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由Jimmy-bot在話題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編輯爭議上作出的最新留言:3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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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收錄於《中國大百科全書》的「網絡版/政治學」節,詞條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與中華民國的對比

一本憲法是否有必要在百科頁與另一本憲法進行對比,是否可以去除整段? --GooEeu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19:00 (UTC)回覆

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直接制約台灣。 張孑梟留言2019年2月16日 (六) 03:43 (UTC)回覆

關於來源請求

建議不要濫用「來源請求」功能,如果不同意原來表述,可以添加其他內容。很多東西屬於描述事實,來源就是事實。質疑要比舉證容易地多,濫用來源請求其實是自己偷懶。格致 (留言) 2008年12月15日 (一) 15:45 (UTC)回覆

我不認為是濫用。維基有個正式方針Wikipedia:生者傳記,我想套用在這裡:有關在世人物之無來源或來源待考之負面資料應立即自該條目及其討論頁移除。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無來源或者來源不可靠的負面的表述都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教育,輿論,利益等等,造成了不同的傾向。可能別人認為是事實的,你我並不這麼覺得。所以,為了減少爭議,編者需要加入可靠的來源。「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是可供查證,而非真實性。[1]」 。在維基百科中作出任何具爭議性的宣告者都必須負舉證之責
另外,我覺閣下的很多來源仍然不能論證文中的表述。如:註腳3的解釋並無法支持每次大修都面目全非。3/5這個數目也無法支持面目全非這個結論。註腳7無法支撐完全失效 等等。
Who is Lewix?|/ 2008年12月16日 (二) 08:21 (UTC)回覆

把憲法全文列出來,不像是百科全書啊。——Yjh

同意,請到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12月20日繼續討論。 --Lorenzarius 07:17 2003年12月20日 (UTC)

移動自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

結束移動 * 結束移動

維護和實現百姓權益最根本的保護神

原文明明是「體現人民意願的國家根本大法,在修改中不斷完善,越來越成為維護和實現百姓權益最根本的保護神」,這和聲稱是保護神的意思可完全不同啊。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6日 (三) 19:55 (UTC)回覆

憲法本身沒有多大問題,只是執行起來。總是感覺有些不對勁。

關於制憲歷史

既然主條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認為在制憲歷史應當從共同綱領開始,對於民國憲法和政協的內容不宜在制憲歷史中出現—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把酒唱離別丶對話貢獻)於2018年3月9日 (五) 08:10 (UTC)加入。回覆

憲法頒布年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早於1954年頒布,現行第四部憲法是在1982年頒布。憲法頒布年份是否為1954年?Marxistfounder留言2018年5月19日 (六) 15:22 (UTC)回覆

我認為這裡所說的憲法頒布時間應當理解為首部憲法頒布時間,因為本條目介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含了歷史上頒布的四個版本的憲法,因而說為1954年是合理的。把酒唱離別丶留言))2018年6月1日 (五) 17:23 (UTC+8)

關於學術上事實性描述和個人觀點的區分

本人此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一條目中加入了一些有可靠來源支撐的學術界對該主題的事實性描述,被一編者轉化為個人觀點和評論,本人認為該編輯屬於模糊事實故十分不妥,相關編輯是否合適請各位編者定奪。--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03:27 (UTC)回覆

Aronlee90所設計加入的內容是對事實的描述,而非對觀點的描述。即使要解決WP:不合理的比重,也應當通過補充其他觀點的內容而完成,而非刪除已寫在條目中的觀點。如果無法收集得到與條目內觀點不同的觀點,就代表條目中觀點是唯一主流觀點。——Yangwenbo99 2021年2月3日 (三) 20:51 (UTC)回覆
@Yangwenbo99WP:斷言,特別的斷言需特別可靠的來源。可預見中國政府及部分學者可能對此有反對意見,所以修改並無不妥。未經多方認可的第三方歸納總結不等同事實,這不需要相悖觀點的出現來證明,「主流觀點」本身需可靠來源證明。例:「據A說,B從沒交過女朋友,所以他應該是個同性戀」,即使無其他觀點,這也不能作為事實記述。--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4:40 (UTC)回覆
@YFdyh000:閣下認為,此描述屬於WP:斷言之中的哪一款?這並非特別的斷言。此外,閣下舉例不當。「他應該是個同性戀」這種內容不大可能作為學術研究中發表。「可預見中國政府及部分學者可能對此有反對意見」,閣下似乎在指稱WP:水晶球。只有在有學者在公開研究中發表過反對意見,或者中國政府作出過反對(並且此種反對中的理據和學術研究相當)的情況下,才應當將對事實的描述作為觀點處理。——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0:55 (UTC)回覆
@Yangwenbo99:「未在主流來源中出現的意外或重大的斷言;」,併合理推斷「具爭議性」。舉例是反駁,無反方觀點不能代表正方的正確,無論是否學術領域,所以描述為一個事實需有所衡量;學術領域雖有同行評審機制,但評審後仍不鮮見爭議出現。所加的「負責違憲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從未宣布任何法律法規違憲。」顯然是一則沒有期限、沒有出處的特別斷言;且隨手一找:人大法工委:民族學校用民族語言教學「不合憲」,這是否等同「宣布違憲」,起碼是有爭議的。--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11:14 (UTC)回覆
閣下認為由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出版的的學術著作不屬於「主流來源」?合理推斷亦屬原創研究。「無反方觀點不能代表正方的正確」,不適用於本討論。「學術領域雖有同行評審機制,但評審後仍不鮮見爭議出現」恰恰證明,學術研究中,如果有人有不同發現/觀點,往往都能找到資料。本書在2018年出版,只能對其過去的事件發表評論,故在內文中加入事件,是合適的。——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1:54 (UTC)回覆
是的,我傾向不屬於,學術著作雖為專業研究,但未經廣泛報道或同行引用時很可能不是「主流來源」,其中可能包含學者的個人觀點,將疑有爭議部分作為事實闡述有中立性和正確性風險。同時,修改後版本沒有明顯的問題和損失,沒有必要回退,原版本反而是學者的「個人觀點和評論」。--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12:05 (UTC)回覆
不知道您認為《大英百科全書》是否屬於主流學術來源?請您參閱China詞條相關內容。如「Were this constitution an accurate reflection of the real workings of the system, the People’s Congresses and their various committees would be critical organs in the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In reality, though, they are not.」再結合同一章節的其他內容,即《大英百科全書》的編者認為該憲法無法準確反映政治體制的實際運行,換言之即相關執政者在很大程度上並未遵守憲法。--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覆
這是一個結論,但將結論介紹為事實顯然需要評估,介紹觀點(指明來源)顯然是更中立的做法。--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03:27 (UTC)回覆
WP:ASF。修改後的版本挺好,請Aronlee90指明哪處模糊了事實。--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3日 (三) 18:15 (UTC)回覆
所模糊的事實參見我上面提到的內容。--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覆
在下認為,學者對事實(事情的真實情形)的陳述,可以在條目中逕作事實處理,除非有可靠來源不認同這是事實。故相關編輯不甚妥當。但是此後有大量編輯改變了條目,故無需回退。對此討論,建議移步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Yangwenbo99 2021年2月3日 (三) 20:51 (UTC)回覆
同意YFdyh000的說法。--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2月4日 (四) 05:31 (UTC)回覆
@Aronlee90:在下瀏覽了 Matthieu Burnay 的文章,只見到其指出中國缺少獨立的憲法解釋 (interpret)、施行 (enforce) 和審查 (review) 機制,而未能找到「從未宣布任何法律法規違憲」的敘述,懇請閣下指出在何處。——Yangwenbo99 2021年2月4日 (四) 12:01 (UTC)回覆
這個內容是在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的Keith Hand那篇文章中出現的。--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5日 (五) 02:08 (UTC)回覆
個別反華「學者」的反華觀點,建議刪除。如果個別用戶執意保留,應歸到「反華學者」一欄用於批判。--維基小霸王留言2021年2月6日 (六) 07:25 (UTC)回覆
請明確給出所謂「反華學者」的定義和不能引用所謂「反華學者」的理由,並指出所謂的「反華學者」和反共學者有何不同,是否存在親華反共學者?如果也不能引用反共學者,那反納粹、反法西斯學者是否應該比照處理?--Aronlee90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02:12 (UTC)回覆
個別反華「學者」的反華觀點,建議刪除。如果個別用戶執意保留,應歸到「反華學者」一欄用於批判。--維基小霸王留言2021年2月7日 (日) 11:24 (UTC)回覆
「『個別』『反華』學者」?首先,何以直接判斷其為「個別」?其次,「反華」觀點為何不能存在或需特別單列,以「用於『批判』」?如此毫無合理基礎(連「個別」性也未曾證明)的「建議」才是真正值得批判的對象。SANMOSA SPQR 2021年2月8日 (一) 09:30 (UTC)回覆

憲法是否最高是主要特徵嗎?

憲法的最高性質,是憲法的特徵,有的人認為他的最高性 備受質疑,是個主要特徵--葉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7:51 (UTC)回覆

此問題尚在互助客棧討論,請停止「挑選法院」。--DreamerBlue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7:55 (UTC)回覆
互助跟條目討論區都是一樣的,都是可以討論條目--葉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10:50 (UTC)回覆

請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編輯爭議

我於2020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目的導言一節添加了「適用性受限」的陳述,沒有幾日便被User:Patlabor Ingram無理由回退。我前不久發現此情況後,重新加上「適用性受限」並在User:Patlabor Ingram的用戶頁提醒。

Patlabor Ingram再次回退我的編輯。作為巡查員,他疑似拒絕在討論頁溝通,而在編輯摘要寫出他的回退原因。其他用戶補充說明「適用性受限」,被Patlabor Ingram無理由回退

1、我在Patlabor Ingram留言後,Patlabor Ingram應該理解「適用性受限」的陳述具有爭議,應當溝通後確定寫法。但他第一次在編輯摘要溝通,第二次無理由回退,漠視維基禮儀及維基百科:回退功能的要求「至於其他類型的撤銷(如回退增加侵權內容的編輯),請儘量附帶詳細的編輯摘要,以便日後查閱或跟進。」由於Patlabor Ingram對維基方針指引不甚了解,我對其作為巡查員投不信任票。

2、請大家探討「適用性受限」的陳述應該怎麼寫,寫在哪裡。

@Patlabor IngramAronlee90Zheng.Z.XuIdealistic_Lily

--Gqqnb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07:58 (UTC)回覆

適用性受限的內容可以保留,但是不宜添加在概述部分,特別不應該放在第一段。「適用性受限」是對該憲法的爭議而不是其主要的特徵,放在第一段只會誤導讀者。比較其他的憲法條目(美國英國日本蘇聯),也都沒有在概述部分陳述爭議性的內容。--Idealistic Lily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08:14 (UTC)回覆
(▲)同上--MINQI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0:07 (UTC)回覆
(▲)同上。憲法司法化與否屬於法學學術問題,也屬於各政治實體的實踐選擇,強調憲法是否「適用性受限」沒有現實意義。--DreamerBlue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0:45 (UTC)回覆
(▲)同上,適用性受限這一點可以在條目中指出,但不應放在概述中--Zheng.Z.Xu留言2021年6月14日 (一) 11:42 (UTC)回覆
意見大致(▲)同上諸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5日 (二) 04:02 (UTC)回覆

比較對象不當,應參見各語言版本編寫較為完善的具體的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條目(五四憲法即主要參考了當時蘇聯、羅馬尼亞、波蘭、東德、捷克斯洛伐克的憲法)。其開頭部分都包含有憲法適用性受限的敘述。其他語言版本可藉助相應工具參考。

如英文版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開頭,en:Constitution of the Polish People's Republic:While the ultimate power was reserved for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expressed as "the working people of towns and villages",[1] the Sejm was granted on paper the paramount authority in government; it oversaw both the judicial and executive branches.[1] However, the Sejm in practice exercised little or no real power.

德語版東德憲法開頭:de: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die einerseits in ihrem grundsätzlichen Bekenntnis zu Bürgerrechten und demokratischer Ordnung nie die Verfassungswirklichkeit widerspiegelten, andererseits jedoch durch willkürliche Auslegung zu deren Legitimation dienten und somit trotz mancher Widersprüchlichkeit stets die konstitutionellen Grundfesten des Staates bildeten.

英文版1924年蘇聯憲法開頭,en:1924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According to Archie Brown the constitution was never an accurate guide to political reality in the USSR. For example the fact that the Party played the leading role in making and enforcing policy was not mentioned in it until 1977.

英文版1936年蘇聯憲法開頭,en:1936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nominally granted all mann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spelled out a number of democratic procedures

捷克語版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cs:Ústava Československé republiky:skutečné ústavní poměry se od jejího znění téměř kompletně odchylovaly, takže ústava se stala víceméně jen fikcí.--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3日 (三) 11:37 (UTC)回覆

(:)回應(-)強烈反對這是嚴重違背POV「條目內容應該清晰地說明、表達與描述出主題中的爭議,並不對其中任何一種觀點表示贊同。」所謂較為完善的具體的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條目寫法均為非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編者的違規行為——以偏見對這些條目特殊對待。--MINQI留言2021年6月23日 (三) 11:56 (UTC)回覆
這話說得就不妥了,條目的質量與編輯者的國籍並無關聯,也不應假定其它語言版本的條目都存在偏見。--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歲生日快樂! 2021年6月28日 (一) 01:32 (UTC)回覆
「條目的質量與編輯者的國籍並無關聯」是建立在編輯者自律以及公正的世界觀基礎上,請不要默認其它語言的編者就是該語言的國籍者,這是偷換概念;請不要偷換概念或擴大範圍至「假定其它語言版本的條目都存在偏見」。我並未說所有其他語言的條目都存在偏見,我說的是「所謂較為完善的具體的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條目寫法均為非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國家編者的違規行為——以偏見對這些條目特殊對待。」請問我說的有問題嗎?是這幾個國家不是非共產主義或非社會主義國家還是他們的編者一視同仁在所有國家的憲法條目概述部分陳述爭議性的內容?--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2:55 (UTC)回覆
我認為憲法的實際適用性是相當重要的資訊,因此我並不覺得放在首段有任何問題。如果你要說這是對共產國家的系統性偏見,也許你可以找一篇明顯憲法適用性受限的非共產國家。如果非共產國家破壞憲政的狀態,在維基上面真的都沒有提到,那我們再來討論偏見。
我這邊舉一個例子《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在1991年前都是凍結的,而在維基首段也有紀錄,並沒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情形。--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14 (UTC)回覆
預警:閣下將面臨胡攪蠻纏式邏輯破碎的冗長辯論。--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31 (UTC)回覆
請問「國共內戰全面爆發。。。。。。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是一回事嗎?「聯邦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末的裁決中較為狹隘地解讀此修正案,到了1910年,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選民面臨著人頭稅和讀寫測試的阻礙,而白人選民則可以通過祖父條款獲得豁免。系統性的白人初選和諸如三K黨之類群體的暴力報復也壓制了黑人對選舉的參與。進入20世紀後,法庭開始以更寬泛的角度來解讀該修正案,先是於1915年的圭因訴美國案中擊倒了祖父條款,後又在1927至1953年通過「德克薩斯初選案件」拆除了白人初選系統。之後通過的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聯邦選舉中的投票資格,而1966年的哈珀訴維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則進一步禁止以是否繳納人頭稅而限制公民在州選舉中的投票資格。」請問這部分內容是否出現在了美國憲法的Top中?--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49 (UTC)回覆
肯定的,畢竟某部分編者對於邏輯破碎的胡攪蠻纏樂此不疲。--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50 (UTC)回覆
鸚鵡學舌。--Aronlee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3:58 (UTC)回覆
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07 (UTC)回覆
要求的就是如中華民國憲法那樣紀錄而已--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27 (UTC)回覆
@Koala0090:請問如何記錄?請閣下按照中華民國憲法那樣嘗試下記錄於此以供大家論,謝謝。PS:我瞅著美國憲法也沒寫「聯邦最高法院在19世紀末的裁決中較為狹隘地解讀《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造成南方州的大部分黑人選民因人頭稅和讀寫測試以及系統性的白人初選和諸如三K黨之類群體的暴力報復而無法參與選舉,進而造成美國憲法在當時適用性受限」。--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4:39 (UTC)回覆
我覺得原先適用性受限的寫法就挺簡潔扼要的,沒必要去動他。你要在美國憲法這麼寫我沒意見,不過需要整理一下再寫。
可以就大致上提一下儘管美國憲法在草創之初就已經明定人人平等的原則,惟在實施上黑人的各項權利卻仍然遭到壓制。1870年頒布的第十五條修正案才賦予了黑人選舉權,但因為...因素,直到1960年代之後黑人的選舉權才有了較完整的保障。--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5:02 (UTC)回覆
@Koala0090:您是在開玩笑麼?1.原先寫法無理無據的叫簡明扼要???中華民國憲法可是寫了歷史緣由和當時情況進而寫「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2.「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有何緣由?是國際公認且事實如此還就只是某些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大而不適的偏見者故意言之?3.美國憲法在草創之初就已經明定人人平等的原則?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種那時候不算人是吧?--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5:51 (UTC)回覆
也不會無理無據,就只是裝睡的人叫不醒而已(攤手--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7:00 (UTC)回覆
@Koala0090:是啊永遠都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還要忍受裝睡的人道貌岸然地作秀。PS:Aronlee90閣下看吧,我就說肯定的吧--MINQI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7:38 (UTC)回覆
阿,會說是叫不醒,是因為即使我翻出再多篇文獻,您也會認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大而不適的偏見者故意言之」吧。
如果您要否定這件事,不妨利用否證法判斷看看是否確實沒有「適用性受限」的問題?就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來判定,根據貴國的法律,憲法為貴國最高法律層級,那麼下列條文為何適用性受到限制呢?
  1.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5.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8:21 (UTC)回覆
  • 當你要說明「適用性受限」時,你需要給出可靠來源,詳細說明以上條文適用性如何受到了限制,然後才能下「適用性受限」的結論,但這樣就不適合放在首段了,除非「適用性受限」這個結論極端重要,不知道它就無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基本認識(我個人沒有看到這種重要性),這時可以在首段先給結論再後面再補上論證,但是在下結論時也要對此結論如何產生有基本說明,你不能突然就拋出這個結論。MINQI並沒有認為「適用性受限」這個結論是錯誤的(他說的無理無據是指有結論而無說明),其他人也沒有(至少目前我沒看到),現在的討論是這個結論適不適合放在首段,請不要岔開話題--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6月29日 (二) 18:39 (UTC)回覆
    恩,請您自己爬梳一下脈絡,我一開始就有表述我認為一部憲法的現行適用狀況是非常重要,因此主張首段陳述並無不妥。會有上面那串回覆是因為「『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有何緣由?是國際公認且事實如此還就只是某些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大而不適的偏見者故意言之?」隱含的意思就是他希望藉由偏見來否定前述的事項,因此我要求他對於該陳述進行否證,而非透過虛無的想像來判斷陳述。如果您覺得離題,那也只能證實的回覆的方向有問題。
    可靠來源學術期刊多的是[2],但對於裝睡的人,顯然沒什麼意義吧。*:

    It is easy to conclude that China’s constitution is not enforced and plays little role in China’s legal system, being only a symbolic document.

    --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9:23 (UTC)回覆
    阿,雖然想請他去翻翻法學論著對於這些權利的評論,不過看下方這洋洋得意的回答,看來是真的醒不過來了吧。---Koala0090留言2021年6月29日 (二) 19:28 (UTC)回覆
「『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有何緣由?是國際公認且事實如此(正)還就只是某些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大而不適的偏見者故意言之(反)?」這裡正反可能皆描述了,並沒有什麼「希望藉由偏見來否定前述的事項」的問題,這段話的意義是「結綸和緣由需一同描述」,這和我上文說的一樣:「在下結論時也要對此結論如何產生有基本說明,你不能突然就拋出這個結論」。前半句才是重點,後半句只是舉例而已。關於重要性,最上面己經有人提了,「適用性受限」只是爭議而不是主要特徵,如果你的理據是「一部憲法的現行適用狀況是非常重要」,那「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對於說明「現行適用狀況」這個目的來說明顯過於籠統,應用一整個段落來說明會更好,例如簡明扼要的介紹「適用狀況」的沿革(類似於前面中華民國憲法的例子),或者說明哪些具體實現了,哪些具體未實現,哪些實現有限,並對這三種情況加上原因,不然也至少該是「根據……因為……所以學者(最好加名字或範圍)/學界認為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適用性受限」這樣會更合適(話說我留言前正好在看Operation Onymous英語Operation OnymousOperation DisrupTor英語Operation DisrupTor的條目,如果「現行適用狀況」真那麼重要,那美國憲法條目的首段也得加上「然而根據……因為……所以學者/部分民眾/學界認為『隱私』、『通訊』和『免於恐懼』等權利在美國憲法的實現有限」了)。不要假定惡意--越過長城,我們可以到達世界的每一個角落 2021年6月29日 (二) 19:51 (UTC)回覆


  • (!)意見適用性受限是主要特徵。--葉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4:19 (UTC)回覆
    • 觀各種討論,適用性受限主要在憲法解釋、憲法審查、憲法司法化三塊,前兩塊立法機關早已啟動過,最後一塊已經被大陸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補上,所以適用性受限只是過去的爭議,早已不是該法的主要特徵。而且,適用性是否受限沒有重要到需要放在序言中,我不介意就此重複一遍個人看法:「憲法司法化與否屬於法學學術問題,也屬於各政治實體的實踐選擇,強調憲法是否『適用性受限』沒有現實意義。」另外,本人不是很建議閣下跑到條目討論頁開討論,這是Forum shopping。--DreamerBlue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8:09 (UTC)回覆
      即便是過去的現象 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徵。憲法是否真的是根本大法,他的效力到底如何,當然是憲法重要的特徵,也是最重要的特徵。並非只是學術問題,更是現實問題。--葉又嘉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10:58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曾憲義; 王利明等. 宪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2: 17. ISBN 978-7-300-10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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