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資產證券化是指債權人將自己持有的住宅抵押貸款、商業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或信用卡債務等各類合同債務以證券的方式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投資者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從持有的債務中收取本金以及利息。[1]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 Certificate,MPT),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什麼是資產證券化
定義
資產證券化可以被廣泛地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將具有共同特徵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帳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為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徵的帶息證券。
— 耶魯大學 弗蘭克·J·法博齊教授
在證券化中,公司部分地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公司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後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
— 杜克大學 斯蒂文·L·西瓦茲教授, 結構金融: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
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並以證券的形式出售。, 信貸證券化
— James A. Tosenthal 和 Juan M. Ocampo
是債務融資中用更為有效的公開資本市場來代替效率低、成本高的金融中介的過程。
— 花旗銀行
所謂證券化,從技術意義上講,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金融資產進行集合,以此為支持發行證券。
— 張超英
資產證券化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將之轉變為證券化權利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定義和模式的檢討:以真實出售為中心, 《金融研究》 2003年第10期
— 陳裘逸、張保華
是指證券化機構將可以產生穩定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流的資產,按照某種共同特質匯集成一個組合,並通過一定的技術把這個組合轉換為可在資本市場上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北京大學出版社
— 于鳳坤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融資體制安排,它是以特定的資信為信用基礎,通過對該資信所對應的未來現金流進行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在開放性的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制度安排。
我們於2003開始證券化的操作,並於2004年完成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概括如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在一定階段具有某種相對穩定收益的資產經過一系列組合,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在大多情況下是成立一個特殊目的的載體),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要素,保持資產組合在可預見的未來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並將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流動的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其核心是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
— 李傳全
基本結構
簡單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行人將資產組合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並藉以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
發展歷史
早期探索
- 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2億元的地產投資券。
離岸證券化
- 1996年8月,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億美元債券。
- 1997年4月,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私募發行3億美元。1997年12月,進行第二期資產證券化交易,金額為5億美元。
- 2000年3月,中集集團的應收款出售給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TAPCO),由後者發行商業票據擔保證券(ABCP)。
- 2002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啟動6億美元的ABS融資項目,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擔保證券。國內銀行首次參與境外資產證券化業務。
- 2003年1月,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15.88億元債權資產。
金融業嘗試
- 2000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准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
- 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元債權資產。被稱為準證券化。
- 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26.02億元債權資產。中國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 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准作為試點單位,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
- 2005年12月12-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國內首隻ABS--「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為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工商業貸款,共計51筆,本金餘額為41.77億元人民幣。
- 2005年12月15日,中國建設銀行發行國內首隻RMBS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託」。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池包含15162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金餘額為30.17億元人民幣。
主要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2005年4月20日公布。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國財政部於2005年5月16日公布。
-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2005年11月7日公布。
-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2月20日公布。
- 《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2008年2月4日公布。
交易結構
市場主體
資產證券化主要市場主體包括:發起人、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投資人和其他服務機構等組成。
發起人
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其職能是選擇擬證券化的資產,並進行組合和重組,然後將資產組合轉移給SPV以融資。
SPV
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SPV的原始概念來自於防火牆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SPV的業務範圍被嚴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會破產的高信用等級實體。SPV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表現形式。
信用增級機構
是指為SPV發行的證券提供信用增級的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是指通過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評估而評定證券信用等級的機構。
主要評級機構:
資產服務商
是指負責按期收取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並將其轉移給SPV或由SPV指定的信託機構的實體。
投資人
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購買SPV發行的證券的機構或個人。一般都是機構投資者。
其他服務機構
- 投資銀行:協調項目操作,發行證券等
- 受託人:由SPV指定的、負責對資產處置服務商收取的現金流進行管理並向投資者分配的機構。
- 承銷商:為所發行的證券進行承銷的實體。
- 會計師:會計、稅務諮詢,以及對資產組合進行盡職調查。
- 律師:法律諮詢。
交易結構
- 信託交易結構
- 股權交易結構
- 債權交易結構
參考資料
- ^ Raynes; Sylvain; Rutledge, Ann. The Analysis of Structured Securit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03. ISBN 978-0-19-515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