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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編寫中的一種觀點,與人文主義相對應。西塞羅開創,邊沁、馬克思和恩格斯、菲爾德、溫德沙伊德、日本平凡社百科全書的作者、梁慧星等人繼承,是指將民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財產關係而不包括人格或權利能力的內容。其目的是追求民法調整的諸種社會關係能統一在平等的基點上。這種觀點與各國民法典中皆規定人格制度的做法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