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權力
符號權力(法語:pouvoir symbolique,英語:symbolic power,又譯象徵性權力),又稱符號支配(domination symbolique,symbolic domination,象徵支配)或符號暴力(象徵暴力),最早由法國社會學家皮耶·布赫迪厄引入,用於解釋日常社會習慣中在有意識的主體身上維持的隱晦的、幾乎無意識的文化/社會支配模式。符號權力解釋了用來確認個人在社會等級制度中的位置而對他人使用的紀律,它有時出現於個人關係中,但最主要是通過制度體制 。
符號權力也稱為軟實力(soft power),它包括具有歧視性或傷害性意義或影響的行為,例如性別支配和種族主義。符號權力通過在特定場域的社會矩陣中的對權力關係的錯誤認識來維持其影響。雖然符號權力需要支配者,但它也需要被支配者接受他們的地位來實現二者的社會價值交換。
歷史
符號權力的概念可以說是基於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虛假意識概念發展起來的。恩格斯認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對象和社會關係本身就嵌入了社會價值,而社會價值取決於參與互動的行為者本身。[1]如果沒有支配這種社會和物質價值交易的自然法則的幻覺,無產階級就不會自願有意識地支持與他們自身利益相牴觸的社會關係。社會中的主導行動者必須有意識地接受這樣一種意識形態秩序,不平等的社會關係才會出現。路易斯·阿爾都塞在他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著作中進一步發展了該概念,認為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力量部分是基於符號壓迫的。[2]
符號權力的概念最早由皮耶·布赫迪厄在《區分》(La Distinction)中引入。布赫迪厄認為,在決定權力等級制度如何在社會中定位和再生產時,文化角色比經濟力量更占主導地位。除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以外,地位和經濟資本同樣是維持在系統中的主導地位所必需的。個人除了擁有金融資本外,還可以擁有符號資本的想法,在布赫迪厄對權力等級的分析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例如,在阿爾及利亞卡拜爾社會的禮物互惠過程中,當雙方財富不對等時,財富較多的贈與者「可能對接受者施加嚴格的等級和債務關係」。[3]因此,符號權力從根本上說,是將思想和感知的範疇強加給被支配的社會主體,一旦受支配者開始根據這些範疇觀察和評估世界——且未必意識到了自己視角的變化——他們會認為現有的社會秩序是公正的。這反過來又使社會結構持久化,而這種社會結構正是占主導地位的行動者所擁護且為其利益服務的。[4]符號權力,如果是真實的,在某些意義上比身體暴力更強大,因為它植根於個人的行為模式和認知結構中,並且強加了社會對秩序合法性的畏懼。
參見
參考文獻
- ^ Letter to Mehring. 1893 [202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2).
- ^ Althusser, Louis. Althusser, Louis , 編. 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2: 145ff.
- ^ Jane Goodman. Bourdieu in Algeria: Colonial Politics, Ethnographic Practices, Theoretical Developments. 2009 [2023-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02).
- ^ Cattani, Gino; Ferriani, Simone; Allison, Paul. Insiders, Outsiders and the Struggle for Consecration in Cultural Fields: A Core-Periphery Perspectiv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14, 79: 258–281 [2023-05-05]. S2CID 12536837. doi:10.1177/000312241452096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5).
外部連結
- Symbolic Violence,存檔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日期 February 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