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亞洲首都
粗斜體為未被國際普遍承認國家的首都或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首都。 | |
中亞 | |
東亞 | |
南亞 | |
東南亞 | |
西亞 | |
備註: 1 日本現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首都之地點,但東京都區部為日本的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使東京都被廣泛認知為日本首都。此外日本在1950年制定過《首都建設法》,但已廢除。1956年制定的《首都圈整備法》則將東京都、埼玉縣、千葉縣、神奈川縣、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山梨縣規定為首都圈。 2 自1949年海峽兩岸分治後,臺北市普遍被中華民國官方及民間認定為首都。參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
粗斜體為未被國際普遍承認國家的首都或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首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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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日本現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首都之地點,但東京都區部為日本的中央政府所在地,因而使東京都被廣泛認知為日本首都。此外日本在1950年制定過《首都建設法》,但已廢除。1956年制定的《首都圈整備法》則將東京都、埼玉縣、千葉縣、神奈川縣、茨城縣、栃木縣、群馬縣、山梨縣規定為首都圈。 2 自1949年海峽兩岸分治後,臺北市普遍被中華民國官方及民間認定為首都。參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