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尼條約
《藏尼條約》是清朝統治的西藏噶廈和尼泊爾王國之間的一項條約,於廓藏戰爭發生後的1856年3月24日簽訂。《藏尼條約》給予尼泊爾在西藏地區免稅等特權。因此有中國學者[誰?]認為《藏尼條約》是一項不平等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建交後,該條約被廢除。
簽署日 | 185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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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尼泊爾加德滿都塔帕塔哩(Thapathali) |
生效日 | 1856年3月24日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藏尼條約》 |
條約內容
廓藏戰爭發生後,雙方於咸豐六年(1856年)三月在尼泊爾的塔帕塔利(Thapathali)訂立藏尼條約,並蓋清朝駐藏大臣之印。除序言外,條約共有十條,為 [2]:
- (一)西藏年付廓爾喀贖金一萬盧比(最後一次在1952年)。
- (二)廓爾喀、西藏曆來禮敬大皇帝,西藏境內寺院滿布,眾多修行獨居,虔奉教規;廓爾喀允嗣後西藏如遇外侮,廓爾喀盡力護助。
- (三)嗣後,廓爾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稅路稅及他項稅捐。
- (四)西藏允將以前所捕之錫克兵丁及戰爭中俘獲之廓爾喀兵丁、官員、夫役、婦女、炮位歸還廓爾喀;
廓爾喀亦允將西藏軍隊軍火、氂牛及濟隆、聶拉木、宗喀、布朗、絨轄各地西藏民人遺下一切物品歸還西藏。 - (五)廓爾喀嗣後派高級官員一員,駐在拉薩,但不得派尼瓦爾人。
- (六)廓爾喀准在拉薩開設店鋪,任便售買珠寶衣著糧食及其他各種物品。
- (七)拉薩商民如有爭執,不容廓爾喀官員審訊;拉薩轄區內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執,亦不容西藏官員審訊;
西藏民人與廓爾喀民人如有爭執,兩方官員會同審訊,西藏民人罰款,歸西藏官員,廓爾喀商民及回民罰款,歸廓爾喀官員。 - (八)廓爾喀人因殺人犯法逃往西藏者,西藏交出,送廓爾喀;西藏人因殺人犯法逃往廓爾喀,廓爾喀交出,送西藏。
- (九)西藏民人劫奪廓爾喀商民財產,西藏官員應予查究,責令歸還原主。倘該犯不能歸還原物,廓爾喀官員應令其立下甘結,限期償還。
- (十)條約既經訂立,兩方均不得對附和廓爾喀之藏人身家財產或附和西藏之廓人身家財產施行報復。
參考文獻
- ^ 王堯; 鄧小詠; 王啟龍. 中国藏学史(1949年前). 民族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ISBN 9787105035212.
- ^ I.R.阿里亞爾,T.P.頓格亞爾.新編尼泊爾史[M].四川外國語學院新編尼泊爾史翻譯組,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3:195,204-212,208-2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