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
此條目或其章節極大或完全地依賴於某個單一的來源。 (2021年8月9日) |
知州指的是中國宋、明、清等朝州的行政長官,雅稱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越南後黎朝、阮朝及朝鮮王朝亦有相同職務。
遼朝沿用唐朝制度,州的長官稱刺史;金朝的州按等級設置不同長官,有刺史、防禦使等名目,參見金朝行政區劃;元朝稱州尹,其上有長官達魯花赤。
宋朝
宋太祖為了削弱節度使的權力,防止唐朝、五代時期軍閥割據的局面重演,規定諸州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報和接受詔令,節度使不得干預除所駐州之外(所謂支郡)的政務。後來,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務,全稱知某州州軍事,俗稱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兩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軍事」的「州」代表民政,「軍」代表軍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別詔令,不得過問所任州的州務,演化為武臣的遷轉之階,屬於正任官之一。
同時,節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種地位崇高的官階,成為武臣的最高階官,不再有實際權力與職掌;皇帝會給知州特殊的優待,以表示榮寵。[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親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隸屬藩鎮變為隸屬以轉運使為長官的路,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尹為長官的府。
元朝
明
明以知州為一州之長,轄數縣,從五品;直隸州與府同級,受省(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兩者之下管轄縣,但明代的府也會管「散州」(此為延續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轄縣。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級制」還是「四級制」尚有爭議。
清
民國成立以後
民國廢府級政區,直隸州與府大致相同,一併廢止。1928年以後,在地位比較重要的城鎮設市,很多府、直隸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設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事實上恢復了府級政區,地區、專區或地級市下轄的縣級市,大致相當於明清時的散州。
越南
越南後黎朝黎聖宗重劃版圖後,在山地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州,行政長官為知州,品階稍遜於知縣,多由當地土目擔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國將州改設為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