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AT(英文全稱:Projector, Infantry, Anti Tank, 步兵用反戰車發射器 )是一種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英軍所用的一款反戰車武器。PIAT於1942年因應英軍需要更為有效的反戰車武器而設計,並於1943年開始服役。

PIAT
英國一間博物館的PIAT
類型反戰車武器
原產地 英國
服役記錄
服役期間1942—1950年
使用方英國大英國協
參與戰爭/衝突第二次世界大戰韓戰中東戰爭
生產歷史
研發者米里斯·傑佛瑞英語Millis Jefferis少校
研發日期1942
生產商帝國化學工業
生產日期1942年8月 [1]
製造數量115,000件 [2]
基本規格
重量32英磅(15公斤) [2]
長度39英寸(0.99公尺) [2]

槍口初速250英尺每秒(76公尺每秒)[2]
有效射程115碼(105公尺) [3]
最大射程350碼(320公尺)[3]
瞄具機械瞄具
填充成形裝藥 [4]
填充量2.5英磅(1.1公斤) [2]
引爆機制撞擊

PIAT基於杆式迫擊砲的原理,發射一枚2.5英磅(1.1公斤)重的前置砲彈。其射程按其發射方向而有所不同,直射所反戰車用時達115碼(105公尺),而曲射作爆破用時則可達350碼(320公尺)。PIAT的好處包括擁有低廉的製造成本,使用時沒有槍口煙霧,由此可較少暴露其發射的位置。另外一面,使用彈簧造成巨大後座力,準備使用十分困難,而砲彈的穿透力則不穩定。

PIAT於1943年開始服役,並於同年首次在西西里島戰役中使用,直至20世紀50年代初由美製巴祖卡火箭筒取代為止。蘇聯按租借法案獲得大量PIAT,而法國和波蘭的地下抵抗組織亦有使用。以色列哈加拿在1948年的中東戰爭中使用了PIAT。英國和大英國協軍隊中共六名成員在戰鬥中使用PIAT而獲得維多利亞十字勳章

發展

二戰開始之時,英軍主要使用兩款步兵用反戰車武器—博斯式反戰車步槍[5]68號反戰車槍榴彈[2]。不過上述兩款武器效用不大,68號反戰車步槍用榴彈可於步槍槍口上的裝置所發射。這意味著榴彈的裝藥量不足,難以對戰車做成嚴重傷害,故此於實戰中很少使用[6]。而博斯式反戰車步槍亦難以擔當重任,主要原因為其槍身過重。雖作為一款步兵用武器,普通步兵卻又難以操作。其設計更是早已過時。1940年時,博斯式反戰車步槍只能於近距離發揮作用,更後裝甲有所改良之時,則只能用於裝甲車輕戰車。1941年11月,十字軍行動時期,北非戰場中的英國第八軍團英語Eighth Army (United Kingdom)軍官發現博斯式反戰車步槍未能損毀任何一架德國戰車[7]

英軍故此急需一款新式步兵用反戰車武器,最終發明了PIAT。PIAT的來源可追溯至1888年,美國工程師查理斯·蒙羅英語Charles Edward Munroe使用硝化纖維作實驗時發現當炸藥放在凹槽中引爆會提升其效能,亦即蒙羅效應。其後,德國科學家諾伊曼發現炸藥放進襯有金屬的凹槽時可造成更大損害[2]。瑞士工程師莫豪普特於1930年進一步發展此技術並發明了成形裝藥。在距離裝甲還有一定距離時,裝藥先行引爆,漏斗狀金屬殼體受擠壓變形,並在高溫高壓作用下聚焦形成一條高速金屬射流,使得熱能集中於一點以穿透裝甲。這是第六十八號反戰車手榴彈的主要技術[2]

 
加拿大戰爭博物館中的PIAT和其彈藥盒

雖然技術已有實質應用,英國設計師仍然需要開發的比68號榴彈更大規模和射程的成形裝藥武器。當莫豪普特仍在發展錐形彈藥技術時, 皇家砲兵史都華·布萊克英語Stewart Blacker中校正研究輕型迫擊砲[8]。傳統上迫擊砲會從底板上的砲管中發射砲彈,而杆式迫擊砲則是將一枝實心鋼管固定在底板上,砲彈內置有管道以將鋼管套入其中。發射時擊針沿著鋼管上行擊發砲彈尾部的底火,推動彈頭沿著鋼管方向前進[8]。因為砲彈中包含了傳統而言的「砲管」,彈頭的直徑不再受迫擊砲砲管的大小所限制[9]。布萊克及後按此設計了一款輕型迫擊砲並遞交至英國陸軍部,但最終遭西班牙的設計擊敗。布萊克未受影響繼續實驗,嘗試將杆式設計應用於步兵反戰車武器之中,最初他發現杆式設計無法提供足夠初速以穿透裝甲。但布萊克依然沒有放棄,並發展出布萊克爾迫擊砲,一種反戰車迫擊砲,可以射出一個重14至20英磅(6至9公斤)的榴彈至約100碼(90公尺)遠。雖然迫擊砲發射的榴彈不能直接穿透戰車裝甲,但仍能造成一些傷害。大量布萊克迫擊砲於1940年左右送往本土防禦部隊作為反戰車武器[10]

 
加拿大傘兵曾使用PIAT

當布萊克得悉錐形彈藥時,認為錐形彈藥就是他設計中反戰車武器應有的彈藥,因為錐形彈藥只使用其中蘊含的能量,而非依賴彈頭發射時的速度[11]。布萊克接著設計一款尾部有推進劑的錐形彈藥和用以配合的肩扛式發射器。發射器的金屬外殼內藏有一個大彈簧,砲彈放置於金屬外殼最前方的凹槽中。扣下扳機後擊針會撞撃砲彈的尾部,將引爆推進劑,爆炸把砲彈推出至約140公尺(150碼)遠。布萊克將該武器命名為嬰兒擲彈機並於1941年送往陸軍部[11]。然而嬰兒擲彈機於測試時證實有不少問題,例如一份英國陸軍部的報告指其金屬外殼異常脆弱,而擊針並不能準確擊中推進劑,所有碰巧能射出去的彈頭即使擊中目標亦未有爆炸[12]

當布萊克遞交設計時,他正於MD1英語MD1工作,該部門的職責是設計並提供武器予歐洲的抵抗組織或游擊隊[1]。嬰兒擲彈機經過短暫試用後,布萊克就被調往其它職務。他留下其反戰車武器的設計給米利斯·傑佛瑞英語Millis Jefferis少校[1]。傑佛瑞取得了嬰兒擲彈機的原型後就在其辦公室的地板上重新組裝起來,再加上一個成形裝藥的彈藥,將其命名為傑佛瑞肩扛砲。傑佛瑞取得幾顆高爆性反戰車彈頭之後去往薩裡郡一間小型武器學校作測試[13]。一名准尉拿起肩扛砲,走往開火區瞄準一裝甲目標並扣動扳機。砲彈成功把目標穿透,但爆炸時裝甲碎片飛出並不幸擊中准尉[13]。傑佛瑞只好接替準尉再發射幾枚砲彈,所有砲彈都成功刺穿裝甲目標。這款武器由小型武器學校英語Small Arms School Corps的軍械局改良彈藥後將其更名為PIAT,並下令發給步兵作為手提反戰車武器[14]。PIAT於1942年8月尾開始生產[1]

武器的命名於該時有所爭議。1944年的一份報告將PIAT和布萊克擲彈機皆歸功於傑佛瑞。布萊克對此十分不滿,並向布萊克提議所有獎勵於扣除開支後應該兩人平分[15],而軍需部已經向布萊克支付五萬鎊以補償其研發的開支[16]。邱吉爾亦有參與是次爭論,並於1943年一月寫信予戰爭大臣詢問為何將傑佛瑞肩扛砲更名為PIAT,卻沒有人反對使用博斯作為反戰車步槍的名字[16]。邱吉爾支持傑佛瑞的觀點但最終未能得償所願[16]。布萊克最終從發明部處取得25,000英鎊作為獎金[9]

設計

 
PIAT的高爆性反戰車彈頭。

PIAT長39英寸(0.99公尺)及重32英磅(15公斤),有效距離約為115碼(110公尺),而最大射擊距離則有350碼(320公尺)[3]。雖然PIAT可由單人攜帶並操作[3],但通常供二人小組所使用[17],另一位隊員負責攜帶彈藥和填裝。PIAT的發射器由薄鋼片製成的圓管作為外殼,並內藏擊發裝置和彈簧。發射器最前端有一凹槽用以放置準備發射的彈頭,而鋼管位於管內正中央並延伸至凹槽中[6]。保護使用者肩膀的墊放置於發射器的另一端,而瞄準器則置於發射器的正上方。炸彈的設計約為一根鋼管,前方用來放置成形裝藥彈頭,後方則作安裝推進劑之用[6]

使用前須先啟動開火裝置,亦則拉緊上述的彈簧。然而拉緊彈簧非常困難,使用者須首先將PIAT直立,雙腳站在保護墊上,再轉動武器以把彈簧鎖緊至後方及解開槍體,再屈身把武器的外殼向上拉直至彈簧扣上扳機。完成以上步驟後再將外殼連接回其他部分才可再次使用該武器[18]。由於使用者須把彈簧向上拉以扣上扳機,若其身材矮小則難以完成。另外,使用者亦難以於臥下時上彈,然而發射時卻又必須使用臥姿[19]

當扣動扳機時,彈簧會推動擊針撞向炸彈,繼而點燃砲彈中的推進劑,並由此將砲彈從凹槽中發射。推進劑引爆所產生的後座力會將擊針送回彈簧處及拉緊彈簧,不再需要如前述般重新啟動[6][18]

 
1945年峇里巴板戰役的一隊澳洲軍人。

訓練強調使用PIAT時應盡可能隱蔽自己,並從狹縫或溝槽中發射。例如可先藏於戰壕中,適時瞄準敵方裝甲車輛的側翼或後方[20]。PIAT於實戰中往往也用來攻擊位於房屋或掩體的敵陣地[20]

儘管PIAT準備及射擊時皆有一定困難,但其亦有不少優點。其粗製的外殼金屬管沒有使用昂貴的高級材料,發射時亦有相對較少的槍口煙霧,故不易顯露使用者的位置。外殼的大小不會限制其使用更大口徑的彈藥[6]。另一方面,PIAT十分笨重,故在英國及大英國協軍隊中並不受歡迎[17]。其彈藥亦有穿透力和穏定性的問題,雖然理論上能夠穿透約100公釐(4英寸)厚的裝甲,但盟軍入侵西西里島時的試驗中發現該理論上的能力往往遭其他問題所掩蓋。熟練使用者 在100碼(90公尺)的距離中有超過六成機會無法擊中目標,而不良的引信則使四分之一砲彈於擊中目標時未能引爆[7]

行動歷史

 
華沙起義戰鬥人員展示PIAT。

PIAT於1943年開始於英國及大英國協部隊處服役,並由加拿大部隊在盟軍入侵西西里島期間首次使用[13]。1944年時英軍每有36人,並可獲派一支PIAT及一個2-英寸(51-公釐)迫擊砲分隊[21]部則額外獲發三支PIAT供指揮官自由分配,通常每排各派一支[20]。英軍及皇家海軍陸戰隊突擊隊員亦獲發PIAT[22]澳洲陸軍從1943年底起分配PIAT(在澳洲亦稱作PITA,Projector Infantry Tank Attack)至叢林師中所有步兵排[23]

加拿大陸軍於1945年前後向161名剛離開戰場的軍官詢問31款步兵用武器的效能,PIAT獲選為最有效的武器,著名的布倫輕機槍則緊隨其後[24]

英國參謀人員分析後發現諾曼底戰役的初期,由PIAT摧毀的德國戰車佔英軍總擊毀數的7%,比飛機轟炸做成的6%更為有效。他們亦發現德國戰車若裝有側裙,PIAT的彈頭就會被提早引爆,武器就會變得不太有效。[7]

英國按租借法案於1941年10月至1946年3月期間提供1,000支PIAT和10萬發彈藥予蘇聯[25]。歐洲各抵抗組織和游擊隊也有使用PIAT。華沙起義時,波蘭地下抵抗組織有使用PIAT以對付德國軍隊[26]自由法國在缺乏迫擊砲和火砲的情況下亦有使用PIAT作為替代品[27]

英國共頒發了六顆維多利亞十字勳章予於行動中使用了PIAT的軍人[28]

直到1950年代初由巴祖卡火箭筒埃奈加反戰車榴彈所取代之前,所有英國和大英國協軍隊有服役的戰事中都有使用到PIAT[13]。澳洲陸軍在韓戰開始時混用PIAT和2.36-英寸(60-公釐)的巴祖卡火箭筒,但後來都由3.5-英寸(89-公釐)的M20「超級巴祖卡」迅速取代[35]

1948年以色列獨立戰爭中,以色列哈加納以色列國防軍使用PIAT對付阿拉伯的裝甲部隊[36]

使用國家

有使用PIAT的國家: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Hogg, page 44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Khan, page 2
  3. ^ 3.0 3.1 3.2 3.3 The War Office, Army Council, Small Arms Training P.I.A.T. June 1943, page 1
  4. ^ French, p. 89
  5. ^ Khan, p. 1
  6. ^ 6.0 6.1 6.2 6.3 6.4 Weeks, p. 84
  7. ^ 7.0 7.1 7.2 French, p. 88–89
  8. ^ 8.0 8.1 Hogg, p. 42
  9. ^ 9.0 9.1 Macrae, Stuart. revised , 編. Blacker, (Latham Valentine) Stewart (1887–1964). 牛津國家人物傳記大辭典. 牛津大學出版社. 2004 [27 April 2009]. doi:10.1093/ref:odnb/31907. 
  10. ^ Hogg, p. 42–43
  11. ^ 11.0 11.1 Hogg, p. 43
  12. ^ Hogg, p. 43–44
  13.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Khan, p. 2–3
  14. ^ Khan, p. 4
  15. ^ Edgerton 2011,第160頁.
  16. ^ 16.0 16.1 16.2 Edgerton 2011,第161頁.
  17. ^ 17.0 17.1 Bishop, p. 211
  18. ^ 18.0 18.1 Hogg, p. 45
  19. ^ Hogg, pp. 45–46
  20. ^ 20.0 20.1 20.2 Bull, p. 42
  21. ^ Neillands, p. 214
  22. ^ Moreman, p. 47
  23. ^ 23.0 23.1 Kuring, p. 173
  24. ^ 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 Record Group 24, Battle Experience Questionnaires, Vol. 10,450, Weekly Reports, Canadian Small Arms Liaison Officer Overseas, 1941–1945, C-5167
  25. ^ 25.0 25.1 Russia (British Empire war assistance)—House of Commons debate, 16 April 1946 vol 421 cc2513-9. Hansard英語Hansard. 16 April 1946 [27 April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9-26). 
  26. ^ 26.0 26.1 Bruce, p. 145
  27. ^ 27.0 27.1 Crowdy, p. 63
  28. ^ Khan, p. 3
  29. ^ 第36605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11 July 1944: 3273 [2009-04-24]. 
  30. ^ 第36658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15 August 1944: 3807 [2009-04-24]. 
  31. ^ 第36690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7 September 1944: 4158 [2009-04-24]. 
  32. ^ 第36774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31 October 1944: 5051 [2009-04-24]. 
  33. ^ 第36849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19 December 1944: 5841 [2009-04-24]. 
  34. ^ 第36928號憲報. 倫敦憲報 (Supplement). 6 February 1945: 791 [2009-04-24]. 
  35. ^ Kuring, p. 245
  36. ^ 36.0 36.1 Laffin, p. 30
  37. ^ Phillips, p. 34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