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煃
曹煃(1580年—?年),字在魯,號聚垣,河南南陽府新野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曹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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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 | |
籍貫 | 河南南陽府新野縣 |
字號 | 字在魯,號聚垣 |
出生 | 庚辰八月初五日 |
配偶 | 娶陶氏 |
親屬 | 曾祖曹綸,祖曹洙,父曹極,母孟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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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丙午河南鄉試三十三名舉人,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會試二百八十八名,第三甲第二百四十一名進士。吏部觀政,四十年任順天鄉試同考官[1]。因科考賄買案被御史凌漢翀彈劾[2]。
家族
曾祖曹綸,飲賓;祖曹洙,選貢;父曹極,庠生儒官;母孟氏。具慶下,妻陶氏,兄燿;燧;脩;贊;光爕(庠生);光啓(增生)。弟煒(壬子舉人);弘;烺;燻;烜(庠生);燁。子增;埈;堪;壡;釋熊。
參考資料
- ^ 《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序齒錄》:民籍,治《書經》,年三十歲中式萬曆三十八年庚戌科第三甲第二百四十一名進士。庚辰八月初五日生,行五,曾祖曹綸,飲賓;祖曹洙,選貢;父曹極,庠生儒官;母孟氏。具慶下,妻陶氏,兄燿;燧;脩;贊;光爕(庠生);光啟(增生),弟煒(壬子舉人);弘;烺;燻;烜(庠生);燁,子增;埈;堪;□;釋熊。由增生中式丙午鄉試三十三名舉人,會試中式二百八十八名。授吏部觀政,壬子順天同考。
-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三》:萬曆四十年十二月,御史凌漢翀疏稱舉人劉琛鑽買房考行人李一公,中二十五名;朱良材賄買同經曹煃,中四十一名;富監王廷鼎、喬之申等或三千金、或五百金賄買進士王象春,請敕下三法司會問。科臣李奇珍亦參順天鄉試四十七名舉人張世偉賄通象春,幸中本房,禮部請並究處。有旨著法司並問。四十三年八月,戶科給事中商周祚言前科分考,如被論行人李一公、進士曹煃具疏催請,惟求速結,其詞甚哀。但李師靖未到,則關節之虛實何憑,罪案之輕重難決。今車書一統,王法孔昭,師靖雖狡豈真,能北走胡,南走越,以撫按司道之多方緝捕,不能獲一欽依犯,證殊不可解,所宜嚴敕法司立限提解,以快公憤者號簿之訛。新輔吳道南業已出揭謝過矣乃向之旁竇者猶借湯韓二字以箝眾口邇之攘臂者且援隔房一語以扼群賢則惟勘議未決故口實尚存何不速請 聖裁早伸國法若果贓真情確立從遣戍之條毋使人留殘局長為陷阱所宜嚴敕禮臣速決勘議以杜私交者至於政本幾務之樞原不專為養尊處優之地若謂一該部知道之旨便足盡票擬職掌則不獨中書官饒有餘地即胥吏輩能了之 皇上亦何須鄭重枚卜費幾推敲而閣臣身荷殊恩禮冠百僚亦何以副心膂稱喉舌哉日者天變疊徵亢旱千里時政缺失未易更仆無一非閣臣未了之事亦無一非人情屬望閣臣之時願新輔虛懷受善俯采蒭言從此洗滌腸胃剖破藩籬化偏黨以底蕩平則相業有先職雖不且得自附於他山之石矣。四十三年十二月,刑部等衙門會問過闈關節犯人顧汝衡、白省吾、閻思揚,查照追贓,枷號遣戍。進士曹煃贖杖,仍移咨吏部,將行人李一公罰治,與曹煃一併議覆。劉琛革去舉人,移咨禮部除名,姑容留監。脫去首惡李師靖與同謀黃我登,移咨各該省撫按官嚴挐解部,枷遣正罪。 上命俱依擬。四十四年正月,除舉人劉琛、張世偉、朱良材名,罰科考官王象春、曹煃降調,以科場有指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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