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條約彙編

有效條約彙編》(英語:Treaties in Force縮寫TIF),全稱《有效條約彙編: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英語:Treaties in Force: A List of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Force),是由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的刊物,收錄出版當年1月1日以前美國與世界各國曾經簽訂並於美國國務院記錄在案的有效條約及國際協定。其內容分為兩大部份[1]

  1. 按國家或其他國際實體名稱編排的雙邊條約和國際協定;
  2. 多邊條約及美國參與的國際協定。
有效條約彙編
原名Treaties in Force
中文名有效條約彙編
作者國務院法律顧問局英語Legal Adviser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語言英語
主題索引條約外交
發行資訊
出版機構美國政府出版局
出版時間每年
出版地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媒介印刷版、電子版
開本28公分
頁數511頁(2013版)
規範控制
ISBNISBN 9780160922930(2013版)

該書有「可搜式PDF」(searchable PDF)的電子版本可供下載;印刷版本每年限量出版一次,以供無法取得電子版本的特定人士閱讀[1]

外交與內容

在一些例子中,縱使美國與特定國家不再保持外交關係,《有效條約彙編》仍會繼續收錄美國與該國家曾經有過的多邊條約或協定,例如美國古巴希臘曾在1934年達成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而後美國雖在1961年與古巴斷交,《有效條約彙編》2013版仍有收錄這項協定[2]。不過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則稱,美國在1978年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就不再於《有效條約彙編》中收錄曾經與中華民國簽訂之各項協定與協議[3]

法律運用

除了用於條約或協定的索引之外,《有效條約彙編》也曾被美國法庭用於判別不同的法律實體,例如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1999年對「明台產物保險案」的判決中引述《有效條約彙編》的內容,指出該彙編將「中國」(China)和「中國(台灣)」(China (Taiwan))分開條列,又指出該彙編將「中國」(China)列在《華沙公約》的締約國之中而未將「中國(台灣)」(China (Taiwan))一併列入,因而以這些內容作為判定「中國和台灣屬於不同的法律實體」的依據之一[4]

參考文獻

  1. ^ 1.0 1.1 美國國務院. Treaties in Force. [2015年2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5月3日) (英語). 
  2. ^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英語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Treaties in Force (2013).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2013: p. 489. ISBN 9780160922930 (英語). 
  3. ^ 中國國際法學會.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 第十七卷(民國九十二年). 臺北市: 臺灣商務. 2005年12月1日: 頁426. ISBN 9570520159. 
  4. ^ Mingtai Fire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United Parcel Service. FindLaw英語FindLaw. [February 24,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08) (英語).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