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雅文明

美洲古文明

馬雅文明(西班牙語:Cultura maya)是一個集中於美洲中部的古代文明,主要分布在墨西哥的東南部、薩爾瓦多西部、以及整個瓜地馬拉貝里斯宏都拉斯,因其原住民馬雅人而得名。

馬雅文明
中部美洲文明
馬雅文明的大致分布區域,以紅色表示;黑色邊界為中部美洲文明分布區域的大致邊界
語言馬雅語系諸語言
地理位置
國家 墨西哥
 瓜地馬拉
 貝里斯
 宏都拉斯
 薩爾瓦多
重要定居點前古典期
卡米納爾胡尤英語Kaminaljuyu
米拉多爾英語El Mirador
古典期
帕倫克
科潘
提卡爾
基里瓜
卡拉克穆爾
後古典期
奇琴伊察
馬雅潘
烏斯馬爾
薩庫洛英語Zaculeu
基切英語Kʼicheʼ Kingdom of Qʼumarkaj
歷史
建立約公元前2000年之前
衰落1697年
衰落原因西班牙征服
宗教神話
信仰馬雅宗教英語Maya religion
神祇馬雅神話諸神

馬雅文明的活動區域大致分為三部分:北部的低地,包括猶加敦半島在內;中部的高地,分布有恰帕斯馬德雷山脈;南部的太平洋海岸平原。馬雅文明的技術基本處於新石器時代銅石並用時代的水平,但在天文學曆法數學藝術建築文字等方面卻有極高成就。

馬雅文明最早形成於約西元前2000年之前,在那時,農業得到最初發展,出現了早期聚落。根據中部美洲斷代史的劃分,馬雅文明在前古典期(約西元前2000年至公元250年)發展出最早的複雜社會,出現定居的農業生活,玉米豆類南瓜辣椒是其主要作物。前750年前後,出現早期的城市,至前500年已經建成祭祀建築,建起外牆經精心粉刷的大型神廟;前3世紀出現象形文字系統。到前古典期晚期,佩滕盆地和瓜地馬拉高地上已建立起多個大型城市。馬雅文明在古典期(約250年至900年)步入繁盛,各地較大規模的居民點數以百計,部分城市形成城邦,其間以複雜的貿易網相聯繫,北部低地的提卡爾卡拉克穆爾城邦逐漸崛起。不過,分布於今墨西哥中部的特奧蒂瓦坎文明也在此時期對馬雅城邦展開侵略。9世紀,馬雅文明的中部地區突然出現集體性的政治崩潰,是為古典期衰落,引發連年內亂,大量城市陷入廢棄,人口開始北移。到後古典期(1000年至1520年),來自墨西哥腹地的托爾特克人征服了馬雅地區北部的猶加敦半島,建立起強大的奇琴伊察城邦,後又有好戰的馬雅潘基切王國英語K'iche' kingdom of Q'umarkaj建立霸權統治,好戰之風導致戰亂頻仍,馬雅文化趨於衰敗。

16世紀,西班牙殖民帝國探索了美洲中部並逐步征服了馬雅各邦,1697年最後一個馬雅城邦諾赫佩滕英語Nojpetén陷落,馬雅文明就此滅亡。18世紀末,馬雅文明開始得到傳統學術界注意,19世紀末,一批重要遺址得到發掘,馬雅文明的現代考古學研究拉開序幕。到20世紀30年代以後,馬雅文明的研究進展較快,形成專門的馬雅學學科。

在馬雅文明興盛的古典期,各城邦的領袖稱為「聖主」(k'uhul ajaw),聯繫人神兩界,地位世襲,長子是首要繼承人;王位的有力候選人通常善於作戰。馬雅城邦政治架構主要為互相制約的緊密體系,不過具體情況依不同城邦而有所分別。到古典時代晚期,貴族影響力加大,聖主不再大權獨攬。馬雅城市大多沒有規則的發展方式,城市中心既是祭祀中心,亦為行政中心,周圍被不規則的居民區包圍。城市的不同區域由路網連接。城市的主要建築包括宮殿、金字塔寺廟、蹴球場和天文觀測台等。馬雅文明發展出了高度複雜的藝術形式,廣泛運用各種工藝原料,如木材、玉石、黑曜石、陶器和石碑等。馬雅精英富於涵養,其創製的象形文字體系馬雅文字前哥倫布時代美洲唯一成熟的書寫系統,常見於石碑和陶器。馬雅人主要使用折頁書本記錄其歷史和文化,稱為馬雅手抄本,但大部分書籍都被西班牙人摧毀,現存且不具有爭議的馬雅書面史料僅餘三冊。馬雅人發展出了高度精密的曆法系統,且在數學領域也有較高造詣,先於歐洲人引入「」的概念。

地理

 
馬雅文明的最大分佈區域

馬雅文明分布於中部美洲大部地區,包括今墨西哥南部和中美洲北部,涵蓋了整個猶加敦半島、今瓜地馬拉和貝里斯全境,以及宏都拉斯和薩爾瓦多西部[1]。猶加敦半島的大部分地區為平原,少有山地,沿岸地區海拔總體偏低[2]。猶加敦以南是佩滕地區,分布有低洼而雨林密布的石灰石平原[3],中央分布著十四座湖泊[4]。佩滕的南部地區地勢逐漸升高[5],過渡至瓜地馬拉高地。北部地區則覆蓋著密集的雨林。被雨林所覆蓋的區域還包括今貝里斯,及墨西哥金塔納羅奧州大部、坎佩切州南部、猶加敦州南部;雨林以北地域的植被類型逐漸過渡為矮灌木叢[6]。馬雅文明分布區域的最南端是索科努斯科沿岸地帶,被恰帕斯馬德雷山脈隔開[7],分布有狹長的沿海平原,北望則是馬德雷山的山腳[8]。馬雅文明的高地區域向東自墨西哥恰帕斯州延伸至今瓜地馬拉境內,在庫丘馬塔內斯山脈達到其海拔最高峰。高地南部沿海岸分布有一系列的火山錐;高地的邊界向北則延伸至今瓜地馬拉的貝拉帕斯地區,地勢朝東逐漸降低。高地地區的人口主要分布於山谷,如瓜地馬拉谷地和克薩爾特南戈谷地[9]

馬雅文明是中部美洲文明。中部美洲是文化層面上的分區,北起墨西哥北部,南至中美洲地峽[10],是文明搖籃之一[11],多個美洲古文化在此成形,發展出早期的社會、農業、建築、書寫和曆法系統[12],並在這些層面上擁有許多共同點;其共同之處還包括天文知識、人祭習俗和獨特的宇宙觀——宇宙依照羅盤方位被分為四大部分,各有不同的屬性,世界被分為天國、大地和地底世界三大區域[13]

公元前6000年起,中部美洲的早期住民開始嘗試種植作物,逐漸形成定居的農耕社會[14]。其作物種類依氣候不同而有所區別,但幾乎所有地區都種植玉米豆類南瓜三種基本作物[15]。其技術水平長期處於石器時代階段,自公元1000年後開始開採銅礦、銀礦和金礦。中部美洲缺少役用動物,家畜種類少;不使用車輪,主要的運輸方式是步行或水路[16]。中部美洲人認為世界由不可預知的神統治,對人類具有敵意。此外,中部美洲還普遍流行具有宗教意義的蹴球遊戲[17]。中部美洲語言眾多,分屬多個語系,主要語系包括馬雅語系米赫-索凱語系英語Mixe–Zoque languages歐托-曼格語系猶他-阿茲特克語系,亦有其他小語系和孤立語言的分布。儘管語系上有所差異,但中部美洲語言仍擁有許多共通點,如眾多借詞二十進制數字系統等[18]

馬雅文明的分布區域約占中部美洲的三分之一[19],先後和奧爾梅克米斯特克、特奧蒂瓦坎和阿茲特克等鄰近文明有所往來,維持著多變的關係[20][19]。在古典時代早期,馬雅城邦提卡爾和卡米納胡尤(Kaminaljuyu)是當時中部美洲龐大貿易體系的一部分,該體系深入今墨西哥中部的高地,將眾多中部美洲文化聯繫起來[21],當時在特奧蒂瓦坎城的特蒂特拉(Tetitla)庭院有眾多馬雅人[22];考古學家在中墨西哥高地的卡卡斯特拉(Cacaxtla)發現了馬雅風格的壁畫,時代約為公元9世紀[23],可能是特奧蒂瓦坎瓦解,中墨西哥高地陷入政治分裂後當地人希望和仍然強盛的馬雅人結盟的舉動[24],不過當地亦可能為馬雅移民的居住點[25]。這表明墨西哥高地地區在特奧蒂瓦坎毀滅、陷入政治分裂後仍然和馬雅文明有所聯繫。馬雅城邦奇琴伊察和托爾特克都城圖拉亦曾有密切關係[26]

歷史

依照中部美洲編年法,馬雅文明的歷史被劃分為三個時期:前古典期、古典期和後古典期[27]。在此之前的時期稱為遠古期,最早的定居村落和農業進展在這一時期開始出現[28][29]。現代學者認為這種三分法較為隨意,並不強調馬雅文化的盛衰表徵[30]。各個時期間的界限也並不明晰,取決於研究者的界定,不同的分界點間可相差達一個世紀[31]

馬雅歷史年表[32]
時期 細分 年份
遠古期 前8000年 – 2000年 [28]
前古典期 早期前古典期 前2000年 – 1000年
中期前古典期 早期中前古典期 前1000年 – 600年
晚期中前古典期 前600年 – 350年
晚期前古典期 早期晚前古典期 前350年 – 1年
晚期晚前古典期 前1年 – 西元159年
終端前古典期 159年 – 250年
古典期 早期古典期 250年 – 550年
晚期古典期 550年 – 830年
終端古典期 830年 – 950年
後古典期 早期後古典期 950年 – 1200年
晚期後古典期 1200年 – 1539年
接觸期 1511年–1697年[33][34]

前古典期

高地的卡米納爾胡尤英語Kaminaljuyu和低地的米拉多爾英語El Mirador皆為晚期前古典期的重要城市

馬雅人在前古典期(前2000年至公元250年)創造了其文明的最早雛形[35]。前古典期的確切開始時間仍處在學界的爭論當中,曾有學者以放射性碳定年法測定出奎略遺址的最早人類活動時間在前2600年[36],而太平洋海岸的索科努斯科地區出現最早定居者的時間則是在前1800年左右,那時馬雅人已經開始耕種玉米、豆類、南瓜和辣椒等主要作物[37]。馬雅人在這一時期走向定居生活,同時習得製作陶器及黏土雕塑,是為這一時期的典型特徵[38]

到前古典期中期,小型的馬雅村落逐漸發展為城市[39]。今瓜地馬拉佩滕地區的納克貝英語Nakbe是馬雅低地最早有詳盡記載的城市[40],其大型建築的建成時期可追溯至前750年[39]。到這一時期,馬雅人亦廣泛定居於北方的猶加敦低地[41]。到前400年左右,早期的馬雅統治者開始建造紀念石碑[42]。到前3世紀,佩滕地區已經出現較為發達的書寫系統[43]

到前古典期晚期,米拉多爾城英語El Mirador獲得了長足發展,已涵蓋了16平方公里的土地[44]提卡爾在前350年也已是地位重大的城市,儘管其規模並不龐大[45]。在高地地區,卡米納爾胡尤英語Kaminaljuyu成為晚期前古典期的主要中心城市[46][47]塔卡利克-阿巴赫喬科拉英語Chocolá成為太平洋海岸最重要的城市[48]科姆琴英語Komchen成為北猶加敦地區的重鎮[49]。前古典期晚期的文化繁榮局面在1世紀終結,許多這一時期的大城市陷入荒廢,原因仍然未知[50]

古典期

 
基里瓜遺址的石碑D,刻畫著卡克·蒂利烏·錢·約帕特國王的面部和頭飾[51]

馬雅文明的古典期(約250年至900年)基本上可以定義為低地馬雅人樹立記載有長紀曆日期的石碑的時代[52]。在古典期,馬雅人的建設工程規模達到巔峰,城市文明發展至全盛,鐫刻紀念碑文的習慣成為典型時代特徵,學術和文化領域亦取得重要成果,以南部低地地區的成就最為顯著[52]。古典期馬雅世界的政治版圖和文藝復興時代義大利古典時代的希臘類似,主要的政治實體是城邦,城邦間結成複雜的政治聯盟,敵我分明[53]。規模較大的馬雅城邦擁有5萬至12萬人口,並與鄰近的居民點網絡相聯繫[54]

在古典期早期,遠在墨西哥谷地特奧蒂瓦坎文明對馬雅城市有著深刻影響[55]。378年,特奧蒂瓦坎人入侵馬雅城邦提卡爾及鄰近城市,廢黜原君主,扶植親近特奧蒂瓦坎統治的新王朝,給當地政治帶來決定性變化[56][57]。率領入侵軍的將領西亞赫·卡克英語Siyaj Kʼakʼ於378年初抵達提卡爾,根據記載,當時在位的提卡爾君主查克·托克·伊查克一世英語Chak Tok Ich'aak I同期死亡,所以他很有可能被特奧蒂瓦坎人推翻,且因此喪命[58][59]。一年後,西亞赫·卡克扶植亞什·農·阿因一世英語Yax Nuun Ahiin I即位[60][60]。新王朝自此統治提卡爾,提卡爾城邦也一度成為馬雅中部低地實力最為強大的城邦,左右當地政治局勢[60]

提卡爾城邦的最大對手是位於佩滕盆地的卡拉克穆爾[61]。提卡爾和卡拉克穆爾各自領導著龐大的盟友及屬邦網絡,作為自身的勢力範圍。加入這種主從網絡的小城邦能因而獲得聲望,且和網絡內成員維持友好關係[62]。為爭奪勢力範圍,提卡爾和卡拉克穆爾相互爭鬥。在整個古典期內,二者的交鋒互有勝負,一方勝利,敗者便會一度陷入衰落,勝者則進入一段時間的繁榮期[63]。629年,提卡爾君主基尼奇·穆萬·霍爾二世(K'inich Muwaan Jol II)派子嗣巴拉赫·錢·卡維爾英語B'alaj Chan K'awiil前往距卡拉克穆爾不遠的佩泰斯巴通湖英語Petexbatún Lake一帶,在當地建立多斯皮拉斯英語Dos Pilas城邦,顯然將之作為和卡拉克穆爾相對抗的前哨[64]。在隨後的二十年內,巴拉赫·錢·卡維爾作為提卡爾統治家族的一員,在此和卡拉克穆爾人展開長期戰鬥。648年,卡拉克穆爾君主尤克諾姆·琴二世英語Yuknoom Ch'een II在戰鬥中俘獲了巴拉赫·錢·卡維爾,又將其釋放,並迫使其改弦易轍,轉而忠於卡拉克穆爾[65][66][67][68]

 
卡拉克穆爾是古典期的重要城邦之一

科潘是古典期東南部最為重要的城邦[61],其統治王朝由基尼奇·亞什·庫克·莫於426年創立,亦同佩滕盆地中部地區的城邦及特奧蒂瓦坎文明有著密切聯繫[69][70]。科潘在瓦沙克拉洪·烏巴·卡維爾統治期間(695年-738年)步入文化和藝術發展的全盛期[71]。其統治被科潘的屬邦基里瓜的統治者卡克·蒂利烏·錢·約帕特推翻[72],他本人被帶到基里瓜,並遭斬首[73][74]。由於科潘是提卡爾的強大盟友,基里瓜的入侵行為或許得到了卡拉克穆爾的支持[75]帕倫克亞斯奇蘭位於烏蘇馬辛塔河流域,是當地的兩個重要城邦[61]。在高地地區,瓜地馬拉谷地的卡米納爾胡尤自300年起一直處於蓬勃發展之中[76]科巴則是馬雅世界北部的重鎮[77]

從9世紀起,古典期處於繁榮的中部低地地區陷入集體衰敗,紀念碑文的記載戛然而止,統治王朝紛紛倒台,大量城邦遭到荒廢,稱為古典期崩潰。其原因至今不明,也仍然沒有任何原因假說得到廣泛認可,但這一衰敗事件很可能由多方原因共同導致,包括人口過剩導致的環境惡化問題,以及戰亂、瘟疫、旱災等[78]。中部低地的人口大量向北遷移[55],猶加敦半島北部的城邦奇琴伊察烏斯馬爾因而崛起[55],未受到低地地區衰落事件波及而保持繁榮[79]

古典期馬雅文明的社會組織建基於統治者的宗教權威,而非對貿易體系或糧食分配體系的控制。這一社會體系的結構趨於僵化,難以應對種種變動。統治者的行為被傳統儀式禁錮,建設、祭典和戰爭行為都要嚴格依傳統照辦,如此只會令社會的系統性問題不斷惡化[80]。到9世紀和10世紀,這一統治體系走入末路,在猶加敦北部,貴族精英的集體領導替代了個人專制;在猶加敦南部和佩滕中部,古典城邦走向集體衰落;在佩滕西部和其他地區,城邦大量廢棄,人口集體遷出[81]。在數個世代內,馬雅世界的中部地帶幾乎全部荒廢[82],當地的重要都城和附屬城邦都在50至100年內成為廢城[54]。古典城邦的紀念碑文接連中斷。最後的長紀曆記載出現在托尼那的石碑上,日期為909年。當地人不再樹立紀念石碑,荒廢的王宮被平民占據;中部美洲的貿易網絡也就此改道,繞過荒蕪的佩滕盆地[83]

後古典期

 
扎庫洛英語Zaculeu是瓜地馬拉高地馬姆人英語Mam people的都城[84]

儘管文明成就和古典期相比有所遜色,馬雅人的文明在經歷古典期衰落後仍取得延續,進入後古典期(約950年–1539年)。古典期,南方低地的主要城市衰敗後,馬雅人主要移居至永久水源附近[85]。古典期馬雅文明範圍變化的周期律也被打破,後古典期的馬雅人並不會在先前荒廢的土地上重新定居[54]。馬雅文明的重心轉移至北方低地和馬雅高地,這可能和來自南方低地的移民活動有關,因為許多後古典時期的馬雅族群都擁有移民神話[86]。奇琴伊察和鄰近的普克英語Puuc城邦在11世紀衰敗,或許代表著古典期衰落的尾聲。奇琴伊察衰敗後,馬雅文明一度沒有支配性的強權城邦,到12世紀馬雅潘崛起成為強權,這一局面終於改變。加勒比海墨西哥灣沿岸出現了新的城邦,新的貿易網絡亦因而形成[33]

 
馬雅潘是後古典時代猶加敦半島地區重要的城邦

後古典期馬雅文明和此前古典期相比,城邦分布的變化很大,這也是後古典期的重要特點之一[87]。瓜地馬拉谷地曾一度強盛的卡米納爾胡尤銷聲匿跡,其近兩千年歷史在後古典期終結[88]。在高地和太平洋沿岸地區,一些歷史悠久的城市居於暴露地帶,因戰亂而發生遷移。新的城址大多處於山溝環繞的山頂位置,四周建有溝渠和城牆,構成易守難攻的防禦配置[88]庫馬爾卡赫英語Q'umarkaj是後古典期瓜地馬拉高地的重要城邦之一,是好戰的基切王國英語K'iche' kingdom of Q'umarkaj的都城[87]。後古典時期的馬雅城邦,北起猶加敦半島,南至瓜地馬拉高地,通常由一組精英施行集體統治,但實際上在這一集體中常常會有地位最高的統治角色,其他成員僅擔當顧問[89]

馬雅潘在1448年遭到廢棄,表徵和古典期崩潰相似,皆是經歷了一段時期的政治、社會和生態混亂。馬雅潘衰落後,當地陷入長期的戰亂、瘟疫和自然災害之中,在1511年西班牙人到訪前夕才告一段落[90]。這一時期,馬雅文明已不存在居支配地位的地區強權,但西班牙探險家仍在海岸地區發現了富庶的城池和繁榮的集市[33]。在後古典時代晚期,猶加敦半島分裂為許多分立的政體,他們文化相通,但內部的社會政治組織各異[91]。和猶加敦半島不同,在西班牙征服的前夕,瓜地馬拉高地存在多個城邦強權[92]基切人在此建立了一個小型的帝國,領土涵蓋高地西部的大部分地區,以及鄰近的太平洋沿岸平原。不過在西班牙人入侵前的數十年內,卡克奇克爾人英語Kaqchikel people崛起,正逐漸蠶食基切人的土地[93]

接觸期和西班牙征服

 
描繪西班牙人征服伊希姆切英語Iximche的手抄本繪畫,來自中墨西哥特拉斯卡拉人的手抄本《特拉斯卡拉史英語History of Tlaxcala

1511年,一艘西班牙帆船加勒比海遇難,十餘名倖存者在猶加敦半島的海岸著陸,一位馬雅領主將這些船員抓獲,並以其充當人祭祭品,僅有兩人逃脫。這一事件開啟接觸期(1511-1697)——西班牙人發現馬雅文明的蹤跡,並逐步將分散的馬雅城邦征服,是馬雅文明史的尾聲。從1517年至1519年,有三支西班牙探險隊在猶加敦半島展開探索,並和當地的馬雅人產生多次衝突[94]

1521年,埃爾南·科爾特斯率眾攻陷阿茲特克文明的都城特諾奇蒂特蘭,控制墨西哥中部。科爾特斯派佩德羅·德·阿爾瓦拉多南下瓜地馬拉,後者率180名騎兵、300名步兵、4門火炮和數千名同盟的原住民勇士,在1523年抵達索科努斯科[95]。1524年,阿爾瓦拉多的軍隊攻陷了基切人的都城庫馬爾卡赫[96][97]。卡克奇克爾人很快宣布與阿爾瓦拉多結盟,阿爾瓦拉多的軍隊得以進駐卡克奇克爾人的都城伊希姆切英語Iximche[98][99]。入城後,他們向卡克奇克爾人索要大量黃金,雙方關係惡化而兵戈相向,伊希姆切在數月後陷入廢棄[100]。1525年,馬姆人的都城扎庫洛陷落[101][102]

隨後自1527年起,弗朗西斯科·德蒙特霍英語Francisco de Montejo和其子小德蒙特霍英語Francisco de Montejo the Younger針對猶加敦半島的馬雅城邦發起持續數十年的連番進攻,終於在1546年完全征服半島北部[103]。至此,僅剩佩滕盆地的馬雅城邦未被西班牙人征服[104]。1697年,馬丁·德烏爾蘇阿英語Martín de Ursúa攻陷伊察人都城諾赫佩滕,這本是僅存的最後一座馬雅城邦,至此西班牙人完全瓦解馬雅人的古典城邦政治,其文明區域全境被納入新西班牙總督轄區,成為西班牙殖民帝國的一部分[105]

馬雅文化的延續

西班牙人的征服活動令馬雅文明的大部分文化特徵都蕩然無存,但許多位於偏遠地區馬雅村落難以得到西班牙殖民當局的有效管轄,當地的馬雅社群和核心家庭仍然維持著傳統的日常生活,從而延續著馬雅文化的壽命[106]。雖然鐵製工具得到應用,農業生產的方式有所變化,但是中部美洲以玉米和豆類為主的基礎飲食結構在當地仍然延續著;編織、製陶和編籃工藝等傳統手工藝也並未失傳;當地的集市和以本地產品為主的貿易活動在西班牙征服之後的很長時間繼續存在。為了獲取一些馬雅傳統的陶器和棉織品作為貢品,殖民當局也會偶爾對這種傳統經濟加以鼓勵,不過被作為貢品的馬雅手工藝品一般是以歐洲標準製作的。在語言領域,儘管來自西班牙的天主教傳教士作出過巨大努力,馬雅人傳統的語言結構並未發生太大的變化,馬雅人的傳統信仰同樣得到延續[107]。直到現代,瓜地馬拉和恰帕斯地區的一些馬雅族群也仍然在使用著傳統的260日的典禮曆法卓爾金歷[108][109]。在馬雅文明的故地,仍然生活著數百萬馬雅語使用者[110]

後世研究

 
1892年,特奧貝托·馬勒英語Teoberto Maler攝下的奇琴伊察卡斯蒂略金字塔

針對馬雅文化的研究記錄工作最初是西班牙傳教士等天主教會人士做出的,他們對馬雅人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詳細記錄,目的是更有效地傳播福音並同化馬雅人[111]。在這之後,西班牙牧師和殖民地官員以書面形式記錄了一些猶加敦和中美洲馬雅遺蹟的情況[112]。1839年,美國探險家兼作家約翰·洛伊德·史蒂文斯和英國建築師弗雷德里克·卡瑟伍德英語Frederick Catherwood一同考察了多個馬雅古遺址[113],並以圖文並茂的形式公布其調查結果,這引起當時大眾的廣泛興趣,重新將馬雅文明帶回到公眾視野當中[111]。史蒂文斯的調查成為19世紀歐洲人重新審視馬雅文明的開端,此後的19世紀後半葉,西方學者開始試圖重新探尋馬雅人的歷史記載,而對於馬雅象形文字的解密工作也走出了第一步[114]

在19世紀的最後二十年,針對馬雅文明的現代考古學研究終於誕生,阿爾弗雷德·莫茲利英語Alfred Maudslay特奧貝托·馬勒英語Teoberto Maler等考古學家有著詳盡的研究[115]。到20世紀早期,美國皮博迪博物館英語Peabody Museum of Archaeology and Ethnology開始贊助針對科潘和猶加敦半島地區的考古工程[116]。在20世紀的前二十年,對於馬雅曆法的研究,以及關於馬雅神話和宗教概念的研究和釐清工作都有所進展[117]。自20世紀30年代起,針對馬雅遺址的考古工作大量增多,現代考古學界開啟了針對馬雅文明的大規模研究,馬雅學學科逐漸成熟[118]

到20世紀晚期,馬雅文字的解讀工作取得較多進展。海因里希·柏林、塔季揚娜·普洛斯庫里亞科娃英語Tatiana Proskouriakoff尤里·克諾羅索夫是當時馬雅文字研究領域的先驅[119]。馬雅文字的解讀工作自20世紀50年代取得突破起進展很快。在20世紀60年代,著名馬雅學家J·埃里克·S·湯普森英語J. Eric S. Thompson曾提出,馬雅遺蹟所代表的城市只不過是空洞的宗教崇拜中心,馬雅人散布在廣大的叢林當中,由一群並不善戰的祭司兼天文學者施行集體統治[120]。但是隨著文字破譯工作的進展,馬雅文字所記載的古典時代馬雅君主的好戰事跡重新為世人所知,湯普森的言論不攻自破[121]

全世界有許多博物館都有來自馬雅文明的藏品,根據中美洲研究發展基金會英語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Mesoamerican Studies的統計,有至少250家博物館[122]。這些博物館很多都在美洲國家,根據歐洲馬雅學家協會英語European Association of Mayanists的統計,歐洲藏有馬雅文明藏品的博物館至多有50家[123]

馬雅遺址

現今有數百處馬雅文明遺址,分布在貝里斯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墨西哥五個國家[124]。其中,墨西哥的奇琴伊察帕倫克烏斯馬爾亞斯奇蘭,以及瓜地馬拉的提卡爾和宏都拉斯的科潘是尤為重要的六大著名遺址,有著傑出的建築遺蹟。卡拉克穆爾米拉多爾英語El Mirador也是十分重要的遺址,但是交通略有困難。普克地區的遺址除了烏斯馬爾之外,主要還有卡巴英語Kabah (Maya site)拉布納英語Labna薩伊爾英語Sayil。猶加敦半島東部,還有科巴和規模稍小的圖盧姆[125]。猶加敦半島南部里奧貝克地區的主要遺址有貝坎英語Becan奇坎納英語Chicanná克洪利奇英語Kohunlich什普希爾英語Xpuhil。恰帕斯地區除了帕倫克和亞斯奇蘭,還有波南帕克托尼那。瓜地馬拉高地的遺址有伊希姆切英語Iximche卡米納爾胡尤英語Kaminaljuyu米斯科-別霍英語Mixco Viejo庫馬爾卡赫英語Qʼumarkaj[126]。瓜地馬拉的佩滕地區有許多遺址,但是除提卡爾外,交通都不甚便利,如多斯皮拉斯英語Dos Pilas塞瓦爾英語Seibal瓦沙克通英語Uaxactún[127]。貝里斯境內的主要遺址有阿爾通哈英語Altun Ha卡拉科爾舒南圖尼奇英語Xunantunich[128]

政治

作為較為發達的美洲原住民文明,馬雅文明的政治體系和阿茲特克印加文明不同,從來沒有單一的統治政權將整個馬雅地區歸於一統。相反,馬雅文明的政治體系比較複雜,趨於分裂,有的社會已經形成類似於國家的城邦,有的仍然處在酋邦狀態。這些政體構成了很不穩定的外交關係網絡,互相時而敵對、時而結盟,時而建立支配或臣屬的關係。其中,有些政體在某一特定時期一度建立地區性的支配霸權,如卡拉克穆爾、卡拉科爾、馬雅潘、提卡爾等。有記載的最早的成熟馬雅政體形成於公元前9世紀[129]。到前古典時代晚期,馬雅人的政治體系普遍發展為神權政治——精英階層的意識形態將君主的統治合法化,並通過公開出面和宗教儀式等方式加以鞏固[130]。神權君主是政治權力的中心,在行政、經濟、司法和軍事領域擁有最終話語權和控制權;神學上的權威使得君主能夠同時動員貴族和平民,參與建設大型的公共基礎工程;警察和常備軍並不存在[131]。一些政體採用了加強行政管理的措施,更傾向於在行政職位上任用忠臣,而非血親[132]。在政體內部,人口數量中等的實體往往在處理資源分配和內部爭端的問題上扮演重要角色[133]

馬雅文明的政治局勢較為複雜。精英階層常常參與政治陰謀,目的是從鄰國攫取經濟和政治利益[134]。在古典時代晚期,一些城邦曾建立起地區性的支配霸權,將其他較大的城邦納為臣屬。例如,納蘭霍曾臣服於卡拉科爾達半個世紀之久。有時還會形成圍繞著霸權城邦的鬆散聯盟[135]。在相鄰的霸權城邦之間,存在一些搖擺不定的邊緣定居點,他們時常變更宗主,有時也會獨立存在[136]。霸權城邦會從臣屬城邦處索取奢侈品作為貢品[137]。軍事力量能夠加強政治權力,在馬雅精英階層間,俘獲及羞辱敵方戰士的行為尤為流行。然而,武士貴族內部崇尚榮譽的風俗也會令爭執和仇殺愈演愈烈,造成政治上的混亂、動盪和分裂[138]

社會

階層

自前古典時期早期起,馬雅社會就形成了精英和平民的深刻分野。隨著人口增長,馬雅社會的各個部門逐漸專門化,政治組織也日趨複雜[139]。到古典期晚期,人口數量已經相當可觀,上百座城鎮相互聯繫,組成複雜的政治等級網絡。富裕階層的規模隨之成倍拓展[140];中產階級可能已經形成,主要包括工匠、商人、軍人、低階祭司和低階官員;廣大的平民則主要包括農民、僕人、勞工和奴隸[141]。根據馬雅人自身的歷史記載,土地是由貴族家族或氏族所公有的。這些氏族將土地視為祖輩的財產,他們會將祖輩的遺體埋葬於居所的院落,以此強調土地和祖先之間的這種聯繫[142]

君主與王室

 
托尼那遺址的石碑,刻畫著6世紀君主巴赫拉姆·亞順·蒂赫爾(Bahlam Yaxuun Tihl)的面容[143][144]

王室文化是古典期馬雅文明政治統治體系的核心,在古典期馬雅藝術的各個方面都有所展現。君主是最高統治者,同時被賦予半神身份,被視為凡世和諸神之間的中間人。在馬雅歷史的最早期,君主又被視為玉米神英語Maya maize god的年輕化身——玉米作為中部美洲文明的農業根基,被視同玉米神的饋贈。馬雅王室的繼承制度通常是父系制度,只有在王室絕嗣時,為了防止王朝走向終結,君主之位才會傳給女性。繼承王位者通常是長子。年輕的王子在馬雅語中稱為喬克(ch'ok),意為「年輕人」,這一稱呼在後來演變為用以泛指貴族。王儲稱為巴赫喬克(b'aah ch'ok),意為「年輕人之首」。在一位年輕王子的一些重要的年齡節點,會舉行特定的儀式,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五歲或六歲舉行的放血儀式英語Bloodletting in Mesoamerica。雖然馬雅人重視王室血統,但是軍事領導才能亦是評判一位年輕王儲能否勝任君主之位的重要標準,通常以抓捕的戰俘數量來衡量。君主的登基儀式十分精細縝密,包括人祭、登基、授予王權象徵物等一系列獨立環節。君主登基時要坐上美洲豹皮的坐墊,授予君王的象徵物有象徵小丑神的玉石頭帶、插有格查爾鳥羽毛的頭飾,以及代表卡維爾神英語Kʼawiil權力的權杖[145]

馬雅人的行政體系以王室為基礎,並非官僚制。馬雅政府內部具有鮮明的等級制度,政府職員依照不同職位,要分別對某一位地位較高的貴族負責,政績獲認可者將會取得晉升。這些地位較高的貴族被視為行政職位的「主人」,和具體的職權行使人形成了從屬的關係,不會因為「主人」逝世而中斷[146]。馬雅王室作為一個政治機構,是十分多變的[147],並不存在某種普遍的王室結構類型,每個城邦的政治王室都有著適宜自身情況的獨特結構[148]。現代碑文學家在翻譯古典期碑文的過程中,發現了許多王室和貴族頭銜。其中如阿豪英語Ajaw(ajaw),一般被翻譯為「君主」或「領主」。在古典期早期,阿豪是單一城市的最高統治者;到後來,隨著馬雅社會的演進,一個規模較大的城市可能會有多位阿豪,每一位阿豪統治各自統治一個區域[149]。在這數位阿豪中,地位最高,或是血統最正統的統治者稱為庫胡阿豪(k'uhul ajaw),意為「神聖君主」或「聖主」[150]。在古典期,一些強盛王朝中地位顯赫的君主有著卡洛姆特(kalomte)的頭銜,但其確切意義仍不知曉,可能類似於高等國王[149][150]。到古典期晚期,貴族階層不斷擴大、趨於臃腫,庫胡阿豪的絕對權力也有所弱化,當時的政治逐漸向貴族集體統治的方向轉變[151]

 
亞斯奇蘭的古典期石雕,刻畫了一位名為阿赫·查克·馬什(Aj Chak Maax)的「薩哈爾」(sajal,「被懼怕者」)向統治者伊察姆納赫·巴拉姆三世英語Itzamnaaj B'alam III展示戰俘的畫面[152][153]

薩哈爾(sajal)意為「被懼怕者」[154],地位次於阿豪,是居於從屬地位的領主。薩哈爾可能處在一種三階或是二階領主體系的最底層,從屬於阿豪,而阿豪又可能聽命於卡洛姆特[149]。薩哈爾通常擔任戰爭領袖或是地區長官。馬雅文獻常常將薩哈爾和戰爭聯繫在一起,他們經常作為被捕戰俘的所有者出現[155]。阿齊布('ah tz'ihb)和阿楚洪(ah ch'ul hun)兩個頭銜和抄寫員有關。阿齊布通常是王族,而阿楚洪則是「聖書的監護」,和阿豪聯繫密切,阿豪一般會兼有這一頭銜[156]。其他宮廷頭銜還包括亞豪卡克(yajaw k'ahk,意為「火之主」)、蒂洪(ti'huun)、蒂薩克洪(ti'sakhuun)等,意義仍然不明。後兩者可能是同一頭銜的不同變體[157],學者馬克·岑德爾(Mark Zender)認為這一頭銜可能是指御用發言人[158]。王族頭銜的所有者基本上都是男性,用於女性王族的頭銜似乎只是形式上的尊稱[159]。在古典期的文獻中,經常將擁有頭銜的王族同某一特定建築相關聯,這表明他們可能是該建築的所有者,或者該建築是其行使職權的中心地[160]。宮廷內部擔任某些職位的一些非精英人士以拉卡姆(lakam)稱呼[146],僅見於一些規模較大的城邦,似乎負責當地的稅收[146]

宮廷可能分為多個派系。庫胡阿豪及其家眷組成核心權力派系,而其他貴族則按照職位分別組成祭司、軍人等派系。奇琴伊察和科潘還設有統治會議,可能組成另一派系。不同派系之間的競爭促成較為多變的政治環境。在這種情況下,在公眾場合露面舉行典禮成為重要的統治手段,包括舞蹈儀式、戰俘示眾儀式、納貢儀式、人祭儀式等[161]

平民

據估計,平民占馬雅人口的90%以上,但當今對於馬雅平民了解不甚充分。平民的房屋通常使用較易變質的材料建造,現今的考古挖掘得到的平民遺物也少之又少。一些平民的房屋建於低矮的平台之上,這在現今仍然可以辨認出來;但是其餘的房屋數量則難以知曉。此類低階住所的痕跡只能在空曠地區通過考古學上的遙感技術英語Remote sensing (archaeology)檢測出來[162]

馬雅平民涵蓋很廣,包括了每一個非貴族出身的人,因此從貧苦的農民,到富有的工匠、有權勢的平民官僚,都是馬雅廣大平民階層的一份子[163]。平民們參與社會中的重要生產活動,包括為貴族生產日用品,如棉織品和可可豆;生產供自我生計的糧食和實用工具,有陶製品、石製品等[164]。平民參與戰爭,且可以憑藉戰功提升自身的社會地位[165]。平民應向貴族交納貢品,有玉米粉和獵物等[137]。一些技能高超、表現出較強主動性的勤奮平民應當會成為馬雅社會中富於影響力的一員[166]

語言

 
馬雅語系諸語言的沿革和地理遷移路徑示意圖

在前2000年之前,馬雅人使用一種單一的語言,現代語言學家稱之為原始馬雅語英語Proto-Mayan language[167]。現代語言學對於原始馬雅語詞彙的分析和重構表明,原始馬雅語使用者的故地可能分布在瓜地馬拉高地的西部或北部,現有的證據還不足以下定論[10]。原始馬雅語在前古典期發生分化,形成馬雅語系,下分瓦斯特克語族英語Huastecan languages基切語族英語Quichean languages坎霍巴蘭語族英語Q'anjobalan languages馬姆語族英語Mamean languages喬爾語族英語Chʼolan languages尤卡特克語族英語Yucatecan languages[1]。這些語族隨後繼續分化,形成諸多馬雅語變體,共同組成現代的馬雅語系,至今留存有超過30種語言[167][1]

在馬雅文明繁盛的古典時代,幾乎所有的文字材料都通用同一種馬雅語變體,屬於喬爾語族,稱為古典馬雅語[168]。繼續上溯到前古典時代晚期在卡米納爾胡尤發現的文字材料,其所記錄的語言亦屬於喬爾語族,或與之關係密切[169]。這並不代表當時的馬雅大眾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統一的語言,但可以推斷的是,古典馬雅語的地位很有可能類似於中世紀拉丁語在當時歐洲的地位,也就是宗教典禮層面上通用的典禮語(ritual language),或社會語言學層面上的優勢語(prestige language),即社會所推崇的、被認為更富有文化涵養的語言形式[170]。古典喬爾語可能被古典時代的馬雅精英尤為推崇,也會是城邦政體之間的外交和貿易通用語[171]。到後古典期,由於馬雅文明的重心轉移至猶加敦半島地區,馬雅人的手抄本中除了古典喬爾語,也會書寫猶加敦馬雅語與之並列[172]

文字

 
坎昆遺址3號石板,其雕刻除圖畫外,亦用文字來描述坎昆君主塔赫·錢·阿克英語Taj Chan Ahk冊封兩位附庸的事件[173]

馬雅文字是馬雅人的非凡發明,也是前哥倫布時期全體美洲文明引人矚目的成就之一[174]。馬雅文字是前哥倫布時代美洲大陸發展最成熟的書寫系統,和口頭語言的聯繫也最為緊密[175]。儘管中部美洲地區存在有多種書寫系統,馬雅人的書寫系統卻是其中最為發達而複雜的[176]。如今能夠辨認的最早的馬雅文字記錄出現在佩滕盆地的城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至公元前200年,屬前古典期晚期[177]。在此之前,中部美洲的特萬特佩克地峽地區已經出現了更古老的地峽文字英語Isthmian script和薩波特克文字。早期的馬雅文字在1世紀晚期或2世紀早期傳播到了瓜地馬拉的太平洋海岸地區[178],出現於海岸地區的這種文字和地峽文字有許多相似之處,表明這兩種文字是並駕齊驅、同時發展的[179]。大約到250年,馬雅文字的發展臻於成熟,更加規範而一致[180]

在歐洲人到訪馬雅地區時,馬雅文字仍然在使用。馬雅書寫系統發展和使用的巔峰時期在古典期[181]。如今已經發現有上萬份獨立文字記載,大部分是石質的紀念碑、門楣和陶器上的銘文[182]。除此之外,馬雅人還在樹皮紙上書寫文字,製成手抄本[183][184]。在歐洲人到來之時,即使馬雅文明處在相對衰敗的階段,也仍然有特定人群掌握其書寫技藝和認讀技能。不過在西班牙人征服馬雅之後,關於馬雅文字的技藝及相關知識便陷入失傳[185]

破譯馬雅文字是個漫長而費力的過程[186]。在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早期,開始有一部分元素得到破譯,基本是數字、曆法和天文學用字[187]。在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馬雅文字的破譯工作得到突破性進展,此後研究進程越發加快[188]。到20世紀末,學者已經能夠解讀絕大部分的馬雅書面文段,如今學界正試圖進一步闡明其深層內容[189][190]

字塊

美洲豹」(B'alam)一詞在馬雅文字中的兩種寫法。左圖為象形寫法,以豹頭圖形表意。右圖為表音寫法,可以分為代表BA、LA、MA的三個組成部分,讀作B'alam

馬雅文字是語素音節文字,既有代表語素的獨立文字,又有代表語音學音節音節文字[182][191]

馬雅文字的基本單位叫作字塊(glyph block),一個馬雅字塊又由一個或多個組件組成,由之組成的字塊之間有所間隔,從而形成一個個獨立的字塊,連成網格;每個字塊都對應一個單詞或短語。馬雅人使用到的字塊一直都少於500個,其中有200個為表音[182]。一個馬雅字塊內部會有多個組件,一般包括主符號(main sign)和詞綴符號。主符號是一個字塊的核心組件,可能意指一個名詞、動詞、副詞、形容詞,或僅僅為一個表音符號。主符號的含義既有具象的表示,也有抽象的表達,還有一個特殊的類別,稱作「頭變體」(head variants),是其所代表詞彙的擬人化符號。詞綴符號較小,一般是矩形,依附在主符號上;一個字塊也可以沒有主符號,而僅由詞綴符號構成。詞綴符號可以代表各種語音元素,也包括名詞、動詞,此外還可以表示動詞後綴、介詞、代詞等等。在從事抄寫工作時,馬雅抄寫員有時會僅僅抄寫原本主符號的一小部分,來代指整個主符號。馬雅抄寫員富於創造力,經常在抄寫過程中修改字形[192]

載體

 
後古典期馬雅手抄本巴黎手抄本英語Paris Codex。至今仍然留存於世的馬雅手抄本極為稀少,此為其中之一

西班牙人征服馬雅人後,天主教會和殖民政府官員(尤其是迭戈·德·蘭達)對出現於各處的馬雅文字大加毀壞,馬雅文字的識讀技能也就此失傳。承載大量文字記載的馬雅手抄本幾乎蕩然無存,可以確定屬於前哥倫布時期的抄本就僅留下三冊,分別稱為馬德里手抄本英語Madrid Codex (Maya)德勒斯登手抄本巴黎手抄本英語Paris Codex[193][194]。另外還有一冊抄本的真實性仍然有爭議,即格羅利耶手抄本英語Grolier Codex。在現代考古發掘過程中,出土了不少塗有石膏圖畫的薄片,便是抄本的碎片;但是這些碎片一般嚴重受損,其中的有機材料大多腐爛殆盡,其上的文字記錄難以解讀[195]。當代馬雅學家麥可·科曾就現存的馬雅文書談道:

「我們對古馬雅人思想的了解僅僅是冰山一角,因為數千冊全面記載其學識和禮儀的文獻裡,就只剩下四冊倖存到今日(就好像我們的後代對我們的了解就僅限於三本祈禱書和一本《天路歷程》一般)。」

——Michael D. Coe(麥可·D·科),The Maya, London: Thames and Hudson, 6th ed., 1999, pp. 199–200

絕大部分現存的馬雅文字都是刻在其他石制、陶製和木製實物上的,載體如石碑、木楣板、壁畫,以及各種便攜工藝品,原料有骨頭、貝殼、黑曜石、玉石等[182]

為了便於參考研究,現代的馬雅碑文學家一般會以字母和數字為每個字塊編號,從左至右以英文字母順序標號,從上至下以阿拉伯數字標號。例如,C4號字塊即是第三豎排的左起第四個字塊。同一文物和石碑上的字母編號體系是單一的,亦即即使有多處刻字,也不會有任何重複的字母序號,如果豎排數量多於26個(英文字母的數量),則會在字母上加撇號區分,如A'、B';但是橫排序列的數字序號允許重複,每處獨立的刻字都會重新從1開始計數[196]。一般來說,書面的馬雅文字會排列成以雙列為一個整體的字塊群。在雙列內部,文字的閱讀順序是自左上(A1號字塊)起,接著向右到右上(B1號字塊),然後再到第二橫排的第一個字塊(A2),可以概括為連續的「Z」字形閱讀順序。當閱讀到最後一橫排時,就從下一個雙列群的左上繼續閱讀。有時會出現獨立的單列字塊群,那麼便直接自上而下閱讀[196]

書寫工具

儘管現今仍然沒有筆刷出土,但通過分析後古典期手抄本的墨跡,今人可以推測馬雅人使用毛筆書寫,筆尖由鬆軟的毛髮製成[184]。科潘遺址有一處古典期雕塑刻畫了一名抄寫員的形象,使用著由貝殼製成的墨瓶[197]。阿瓜特卡遺址有一處抄寫員住宅的遺存,考古學家在那裡發現了一系列抄寫工具,包括調色盤和杵臼[198]

抄寫員

馬雅文明會有具讀寫能力,專門負責抄寫文書、鐫刻文字的人,稱為抄寫員(scribes)。馬雅平民並不識字;抄寫員都出自精英階層。但是否所有貴族和精英都有讀寫能力也尚無定論,但已知有一些女性能夠讀寫,因為一些藝術品中有女抄寫員的形象[199]。在馬雅語言中,馬雅抄寫員叫作阿赫齊布(aj tz'ib),意為「寫字或繪畫的人[200]」。馬雅文明很可能有專門的抄寫學校,供精英人士學習寫字[201]。已有考古證據證實了抄寫活動確實存在,例如提卡爾的君主哈薩烏·錢·卡維爾一世的墓葬中有顏料罐;科潘王族的一些下等成員的墓葬中有書寫工具。科潘的一處宮殿遺址被界定為抄寫員的住所,因為其牆面雕塑刻有許多拿著墨罐的人物[202]

現今對於馬雅抄寫員本身的了解也不甚詳細,不過已知有抄寫員會在其作品上署名,在陶器和石雕上都有發現。陶器上的署名一般只有一個,但石雕上會有多個署名,證明是集體作品——如黑石遺址(Piedras Negras)的一處石碑上就有八處署名。不過,署名仍然是比較罕見的行為,絕大部分工藝品都沒有任何署名[203]

軍事

哈伊納島英語Jaina Island發現的馬雅戰士雕塑
塔卡利克-阿巴赫發現的黑曜石矛頭,帶有石核

馬雅世界頻發戰爭。展開軍事行動的理由和動機很多,包括控制商路和朝貢、抓捕戰俘用於人祭,甚至是完全摧毀敵方勢力等。現今不太了解馬雅軍隊的組織、後勤和訓練體系。戰爭自古典期起出現於馬雅藝術,馬雅人以象形文字將戰爭和勝利的歷史記錄下來[204],但是並不包括戰爭的起因和具體的作戰形式[205]。在8世紀至9世紀,佩滕地區西部的佩特什巴通(Petexbatún)地區戰亂頻仍,令當地城邦紛紛衰亡[205]。在研究馬雅人武器的過程中,城邦阿瓜特卡英語Aguateca成為關鍵,其荒廢十分迅速而突然,留下大量的武器遺物可供考究[206]。阿瓜特卡在810年遭到不明軍隊席捲,防禦工事遭攻破,王宮也被燒毀。城邦的馬雅精英可能逃離,或被俘;阿瓜特卡的居民自此再也沒有回歸,留下大量遺物。敵方對於阿瓜特卡的進攻最終導致它徹底滅亡,而並非臣服於新主,這是蓄意毀滅某一城邦的軍事行動的一個典例。在阿瓜特卡的考古研究發現,這一古典期城邦的士兵大多來自精英階層[198]

早自前古典期開始,馬雅人就已將軍事領導力視為評判城邦的統治者的重要標準。當時的馬雅統治者的腰帶上,懸掛有頭顱形狀的裝飾,證明當時馬雅人崇尚領袖的武德。在古典期,雖然國王的腰帶上已沒有頭顱的裝飾,但是當時的繪畫常常描繪有統治者站在受辱戰俘身旁的畫面,顯示其軍事上的威嚴[204]。到後古典期末期,馬雅君主一般會親自擔任軍事領袖。古典期的馬雅銘文曾記載,君主若遭到軍事失敗,則將會被俘獲、動刑甚至獻祭[165]。西班牙人曾記錄到,馬雅人的手抄本繪畫中,君主總是跟隨著部隊一同行進[207]。遭到軍事失敗的城邦下場不一。這一城邦可能會被徹底洗劫,完全荒廢,例如阿瓜特卡[208];勝者可能會俘獲這一城邦的統治者及其家族,囚禁甚至獻祭貴族;不過,這一城邦也可能倖免於上述災難,而僅需要向勝利者稱臣進貢[209]

今人已知在接觸期,一些軍事職位由貴族成員擔任,並世襲。這些世襲貴族掌握戰術、戰爭儀式和戰舞等與軍事有關的環節的相關知識,並世代相傳[165]。接觸期的馬雅軍隊紀律嚴明,戰士們都經歷過常規的訓練和演習,每一位有作戰能力的男子都可服役。馬雅城邦並沒有常備軍隊,軍隊由地方官僚臨時募集,這些官僚聽命於君主指派的將領;軍事將領亦領有一些全職傭兵[210]。大部分士兵都不是全職軍人,而主要是休耕的農民[211]。和其他中部美洲文明一樣,馬雅人作戰崇尚活捉和掠奪財物,並不以殺死敵人為目標[212]

馬雅戰士一般穿著在鹽水中浸泡過的硬棉甲,這和西班牙人的鐵甲難以匹敵,因此成為馬雅人在軍事上遭到征服的重要原因[213]。馬雅人使用的盾牌以木材或動物皮製作,同時以羽毛和動物皮作裝飾[211]。古典期早期,來自墨西哥中部的特奧蒂瓦坎人將他們的投槍器引入馬雅世界[214]。這種投槍器是一種約長半米的木棍,頂端有一個用於容納飛鏢標槍的凹槽[215],能夠增強投射物的準確性和傷害力[214]。在阿瓜特卡發現了大量的石制鏢尖和矛頭,表明投標和長矛是古典期馬雅戰士的主要武器[216]。平民在戰爭中會使用吹箭,這種武器同時也用於狩獵[214]弓箭也是馬雅人同時用於作戰和狩獵的武器[205],但在古典期並不流行[217],到後古典期才逐漸流行,並被用於作戰[214]。接觸期的馬雅人還會使用一種帶有黑曜石刀刃的硬木雙手劍[218],和當時阿茲特克人使用的馬夸維特爾英語macuahuitl很相似。

有證據表明,在古典期,女性會在戰爭中擔任支援角色,女性將領很少,除非統治者本人是女性,會指派一些女性將領[219]。到後古典期,馬雅人的歷史文獻則記載到,女性偶爾會作為士兵參與戰鬥[165]

經濟

農業

 
玉米是馬雅人主要的糧食作物,是馬雅人的主食之一

馬雅人的糧食生產方式多樣複雜。如今一般認為輪耕農業是馬雅人主要的耕作方式,其絕大部分糧食以此方式生產[220],而在古典期,馬雅人亦通過利用浮田、開墾梯田、園地密植、開闢森林園地和適度休耕等方式來支撐其龐大人口[221][222][223]。馬雅人運用的這些不同的農業體系在現今仍然可以通過各種證據證明——馬雅人的浮田可以通過航拍攝影發現[224]前哥倫布時代馬雅人密集定居的雨林地區的物種組成遠不如今日豐富,湖底沉積物中的花粉痕跡表明,玉米、木薯葵花籽棉花等其他作物有過耕作痕跡,這和至少自前2500年起中部美洲的森林砍伐活動關係密切[225]

馬雅人的飲食體系里,主食包括玉米、豆類和南瓜,其他食物來自於多種不同的植物,源自花園耕種或是森林採摘。在霍亞德賽倫遺址,一處馬雅人家所儲存的食品藉由火山噴發保留下來,其中有辣椒番茄,亦包括未研磨完畢的棉籽,或許是用以生產食用油。除基本的糧食作物外,馬雅人亦種植棉花、可可香草等名貴作物。精英階層尤其喜愛飲用可可飲料,因而頗為珍視可可[226]。棉花經紡紗、染色和編織後,製成有價值的紡織品,以便交易[227]

和其他中部美洲原住民一樣,馬雅人馴化的家畜很少——在晚期後古典時代之前,馬雅人的家畜只有,馴化於前3000年,用以食用及狩獵;在晚期後古典時代,馬雅人馴化了疣鼻棲鴨[228]。分布在猶加敦半島的眼斑火雞是馬雅人的肉食來源,它們並不適合馴化,但馬雅人在野外將之育肥、圍捕。鹿亦有可能是馬雅人育肥、圍捕的對象[229]

商業

商業貿易是馬雅社會的重要活動。城邦的崛起通常是藉由控制商路或重要資源產地而實現的,瓜地馬拉高地的卡米納爾胡尤、庫馬爾卡赫,薩爾瓦多的查爾楚阿帕英語Tazumal,曾在馬雅歷史的不同時期掌控了黑曜石的主要產地,藉此在政治上崛起;猶加敦半島北部的一些重要城邦都控制了鹽產地[230]。在後古典期,馬雅人開始和中部美洲其他地區展開興盛的奴隸貿易[231]

馬雅人的長途商路遍布馬雅世界,並延伸到中部美洲的其他地區。在墨西哥中部的特奧蒂瓦坎發現了古典期早期馬雅商人的駐地[232]。在馬雅世界之外的中部美洲其他地區,商路主要圍繞著墨西哥中部和墨西哥灣沿岸分布。在古典期早期,奇琴伊察是重要的貿易樞紐,從哥倫比亞巴拿馬地區進口金片,從新墨西哥進口綠松石。這種同時涉及奢侈品和實用品的長途貿易可能是由王族控制的,通過貿易得來的奢侈品最終都為統治者所有,這些奢侈品可能供統治者自用,或是作為禮品贈送給盟友或附庸城邦,以鞏固關係[230]

商路不僅用以交換商品,還驅動著中部美洲的人口流動和思潮傳播[233]。現代研究發現,商路的具體分布總是隨著重要城邦的興衰而變動,在前古典期馬雅文明崛起、前古典期到古典期的過渡期、古典期末尾的大衰落期間,馬雅地區的政治版圖變化迅速,而商路也隨之發生變動[230]。西班牙人的殖民征服並未迅速終結馬雅地區的貿易活動[230],例如在接觸期,曼切喬爾馬雅人英語Manche Chʼol仍在從事著將可可、胭脂樹紅香草等商品販賣至殖民者控制的貝拉帕斯英語Verapaz, Guatemala地區的貿易活動[234][235]

現今對於馬雅商人知之甚少。在陶器上,出現過貴族穿著的馬雅商人。因此可以知道,馬雅商人中至少有一部分人是貴族成員。在接觸期,已知馬雅貴族會參與長途貿易活動[236]。大部分商人出自中產階級,但一般僅參與小規模的短途貿易,而涉及大量奢侈品的長途貿易則很有可能是貴族商人的專屬活動[237]。在馬雅人的觀念中,涉足他鄉從事貿易,就如同穿越冥界一般危險。馬雅神話中,商人的保護神是兩個冥界神英語Maya death gods,其藝術形象常身背背包。商人出差貿易時,會將自己的皮膚塗成黑色,如同冥界神的膚色,並且全副武裝[232]

馬雅人沒有馱畜,所以在陸上商路,一切貨品都是由人力背運的;在水上則會以木舟運輸[238]哥倫布在其第四次航行期間,在宏都拉斯地區遇到了一艘馬雅貨運木舟。這艘獨木舟中間挖空,裝有棕櫚覆蓋的頂棚,寬2.5米,有25人划槳。其上承載的貨物包括可可、黑曜石、陶器、布匹、銅鈴、斧頭,以及船員的飲食[239]。在馬雅貿易中,可可是一種重要的貨幣,以至於存在一些中間被挖空、改以泥土或鱷梨皮填充的假冒品[240]

現代考古學很難確定馬雅市場的遺蹟[241]。但是,在西班牙人最初到達馬雅地區時,曾記錄到當地有著繁榮的集市[242]。在一些古典期城市,考古學家發現了一些正拱形的石屋,周圍擺放著平行的石台,他們將之視為馬雅人的市場攤位[243]。2007年,曾有學者將現代瓜地馬拉市場的泥土,和春楚克米爾英語Chunchucmil的疑似古典期早期市場遺址的泥土進行了比對。兩地的泥土都含有超量的,這表明兩地的食物生產和交易活動是相似的。經此估算,春楚克米爾的市場攤位密集,表明在古典期早期就已經存在繁榮的集市經濟[244]。依照類似的考古學和土壤分析相結合的辦法,考古學家初步確定的市場遺址數目正逐漸增多[245][246]。西班牙人到來後,後古典期的高地城邦在廣場設有永久集市,並且有官員負責解決爭端、執行規章及從事稅收[247]

藝術

 
科潘遺址發現的石碑A

馬雅藝術通常指王室藝術,和精英階層關係密切。馬雅藝術品使用的原材料兼有易腐爛者和不易腐爛者,精英階層以藝術品強調和祖先的聯繫。儘管僅有少數藝術品留存至今,但現存馬雅藝術品所涵蓋的主題和品類範圍仍然是美洲原住民藝術中最為廣泛的[248]。馬雅藝術品帶有諸多地方性風格,而且常常帶有敘述性的解說文字,這是馬雅藝術的一大特色[249]。目前保存最完好的藝術品可以追溯到古典期晚期[250]

馬雅語言藍綠不分,而藍色和綠色是馬雅藝術品最偏好的色彩。在馬雅人的心目中,呈蘋果綠色的玉石等綠色礦石具有極高的價值,象徵著太陽神基尼奇·阿豪英語Kinich Ahau。在馬雅人的雕塑品中,既有小巧輕盈的紙皮石珠石英語Bead,也有重達4.42公斤的頭顱雕塑[251]。馬雅貴族喜好削尖牙齒英語Human tooth sharpening,一些領主還會在牙齒上鑲嵌玉石。帕倫克君主帕卡爾二世還使用玉制的死亡面具[252]

在現代的考古學發掘中,馬雅石雕是十分成熟而發達的藝術品類別,可能是由木雕藝術發展而來的[253]。由於木材較易降解,已罕有馬雅木雕留存至今,現存的馬雅木雕包括一些立體雕塑及平面的象形文字木板[254]石碑是馬雅城市遺址中常見的遺物,常常和低矮的圓形石塊相配對。這種圓形石塊在文獻中一般被視為祭壇[255]。此外,還有不少其他形式的馬雅石雕,例如帕倫克和黑石遺址英語Piedras Negras浮雕石灰石板[256]。在亞斯基蘭、多斯皮拉斯、科潘等遺址,發現了帶有雕刻的石制台階[256][257]。科潘的石制台階雕刻有大量的象形文字,約有2,200個,是已知最長的馬雅象形文字記錄[257]

馬雅建築牆面上的雕塑是已知規模最大的馬雅雕塑。工匠會事先在牆面的石灰上雕刻出大致的輪廓,隨後再利用小型的石塊完成立體的雕塑部分,再以灰泥粉刷、最終成形。不過,涉及人體的雕塑會先以灰泥粉刷好,隨後再鑲上服飾部分的雕塑,最終再以灰泥整體粉刷一次[258]。這種以灰泥粉刷建築牆面的作法始於前古典期晚期,並延續至古典期[259]

馬雅人的壁畫藝術歷史悠久,在聖巴爾托洛遺址出土了公元前300年至200年期間的彩色壁畫[264]。這種彩色壁畫出現於石灰粉刷的內牆牆面上,但大部分壁畫都未能倖存至今。考古學家在卡拉科爾、里奧阿蘇爾英語Río Azul、提卡爾遺址的古典期早期陵墓中發現了以乳白色、紅色和黑色顏料繪製的牆面壁畫。波南帕克遺址留有現存最完整的壁畫,屬古典期晚期[265]

燧石黑矽石英語chert黑曜石一般被馬雅人用於製作日用品,但亦有以此類材料製作的雕塑藝術品[266]。馬雅人製作的異形燧石英語Eccentric flint (archaeology)是最為精緻的馬雅石制藝術品類型之一[267],其製作相當困難[268],需要工匠有高超的雕刻技巧。馬雅人製作的最長的黑曜石不規則雕塑達到了12厘米[269]。其外形一般是人形、動物以及和宗教有關的幾何圖形[268],種類豐富,如新月、十字、蛇、蠍等。形制最大、雕刻水平最高的燧石雕塑典例展現了多個大小不一的人類頭顱,一些較小的頭顱從較大者分裂出來[270]

在現代考古發掘中,出土的馬雅紡織品數量較少,難以和阿茲特克和安第斯地區的文明相比,但是紡織品很可能為馬雅人所珍視[271]。考古學家發現了許多紡織品碎屑,但今人難以以此了解馬雅紡織藝術品的全貌;因此了解馬雅紡織藝術的最好途徑實際上是壁畫、陶器上展現的紡織品圖畫。藉此,現代學界發現,馬雅的精英階層都穿著奢華的服飾,一般是棉製,但也有使用美洲豹皮和鹿皮製作的衣物[272]

 
波南帕克遺址的古典期晚期彩色壁畫

在眾多馬雅藝術品中,陶器英語Maya ceramics是相對保存最為完善的。馬雅人不使用陶鈞英語potter's wheel,主要通過盤條法英語Coiling (pottery)製作陶器。馬雅人並不為陶器上釉,但馬雅陶器經過後期的打磨仍然具有精美的外觀。馬雅陶器一般塗有混入礦石和彩色粘土的化妝土。馬雅陶器的燒制方法仍然不明[273]。在猶加敦半島北部的哈伊納島英語Jaina Island遺址,考古學家自當地古典期晚期的陵墓中發掘出大量精美的陶器,高度從10厘米到25厘米不等,皆為手工成型,且帶有精緻的外部細節[274]。在古典期晚期的遺址莫圖爾-德聖何塞英語Motul de San José,考古學家發現了一類風格獨特的陶器,包括粉飾精美的圓盤和柱體容器,稱為伊克風格(Ik-style)。這種風格具有獨特的外部圖畫,例如粉色或淡紅色的象形文字,以及頭戴面具的舞者形象等。伊克風格的陶器圖畫對於諸多現實場景有著極為生動的描繪,如佩滕地區王室貴族的外交會見、宴會、放血儀式場面,以及戰爭和獻祭儀式的場面,這是伊克風格最為鮮明的特徵[275]

馬雅人亦製作人骨和獸骨雕塑。人骨可能來自於敵軍士兵或是戰俘,也可能來自於自家祖輩[253]。馬雅人十分珍視海菊蛤貝殼,會去除其白色表層和尖刺,使之露出橙色的裡層[276]。在10世紀前後,冶金術自南美洲傳入中部美洲地區,馬雅人自此開始製作小型的黃金、白銀和青銅製品。馬雅人一般會將金屬板捶打成圓珠形、鐘形和圓盤形;在西班牙征服前夕,馬雅人開始利用失蠟法鑄造小型的金屬製品[277]

塗鴉英語Ancient Maya graffiti藝術是現代相對較少關注的馬雅民間藝術形式[278]。在神廟、居所和倉庫等建築的內牆、地板和長凳上,存有諸多隨意的塗鴉,並非事先設計好的裝飾。考古學家在51處遺址發現了塗鴉,尤其多見於佩滕盆地、坎佩切南部,以及猶加敦半島西北部的切內斯(Chenes)地區。提卡爾發現了極多塗鴉,描繪有神廟、人物、神靈、動物、旗幟條幅、王座甚至是廢品的圖畫。這些塗鴉相當隨意,會彼此遮蓋,且繪畫水平良莠不齊[279]

建築

 
奇琴伊察遺址的卡斯蒂略金字塔

馬雅人建造了多種多樣的建築物,留下大量建築遺產。馬雅建築融合有多種藝術形式和文字雕刻形式。馬雅人建造的石制建築表明,在馬雅社會中,產生了專門的建築工匠、集中化的建築組織,以及動員大量勞力建造建築的政治方式。專門的建築人員大概產生在前古典期晚期,包括了專職的石匠、石膏匠,以及規劃師和建築師[280]。根據估計,科潘的一座精英階層的住所,需要10,686個人工日的工時,而平民的小屋僅耗費67個人工日[281][282]。現代學界亦有估計,在建造貴族居所的過程中,65%的勞力負責石料的開採、運輸和堆砌,24%的勞力負責製作及塗抹石灰石膏。據此,可以估算出科潘一座貴族單人住所的工時大概在兩到三個月,需80至130名全職勞工。一座古典期的馬雅城市,如提卡爾,占地面積大概在20平方公里,其中的核心區域大概有6平方公里。要建造這樣一座城市,需要大量勞力不斷周轉,要耗費數百萬個人工日才能建成[280]。馬雅人建造的最龐大的建築物建於前古典期[283]

城市

 
提卡爾核心區域的還原模型

馬雅人建造城市沒有預先規劃,更多以不規則的方式建設城市,隨意地建造新的宮殿、神廟和其他建築[284]。在擴張方向方面,大多數馬雅城市會自核心區向外擴展,以及通過改建、擴建舊建築而實現舊有市區的向上擴展[285]。馬雅城市通常會建有一處宗教和政治的核心區域,周圍則包圍著大量不規則的居民區[284]。所有馬雅城市的中心區域都包含有一處神聖的儀式區塊,有時會以城牆同其他區域隔開[286]。這片區域一般建有數座金字塔形神廟,以及其他紀念性建築,用於精英階層的專門活動,亦包括用以建造行政建築或貴族居所的地基。馬雅人會在此建造刻有銘文的紀念石碑,記載有統治王朝的事跡。市中心亦建有廣場、蹴球場,以及起市場和學校作用的專門建築物[287]。城市的中心區域和外圍區域以堤道相連[286]。外圍區域有時也會建有部分上述類型的專門建築,例如供非貴族人士使用的神聖儀式區域。在神聖區域周圍分布有富庶家族的居所,其中地位最顯赫家族的住所上,會雕刻有可以同王家建築相媲美的藝術雕刻[287]

馬雅人的儀式區域也是統治王朝的住所,也是城市的政治和宗教中心。這一區域也是供城市居民進行公眾活動的場所[284]。市中心周圍最好的地段都是貴族的居所,平民居所則距離中心區域較遠。馬雅人的住所一般建造在石制的平台上,藉此隔離雨季期間的洪水[288]

原料與建造方式

 
科馬爾卡爾科遺址出土的帶有動物雕刻的磚塊

馬雅人的建築技法處在新石器時代的水平[289],建築原料包括石材,也包括一些易腐爛原料。各地使用的具體石材類型不盡相同,取決於當地的資源分布,建築風格也有不同。最普遍的石材類型是石灰石,在馬雅文明分布區域的各個地區都有使用[290]。馬雅人使用的石灰石質量不一,整體質地較軟,但會在空氣中逐漸硬化。烏蘇馬辛塔河流域的石灰石質量最好,而猶加敦半島北部的石灰石則相對劣質[291]。科潘人還使用火山凝灰岩,附近的基里瓜人使用砂岩[290]科馬爾卡爾科本地並不出產適合建築的石材[292],因此當地人一般使用燒制的泥磚[290]。馬雅人會以高溫灼燒石灰石,製作水泥、石膏和灰泥[292]。其中,以石灰石製成的水泥一般用於密封石材。馬雅人利用水、繩索和黑曜石工具打磨石材。馬雅人在建造過程中不使用輪子,因此所有的石材都以廢料、駁船或滾木運輸。馬雅人以繩索起吊重物,但很可能沒有滑輪[291]

馬雅人使用木材作為建築的橫梁、楣板,甚至會在石制建築中嵌入木料[293]。在馬雅文明的整個歷史中,大多數平民的住所和部分神廟一直是用木材和茅草建造的,還包括一些土坯材料。土坯材料的泥土以草料加固,常用於遮蓋木結構外牆。土坯材料也是馬雅人一直使用的建築原料,在南部缺少本地石料的地區,當地人會利用土坯建造紀念建築[292]

主要類型

馬雅建築的主要類型包括金字塔神廟、宮殿、蹴球場、堤道英語Sacbe、露台和廣場。一些城市還建有水力設施和防禦性城牆。大部分建築的外牆塗有單色或彩色顏料,或雕刻有圖畫。許多建築的外牆帶有雕刻或灰泥粉飾的浮雕[294]

宮殿與衛城

 
猶加敦半島北部薩伊爾英語Sayil的終端古典期宮殿[295]

宮殿和衛城通常坐落在馬雅城市的中心,和主廣場相鄰。馬雅宮殿含有多間房室,基底以平台支撐;馬雅建築中的衛城指建於高度不同的平台之上的建築群。宮殿和衛城基本上都是精英階層的住所,不允許隨意入內,一般以水平方向伸展,和高聳的金字塔神廟形成鮮明對比。衛城中的一些建築建有極具特色的頂冠英語roof comb。在馬雅宮殿內部的房室,常常設有供人睡眠的石床,還有一些可能曾經用於懸掛幕簾的孔穴。宮殿中的一些房室類似於王座廳,帕倫克的王宮中設有多個用於舉行重要活動的王座廳,例如新王的即位典禮等活動就舉行於此[296]。一些規模較大的宮殿,如帕倫克的宮殿,會建有供水系統;考古學家常發現其內部或附近還會建有汗浴系統。古典期早期的一些統治者葬於其衛城居所之下[297]

宮殿建築群中會建有庭院,入口朝向宮殿內側,一些遺址的庭院擁有雕刻精美的牆面[298]。一些宮殿的牆面刻有解說性的文字,記錄此處是特定君主的王家居所。有充足的證據表明,馬雅人的宮殿不只是精英的居所,更是一系列王室活動的舉辦場所,包括公眾大會、正式接待會等重要儀式典禮[299]

金字塔神廟

 
提卡爾一號神廟英語Tikal Temple I,是君主哈薩烏·錢·卡維爾一世英語Jasaw Chan K'awiil I的陵墓[300]

馬雅語言稱神廟為「神之屋」(k'uh nah)。神廟通常建於平台之上,絕大多數平台是多級的階梯金字塔形。最早的馬雅神廟可能是建在低矮平台上的茅草屋,到前古典時代晚期,馬雅人開始用石料砌牆,並發展出疊澀拱技術,得以以石制屋頂替代茅草。在古典期,神廟的廟頂常常建有極具特色的頂冠英語roof comb作為藝術裝飾,帶有宗教含義。神廟內部有一至三間房間,用以祭祀神祇。馬雅神廟祭祀的神祇一般是城市的守護神,或是某位祖先[301]。總的來說,獨立而建的金字塔都是祭祀某位顯赫祖先的場所[302]

蹴球場

蹴球場英語Mesoamerican ballcourt是中部美洲文明獨特的建築類型,用以舉辦中部美洲蹴球比賽。雖然大部分蹴球場都是古典期興建的[303],但是最早在前古典期中期的公元前1000年前後,猶加敦半島西北部的城邦就已經建有蹴球場了[304];而到西班牙人抵達馬雅世界時,就僅餘下瓜地馬拉高地城邦(如庫馬爾卡赫、伊希姆切)的蹴球場仍在使用了[303]。在馬雅文明的整個歷史中,蹴球場的結構一直是橫短豎長的「工」字形,比賽區居中,其末端和橫向的空間相連[305]。中央的比賽區域一般有20到30米長;比賽區域兩側建有平台,一般有3到4米高[306][307],常常是地位崇高人士的觀賽看台[306]。奇琴伊察的大蹴球場是整個中部美洲世界規模最大的蹴球場,長83米,寬30米,兩側平台高27米[308]

「E組」建築群

 
提卡爾「失落世界英語Mundo Perdido, Tikal」建築群的金字塔之一,屬於「E組」建築

馬雅人熱衷於觀測天體[309],主要的觀測地點為一宗教建築群,稱為「E組英語E-Group」建築,普遍存在於馬雅城邦遺址[310]。最初,考古學家在瓦沙克通英語Uaxactun遺址發現的天文觀測台建築群被命名為E組建築,後來「E組」就被用來指代其他遺址作用類似的建築群[311]。E組建築群一般包括四座建築,三座規模較小者面朝規模最大者。規模最大的觀象台用以觀測至點分點。年代最久遠的E組建築可以追溯到前古典期[310]。提卡爾的「失落世界英語Mundo Perdido, Tikal」建築群屬於「E組」建築群,建於前古典期中期的末段[312][313]。出於其天文學觀測性質,各個城邦遺址E組建築的基本布局都是十分一致的。靠西者一般是一座階梯金字塔,階梯面向四大羅盤方位;東側建有三座小型神廟。每逢太陽到達至點和分點,從靠西的金字塔觀察到的日出位置便會和三座小神廟重合[309]。E組建築見於馬雅地區中部和南部的城邦,有著上千年歷史。也有一些城邦的E組建築布局不甚整齊,很可能僅僅起到象徵性作用[314]

除了E組建築群,馬雅人還修建其他的建築觀測天體運動[309]。許多馬雅建築群的布局都和天體的相對位置吻合,例如金星和其他各種星座[310]。奇琴伊察的蛇形觀象台英語El Caracol, Chichen Itza為圓形多層建築,頂部為錐形,其開窗位置對應著金星運動的關鍵點。科潘遺址有一對石碑,標記著太陽到達分點時的日落位置[309]

三重金字塔

 
貝里斯卡拉科爾三重金字塔模型

三重金字塔英語Triadic pyramid的階梯主平台上建有三座子塔,兩座規模較小的子塔相向建於平台頂端兩側,另一座居中而建,三座子塔皆通過階梯同地基所在的廣場地面相接[315]。佩滕盆地米拉多爾遺址的三重金字塔是已知規模最大的三重金字塔,其占地面積是提卡爾遺址最大金字塔——提卡爾四號神廟面積的六倍[316]。這種樣式的建築最早出現在前古典期,其確切前身仍不知曉,但很有可能是從E組建築群的東側建築發展而來[317]。到後古典期,三重金字塔成為佩滕盆地地區城邦的最主要建築形式[318][319]。目前已知的建有三重金字塔的遺址有88處[320][321]。納克貝遺址至少建有有12座三重金字塔,而且該遺址規模最大的四座建築物實質上也屬於三重金字塔結構[322][317];米拉多爾遺址的三重金字塔可能多達36座[323]。三重金字塔建築分布十分廣泛,無論是猶加敦半島最北端的吉比爾查爾通英語Dzibilchaltun,還是瓜地馬拉高地的庫馬爾卡赫,都發現有三重金字塔的存在[324][325]。三重金字塔從誕生起便一直是馬雅世界頗為流行的建築形式[317],並延續到古典期和後古典期。在瓦沙克通、卡拉科爾、塞瓦爾英語Seibal納庫姆英語Nakum、提卡爾和帕倫克都發現了古典期的三重金字塔建築[324];庫馬爾卡赫的三重金字塔為後古典期建築[325]。這種三重布局和馬雅神話有關[322]

地方風格

馬雅世界各地城邦的建築儘管有諸多共性,但仍可窺見鮮明的地方風格[326]。各地的建築原料分布、氣候、地形和文化偏好有所不同,到古典期晚期,這些地方差異最終形成了獨特而迥異的地方風格[327]

  • 普克丘陵風格:起源在猶加敦半島西北部的普克丘陵地區,在古典期末期傳播到了半島北部的其他地區[327]。普克風格遺址的典例是烏斯馬爾。普克風格建築的牆磚以石灰水泥相粘合,因而更為堅固[330]疊澀拱結構也更堅固,因此普克風格的城邦常可見獨立而建的入口拱門。建築外牆立面的高處用碎石形成馬賽克風格的裝飾,有蛇形的外凸結構或是浮雕,象徵一些長鼻神祇,如恰克伊察姆納;亦形成多種幾何圖案,如格子和卷線,可能受到瓦哈卡地區一些文明的影響。建築外牆立面的低處則通常不加裝飾。普克風格建築一般沒有頂冠[331]
奧喬布(Hochob)遺址的切內斯風格神廟,可見裝飾華麗的外牆
里奧貝克英語Río Bec遺址的宮殿,可見外牆的假金字塔裝飾
  • 切內斯風格:和普克風格很相似,而且較後者更早將馬賽克設計引入外牆裝飾。和普克風格僅僅在高處進行裝飾的習慣不同,切內斯風格建築的外牆不分高處低處,皆有華麗裝飾。切內斯建築門洞的周圍通常裝飾有馬賽克風格的怪物面具,象徵山神或天神,旨在表明該建築的入口通向超自然領域[332]。一些建築內部裝有樓梯[333]。切內斯風格主要分布在猶加敦半島的南部,不過在半島的其他地區也能找到一些切內斯風格的建築[332]。建築屬於切內斯風格的遺址包括吉比爾諾卡克(Dzibilnocac)、奧喬布(Hochob)、什坦帕克英語Xtampak和塔巴斯克尼奧(Tabasqueño)[333]
  • 里奧貝克風格:屬於切內斯風格的一種[332],但也包含許多佩滕盆地中部風格的特點,例如神廟的頂冠[334]里奧貝克英語Río Bec風格宮殿的一大突出特點是其外牆的假塔裝飾,這種假塔沒有內室,外門為假門,階梯非常陡峭,幾乎豎直[332][333]。這些假塔的外牆裝飾有神祇面具的紋樣,僅僅起到視覺裝飾作用,沒有實際用處。這種假塔是里奧貝克地區特有的[332]。里奧貝克風格的遺址包括奇坎納英語Chicanná奧爾米蓋羅英語Hormiguero, Mexico什普希爾英語Xpuhil[334]
  • 烏蘇馬辛塔風格:發源於烏蘇馬辛塔河流域的丘陵地區。這裡的城市大多背靠山坡,以之支撐其主要建築,如帕倫克亞斯奇蘭。烏蘇馬辛塔風格建築頂拱的枕材有所變化,以支持更薄的牆板、增加更多入口。和佩滕風格相似,烏蘇馬辛塔風格的建築也會建造頂冠,作為主要的裝飾手段。烏蘇馬辛塔河風格的宮殿會有更多入口,殿門不使用疊澀拱,而多使用柱楣式結構。許多烏蘇馬辛塔風格的遺址都建有紀念石碑,但帕倫克是個例外,少有石碑。帕倫克建築的外牆大多裝飾有雕刻精美的鑲板[327]

科學

數學

德勒斯登手抄本上出現的數字

馬雅人和其他中部美洲文明一樣,使用以二十進制為基礎的計數系統[335]。馬雅數字由點和橫組成,這種數字可追溯到公元前1000年[336],馬雅人在前古典期晚期完全採納了此種記法,並創造了代表的符號[336][337]。在數學中引入「零」的概念是馬雅文明的一大成就,幾乎是全世界範圍內已知最早發明「零」概念的文明,僅有晚於巴比倫人的可能[338]。確切的最早的「零」符號出現的證據要追溯到公元357年,出現在當時的一塊石碑上[339]。最初,「零」符號僅用作一種占位符,意指曆法日期從缺。這一記號後來才真正發展為參與計算的數字「零」[340],並且自此在今後的一千多年中一直為馬雅人所使用,直至西班牙人廢除馬雅文字為止[341]

馬雅數字用點來代表1,用橫槓代表5[342]。在後古典期,馬雅人用貝殼符號表示0;在此前的古典期,還未有統一的零記號[342][337]。馬雅人可以以此表示0到19的整數[342],大於19的數字則利用上下疊寫來表示,從最底層開始,每上移一級便乘一次20。因此,一個疊寫的馬雅數字中,最底層的加權為1,第二層加權20,向上的第三層加權400,以此類推。因此,數字884記作:第一層為4(4個點),第二層為4,第三層為2,代表的數值即是4×1+4×20+2×400=884。馬雅人可利用此系統記錄很大的數字[335]。同時,藉助點和橫槓的增補可以很方便地實現簡易的加減法[337]

曆法

馬雅曆法和其他中部美洲文明的曆法系統大致相似,可追溯到前古典期,不過馬雅曆法是其中最為精密、複雜的。馬雅人可藉助曆法系統精確地記錄日月的運動周期、日蝕,以及其他行星的運動。在某些情況下,馬雅人的計算比當時舊世界使用的曆法還要精準。舉例來說,馬雅曆法中的太陽年比當時歐洲儒略曆的計算更為精確。馬雅曆法和馬雅人的典禮儀式緊密相關,是馬雅人宗教活動的核心根據[343]。馬雅曆法包括多套子體系,包括一套永不重複的長紀曆體系,加上三套緊密相關的循環體系,分別是260天的卓爾金歷(tzolk'in)[344]、365天的哈布歷(haab')[345]以及52年的曆法循環(calendar round)。其中,曆法循環是卓爾金歷和哈布歷的組合[346]。除此之外,還有不少其他的曆法體系,例如819天為一周期的紀年法,和馬雅人的四分法宇宙觀有關。馬雅人認為宇宙被分為四部分,每一部分都由卡維爾神的一個面相主宰著[347]。馬雅人的曆法循環到今日仍然為部分馬雅人所使用[348][349]

260天為一周期的卓爾金歷(tzolk'in)是馬雅人安排典禮儀式的基本依據,也常用於占卜。這種曆法並沒有任何天文學根據,可能是和人類的妊娠期有關,因為卓爾金歷常常用來記錄人的生日,並供人占卜。卓爾金歷將260天分為13組,每組20天;此20天有著不同的稱呼,同時前綴1至13的數字,用以區分確切的周期序[347]

365天的哈布歷(haab)來自太陽年的長度。哈布歷被分為19組,前18組每組20天,最後一組為5天,稱為無用日(wayeb)[350]。馬雅人認為這5個無用日是十分危險的時期,凡間和超自然領域的界限將會消失,一些邪惡的神祇得以入侵人間作祟[346]。前18組的長度和卓爾金歷相同,為20天;和卓爾金歷不同的是,哈布歷的每組有著不同的名稱,而用0至19的數字區分具體的日;無用日則以0至4的數字標序。這種日期表示法常常和卓爾金歷結合,從而更加精確,例如8-阿豪-13-凱(8 Ajaw 13 Keh),8-阿豪為卓爾金曆日期,13-凱為哈布曆日期。兩種曆法結合起來成為52年一周期的曆法循環。其他中部美洲文明最長的計時周期便是此曆法循環[350]

 
基里瓜遺址的石碑C東面的碑文,此碑文代表神話中第四太陽紀的「末日」13.0.0.0.0 4 Ahau 8 Cumku;此日馬雅長紀曆重置歸0,作為第五太陽紀的創世起點。按照GMT換算法,相當於外推格里曆的公元前3114年8月11日。

馬雅曆法中另有一種永不重複的曆法體系,稱為「長紀曆」,從馬雅神話的創世算起,每個長紀曆日期都和某一天精確對應。長紀曆的基本單位是1天,稱為「」(k'in);20天,即20金為1烏納(winal),遵循馬雅數學的二十進制傳統;下一級是反常的十八進制,也即18個烏納、360天對應1盾(tun),這是為了和一個太陽年的長度粗略近似。此後的進位便繼續遵循20進制系統[351]。長紀曆日期常常出現在紀念碑文上;奇拉姆-巴拉姆英語Chilam Balam叢書則是唯一記載有長紀曆日期的殖民時代文獻[352]

馬雅長紀曆[351]
單位 計算由來 長度(天) 近似長度(年)
(k'in) 1 1天
烏納(winal) 1×20 20天
(tun) 18×20 360天 1年
卡盾(k'atun) 20×18×20 7,200天 20年
伯克盾(bak'tun) 20×18×20×20 144,000天 394年
皮克盾(piktun) 20×18×20×20×20 2,880,000天 7,885年
卡拉盾(kalabtun) 20×18×20×20×20×20 57,600,000天 157,700年
金奇盾(kinchiltun) 20×18×20×20×20×20×20 1,152,000,000天 3,154,004年
阿托盾(alawtun) 20×18×20×20×20×20×20×20 23,040,000,000天 63,080,082年

和其他無重複的計年法相同,馬雅人的長紀曆也有一個固定的紀年起點。馬雅人將上一個伯克盾循環的末尾定為長紀曆的起點,相當於公元前3114年的一天,是為馬雅神話中的現世創世日。馬雅人使用長紀曆來精確記錄其曆法周期中的任何一天。在不同的城邦,長紀曆的確切算法還存在一些變種,帕倫克城邦的記載顯示,此前結束於公元前3114年的皮克盾周期只有13個伯克盾的長度;但又有其他城邦的記載顯示其有13 + 20個,即33個伯克盾的長度[353]。對於此種特定周期的具體處理方式在不同的城邦是有所區別的[354]

在馬雅文字中,一個完整的長紀曆日期表示包括一個總起字塊,隨後是5個長紀曆字塊,分別表示伯克盾、卡盾、盾、烏納、金六個單位所對應的數字;隨後是曆法周期,首先是卓爾金曆日期,接著是數個間隔字塊,最後是哈布曆日期[355]

長紀曆的換算

目前最受普遍認可的長紀曆換算法是GMT換算法,即古德曼-馬丁內斯-湯普森(Goodman-Martínez-Thompson)換算法。GMT換算法將長紀曆的紀年起點定為公元前3114年8月11日;按照此方法換算,馬雅歷11.16.0.0.0-13-阿豪-8-舒爾對應公元1539年11月12日[356]。後世的碑文學家西蒙·馬丁(Simon Martin)和尼古拉·格魯貝(Nikolai Grube)提出的換算法和GMT換算法相差2天[357];斯平登(Spinden)換算法則比GMT的換算結果早260年——這種換算法在文獻上也有一定佐證,但是僅僅適用於猶加敦半島地區的考古研究,在其他地區則會有偏誤[356]。喬治·瓦倫特(George Vaillant)的換算法則較GMT算法晚了260年,這將令後古典期的長度大大縮短[356]。現代學者利用放射性碳定年法對提卡爾的木製楣板進行測年,發現其結果和GMT換算法的日期最為吻合[356]

天文學

著名的占星家約翰·迪伊透過一面阿茲特克黑曜石鏡觀察未來。我們也許會對他的想法不屑一顧,但他看上去比我們這個時代的天文學家更接近馬雅祭司天文學家,這卻是可以肯定的。

——J·埃里克·S·湯普森(J. Eric S. Thompson),馬雅天文學,《自然科學會報》,1974年[358]
 
馬德里手抄本英語Madrid Codex (Maya)所繪的馬雅天文學家[359]

馬雅祭司細緻地觀察了天體,詳細地記錄了太陽月亮金星和其他星體的天文學運動數據。馬雅人記錄這些數據並不是為了研究宇宙運轉的科學理論,也不是為了計算農耕時令,而是用來占卜。實際上,馬雅人的天文學是占星術的附屬品。馬雅祭司試圖利用這些數據理解歷史的循環規律,並以此預知未來。他們觀測日食、月食以及金星和其他天體的運動,並以之和歷史事件相比對,將各種事件同天文現象一一對應,以此做出占卜和預言[360]。馬雅手抄本中的圖畫顯示,馬雅祭司藉助交叉的棍棒,以肉眼觀測天體天象[361]奇琴伊察遺址的卡拉科爾觀象台是當時當地祭司觀測天象的地點,其兩側窗戶的視線對應著金星軌道的南極點和北極點[361]

後世分析後古典時代僅存的少量手抄本,發現在與歐洲人相遇的時代,馬雅人已經在其上記錄了日曆、日食表和天文知識,而且較當時歐洲人的觀測更為準確[362]。馬雅人測量的金星周期是584天,僅僅有兩個小時的誤差;同時馬雅人還知道5個金星周期等同於8個365天的哈布曆法周期,這在馬雅人的手抄本中有所記載。馬雅人同時還觀測木星火星水星的運動。馬雅人認為,日出時金星出現在東方的天象,和神話中英雄雙子神英語Maya Hero Twins的重生有關[363];金星偕日升意味著動盪和破壞[361]。金星還被馬雅人同戰爭聯繫在一起,馬雅象形文字中便使用金星代表戰爭[364]。馬雅統治者會在適逢金星偕日升時發動戰爭,還會趁此獻祭身份重要的戰俘[364]

日食月食在馬雅人眼中都是大災難的凶兆。馬雅人一般以日月遭吞噬而缺口的符號代表日食和月食。德勒斯登手抄本以長蛇吞噬(時間上的)天的符號代表日食。馬雅人會記錄日食表和月食表,以期預知此類「凶兆」,從而提前舉行適當的宗教儀式以躲避災禍[364]

宗教

 
古典期藝術品描繪的馬雅創世神伊察姆納的形象

馬雅人和其他中部美洲文明相似,認為存在一個超自然領域,居住著神話諸神。諸神維持宇宙及世界運轉,需要馬雅人藉由獻祭等宗教儀式來取悅、安撫[365]。馬雅宗教習俗的核心是先祖崇拜,馬雅人認為逝去的先祖是現世和神之領域之間的中間調和人[366]薩滿祭司則是馬雅世界最早的現世人神溝通者[367]。其中,一類被稱為奇蘭(chilan)的先知常常在宗教儀式期間服用致幻劑(如高劑量的睡蓮),以此來獲取神諭、作出占卜[368]。隨著馬雅文明的發展,統治精英也開始試圖調整宗教和世界觀,塑造更強大的君主崇拜,以鞏固其統治、證明其統治正當[365]。到前古典期晚期,君主被視為至高無上的聖主,即庫胡阿豪(k'uhul ajaw),享有崇高的政教地位和權力[367]

馬雅人認為宇宙的結構高度精密,有著十三層天堂和九層地獄,凡間正處在二者交合之處。紅色、黑色、黃色和白色分別象徵每一層的東、西、南、北四個羅盤方位,馬雅神話中的主神在不同的方位有著不同的面相[369]

馬雅人會將死者埋葬在其生前住所下,並根據其家庭地位高低埋下不同種類的陪葬品。如此一來,死者便成為保護現世生靈的先祖。馬雅社會屬父系社會,因此更強調崇拜男性先祖,常常會在家中建造神社供奉之。隨著社會的發展,精英階層逐漸崛起,馬雅王族的家庭神社便越發宏偉,成為龐大的金字塔神廟。因此,馬雅人的金字塔廟並非供奉神祇,而通常是供奉先祖[366]

馬雅人的超自然崇拜影響著其生活的方方面面,從最基本的日常行為,如準備食物,再到貿易來往、政治活動,再到精英階層的活動,無一不滲透著宗教神話的各種理念。馬雅人認為諸神掌控世界,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都由諸神主宰[370]。馬雅社會中的神職集團有著十分緊密的內部聯繫,他們通常來自精英階層。自古典期早期起,他們便一直以文字記錄複雜的宗教習俗、天文觀測成果、曆法循環、歷史及神話故事。神職人員會主持各種各樣的公眾宗教典禮,包括慶典、放血、焚香、歌舞等儀式,以及——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主持活人獻祭。在古典期,城邦的統治者也是高等祭司,溝通人神兩界。在平民之間,薩滿信仰很可能仍然和君主崇拜共存。到後古典期,馬雅宗教的重心又有了變化,更強調對於神祇形象的崇拜,人祭也更為頻繁[371]

現代學界利用多種手段來研究、重構馬雅人的宗教信仰和相關習俗。其中重要的研究根據便是各種考古物證,例如專門的藏物、貯存物,以及聖地和墓葬中的相關物件;這種手段相當重要,然而物證本身常常有欠缺[372]。此外,藝術品、建築和文字資料也是重要的根據,還可以和後來的民族志文獻結合,如西班牙人在征服期間和殖民時代對於馬雅宗教儀式的記錄[370]

神話

 
後古典期遺址米斯科比耶霍英語Mixco Viejo的蹴球場牆壁裝飾,描繪了羽蛇神庫庫馬茨英語Q'uq'umatz口銜基切守護神托希爾英語Tohil的場面[373]

馬雅世界有著多種多樣的神祇、超自然實體和神力傳說。對於這些概念,馬雅人給出的定義和解釋往往十分模糊,以至於難以釐清每一種神祇的準確職能[374]。這些解釋和馬雅曆法、天文和宇宙學概念緊密相關[375],某個神祇的地位、特徵及關係網往往是根據天體運動的觀測結果推斷出的。因此,神職人員對於天體觀測數據的解讀是至關重要的。何時需要祭祀神祇、祭祀哪一位神祇、舉辦什麼樣的儀式,以及採用何種祭品,都是由神職人員推斷。每一位神祇都有著四種表象,和東西南北四個羅盤方位相對應,並以不同顏色作代表;此外還會依照晝夜、生死的狀態分化出不同的面相[369]

 
德勒斯登手抄本第9頁的插畫,描繪伊察姆納神和玉米神英語Maya maize god對話的場面

馬雅神話中的創造神是伊察姆納。伊察姆納創造了宇宙萬物,同時也是太陽神[369]。伊察姆納的白晝太陽神面相也稱為基尼奇·阿豪英語Kinich Ahau;馬雅世界的君主常自稱是基尼奇·阿豪的化身;與之相反,伊察姆納的黑夜太陽神面相叫作夜豹英語Maya jaguar gods,象徵正穿越陰間的太陽[376]。凡間的四角由巴卡布英語Bacab(又稱帕瓦通,Pawatun)支撐;除了出現在凡間四角的面相外,巴卡布神還有諸多其他面相,至今仍未獲解讀[377]。風神的四個面相稱為查克,掌管雷電和雨水[378]。陰間分為九大領域,各有一「夜主」掌管[377]。此外,月亮女神英語Maya moon goddess玉米神英語Maya maize god英雄雙子神英語Maya Hero Twins也是十分重要的神祇[379]

關於馬雅神話有一重要著作——《波波爾·烏》,著於殖民時代早期,以拉丁字母寫就,可能是某本基切馬雅神話抄本的轉譯本[380]。《波波爾·烏》是美洲原住民文學史上著名的傑作[200],記載了馬雅人的創世神話,英雄雙子神的傳說,以及基切王國的歷史[380]。《波波爾·烏》記載了基切人的玉米神洪洪納克普英語Hun Hunahpu[381],月亮女神阿維利什英語Awilix,山神哈卡維茨英語Jacawitz,以及基切守護神托希爾英語Tohil;托希爾的三大面相分別是基切人的火神、太陽神和雨神[382][383][384]

和其他中部美洲文明一樣,馬雅人也崇拜羽蛇神。不過,在古典期,馬雅人很少祭祀羽蛇神[385],到了後古典期才受到廣泛崇拜。猶加敦半島的馬雅人將羽蛇神稱為庫庫爾坎[386],基切人則稱為庫庫馬茨英語Q'uq'umatz[387]。庫庫爾坎的形象源於古典期馬雅藝術中的幻象蛇英語Vision Serpent及戰爭之蛇瓦沙克拉洪·烏巴·坎(Waxaklahun Ubah Kan)[388]。即使如此,後古典時期馬雅人對於羽蛇神的崇拜事實上更主要來自於墨西哥谷地文明的影響;墨西哥谷地文明的羽蛇神後來發展為阿茲特克文明克察爾科亞特爾[389]。基切人的羽蛇神庫庫馬茨也融合了古典期伊察姆納神和墨西哥谷地羽蛇神的特徵[390]

活人獻祭

 
奇琴伊察大蹴球場的壁畫,描繪球員遭斬首的畫面

馬雅人認為鮮血是取悅眾神的重要資源,因此以活物獻祭是一種十分虔誠而有效的祭祀方式,獻祭活人就是至高規格的祭祀。一般來說,馬雅人只會獻祭身份顯貴的戰俘,那些地位相對低的戰俘則主要用以徭役[391]

在重大的儀式上往往會有人祭的環節,例如新君主登基、大型建築物落成等。敵國君主是最具價值的祭品,在獻祭儀式上,會特意模仿馬雅神話中死神斬首玉米神的故事情節,將他斬首[391]。738年,基里瓜君主卡克·蒂利烏·錢·約帕特俘獲了他的宗主、科潘君主瓦沙克拉洪·烏巴·卡維爾(Uaxaclajuun Ub'aah K'awiil),數日後便以上述方式將他斬首[73][74]。在斬首之前,可能會先以酷刑處置戰俘,或是毆打、活剝、灼燒、掏空內臟等,然後再行斬首。斬首這一獻祭形式在古典期藝術品上也有展現[392]。《波波爾·烏》中也記載了英雄雙子神被斬首的情節:諸組雙子神和冥界諸神展開球賽對抗,雖然雙子神陣營取勝,但每組雙子神的其中一者都遭到了斬首[393][391]

到後古典期,受到墨西哥谷地文明影響,最為普遍的人祭方式變成了掏心[391]。考古證據表明,實際上在古典期就已經出現了掏心的形式[394]。掏心儀式通常在神廟的庭院或是金字塔頂舉行[395]。另有一種儀式:助手祭司將祭品的屍體剝皮,主祭司套上人皮表演舞蹈,象徵生命的重生[395]

參見

註腳

  1. ^ 1.0 1.1 1.2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6頁.
  2. ^ Thompson 1966,第25頁.
  3. ^ Lovell 2005,第17頁.
  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46–47頁.
  5. ^ Rice & Rice 2009,第5頁.
  6. ^ Quezada 2011,第17頁.
  7. ^ Lovell 2000,第400頁.
  8. ^ Viqueira 2004,第21頁.
  9.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4–36頁.
  10. ^ 10.0 10.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8頁.
  11. ^ Rosenwig 2010,第3頁.
  12.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8–29頁.
  13. ^ Foster 2002,第28頁.
  14. ^ Blanton 1993,第35頁.
  15. ^ Adams 2005,第17頁.
  16. ^ Adams 2005,第18頁.
  17. ^ Adams 2005,第19頁.
  18. ^ Witschey & Brown 2012,第183–84頁.
  19. ^ 19.0 19.1 Foster 2002,第5頁.
  20.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9頁.
  21. ^ Marcus 2004b,第342頁.
  22. ^ Taube 2004,第273頁.
  23. ^ McVicker 1985,第82頁.
  24. ^ Brittenham 2009,第140頁.
  25. ^ Berlo 1989,第30頁.
  26. ^ Kristan-Graham & Kowalski 2007,第13–14頁.
  27. ^ Estrada-Belli 2011,第1, 3頁.
  28. ^ 28.0 28.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8頁.
  29. ^ Estrada-Belli 2011,第38頁.
  30. ^ Estrada-Belli 2011,第1頁.
  31. ^ Demarest 2004,第17頁.
  32. ^ Estrada-Belli 2011,第3頁.
  33. ^ 33.0 33.1 33.2 Masson 2012,第18238頁.
  34. ^ Pugh & Cecil 2012,第315頁.
  35. ^ Estrada-Belli 2011,第28頁.
  36. ^ Hammond 1976,第579–81頁.
  37. ^ Drew 1999,第6頁.
  38. ^ Coe 1999,第47頁.
  39. ^ 39.0 39.1 Olmedo Vera 1997,第26頁.
  40.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14頁.
  41.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76頁.
  42.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82, 197頁.
  43. ^ Saturno, Stuart & Beltrán 2006,第1281–83頁.
  44. ^ Olmedo Vera 1997,第28頁.
  45. ^ Martin & Grube 2000,第25–26頁.
  46. ^ Love 2007,第293, 297頁.
  47. ^ Popenoe de Hatch & Schieber de Lavarreda 2001,第991頁.
  48.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36頁.
  49.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75頁.
  50. ^ Martin & Grube 2000,第8頁.
  51. ^ Schele & Mathews 1999,第179, 182–83頁.
  52. ^ 52.0 52.1 Coe 1999,第81頁.
  53. ^ Martin & Grube 2000,第21頁.
  54. ^ 54.0 54.1 54.2 Masson 2012,第18237頁.
  55. ^ 55.0 55.1 55.2 Martin & Grube 2000,第9頁.
  56. ^ Demarest 2004,第218頁.
  57. ^ Estrada-Belli 2011,第123–26頁.
  58.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22頁.
  59. ^ Martin & Grube 2000,第29頁.
  60. ^ 60.0 60.1 60.2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24頁.
  61. ^ 61.0 61.1 61.2 Olmedo Vera 1997,第36頁.
  62. ^ Foster 2002,第133頁.
  63. ^ Demarest 2004,第224–26頁.
  6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83, 387頁.
  65. ^ Martin & Grube 2000,第54–55頁.
  66. ^ Salisbury, Koumenalis & Moffett 2002.
  67. ^ Martin & Grube 2000,第108頁.
  68.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87頁.
  69. ^ Martin & Grube 2000,第192–93頁.
  70.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42頁.
  71. ^ Martin & Grube 2000,第200, 203頁.
  72. ^ Martin & Grube 2000,第203, 205頁.
  73. ^ 73.0 73.1 Miller 1999,第134–35頁.
  74. ^ 74.0 74.1 Looper 2003,第76頁.
  75. ^ Looper 1999,第81, 271頁.
  76. ^ Demarest 2004,第75頁.
  77.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554頁.
  78. ^ Coe 1999,第151–55頁.
  79. ^ Becker 2004,第134頁.
  80. ^ Demarest 2004,第246頁.
  81. ^ Demarest 2004,第248頁.
  82. ^ Martin & Grube 2000,第226頁.
  83. ^ Foster 2002,第60頁.
  84. ^ Sharer 2000,第490頁.
  8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613, 616頁.
  86. ^ Foias 2014,第15頁.
  87. ^ 87.0 87.1 Arroyo 2001,第38頁.
  88. ^ 88.0 88.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618頁.
  89. ^ Foias 2014,第100–02頁.
  90. ^ Masson & Peraza Lope 2014.
  91. ^ Andrews 1984,第589頁.
  92.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17頁.
  93. ^ Restall & Asselbergs 2007,第5頁.
  9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59–60頁.
  9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63頁.
  96.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64–65頁.
  97. ^ Recinos 1986,第68, 74頁.
  98. ^ Schele & Mathews 1999,第297頁.
  99. ^ Guillemín 1965,第9頁.
  100. ^ Schele & Mathews 1999,第298頁.
  101. ^ Recinos 1986,第110頁.
  102. ^ del Águila Flores 2007,第38頁.
  103.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66–72頁.
  10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72–73頁.
  105. ^ Jones 1998,第xix頁.
  106.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頁.
  107.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0頁.
  108. ^ Zorich 2012,第29頁.
  109. ^ Thompson 1932,第449頁.
  110.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1頁.
  111. ^ 111.0 111.1 Demarest 2004,第31頁.
  112. ^ Demarest 2004,第32–33頁.
  113. ^ Koch 2013,第1, 105頁.
  114. ^ Demarest 2004,第33–34頁.
  115. ^ Demarest 2004,第37–38頁.
  116. ^ Demarest 2004,第38頁.
  117. ^ Demarest 2004,第39頁.
  118. ^ Demarest 2004,第42頁.
  119. ^ Demarest 2004,第45頁.
  120. ^ Demarest 2004,第44頁.
  121. ^ Foster 2002,第8頁.
  122. ^ Ros.
  123. ^ WAYEB.
  124. ^ Coe 1999,第243頁.
  125. ^ Coe 1999,第244頁.
  126. ^ Coe 1999,第245頁.
  127. ^ Coe 1999,第245–46頁.
  128. ^ Coe 1999,第246頁.
  129. ^ Cioffi-Revilla & Landman 1999,第563頁.
  130. ^ Oakley & Rubin 2012,第81頁.
  131. ^ Oakley & Rubin 2012,第82頁.
  132. ^ Foias 2014,第162頁.
  133. ^ Foias 2014,第60頁.
  134. ^ Chase & Chase 2012,第265頁.
  135. ^ Chase & Chase 2012,第264頁.
  136. ^ Foias 2014,第64頁.
  137. ^ 137.0 137.1 Foias 2014,第161頁.
  138. ^ Foias 2014,第167頁.
  139. ^ Foster 2002,第121頁.
  140. ^ Foster 2002,第121–22頁.
  141. ^ Foster 2002,第122頁.
  142. ^ Gillespie 2000,第470, 473–74頁.
  143. ^ Martin & Grube 2000,第178頁.
  144. ^ Witschey & Brown 2012,第321頁.
  145. ^ Martin & Grube 2000,第14頁.
  146. ^ 146.0 146.1 146.2 Foias 2014,第224頁.
  147. ^ Jackson 2013,第142, 144頁.
  148. ^ Jackson 2013,第144頁.
  149. ^ 149.0 149.1 149.2 D'Arcy Harrison 2003,第114頁.
  150. ^ 150.0 150.1 Martin & Grube 2000,第17頁.
  151. ^ Jackson 2013,第4–5頁.
  152. ^ Kimbell Art Museum 2015.
  153. ^ Martin & Grube 2000,第135頁.
  154. ^ Jackson 2013,第12頁.
  155. ^ Jackson 2013,第65–66頁.
  156. ^ D'Arcy Harrison 2003,第114–15頁.
  157. ^ Jackson 2013,第13–14頁.
  158. ^ Jackson 2013,第15頁.
  159. ^ Jackson 2013,第77頁.
  160. ^ Jackson 2013,第68頁.
  161. ^ Foias 2014,第226頁.
  162.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7頁.
  163. ^ Marcus 2004a,第277頁.
  164. ^ Masson & Peraza Lope 2004,第213頁.
  165. ^ 165.0 165.1 165.2 165.3 Foster 2002,第144頁.
  166. ^ Marcus 2004a,第255頁.
  167. ^ 167.0 167.1 Foster 2002,第274頁.
  168.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32頁.
  169. ^ Estrada-Belli 2011,第112頁.
  170. ^ Houston, Robertson & Stuart 2000,第326頁.
  171. ^ Houston, Robertson & Stuart 2000,第338頁.
  172. ^ Bricker 2007,第143頁.
  173. ^ Demarest, Barrientos & Fahsen 2006,第832–33頁.
  17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5頁.
  175. ^ Macri & Looper 2003,第5頁.
  176. ^ Diehl 2004,第183頁.
  177. ^ Saturno, Stuart & Beltrán 2006,第1282頁.
  178. ^ Love 2007,第293頁.
  179.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25頁.
  180. ^ Kettunen & Helmke 2008,第10頁.
  181.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0, 123頁.
  182. ^ 182.0 182.1 182.2 182.3 Kettunen & Helmke 2008,第6頁.
  183. ^ Miller & Taube 1993,第131頁.
  184. ^ 184.0 184.1 Tobin 2001.
  18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0頁.
  186. ^ Coe 1994,第245–46頁.
  187.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35–36頁.
  188. ^ Foster 2002,第271–72頁.
  189. ^ Macri & Looper 2003,第11頁.
  190. ^ Kettunen & Helmke 2014,第9頁.
  191. ^ Tanaka 2008,第30, 53頁.
  192. ^ Kettunen & Helmke 2014,第24–25頁.
  193.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6頁.
  194. ^ Foster 2002,第297頁.
  19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9頁.
  196. ^ 196.0 196.1 Kettunen & Helmke 2014,第16頁.
  197. ^ Webster 1989,第55頁.
  198. ^ 198.0 198.1 Aoyama 2005,第293頁.
  199. ^ Foster 2002,第331頁.
  200. ^ 200.0 200.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23頁.
  201. ^ Drew 1999,第322頁.
  202. ^ Drew 1999,第323頁.
  203. ^ Foster 2002,第278頁.
  204. ^ 204.0 204.1 Foster 2002,第143頁.
  205. ^ 205.0 205.1 205.2 Aoyama 2005,第291頁.
  206. ^ Aoyama 2005,第292頁.
  207. ^ Webster 2000,第66頁.
  208. ^ Foias 2014,第167–68頁.
  209. ^ Foias 2014,第168頁.
  210. ^ Wise & McBride 2008,第32頁.
  211. ^ 211.0 211.1 Wise & McBride 2008,第34頁.
  212. ^ Phillips 2007,第95頁.
  213. ^ Phillips 2007,第94頁.
  214. ^ 214.0 214.1 214.2 214.3 Foster 2002,第146頁.
  215. ^ Foster 2002,第146–47頁.
  216. ^ Aoyama 2005,第294頁.
  217. ^ Aoyama 2005,第294, 301頁.
  218. ^ Rice et al. 2009,第129頁.
  219. ^ Foster 2002,第145頁.
  220. ^ Fisher 2014,第196頁.
  221.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81–82頁.
  222. ^ Demarest 2004,第130–38頁.
  223. ^ Ross 2011,第75頁.
  224. ^ Adams, Brown & Culbert 1981,第1460頁.
  225. ^ Colunga-García Marín & Zizumbo-Villarreal 2004,第S102–S103頁.
  226. ^ Foster 2002,第310頁.
  227. ^ Foster 2002,第310–11頁.
  228. ^ Foster 2002,第311–312頁.
  229. ^ Foster 2002,第312頁.
  230. ^ 230.0 230.1 230.2 230.3 Foster 2002,第319頁.
  231. ^ Foias 2014,第18頁.
  232. ^ 232.0 232.1 Foster 2002,第322頁.
  233.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660頁.
  234. ^ Caso Barrera & Aliphat Fernández 2006,第31, 36頁.
  235. ^ Caso Barrera & Aliphat Fernández 2007,第49頁.
  236. ^ Foster 2002,第320頁.
  237. ^ Foster 2002,第319–20頁.
  238. ^ Foster 2002,第323頁.
  239. ^ Foster 2002,第324頁.
  240. ^ Foster 2002,第325頁.
  241. ^ Dahlin 2007,第363頁.
  242. ^ Dahlin 2007,第365頁.
  243. ^ Dahlin 2007,第367頁.
  244. ^ Dahlin 2007,第363, 369, 380頁.
  245. ^ Foias 2014,第14頁.
  246.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659頁.
  247.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658頁.
  248. ^ Miller 1999,第10頁.
  249. ^ Miller 1999,第11頁.
  250. ^ Miller 1999,第105頁.
  251. ^ Miller 1999,第73–75頁.
  252. ^ Miller 1999,第75頁.
  253. ^ 253.0 253.1 Miller 1999,第78頁.
  254. ^ Miller 1999,第78–80頁.
  255. ^ Miller 1999,第9, 80頁.
  256. ^ 256.0 256.1 Miller 1999,第80–81頁.
  257. ^ 257.0 257.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40頁.
  258. ^ Miller 1999,第84頁.
  259. ^ Estrada-Belli 2011,第44, 103–04頁.
  260. ^ Stuart & Stuart 2008,第201頁.
  261. ^ Miller 1999,第131頁.
  262. ^ Miller 1999,第92頁.
  263. ^ Martin & Grube 2000,第36頁.
  264. ^ Saturno, Stuart & Beltrán 2006,第1281–82頁.
  265. ^ Miller 1999,第84–85頁.
  266. ^ Miller 1999,第83頁.
  267.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45頁.
  268. ^ 268.0 268.1 SFU Museum of Archaeology and Ethnology.
  269. ^ Williams 2010.
  270. ^ Miller 1999,第228頁.
  271. ^ Miller 1999,第86–87頁.
  272. ^ Miller 1999,第87頁.
  273. ^ Miller 1999,第86頁.
  27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78頁.
  275. ^ Reents-Budet et al. 2006,第1417–18頁.
  276. ^ Miller 1999,第77頁.
  277. ^ Miller 1999,第76頁.
  278. ^ Hutson 2011,第403頁.
  279. ^ Hutson 2011,第405–06頁.
  280. ^ 280.0 280.1 Foster 2002,第216頁.
  281. ^ Foster 2002,第215頁.
  282. ^ Abrams 1994,第60, 130頁.
  283. ^ Foster 2002,第216–17頁.
  284. ^ 284.0 284.1 284.2 Olmedo Vera 1997,第34頁.
  285. ^ Miller 1999,第25頁.
  286. ^ 286.0 286.1 Schele & Mathews 1999,第23頁.
  287. ^ 287.0 287.1 Schele & Mathews 1999,第24頁.
  288. ^ Olmedo Vera 1997,第35頁.
  289. ^ Foster 2002,第38頁.
  290. ^ 290.0 290.1 290.2 Hohmann-Vogrin 2011,第195頁.
  291. ^ 291.0 291.1 Foster 2002,第238頁.
  292. ^ 292.0 292.1 292.2 Foster 2002,第239頁.
  293. ^ Foster 2002,第238–39頁.
  294. ^ Fuente, Staines Cicero & Arellano Hernández 1999,第142頁.
  29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546頁.
  296. ^ Christie 2003,第315–16頁.
  297. ^ Foster 2002,第232頁.
  298. ^ Christie 2003,第316頁.
  299. ^ Christie 2003,第315頁.
  300.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395, 397頁.
  301. ^ Foster 2002,第231頁.
  302. ^ Miller 1999,第32頁.
  303. ^ 303.0 303.1 Colas & Voß 2011,第186頁.
  304.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07頁.
  305. ^ Foster 2002,第233頁.
  306. ^ 306.0 306.1 Colas & Voß 2011,第189頁.
  307. ^ Taladoire & Colsenet 1991,第165頁.
  308. ^ Coe 1999,第175頁.
  309. ^ 309.0 309.1 309.2 309.3 Foster 2002,第235頁.
  310. ^ 310.0 310.1 310.2 Demarest 2004,第201頁.
  311. ^ Doyle 2012,第358頁.
  312. ^ Drew 1999,第186頁.
  313. ^ Laporte & Fialko 1994,第336頁.
  314. ^ Foster 2002,第235–36頁.
  315. ^ Coe 1999,第77頁.
  316.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253頁.
  317. ^ 317.0 317.1 317.2 Hansen 1998,第78頁.
  318. ^ Forsyth 1993,第113頁.
  319. ^ Szymanski 2013,第23–37頁.
  320. ^ Valdés 1994,第101頁.
  321. ^ Szymanski 2013.
  322. ^ 322.0 322.1 Hansen 1991,第166頁.
  323. ^ Szymanski 2013,第65頁.
  324. ^ 324.0 324.1 Hansen 1998,第80頁.
  325. ^ 325.0 325.1 Szymanski 2013,第35頁.
  326. ^ Foster 2002,第223頁.
  327. ^ 327.0 327.1 327.2 327.3 Foster 2002,第224頁.
  328. ^ Fuente, Staines Cicero & Arellano Hernández 1999,第144–45頁.
  329. ^ Fuente, Staines Cicero & Arellano Hernández 1999,第146頁.
  330. ^ Foster 2002,第224–25頁.
  331. ^ Foster 2002,第225頁.
  332. ^ 332.0 332.1 332.2 332.3 332.4 Foster 2002,第226頁.
  333. ^ 333.0 333.1 333.2 Fuente, Staines Cicero & Arellano Hernández 1999,第150頁.
  334. ^ 334.0 334.1 Fuente, Staines Cicero & Arellano Hernández 1999,第149頁.
  335. ^ 335.0 335.1 Foster 2002,第249頁.
  336. ^ 336.0 336.1 Blume 2011,第53頁.
  337. ^ 337.0 337.1 337.2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01頁.
  338. ^ Justeson 2010,第46頁.
  339. ^ Justeson 2010,第49頁.
  340. ^ Justeson 2010,第50頁.
  341. ^ Justeson 2010,第52頁.
  342. ^ 342.0 342.1 342.2 Foster 2002,第248頁.
  343. ^ Foster 2002,第250頁.
  344. ^ Foster 2002,第251頁.
  345. ^ Foster 2002,第252頁.
  346. ^ 346.0 346.1 Foster 2002,第253頁.
  347. ^ 347.0 347.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04頁.
  348. ^ Tedlock 1992,第1頁.
  349. ^ Miles 1952,第273頁.
  350. ^ 350.0 350.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07頁.
  351. ^ 351.0 351.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02頁.
  352. ^ Roys 1933,第79, 83頁.
  353. ^ Carter 2014.
  354. ^ Van Stone 2011.
  355.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10頁.
  356. ^ 356.0 356.1 356.2 356.3 Sharer & Traxler 2006,第114頁.
  357. ^ Martin & Grube 2000,第13頁.
  358. ^ Thompson 1974,第88頁.
  359. ^ Milbrath 1999,第252–53頁.
  360. ^ Demarest 2004,第192頁.
  361. ^ 361.0 361.1 361.2 Foster 2002,第261頁.
  362. ^ Demarest 2004,第193頁.
  363. ^ Foster 2002,第260頁.
  364. ^ 364.0 364.1 364.2 Foster 2002,第262頁.
  365. ^ 365.0 365.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1頁.
  366. ^ 366.0 366.1 Demarest 2004,第176頁.
  367. ^ 367.0 367.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3頁.
  368. ^ Emboden 1979,第50–52頁.
  369. ^ 369.0 369.1 369.2 Demarest 2004,第179頁.
  370. ^ 370.0 370.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2頁.
  371.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22頁.
  372.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91–92頁.
  373. ^ Fox 2008,第60, 249頁.
  374. ^ Demarest 2004,第177頁.
  375. ^ Demarest 2004,第177, 179頁.
  376. ^ Demarest 2004,第181頁.
  377. ^ 377.0 377.1 Demarest 2004,第182頁.
  378. ^ Demarest 2004,第182–83頁.
  379. ^ Demarest 2004,第181–83頁.
  380. ^ 380.0 380.1 Miller & Taube 1993,第134頁.
  381.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29頁.
  382. ^ Christenson 2007,第61n65, 228n646頁.
  383. ^ Miller & Taube 1993,第170頁.
  384. ^ Carmack 2001,第275, 369頁.
  385. ^ Miller & Taube 1993,第150頁.
  386. ^ Miller & Taube 1993,第142頁.
  387. ^ Christenson 2007,第52–53n20頁.
  388. ^ Freidel, Schele & Parker 1993,第289, 325, 441n26頁.
  389. ^ Sharer & Traxler 2006,第582–83頁.
  390. ^ Fox 2008,第60, 121, 220頁.
  391. ^ 391.0 391.1 391.2 391.3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51頁.
  392. ^ Miller & Taube 1993,第96頁.
  393. ^ Gillespie 1991,第322–23頁.
  394. ^ Tiesler & Cucina 2006,第493頁.
  395. ^ 395.0 395.1 Sharer & Traxler 2006,第752頁.

參考書目

延伸閲讀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