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國家公園及郊區通路法令
《1949年國家公園及郊區通路法令》(英語:National Parks and Access to the Countryside Act 1949)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由其設立的國家公園委員會曾變更為鄉村委員會,其後是鄉村署,2006年和英國自然署合併後成為英格蘭自然署。法令為構建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國家公園和傑出自然風景區提出框架,並提出公共路權和開放土地的使用權。1949年通過的法令得到了各黨派的一致支持,部分黨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工黨執政下重建的。
法令報告依據:
- 1931年,克里斯多福·愛迪生(後為愛迪生子爵)主持召開政府委員會;
- 約翰·道爾,國家公園常務委員會秘書,1945年為城市與國土規劃部長;
- 1947年,阿瑟·霍布豪斯爵士主持召開政府委員會,提議了12個國家公園。
20世紀50年代,法令確定了最為劣質農業高地的前10個英國國家公園。1988年,一個特殊的議會法案——諾福克郡和薩福克郡湖區法案確立了該區第11個國家公園(嚴格意義來說,它並非一個國家公園,但相差無幾,其存在實質被認為與國家公園旗鼓相當)。2005年3月1日,新森林被確認為國家公園。1947年霍布豪斯報告選出的12個區域中的最後一個南唐斯丘陵,於2009年由國務大臣希拉蕊·本指定為南唐斯丘陵國家公園。
《1949年國家公園及郊區通路法令》設立的機構經過以下修訂:
- 《1990年環境保護法令》設立了自然保護委員會(此後為英國自然署,並將威爾斯鄉村委員會的職能轉調至威爾斯鄉村委員會)
- 《1995年環境法令》規定每個國家公園均由各自的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運營;
- 《2000年鄉村及路權法令》確定了傑出自然風景區。
《2006年自然環境及鄉村社區法令》做出進一步的修訂,並於2006年10月1日合併英國自然署、鄉村署、農村發展署,組成新的機構英格蘭自然署和鄉村社區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