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水監中國古代掌管水運、河渠、灌溉的機構。

沿革

都水之官古已有之。設都水長、都水丞,主管陂池、灌溉、水利之事。漢時在太常少府水衡都尉以及二輔下皆設都水官。漢武帝時,因都水官多,專設左右使者統領。東漢罷都水官,罷河堤謁者,並於地方郡國置水曹掾吏,晉以後改為都水台,長官稱為都水使者。隋唐改台為監,長官亦改稱都水監。此後,都水監名號屢有改動,或都水台,或都水署,或水衡。其長官稱謂亦隨之變更,或都水使者,或都水監,或水衡都尉,或司津監丞等[1]

設置

唐代都水監的組織情況是:都水使者2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都水丞2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下置主簿1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河渠署:置令1人,正八品下;丞1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堤堰、魚醢之事。諸津署:設令1人,正九品上;丞2人,從九品下。掌天下津濟舟梁[2]

宋代將都水監職權劃歸工部,後復置都水監。元代亦設都水監,掌治河渠水利之事。其職官置有:都水監2人,從三品;少監1人,正五品;丞2人,正六品;經歷、知事各1人。至正中,別置行都水監於山東、河南等處,為其派出機構,又立河防提舉司,隸於行都水監,主領巡視黃河河道堤岸[3]

至於明代,都水監併入工部,又置總督河道,專掌河道之事,清代沿置。

參考文獻

  1. ^ 《大唐六典》卷二三《都水監》
  2. ^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都水監》
  3. ^ 《新元史》卷六一《百官志》

參見

五監
隋唐五監:

國子監 | 將作監 | 少府監 | 軍器監 | 都水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