瓔珞本業經

菩薩瓔珞本業經[1][2],又稱瓔珞本業經本業經瓔珞經大乘佛教律藏類佛典,主要內容是開示菩薩戒律四十二賢聖位;題作竺佛念譯,出三藏記集載為失譯。

趙城金藏》「克」函《菩提瓔珞本業經》卷上,藏於中國國家圖書館

全書分為《集眾品》、《賢聖名字品》、《賢聖學觀品》、《釋義品》、《佛母品》、《因果品》、《大眾受學品》、《集散品》八品,敘述菩薩修行四十二賢聖位菩薩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薩戒法,以及其他大乘義理等。書名「瓔珞」,指的是「銅寶」、「銀寶」、「金寶」、「琉璃寶」、「摩尼寶」、「水精寶」六種「瓔珞」,用它們來比喻菩薩階位中「四十二賢聖位」的六個等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3]。「本業」(梵語:*pūrva-karman)[4],本所行業,此處指菩薩於成佛之前,在因位修行的種種善行、善業。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竺佛念譯有《菩薩瓔珞經》十四卷,兩者內容不同[5]。另有支謙譯《菩薩本業經》一卷,是《華嚴經》中《淨行品》、《十住品》等的異譯,與本經不同。

主要內容

菩薩三聚凈戒

經中將菩薩戒條概括為三聚凈戒,即:

  1. 攝律儀戒
  2. 攝善法戒
  3. 攝眾生戒

菩薩十波羅夷戒

菩薩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據姚秦鳩摩羅什譯《梵網經》「十重禁戒日語十重禁戒」節略[3],也就是《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戒」中的「十重」。波羅夷爲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極惡法」。佛陀對聲聞、緣覺二乘講四波羅夷、八波羅夷重罪,對大乘菩薩行者則講十波羅夷重罪,以此為戒。分別是:

  1. 不殺生,不可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眾生;
  2. 不偷盜,不可偷盜乃至一針一草;
  3. 不婬欲,不可與一切有情行淫事;
  4. 妄語,不可犯大、小妄語;
  5. 不酤酒,不可買賣
  6. 不說四眾過,不說出家比丘、比丘尼二眾和在家男、女居士二眾的七逆十重罪過[6]
  7. 不自贊毀他,不可稱讚自己功德,譏諷、傳揚他人過惡;
  8. 不慳吝、加毀,不可在他人請求佈施錢財或佛法時,慳吝不予,且加以毀辱;
  9.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擊眾生,且他人悔過求諒時不接受;
  10. 不毀謗三寶,不可毀謗

這十條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薩,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條名具足菩薩戒。[7]經中還指出,菩薩戒以心法為戒體,因心堅固無盡而所受戒條得無盡,故名無盡戒,以心爲際,只有受法沒有捨法,不似比丘戒可捨戒。[8]也因為戒與心法同無盡,故菩薩戒功德極大,勸化受菩薩戒者,勝福無量。[9]

菩薩位階

菩薩的修行位階,經中提出四十二賢聖位,爲南北朝時期的漢傳佛教引爲標準。[2][10] 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根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本書菩薩階位中的「十信」,與《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所說的「習種性十心」相同。菩薩階位中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與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說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相同。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網經菩薩心地品玄義》中,就菩薩階位,稱「《瓔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為周足」[3]

前位十信

十信心        
信心 念心 精進心 慧心 定心
不退心 迴向心 護法心 戒心 願心

四十二賢聖位

十住心 ( 習種性 )        
發心住 治地心住 修行心住 生貴心住 方便心住
正心住 不退心住 童真心住 法王子心住 灌頂心住
十行心(性種性)        
歡喜心行 饒益心行 無嗔恨心行 無盡心行 離痴亂心行
善現心行 無著心行 尊重心行 善法心行 真實心行
十迴向心(道種性)        
救護一切眾生離相迴向心 不壞迴向心 等一切佛迴向心 至一切處迴向心 無盡功德藏迴向心
隨順平等善根迴向心 隨順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心 如相迴向心 無縛解脫迴向心 法界無量迴向心
十地心(聖種性)        
四無量心 十善心 明光心 焰慧心 大勝心
現前心 無生心 不思議心 慧光心 受位心
第五十一賢 入法界心(等覺性)
第五十二賢 寂滅心(妙覺性

收錄

《菩薩瓔珞本業經》最初是作為「失譯經」(指失落譯者姓名的經典),著錄於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四《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之中;隋法經等《眾經目錄》卷一始作「竺佛念譯」(經名作《瓔珞本業經》),後世經錄沿依此說。

《菩薩瓔珞本業經》收錄於:

註釋

  1. ^ 釋振法. 以佛典目錄論《瓔珞經》一二事. 全國佛學論文聯合發表會論文集. 2005. [失效連結]
  2. ^ 2.0 2.1 屈大成. 從文本論《梵網經》之真偽 (PDF). 普門學報. 2007 [2019-01-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1-03). 
  3. ^ 3.0 3.1 3.2 陳士強著. 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2.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07: 616–618. ISBN 978-7-5325-7468-1. 
  4. ^ 本業.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5. ^ 吳興文主編. 牟宗三文集 佛性与般若 下. 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5.11: 600. ISBN 978-7-5534-9220-9. 
  6. ^ 佛學大辭典》【七逆罪】:又作七遮罪、七遮。略作七逆。乃不順理行,能障礙受戒之七種重罪。即:(一)出佛身血,(二)殺母,(三)殺父,(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一(大四六·一八四中):『言五逆者,謂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出血。(中略)若大乘中加殺和尚及阿闍黎,以為七逆。』蓋以和尚與阿闍梨為授戒師,若曾殺害者,對現前之戒師亦不生殷重心,從而不能得戒,故稱遮罪。[梵網經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下(法藏)]
    佛教哲學大詞典》【七逆罪】:亦稱七逆、七遮罪。說於<梵網經>下卷。謂:一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同經於列舉七逆後,復稱:「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大正第二十四卷第一○○八頁),謂此罪必墮無間地獄。七逆罪之中,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是與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同義。羯磨轉法輪僧的「羯磨」一詞,意譯為作法,謂比丘聚於一處,從事授戒、懺悔等作法,以轉法輪之意。所以,破羯磨轉法輪僧即是破和合僧。和尚是謂出家師父,聖人是出家、在家的師父,即化導眾人的領導人。故應報謝師恩,反予殺害者,其罪重大。<念佛無間地獄抄>是合五逆、七逆、八逆為違背主師親之罪,而立二十逆罪(第一○一頁)。此外,其它諸經亦說有七逆罪,<止觀輔行傳弘決>第二卷之一(大正第四十六卷第一八四頁)是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加上殺和尚、殺阿闍梨,稱七逆罪。御書聖愚問答抄(第五〇四頁)
  7. ^ 《瓔珞經》:「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8. ^ 《菩薩瓔珞經》:「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不盡。」
  9. ^ 《瓔珞經》:「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
  10. ^ 證嚴上人, 凡人可成佛:菩萨五十二位阶讲记, [2019-01-07], ISBN 97873090726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