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協定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政府採購協定(英語: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簡稱GPA)是世界貿易組織主持的複邊協定,該組織根據公開、透明和不歧視的原則,規範了協定各方公共當局採購貨物和服務。該協定最初於1979年制定[1],名為《東京回合政府採購守則》,並於1981年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支持下生效[2]。1994年該協定與烏拉圭回合同時重新談判,該版本於1996年1月1日生效。1996年通過的案文預計會有後續改進。2006年12月就預期的修訂達成了諒解[3],隨後於2012年3月30日修訂了協定。修訂後的政府採購協定於2014年7月6日生效,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成員[2]

政府採購協定
經修訂的《馬拉喀什協定》締約方:
  當事人
  談判加入的觀察員
  僅限觀察員
簽署日1979年4月12日(日內瓦)
1987年2月2日(修訂)
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
2012年3月30日(修訂)
簽署地點日內瓦(1979年),馬拉喀什(1996年)
生效日1981年1月1日(日內瓦)
1988年2月14日(修訂)
1996年1月1日(馬拉喀什)
2014年4月6日 (修訂)
締約方12(日內瓦,經修訂)
21(馬拉喀什,經修訂)
保存處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
語言英語法語西班牙語

締約方

下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是經修訂的1994年協定的締約方[4]

當事人 加入日期
  加拿大 1996年1月1日
  歐洲聯盟關於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的問題[Note 1] 1996年1月1日
  以色列 1996年1月1日
  日本 1996年1月1日
  挪威 1996年1月1日
  瑞士 1996年1月1日
  美國 1996年1月1日
  荷蘭關於阿魯巴的問題 1996年10月25日
  南韓 1997年1月1日
  香港 1997年6月19日
  列支敦斯登 1997年9月18日
  新加坡 1997年10月20日
  冰島 2001年4月28日
  歐洲聯盟關於賽普勒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的問題 2004年5月1日
  歐洲聯盟關於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的問題 2007年1月1日
  中華民國(中華台北)[Note 2] 2009年7月15日
  亞美尼亞 2011年9月15日
  歐洲聯盟關於克羅埃西亞的問題 2013年7月1日
  蒙特內哥羅 2015年7月15日
  紐西蘭 2015年8月12日
  烏克蘭 2016年5月18日
  摩爾多瓦 2016年6月14日
  澳洲 2019年5月5日
  英國[Note 1] 2021年1月1日
  北馬其頓 2023年10月30日[5]

備註

  1. ^ 1.0 1.1 該協議作為英國歐盟成員國的一部分,適用於英國,有效期為199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協議》結束。
  2. ^ 臺灣加入世貿組織,為「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簡稱「中華臺北」。

觀察員身份

下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已獲得觀察員身份,而標有星號(*)的國家正在談判加入: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根廷、巴林、白俄羅斯、巴西(*)、喀麥隆、智利、中國(*)、哥比亞、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厄瓜多、喬治亞(*)、印度、印尼、約旦(*)、哈薩克(*)、吉爾吉斯共和國(*)、馬來西亞、蒙古、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菲律賓、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斯裡蘭卡、塔吉克(*)、泰國、土耳其和越南[4]

附錄範圍

受該協定約束的採購實體因成員國而異。每個成員國都有自己的附錄1,該附錄是協定組成的一部份,詳細說明了該協定如何適用於其國家採購活動。每個附錄1包含7個附件:[6]

  • 附件1:協定涵蓋的中央機關
  • 附件2:協定涵蓋的中央以下機關
  • 附件3:協定涵蓋的其他機關
  • 附件4:範圍:貨物
  • 附件5:範圍:服務
  • 附件6:範圍:建築施工服務
  • 附件7:總則說明

投標質疑審查機構

投標質疑審查機構是由締約國於1998年設立的機構,目的是允許供應商對不正常的政府招標提出質疑。審查機構是獨立的,並努力迅速處理每個案件。而審查機構也有權建議採取快速臨時措施(RIM),如果審查機構發現初步證據確鑿的投標質疑案例,可在幾天內提出建議[7]

英國在脫歐之後的資格

英國自1996年1月1日起將該協定作為其歐盟成員國的一部分。但英國於2020年2月1日離開歐盟後,該協定在過渡期內仍然有效至2021年1月1日。而2018年6月27日開始討論英國繼續成為會員國之問題[8],2020年10月,英國受邀在過渡階段結束時獨立成為締約方[9]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