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20年9月

由Jimmy-bot在話題政府官員關注度上作出的最新留言:4 年前

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人員升為方針

隱退用戶頁禁止放何內容

改革DYKC留言方式,每個條目討論單獨一個頁面

希望能夠統一列表類條目的名稱

近日,於互助客棧/條目探討發起了統一獲獎列表稱呼的主題,原討論如下所示

由於,目前命名常規無法好好的處理性質相同但名稱不同的列表,例如我移動前的分類:演員得獎與提名列表,底下的條目擁有「得獎與提名列表」、「被提名及獲獎名單」、「榮譽和獎項列表」、「獎項與提名列表」等多個稱呼。同樣的情形也發生於分類:獎項獲得者,有「獎項獲得者」「獎項獎得主」「獎項得者」「獎項得主」。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20年8月23日 (日) 16:00 (UTC)

這裡呼叫先前參與討論的與會人員@LopullinenPhotoyiH2226:@JarodalienEasterliesEricliu1912
留言後不加簽名好像是ping不到人的…——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8月27日 (四) 01:13 (UTC)
Milkypine個人推薦「獎項列表」與「獎項得主」(「獎項獲得者」、「獎項獎得主」和「獎項得者」你肯定是中文?)。關於統一動作被回退的問題,你回退那個回退後直接申請全保護就可以了,反正他那個樣子就是想搞編輯戰。我已經面對過這種東西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日 (二) 12:28 (UTC)

討論:正式方針和指引是否應該移動全保護?

已通過:

公示結束時無異議,移交至RFPP。 2020年9月6日 (日) 12:02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題,為了配合{{Policy}}{{Guideline}}自動偵測保護狀態,又方針和指引移動時必須達成共識,因此發起討論,歡迎討論。 2020年8月23日 (日) 08:44 (UTC)

@Pseudo Classes:發言已滿7天無人反對,可關閉討論並移交RFPP。我的意見是贊同移動全保護。--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8月31日 (一) 02:44 (UTC)

Super Wang七天內沒有新留言,根據Wikipedia:7DAYS開始為期七日的公示至2020年9月6日 (日) 08:44 (UTC),到期時若無異議將移交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 2020年9月1日 (二) 08:37 (UTC)

2020年9月6日 (日) 12:02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關覆核結果能否被再次覆核的問題

  • 以下三條僅僅適用於再次提請存廢討論和對存廢討論聲請覆核:
    1. Wikipedia:關閉存廢討論指引#頁面存廢討論關閉的規則:「……可以提前關閉存廢討論的情形僅包括以下列舉的數項:……2. 頁面符合快速保留。……」;
    2. Wikipedia:快速保留#應用:「……3. 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的頁面(提刪理由為非關注度)。……」;
    3. 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1. 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存廢討論的共識,或快速刪除提案的決定有誤;或2 .刪除後出現新的證據,而此證據會影響存廢的決定,且已刪條目具資料有助於重撰條目。」
  • 有關「覆核之覆核」的方針:
    1. Wikipedia:刪除方針#提案流程總覽指出存廢覆核沒有重新提案的程序。
  • 其他可供參考的內容:
    1. 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只要討論內容未被存檔,若對結果有疑問,可繼續提出意見。……」和存檔處不應開展討論或進行實質性編輯的原則。
根據以上內容,建議「覆核之覆核」應被理解為,一個覆核一經定案並存檔後不得再次聲請覆核。對於同一條目的二次覆核,只有對該條目的第二次存廢被合理地提出並結案後,才能再次聲請。

--Kirk★ 0#0 2020年8月29日 (六) 18:06 (UTC)

已被刪除的頁面可能不適合再次提到存廢討論去。我覺得在存在新論據/事證的時候,或者是前次覆核結果很明顯有紕漏的話,應該可以再次提請覆核。就如同存廢討論關閉後若有新理據,可再次提請存廢討論而不受六個月的限制。所以如果有新理據的話,我覺得是可以再次提請存廢覆核的,比如說以關注度刪除的條目被發現有新來源符合關注度要求之類的。不過如果是要再次以新理由提刪現存頁面的話,應該是要提請新的存廢討論而非新的覆核。-Peacearth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1 (UTC)
可吧,再修改一下。不然,再開一個存廢覆核覆核請求。 2020年8月29日 (六) 19:22 (UTC)
DRV容許發還已被刪除的頁面到AFD。一個例子是CSD的不當處理有可能被發還至AFD。--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8 (UTC)
  • 復核結果當然可以被再次復核。管理員並無上下級之別,沒有任何理由說明第一位處理RV的管理員必定得出了正確的結果。最多只能說推翻前一位管理員的結果時應小心審慎。--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19:24 (UTC)
  • 按我的理解,如果用戶對此前的存廢討論或存廢覆核有異議,便可重新提出存廢覆核。但這裡的有異議應當有所理據,即不包括用戶「由於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舊理由」提出存廢覆核的情況。我建議在Wikipedia:刪除方針#提案流程總覽中「存廢覆核」之「重新提案」中加入「用戶可於以為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或有新證據,而此證據乃可影響結果時再次呈請」(原文摘自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增補「再次」二字)。Itcfangye留言2020年8月29日 (六) 22:36 (UTC)
    @ItcfangyeTemp3600:主要考量到允許反覆呈請的方案存在漏洞:
    1. 「存廢覆核」應有之意為「針對存廢討論的覆核」,其開啟的規則也是針對存廢討論制定,除非再次全面審視其規則,將規則從僅僅適用覆核存廢討論完善為同時適用存廢討論覆核及覆核之覆核等,不應擴張為「存廢討論覆核和存廢覆核覆核」;
    2. 動議對覆核結果進行覆核(即動議「覆核之覆核」)者所提及錯誤闡述、適用或新證據需要作出裁定(即「針對覆核之覆核的裁定」),而該裁定仍然可以被提出異議從而提出覆核(即動議「覆核之覆核之覆核」)。
    相反,不允許再次提交覆核,不影響和妨礙一旦有新證據,以新理由再次提交AFD,而這樣的提交是受到6個月期限豁免的。--Kirk★ 0#0 2020年8月30日 (日) 05:19 (UTC)
我認為應根據現時實際操作處理明文允許再次提交覆核。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06:28 (UTC)
不滿處理然後無限覆核的情況也不是沒有,管理員被要求避嫌的同時,當事人卻可以無限提出覆求,試圖得到自己希望的結果為止,這顯然並不合理。因此,我的意見是對當事人的覆核次數作出限制。—AT 2020年8月30日 (日) 08:19 (UTC)
多次覆核一般會被視為擾亂。而且管理員都學會不管它了。--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08:44 (UTC)
無限覆核就是一種WP:GAME啊。JC1 2020年8月30日 (日) 13:05 (UTC)
(+)支持:有些用戶確實多次drv,但很難以擾亂以封鎖。或者定drv時限,如半年或者一年內不能重複提出。蟲蟲飛♡♡→♡℃留言 2020年8月30日 (日) 10:04 (UTC)
DRV沒有七日討論期的保護,本來已有利較常上線者; 現在連重覆DRV也想取消,那後來者還有什麼途徑可以表達意見?--Temp3600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2:56 (UTC)
意見同AT,一言以蔽之就是目前的方針是「禁止套娃」(e.g.對聲請覆核之覆核不符合覆核要求的裁定,聲請覆核之覆核之覆核)的,如要允許套娃需要動議修改方針,而個人不推薦變成允許套娃。--Kirk★ 0#0 2020年8月30日 (日) 10:16 (UTC)
不如「任何覆核必須提出提刪或先前覆核未提及的信息」。--GZWDer留言2020年8月30日 (日) 13:03 (UTC)
一向如此。—AT 2020年8月30日 (日) 13:14 (UTC)
那請問在這個前提下允許再次提交覆核有何不可?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13:57 (UTC)
問題就在於理據真是隨便想也想得到,是否一定合理則不然。大多這類的無限覆核也是希望得到預期的結果才不斷提出,因此我認為提出覆核本身並無不可,不過至少對當事人需要採取一定的限制,比如三個月內不能再次提出之類,其他用戶則不受此限。btw原則上我認為覆核應該比照afd為期七天的做法,不然容易出現未獲足夠意見便草草結案的情況出現,這個問題也導致了不少頁面不必要地多次提請覆核的情況出現。—AT 2020年8月30日 (日) 16:22 (UTC)
這樣子把所有覆核都全面阻擋會讓潛在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未能被及時解決,有些時候確實會出現管理員錯判的情形,而原因就是管理員沒有進行仔細檢視。假設類似的事情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話,我都會提出覆核,要求管理員仔細檢視。如果真的有濫用的情況,還有其他規則可以處理,因此我不認同就此對所有人進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限制。SANMOSA SPQR 2020年8月30日 (日) 23:40 (UTC)
afd錯判,drv又錯判?這樣的例子實在比較少。而且,這並不是限制所有人,僅僅是用作阻止當事人提出而已,如果當事人可以說服到其他用戶或是其他不相關的用戶有意提出覆核的話,依然可以提出,甚至連當事人也可以在三個月後再度提出。因此,反過來說如果沒人提出的話,那反映所謂問題可能不存在逼切性,甚至是沒有問題。濫用情況說得好聽可以有其他規定可以處理,請問會是什麼?GAME或POINT之類在這種情況下足夠有力嗎?我想很困難。DRV的事情就應該按照覆核規定去進行修改,以其他規定來對應反而讓管理員在實行上存在極大困難,過去濫用覆核的個案無一以此為由遭到封禁正好反證了這個問題。一案兩審也就算了,放任當事人無限提出就變成一案N審,這是一項適合的做法嗎?我想不然。—AT 2020年8月31日 (一) 10:55 (UTC)
管理員可以認為當事人說服其他用戶或其他不相關的用戶提出覆核的行為是游戲規則,因此我並不全然信任所有的管理員。可以在規則明訂相關濫用的情況就屬於GAME,那就可以無爭議處理。SANMOSA SPQR 2020年9月1日 (二) 01:13 (UTC)
那問題就變成怎樣判斷為濫用?由先前處理覆核的管理員去判斷是否又觸反了避嫌規定?我認為這種無限輪迴式覆核應該要從源頭杜絕。—AT 2020年9月1日 (二) 04:44 (UTC)
  • 上次提案的共識是同一管理員可以處理同一提案多次,遇到濫用,可以直接駁回,而且不算濫權。管理員的濫權是指同時扮演管理員和用戶的角色。而且因為drv的處理機制與afd是不同,提案只要未存檔,都可以大家繼續討論。現在的問題是有人濫用drv,因此應設定規範才能解決問題。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05:51 (UTC)
說得是挺好聽,現實上這顯然非常困難,也讓管理員陷入困境。—AT 2020年9月1日 (二) 08:28 (UTC)
(&)建議:或者不要禁止,但設定時限,如每次drv最少相隔半年,否則任何管理員都可以直接駁回。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06:13 (UTC)
我一開始的建議就是限制,而非禁止,時限我也提出了三個月,甚至容許不相關用戶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出覆核。—AT 2020年9月1日 (二) 08:28 (UTC)
放著不處理,先等待其他用戶討論並達成明確共識,不就可以了。--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1日 (二) 12:27 (UTC)
drv不是afd2.0,原則上不是用戶發表意見的時機,而是提供證據,及申請人與管理員通過互動,瞭解原先存廢討論有否出錯等問題。詳見WP:DRP:「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12:36 (UTC)
一次放著可以,兩次也放著?然後直到得到提出者滿意的結果為止?有意義的討論當然可以有,不過無意義的積壓則應當減少。—AT 2020年9月1日 (二) 12:40 (UTC)
目前AFD1.0往往只有極少數成員參與,被刪除方不服氣,實在無可厚非。--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0:04 (UTC)
無論是1.0還是N.0,這種無限不服氣(賭氣),我認為是沒有意思。況且,處理DRV的管理員本來就不多,覆核5次以上應該就可以永續了,現行的規定就是在促進這種耍賴、拉布行為,並不可取。—AT 2020年9月3日 (四) 12:40 (UTC)
所以我提出,管理員應留待DRV有一定人數發言再處理,讓提出者「心服口服」。這也是解決有人不斷提出DRV之道,畢竟DRV未完結就不能開始新一輪程序。管理員一天關閉DRV,對方明天就提出新的,徒然製造行政工作而已。--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28 (UTC)
就像上次「X國人列表」,最終解決方式也不是靠DRV,而是在方針版討論出共識,再交回DRV執行。--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30 (UTC)
我認為要求有一定人數發言才能夠處理是知易行難,連afd本身也沒有這種規限,實際上DRV的參與程度比afd還要低,可以預期此舉要實行起上來非常困難,況且有人發言是否就代表當事人就心服口服?並不一定。君看afd一大堆發言的個案關閉後,依然DRV照辦煮碗覆核的人並不在少數,可見多人參與不一定能夠阻止無限覆核的情況。不過,我上面也提到,我認為至少應該比照afd的七天期限,盡可能減低無限覆核出現的可能。至於DRV難以解決的個案,移師客棧討論我認為是非常合理的,我自己也經常作出這樣的提議。—AT 2020年9月3日 (四) 15:51 (UTC)
(✓)同意:有時用戶熱血提刪,當下看到不滿意的結果,情緒高潮,因此才反覆drv,但如果有一些冷靜期,可以避免drv被濫用。三個月或半年限期都好。--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1日 (二) 11:58 (UTC)
關於「以關注度刪除的條目被發現有新來源符合關注度要求」,你的意見如何?-Peacearth留言2020年9月2日 (三) 17:04 (UTC)
  • 這說明管理員處理時應全面考慮AFD與早前DRV的結果。forum shopping能夠有效,是因提出者往往以為管理員金口一開就可扭轉條目生死,不明白維基的協作制度而已。--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39 (UTC)
話說回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提案是對現有方針表意的確認,不是動議修改。認為現有方針允許「覆核之覆核」的編輯,應闡述的不是允許「覆核之覆核」的好處(這是動議修改方針才需要闡釋的),而是應闡述為何現有方針構建的是一個允許多次覆核的體系(正如我提案中闡述的並非,僅允許單次覆核的好處,而是闡述為何單次覆核是不與現行方針牴觸的、是符合現行方針表意的)。--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5:13 (UTC)
換言之,我前述闡述並非認為多次覆核好或不好,而是認為多次覆核與現行方針相牴觸。即,僅有關於方針當下的執行,而非如何修正。--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5:13 (UTC)
好像沒有人認為「目前方針不容許多次複核」。--Temp3600留言2020年9月3日 (四) 15:28 (UTC)
我目前的觀點就是支持,目前的方針體系僅容許一次覆核,沒有方針能夠支持進行多次覆核程序。--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16:16 (UTC)
  • 方針是規定在沒有新理據或證據前,不能申請drv,但事實上很多用戶申請drv被駁回後,即使沒有新證據,也會隨即申請,雖然方針容許之前處理drv的管理員直接駁回,但管理員一般不會直接駁回,結果導致drv被濫用。--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4日 (五) 01:57 (UTC)

User:香港獨立萬歲此用戶是否違規用戶名方針

重啟模板編輯員討論

可靠來源 (醫學)

修改WP:NOTE的提案(將與醫學來源同步生效)

修訂Wikipedia:醫學聲明

可靠來源指引及外部連結指引

增設小作品化方針

增加WP:格式手冊/文字格式關於西文作品名的斜體使用範疇

觀點的其中一個例子與定義不符

建議新增多項快速刪除方針

負面稱呼重定向方針

要不要於條目中加上色情內容警告模板?

日本作品名中的波浪號

Wikipedia:模板編輯員的修正

隱退的用戶頁仍以任何事由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就應快速刪除

維基百科:快速刪除方針O7廢棄草稿下方,建議增加:O8. 隱退的用戶頁,仍以任何事由,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

現行條文
提議條文

O8. 隱退的用戶頁,仍以任何事由,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 維基百科創辦人吉米·威爾斯早已聲明:在用戶頁上誹謗他人是個壞的主意。實際上,使用用戶頁來攻擊人或有計劃地進行支持或反對任何事物或任何人的行為,都是壞主意。所以:

  1. 想要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就需要力求解決,不得直接隱退了事。
  2. 只有肯定不再回歸者,才隱退,所以,隱退就不得再以用戶頁,以任何事由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
  3. 否則,就是意圖故意無期擾亂維基的虛僞隱退,使被批評者處於顯失公平,不易答辯的不利地位,以加重誹謗論。
  4. 暫時處分、即時強制:任何用戶有權標示快速刪除虛僞隱退的用戶頁,而任何管理員有權直接刪除或隱藏不妥內容,不適用避嫌方針。
  5. 本快速刪除事由生效前,自稱隱退的用戶頁,已早既有批評指責任何其他用戶內容者,亦同,因爲已經是連續繼續的虛僞隱退。

敬請共同加強維持維基秩序。謝謝。--Jusjih留言2020年8月31日 (一) 00:49 (UTC)

程序性問題:
  1. 第1、2、3條內容不宜列在快刪方針,快刪方針所規列之內容宜與刪除的判定、執行等直接相關,正如G3純粹破壞中有關「不得破壞」、「何為破壞」的內容列於破壞方針,「不得隱退」、「裁定誹謗加重」等規範和事宜不是快刪方針應列範疇;
  2. 第4條與管理員方針避嫌章節牴觸,該條的設立,依程序應一併提案修改管理員方針;
  3. 第5條「已早既有」似乎文法不是非常通順,未能理解表意。--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09:22 (UTC)
程序上說,有關提案人上述提及內容提案,似乎一併提案修改管理員方針、文明方針、用戶頁方針、隱退方針、快速刪除方針方才構成完整體系?--Kirk★ 0#0 2020年9月3日 (四) 09:25 (UTC)

提議廢除颱風基礎資訊模板

有關爭議來源列表中的蘋果日報評級

快速刪除規則調適提議

提議新增公交關注度指引

提議將Wikipedia:拉票立為態度指引

過度消歧義

Wikipedia:關注度 (氣旋)或標準過高

關於視頻材料的合理使用

政府官員關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