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加拿大內閣
Bourquie的最新留言:17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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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某些名稱的譯名有些意見:
第一,為什麽我們需要一致地使用大英國協(或來自英國)的譯名而使用「大臣」?加拿大還加拿大,英國還英國。如果多數加拿大華人都傾向「部長」,點解我們還需要刻意去跟英國,用他們的詞彙?「大臣」不單只太日語化,而且亦帶有一些英國帝國主義。而且,本人亦不明白我們為什麽一定要跟隨香港的名稱而譯「Minister of Justice」為「律政大臣」(「司法」以是多數加拿大華人用的詞彙),以及將「Minister of Fisheries and Oceans」譯為「魚業(而不是(漁業))大臣」?是不是加拿大華人需要使用其他地方的譯法才是「正確」?
第二,加拿大政府職位最高的官員是「總理」,不是「首相」。「首相」一詞是用於奉行直接君主主義的國家(即是有一個實質的君主),例如日本、馬來西亞和英國。「總理」一詞應用於奉行間接君主主義或非君主主義的國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