該這麼說,「明文規定」,以及「見者可以使用刪除線刪除之」。
- —— だ*ぜ 謹此敬上
留言 𓋹簽名 2018年8月3日 (五) 11:50 (UTC)
- 估計是想參考DYK主編不自薦的原則,推廣到GA、FA中?——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3日 (五) 07:16 (UTC)
- 與DYK不同,GA和FA沒有任何直接獎項,故根本談不上避嫌,那又為何要給自薦添加限制?--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01 (UTC)
- [1]」「避嫌」在這裡是指「不讓提名者投自己的贊成票」,和自薦有甚麼關係?—— だ*ぜ 謹此敬上
留言 𓋹簽名 2018年8月8日 (三) 14:14 (UTC)- 為何「不讓提名者投自己的贊成票」?就算是自己主編的條目,成了GA/FA自己又不會有獎的,看不出有甚麼值得「惹人懷疑」而要迴避。--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8日 (三) 15:19 (UTC)
閣下瞭解「避嫌」二字何解嗎?「為了怕惹人懷疑而預先避開,不參與其事。 - @Cdip150:1 FA=5 DYK。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9日 (四) 04:23 (UTC)
- 哪來的規定?現在1個FA並不會把DYK數+5,{{produceEncouragement}}也不會增加1級。--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9日 (四) 04:36 (UTC)
- [1]」「避嫌」在這裡是指「不讓提名者投自己的贊成票」,和自薦有甚麼關係?—— だ*ぜ 謹此敬上
- 這樣子,dyk不需要變。ga和fa主編者不得參與投票。非主編提名人可正常投票。--180.107.67.152(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00:58 (UTC)
- @だ*ぜ:其實不應該說避嫌規定,而是希望增加FA/FL/GA也和DYK一樣主編不能投自己條目的票吧?--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15:55 (UTC)
- (-)強烈反對GAN/FAC/FLC避嫌。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12:13 (UTC)
參考資料
- ^ lear. 词语“避嫌”的解释 汉典 zdic.net. www.zdic.net. [2018-08-08] (中文(中國大陸)).
提議新增評選時,提名人為「隱退且不活耀時」,提名視作無效
已取消,提名人若為「隱退且不活耀時」,仍將以是否為自動確認用戶來判斷有效或無效問題,並非增加用活耀或者隱退問題來判斷--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4日 (二) 02:49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對於在FL的「國際足總世界盃帽子戲法列表」這一個提名中,Cohaf認為提名人WQL因為隱退所以提名無效,但個人是認為因為其分身號是Varnished User 1190731且該編輯數和時間明顯有自動確認用戶資格所以應為有效。為了避免這種爭議,所以日後FA/FL/GA這類的該提名應視為無效,不知是否可行,因為沒有先例而且規則中也沒有特別寫到隱退時提名視為無效,所以不太曉得,需要管理員或其他用戶來協助看看--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4日 (六) 11:29 (UTC)
- (=)中立沒意見,只是澄清一下--Cohaf(留言) 2018年8月4日 (六) 11:31 (UTC)
- 顯然無此必要--180.107.64.1(留言) 2018年8月4日 (六) 13:49 (UTC)
- @180.107.64.1:還請建議提供看法--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4日 (六) 13:54 (UTC)
- 個人也認為無此必要,因為評選的重點是在條目本身。除非是自薦,不然條目成了FA/FL/GA也跟提名人無太大關係。如果條目本身質量很差,那當然不會過關。而如果條目確實可以成為FA/FL/GA,為何要因為提名人的身分而關閉當前的評選再重開一個呢?--祥龍(留言) 2018年8月4日 (六) 14:26 (UTC)
- @Pbdragonwang:那怎麼證明WQL叫做自薦還是他人推薦?--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2:42 (UTC)
- 說實在的我搞不懂提名人身分跟條目評選有什麼重大關係。就算條目通過FA/FL/GA,也是在頁面掛個模板寫說這篇FA/FL/GA是誰寫的而已,當事人除了得到榮耀之外不會得到什麼利益。FA/FL/GA的重點就是在條目本身,如果條目質量真的夠好就讓評選通過,不然是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嗎?如果評選剛開始的階段取消再重提可能影響還不大,可是如果評選進行到一半甚至很後面了,把當前評選直接不算數要大家再重投一次,只是在給人添麻煩而已。個人認為只要條目品質夠好,沒有侵權等問題,那麼當然就可以上FA/FL/GA,提名人或作者是誰根本不重要(一般讀者基本上也不會特別去編輯歷史裡查作者是誰,都是直接看條目本身的內容)。說得極端一點,就算今天有某個條目是遭到永久封禁的用戶寫的,只要條目品質達到標準,沒有侵權等問題,照樣可以成為FA/FL/GA。--祥龍(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3:10 (UTC)
- @Pbdragonwang:那怎麼證明WQL叫做自薦還是他人推薦?--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2:42 (UTC)
- @Pbdragonwang:那麼之前有些條目也是有因為時間關係而視作未過還不是正常執行,為何這個提案不行? (比如黃金之門站)--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3:26 (UTC)
- 這個大概是方針版的問題吧,其次,條目提選一般只與質量有關,就是提選者,被提選條目的編者是什麼狀態應該不影響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5日 (日) 03:40 (UTC)
- 那上面說了這麼多,請問@Pbdragonwang、cwek:那一個「國際足聯世界盃帽子戲法列表」提名究竟有沒有效? 而且都沒有管理員來幫忙看 囧rz...?--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3:49 (UTC)
-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這是一個特定用戶的「合法」分身帳號,只要主帳號沒問題,分身帳號也沒問題,準確來說這和普通帳戶無疑。但是這和之前燃燈提過的使用分身帳號做巡查類似,分身帳號和主帳號視不視為等同帳戶對待,如果視同則可以參考主帳戶的資質,當然這提選並無問題;但若反之,則這提選的提選者作為一個「獨立」帳戶是不合資格的。BTW,我曾經以安全理由用主帳戶資格為聲明過的分身帳戶申請過LIPE並通過過,後來覺得麻煩就將分身帳戶的LIPE申請回主帳號上。僅供參考。——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5日 (日) 03:58 (UTC)
- 個人認為視為有效無妨,畢竟FA/FL/GA的重點還是在條目本身。提名人的角色只是一個發起人,能不能成為FA/FL/GA還是要看其他維基人的判斷,提名人的票影響力沒有那麼大。(如果是像上面提到的「動用巡查權」等涉及站務的情況則另當別論)這次情況算是規則有漏洞,但維基方針並不是現實社會中的法律,可以用社群共識直接補救。如果要動到規則文字進行修改的話,與其在這裡討論,建議應該到方針版那邊發起更全面的討論。--祥龍(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4:04 (UTC)
- 那上面說了這麼多,請問@Pbdragonwang、cwek:那一個「國際足聯世界盃帽子戲法列表」提名究竟有沒有效? 而且都沒有管理員來幫忙看 囧rz...?--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5日 (日) 03:49 (UTC)
- 用戶在提名的時候只要符合可作提名的條件,提名理應有效。即使用戶在評選進行期間隱退(或宣告不活躍),他先前所作的合規提名不應視作無效。--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 您想擁有維基榮譽嗎? 2018年8月5日 (日) 16:38 (UTC)
- (?)疑問@Francotsangfh:是不是應該加入「若提名人中途變更使用者名稱或者不活耀時,提名仍視為有效」這一句才比較好? 加入這一句,減少爭議性高--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7日 (二) 04:16 (UTC)
- (-)反對,完全無必要,FA/FL/GA是評鑑條目質素,不是評鑑用戶,就算是IP甚至傀儡作出提名,如果該條目是達標的話,僅因為提名人的身份或狀態而視為無效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當然非法投票就要另當別論。而國際足總世界盃帽子戲法列表的提名算為 有效。--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4:48 (UTC)
- (:)回應@Cdip150:為何沒有必要加入那一句呢? 之前問過改名,現在又這個,那之後提名就不會發生「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而再有人提問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7日 (二) 04:58 (UTC)
- 因為根本沒有任何資格上的限制,用戶改不改名、活不活躍從來就不是評選要關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WP:隱退和WP:更改用戶名本來就沒有說過隱退和改名會導致以前做過的事情無效。是故「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僅是個別用戶錯誤理解原有方針指引而出來的問題,而不是評選規則的問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11 (UTC)
- 那麼請問規則這句「請確認您是自動確認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編輯至少50次),否則提名無效」呢? 確定跟「資格上的限制」毫無關連嗎? 那還真是多餘的規則,也應該要刪除是不是阿 囧rz...--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7日 (二) 05:14 (UTC)
- 囧rz...我怎麼記錯了衹是規管投票人啊,對不起。不過即使如此,一樣沒必要加規則,因為自動確認用戶權不會因為隱退和改名而喪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46 (UTC)
- WQL這個算是特例吧,提名後「隱退」改名加新建占位名,因為簽名的連結不會隨這些變動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7日 (二) 09:30 (UTC)
- 那麼請問規則這句「請確認您是自動確認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編輯至少50次),否則提名無效」呢? 確定跟「資格上的限制」毫無關連嗎? 那還真是多餘的規則,也應該要刪除是不是阿 囧rz...--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7日 (二) 05:14 (UTC)
- 因為根本沒有任何資格上的限制,用戶改不改名、活不活躍從來就不是評選要關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WP:隱退和WP:更改用戶名本來就沒有說過隱退和改名會導致以前做過的事情無效。是故「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僅是個別用戶錯誤理解原有方針指引而出來的問題,而不是評選規則的問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7日 (二) 05:11 (UTC)
- (:)回應@Cdip150:為何沒有必要加入那一句呢? 之前問過改名,現在又這個,那之後提名就不會發生「提名人中途改名或者中途不活耀」而再有人提問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7日 (二) 04:58 (UTC)
- 不合要求,理由見模板顯示--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4日 (二) 02:49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是否能夠在FA/FL/GA中新增規則?
- 為避免與同行評審混淆,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列表)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
- 若條目本身是優良條目,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期間可提出優良條目評選以作重審一次(衹限一次)。優良條目評選被提出時,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會被暫停,暫停期間在典範條目(列表)評選的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而當其優良條目評選結束時:
- 如條目喪失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則會被視為無效而結束並進行存檔。
- 如條目保留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則會被恢復,且結束時間亦會相應延後以補回暫停期間的時間。
- 特色列表若提名時若被檢查到應為條目而非列表(或典範條目提名時若被檢查到應為列表而非條目)時也視為無效。
- 以上的規則自9月1日 00:00 (UTC) 起實施,而在9月1日 00:00 (UTC)前因剛入選優良條目立刻提典範條目/特色列表時仍視為有效。
--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29日 (三) 06:16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Inufuusen、Sanmosa、Cdip150、Tazkeung:提議新增「提FAC/FLC時可以同時提GAR(也可提GAR時可以同時提FAC/FLC),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這一句。另外怕有人不懂為何再說明一次:「假如某A先提一個條目至GAN通過後馬上又提這條目至FAC,但另一個某B卻在FAC時才說這其實應連GA都不到所以馬上提GAR」時,那麼某B的提名將會視為有效,而某A的FAC提名會持續有效至某B的GAR結束或者評選時間結束為止。假如FAC通過但同時在GAR未通過時,則視為FAC因GAR的原因 不合要求而改結果為未通過,這樣如何?--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0日 (五) 16:20 (UTC)
- 我覺得應該是某B提GAR時,某A的FAC應該暫停,以免投票者兩邊走。待GAR結束後,如果GAR通過的話則同時把FAC撤銷,否則GAR不通過則把FAC重開。--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0日 (五) 22:57 (UTC)
- 同街燈電箱,我當初原意即是如此。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1日 (六) 01:49 (UTC)
- (?)疑問@Sanmosa、Cdip150:但投票時間不會自行改變阿...即使暫停了還是繼續算那FAC評選的14天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2 (UTC)
- 這要靠人手改 囧rz……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3 (UTC)
- 那上面的也還沒回答阿...「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呢?--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6 (UTC)
- 既然允許FAC中途GAR那這一定要不受限吧……--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1日 (六) 18:12 (UTC)
- 那上面的也還沒回答阿...「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呢?--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6 (UTC)
- 這要靠人手改 囧rz……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3 (UTC)
- (?)疑問@Sanmosa、Cdip150:但投票時間不會自行改變阿...即使暫停了還是繼續算那FAC評選的14天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05:02 (UTC)
- 原則上同一個條目不應該同時提選F或G的評選。可以以時間優先暫停或不正常終止其中一個評選。——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11日 (六) 03:32 (UTC)
- @cwek、Sanmosa、Cdip150:「提FAC/FLC時可以同時提GAR(也可提GAR時可以同時提FAC/FLC),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是需要問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可行? 還沒得到答案--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15:38 (UTC)
- 規則宜簡單。我認為不應當允許同時進行。 --🐕🎈(實用主義大於天) 2018年8月11日 (六) 16:01 (UTC)
- @cwek、Sanmosa、Cdip150:「提FAC/FLC時可以同時提GAR(也可提GAR時可以同時提FAC/FLC),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是需要問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可行? 還沒得到答案--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15:38 (UTC)
- 綜合上述,再次說明新增GA的規則:
- 若提FAC/FLC時同時提GAR(或者GAR時同時提FAC/FLC),則先暫時暫停FAC/FLC的評選時間,待GAR結束後,依照GAR結果決定原先暫停的FAC/FLC是否繼續。若GAR通過保留GA狀態,則恢復先前暫停的FAC/FLC評選時間,反之未通過則視同 不合要求。
- 若果GAN結束後提FAC/FLC時同時提GAR,此時的GAR將「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但在FAC/FLC時同時提GAR的時候,GAR只限一次。
請@Inufuusen、Sanmosa、Cdip150、Tazkeung:再次查看這兩規則是否有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1日 (六) 23:00 (UTC)
- @Z7504:一、GA和FL的關係其實不大;二、如已有GAR,則不得提FAC;三、其他沒問題。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00:23 (UTC)
- @Sanmosa:GA和FL的關係確實不大,但考量到以前好像有被撤銷的GA後居然還上FL(好像是Jarodalien的,但不太曉得是哪些列表去了 囧rz……),所以需要寫成FAC/FLC;另:認同第二點提議,但那是GAR先提名時,FAC才會視同無效。若果FAC先提名隨後才有GAR,則FAC才會暫時算暫停待GAR結果--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0:27 (UTC)
- 一、那FL部分也沒問題了;二、正是此意。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00:30 (UTC)
- @Sanmosa:再呼叫一次真是抱歉 囧rz……,因為沒有想過,那麼如果GAN完沒有要FAC的意思的話,那是否可以立刻重提一次GAR? 還是要依照原先規則,假如沒有要隨後提FAC,但又需要提GAR,應等至少30天後才能重提?--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1:34 (UTC)
- 等30天;「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只限FAC/FLC期間。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02:03 (UTC)
- 完成,以上疑問皆已獲得解答,先暫時公告,如還有異議請盡快提出--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2:26 (UTC)
- 等30天;「不受30天內不得重複提名和不受參選其他的評選限制」只限FAC/FLC期間。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02:03 (UTC)
- @Sanmosa:再呼叫一次真是抱歉 囧rz……,因為沒有想過,那麼如果GAN完沒有要FAC的意思的話,那是否可以立刻重提一次GAR? 還是要依照原先規則,假如沒有要隨後提FAC,但又需要提GAR,應等至少30天後才能重提?--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1:34 (UTC)
- 一、那FL部分也沒問題了;二、正是此意。Sænmōsà動員令:為西雅圖橋梁列表消綠 2018年8月12日 (日) 00:30 (UTC)
- 等一下,原來FAC有規定「同一個條目請不要在距上一次評選或重審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典範條目評選和優良條目評選,在撤銷時計算是分開算的)」,以我理解就是GAN當選後30天內也不可以提FAC的,所以第二條的情況不可能出現。--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2日 (日) 02:38 (UTC)
- (?)疑問@Cdip150:那為什麼這麼多人會在評選過GA後就馬上提FA呢? 是否算漏洞,還是規則沒有寫好?--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2:41 (UTC)
- 應該是現有的規則沒有被嚴格執行了…… --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2日 (日) 02:46 (UTC)
- (?)疑問@Cdip150:那為什麼這麼多人會在評選過GA後就馬上提FA呢? 是否算漏洞,還是規則沒有寫好?--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2:41 (UTC)
- @Sanmosa:GA和FL的關係確實不大,但考量到以前好像有被撤銷的GA後居然還上FL(好像是Jarodalien的,但不太曉得是哪些列表去了 囧rz……),所以需要寫成FAC/FLC;另:認同第二點提議,但那是GAR先提名時,FAC才會視同無效。若果FAC先提名隨後才有GAR,則FAC才會暫時算暫停待GAR結果--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0:27 (UTC)
- 囧rz……@Cdip150:還是通融一下,讓其他人可以在評選完GA後可以直接提一次FA,也不受30天的限制好了,可以吧? 反正就是再加上這一句就可以了,因為這個怎麼看好像就是漏洞...--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2:49 (UTC)
- 放寬GAC後不用30天直接提FAC我持(=)中立態度,不過如果真的要這樣做,原有的規則也肯定要改,不能僅僅附加新規則就算。--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2日 (日) 03:01 (UTC)
- 比較擔心有人日後會抱怨為何該FA提名無效之理由,在括號內多寫個「剛通過GA後馬上提FA時除外」即可。不過這樣看起來不知文字是否會太亂了? --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3:06 (UTC)
- 其實就是嚴格執行提選要求就是了,FA既然要求GA通過要間隔多天才能提,那就按照這個不合要求則可。另外間隔多天好像也是和G、FA首頁輪展排隊有關的,避免重複輪上。——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21日 (二) 03:54 (UTC)
- 比較擔心有人日後會抱怨為何該FA提名無效之理由,在括號內多寫個「剛通過GA後馬上提FA時除外」即可。不過這樣看起來不知文字是否會太亂了? --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2日 (日) 03:06 (UTC)
- 放寬GAC後不用30天直接提FAC我持(=)中立態度,不過如果真的要這樣做,原有的規則也肯定要改,不能僅僅附加新規則就算。--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12日 (日) 03:01 (UTC)
- 再次(?)疑問@Cdip150、Sanmosa:以上所敘述的是否還有任何問題,如無問題會在幾天後視為通過,並在通過後適用新的提名--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6日 (四) 02:38 (UTC)
- (-)反對通過GA後馬上提FA,應該也要等30天,冷靜一下。--Opky9407(留言) 2018年8月18日 (六) 01:54 (UTC)
- @Opky9407:歡迎提出,認為該提醒是否也應寫在FA/FL/GA的規則中呢?不然又說「沒有嚴格執行」,所以新的規則是不是一併執行的好?--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8日 (六) 03:32 (UTC)
- 在「提名程序」中,原先的「同一個條目請不要在距上一次評選或重審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改成「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任何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因為考量到提FAC/FLC時可以同時提GAR(在該條目是GA的前提下,然而Opky9407反對通過GA後立即提FA/FL),因此將重審兩字刪除。另:現在也是將評選和重審視為同一頁面,故再次說明重審兩字可以刪除。
- 提FAC/FLC時若需同時提GAR,GAR以一次為限(在該條目是GA的前提下)。而提GAR時,FAC/FLC將從GAR提名時暫停FAC/FLC的評選時間直至GAR結束後再恢復,而若此時在FAC/FLC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
- 若果GAR不通過時,FAC/FLC則立即視為 不合要求提前結束,同時將FAC/FLC和GAR的評選都進行存檔的動作。
以上,如還有問題請再提出,預計9月1日再實施新規則,不急--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8日 (六) 06:25 (UTC)
- GA:下一次可進行評選時間:2024年12月25日 (三) 21:27 (UTC)(這是自動計算的,故會自動顯示下次可提名時間)起
- FA:下一次可進行評選時間:2025年1月1日 (三) 21:27 (UTC)起
- FL:下一次可進行評選時間:基礎評選期結束時:2025年1月17日 (五) 21:27 (UTC)起;初次延長期結束時:2025年2月16日 (日) 21:27 (UTC)起;最後延長期結束時:2025年3月18日 (二) 21:27 (UTC)起
既然都要徹底的改規則了,那麼這個投票顯示的時間也應該要提醒。其中,後面的「1 minutes」是為了避免爭議而+的,而那些days的天數都已經先算好評選期+30天所得之結果,請各位檢查下。--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18日 (六) 07:01 (UTC)
(!)意見,再改了些:
- 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列表)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避免與同行評審混淆
- 若條目本身是優良條目,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期間可提出優良條目評選以作重審一次(衹限一次)。優良條目評選被提出時,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會被暫停,暫停期間在典範條目(列表)評選的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而當其優良條目評選結束時:
- 如條目喪失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則會被視為無效而結束並進行存檔。
- 如條目保留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列表)評選則會被恢復,且結束時間亦會相應延後以補回暫停期間的時間。
而時間計算應該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21日 (二) 02:55 (UTC)
- (+)支持該修訂,而「典範條目(列表)」建議直接寫成「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因為那一個中文名稱已經似乎無共識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21日 (二) 13:09 (UTC)
- @Cdip150:順便提議,FL若提名時被檢查應為條目而非列表(或FA提名時被檢查應為列表而非條目)時也視為無效。這好像也早該寫的似乎沒特別寫到--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21日 (二) 13:13 (UTC)
- (~)補充:上述提醒也會在編輯提示中出現,即以下:
參與投票者請注意(FA):
- 提名人必須在提名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編輯至少50次),否則提名無效;投票者也必須在投票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否則投票無效。
- 如果認為條目符合典範條目標準,使用「{{yesFA}}」;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使用「{{noFA}}」;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皆須說明理由並簽名,否則投票無效。
- 用錯投票模板時也視為投票無效。
- 如果要撤回或改變投票,建議使用刪除線「<s>...</s>」劃掉。若重複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後投下的票將被視為無效。
- 您也可以不投票,僅提供對條目的改進意見。
- 結束投票討論者,亦可使用{{FANresult}}(同FLNresult)模板來核對評選結果。
- 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若是剛入選的優良條目不滿30天內提名至典範條目也視為無效。
- 若條目本身是優良條目,其典範條目評選期間可提出優良條目評選以作重審一次(只限一次)。當優良條目評選被提出時,其典範條目評選會被暫停,暫停期間在典範條目評選的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而當其優良條目評選結束時:
- 如條目喪失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評選則會被視為無效而結束並進行存檔。
- 如條目保留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評選則會被恢復,且結束時間亦會相應延後以補回暫停期間的時間。
- 典範條目提名時若被檢查到應為列表而非條目時也視為無效。
參與投票者請注意(FL):
- 提名人必須在提名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編輯至少50次),否則提名無效;投票者也必須在投票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否則投票無效。
- 如果認為條目符合特色列表標準,使用「{{yesFL}}」;不符合特色列表標準,使用「{{noFL}}」;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皆須說明理由並簽名,否則投票無效。
- 用錯投票模板時也視為投票無效。
- 如果要撤回或改變投票,建議使用刪除線「<s>...</s>」劃掉。若重複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後投下的票將被視為無效。
- 您也可以不投票,僅提供對列表的改進意見。
- 結束投票討論者,亦可使用{{FANresult}}(同FLNresult)模板來核對評選結果。
- 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若是剛入選的優良條目不滿30天內提名至特色列表評選也視為無效。
- 若條目本身是優良條目,其特色列表評選期間可提出優良條目評選以作重審一次(只限一次)。當優良條目評選被提出時,其特色列表評選會被暫停,暫停期間在特色列表評選的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而當其優良條目評選結束時:
- 如條目喪失優良條目資格,其特色列表評選則會被視為無效而結束並進行存檔。
- 如條目保留優良條目資格,其特色列表評選則會被恢復,且結束時間亦會相應延後以補回暫停期間的時間。
- 特色列表若提名時若被檢查到應為條目而非列表時也視為無效。
--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8月29日 (三) 17:55 (UTC)參與投票者請注意(GA):
- 提名人必須在提名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編輯至少50次),否則提名無效;投票者也必須在投票時是自動確認用戶,否則投票無效。
- 如果認為條目符合優良條目標準,使用「{{yesGA}}」;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使用「{{noGA}}」;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皆須說明理由並簽名,否則投票無效。
- 用錯投票模板時也視為投票無效。
- 如果要撤回或改變投票,建議使用刪除線「<s>...</s>」劃掉。若重複投票,第一次投票之後投下的票將被視為無效。
- 您也可以不投票,僅提供對條目的改進意見。
- 結束投票討論者,亦可使用{{GANresult}}模板來核對評選結果。
- 同一個條目請勿在距上一次優良條目/典範條目/特色列表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重複提名,否則該提名視為無效,若是剛入選的優良條目不滿30天內提名至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也視為無效。
- 若條目本身是優良條目,其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期間可提出優良條目評選以作重審一次(只限一次)。當優良條目評選被提出時,其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會被暫停,暫停期間在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的投票將會視為無效,但仍可提供意見。而當其優良條目評選結束時:
- 如條目喪失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則會被視為無效而結束並進行存檔。
- 如條目保留優良條目資格,其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評選則會被恢復,且結束時間亦會相應延後以補回暫停期間的時間。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Z7504:「為避免與同行評審混淆」是不能寫進去的,這只是向閣下解釋為何把「任何評選」再明細分為GA和FA而已,並不是規則條文的一部份。還有GA那邊不用加第8點。--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8月31日 (五) 17:48 (UTC)
- @Cdip150:痾,建議還是增加,因為避免日後真的出現提FA/FL的時候出現提GA重審的問題。而且,必須再次提名是至少30天,PR期限也是30天(提名人甚至可選擇第一次評選完後提PR的30天後再次第二次評選),建議增加--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9月1日 (六) 02:09 (UTC)
- @Z7504:已經是指明了「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這句已明確不包括了PR,而且「為避免與同行評審混淆」是本人用來對話的,不是規則用字,寫進規則其實是相當奇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9月1日 (六) 02:42 (UTC)
- 上面已經更改完畢,還請到各評選的提示區看看是否還有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9月1日 (六) 02:46 (UTC)
- 我還是再改了,該句話寫進規則明顯與下一句形成語病,我已經移除了。另外「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本人期待是應該自動在對應的評選改為對應用詞,誰知您完全照搬就算,太僵化了,這樣的話可能會讓人誤會是否FA之後可以提FL(反之亦然),所以也改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9月1日 (六) 03:03 (UTC)
- 囧rz……再次感謝,到時候真的可能會有人誤以為FA/FL可以同時提就慘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9月1日 (六) 07:34 (UTC)
- 我還是再改了,該句話寫進規則明顯與下一句形成語病,我已經移除了。另外「典範條目(或特色列表)」本人期待是應該自動在對應的評選改為對應用詞,誰知您完全照搬就算,太僵化了,這樣的話可能會讓人誤會是否FA之後可以提FL(反之亦然),所以也改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9月1日 (六) 03:03 (UTC)
- 上面已經更改完畢,還請到各評選的提示區看看是否還有問題--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9月1日 (六) 02:46 (UTC)
- @Z7504:已經是指明了「距上一次優良條目或典範條目」,這句已明確不包括了PR,而且「為避免與同行評審混淆」是本人用來對話的,不是規則用字,寫進規則其實是相當奇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9月1日 (六) 02:42 (UTC)
- @Cdip150:痾,建議還是增加,因為避免日後真的出現提FA/FL的時候出現提GA重審的問題。而且,必須再次提名是至少30天,PR期限也是30天(提名人甚至可選擇第一次評選完後提PR的30天後再次第二次評選),建議增加--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8年9月1日 (六) 02:09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