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色風潮
背景
天津在1860年開埠之前主要流行白寶銀和化寶銀兩種實銀兩:所謂白寶銀號稱十足紋銀,實際上是二八寶;所謂化寶銀,也稱行平化寶銀,即行化銀,在天津與白寶銀的規定匯價為1000:992。[1]開埠以後逐漸形成了以成色992‰的化寶銀為核心的交易制度。[2]外來的銀兩到了天津,都必須交由爐房改鑄為化寶銀,然後才能使用。天津的爐房實行同業互相擔保的制度,官府向來不過問銀兩成色,因此也沒有監管機構。[3]在1900年以前,各家爐房信用較好,鑄造的化寶銀成色比較穩定,金融市場較為安定。[4]
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掠奪北京、天津市面近7000萬兩現銀,導致天津市面缺乏現銀。[5]在八國聯軍占領期間天津市場一片混亂,天津市面原來鑄造現銀的爐房也遭受重創,戰前統計最多時19家裡變成只有2家存活下來,戰後又新開10家,因此天津流通銀兩逐漸轉為私鑄為主,質量下滑,成色逐漸不足。[6]根據日本學者宮下忠雄的統計,這一時期鑄造的化寶銀的成色在965‰至990‰,顯然已經達不到992‰的原定標準。[2]1902年袁世凱從八國聯軍手上接收天津,天津市場因為缺乏現銀,銀票貼現率高達25%,於是一上台就下令禁止貼現,結果導致金融市場震動、錢莊大規模倒閉。[1]根據劣幣驅逐良幣的原理,這些劣質銀兩很快占據天津市場主導地位,天津化寶銀與白寶銀之間的匯率也開始失衡,中外商人為了避免損失紛紛囤積化寶銀,等價格回升再換出,這進一步加劇了天津市場貨幣短缺的局面。[2]1905年,有鑑於天津市面化寶銀成色成色不足,天津商會向直隸總督袁世凱提議設立公估局,但袁世凱懷疑商人借公估化寶銀之名營私舞弊,斷然拒絕了這一請求,錯過了彌補損失的時機。[4]
經過
1907年10月,天津官府查到天津永利錢莊使用「偽銀」,結果發現前一年北京長泰爐房所售化寶銀摻入銅、鋁,在北京市場用不出去,於是偷偷賣給天津成珏、永利、德成等錢莊。1908年天津官爐相政府申訴市面用來納稅的化寶銀成色只有965‰,導致自己蒙受損失。[7]:348-351至1907年底,由於市場化寶銀價格低落,白寶銀對化寶銀價格飆升,客商出現因為成色不足不能還款的情形。[8]
1908年,在袁世凱舉薦之下,蔡紹基出任津海關道台,主持金融整頓工作。[2]2月,蔡紹基頒布命令,要求天津中外商人自3月1日起按照實際銀色補齊稅款,必須使用足色化寶銀、白寶銀或者銀元、銀兩票繳稅,引發爭端。[7]:348-351天津商界率先表態,聯合41家商號抗議,不願意多繳稅,把問題全部推給爐房造假;天津10家爐房也聯名抗議,指天津白寶銀都用來繳稅、造幣了,自然價格會更高,爐房通常也是鑄造價格更貴的白寶銀,自1900年市面化寶銀就已經很少,早就成為記帳上的虛銀兩了,因此爐房也不願意承擔責任。蔡紹基認為,成色不足必然是有爐房鑄造所致,但商家貪圖便宜往往拿低色銀兩當作足色化寶銀使用,導致這種銀兩越來越多,因此雙方都有責任。[6]
蔡紹基不顧商號和爐房的抗議,執意執行新法,禁止爐房鑄造化寶銀,考慮到商家可能沒有足色銀兩,於是允許支付非足色化寶銀,但要多交2%的補色費。蔡紹基還打算建立公估局,接受各種不足色銀兩熔鑄為化寶銀,維護市場的秩序。然而設立公估局的主張損害了外商銀行的利益,因為外商銀行手中有大量不足色化寶銀,如果經過公估必然價值縮水,於是聯合起來請出領事館和蔡紹基交涉,並且要求退還之前補繳的稅款。蔡紹基認為官府即便多收2%也不足以彌補損失,拒絕退款,於是1908年9月各國領事館下通牒稱外商毫無過錯,不僅要官府退款,還以天津官府管理不善為由要求官府補齊外商成色。蔡紹基認為成色不足也不是官府責任,鑄造低色銀兩的爐房大多在八國聯軍侵華前後倒閉了,當時清政府還沒有收回天津,外商自己也沒有盡到檢查責任,把問題推給了八國聯軍和外商。[7]:357-360由於蔡紹基與外商領事相持不下,天津外資銀行存放的低色銀兩無法流入市場,加劇了天津銀兩不足的危機,天津的風潮也逐漸傳遞到上海、廣州、漢口等地。[8][4]
由於天津官府態度堅決,駐津的各國領事下達限期通牒,要求天津方面徹底解決此事,否則直接與北京交涉。1908年12月,各國領事會晤北洋大臣楊士驤,楊士驤擔心影響外交因此一口答應了外國人的所有要求。1909年5月,各國領事再次通過駐京大臣向楊士驤施壓,楊士驤要求蔡紹基儘快平息事件,蔡紹基則提出由天津商會墊付、將外國人的銀兩交給爐房改鑄補色的方案。天津商會認為這一方案需要向各家徵集銀兩補色,比較花時間,因此請求從官銀號借錢籌款,官銀號則以數額太大拒絕,最後補色費用還是要商會籌資。日本領事進一步施壓,拒絕商會只要公估即可流通的方案,要求商會必須改鑄,並且降低改鑄費用。商會不得不在1910年5月開始統計補色金額,最後統計出7000多兩,但因為天津各家錢莊都缺乏銀兩,機構倒閉很多,補款籌集異常困難,結果一直到1911年2月21日才完成籌資支付給外國銀行。然而商會墊付的款項,直到民國建立仍沒有償還,最終政府只支付了30%的金額,實際上是由商會承擔損失。[4]
參考資料
- ^ 1.0 1.1 劉燕武. 天津行化银由宝银转为“虚银两”的过程. 中國錢幣. 2011, (2).
- ^ 2.0 2.1 2.2 2.3 榮曉峰. 近代天津行化银两制度研究. 中國近代史研究. 2020, (2) [2023-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6).
- ^ 龔關. 20世纪初天津金融风潮及其应对机制. 城市史研究. 2004, (0) [2023-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6).
- ^ 4.0 4.1 4.2 4.3 榮曉峰. 清末天津化宝银危机与制度调整. 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20, 48 (6) [2023-02-06]. doi:10.14182/j.cnki.j.anu.2020.06.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6).
- ^ 胡光明. 论商会网络体系的构建与近代中国资本家阶级的成长. 李培德 (編). 近代中國的商會網絡及社會功能. 香港大學出版社. 2009: 83. ISBN 978-962-209-177-1. OCLC 1340679569.
- ^ 6.0 6.1 郝志景. 1900-1928年天津金融风潮研究 以货币发行为分析中心.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19: 98–108. ISBN 978-7-309-14291-4.
- ^ 7.0 7.1 7.2 天津市檔案館等 (編).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 1903-1911.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9. ISBN 7-201-00131-0.
- ^ 8.0 8.1 宋美雲. 清末金融危机与天津商会. 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 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 清史镜鉴 5 1. 北京: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2012. ISBN 978-7-5013-4735-3. OCLC 88624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